法律主观:
结 婚前的房产 ,结婚后拆迁安置,安置的房产或者补偿安置款,如果房产属于 婚前个人财产 ,婚后拆迁安置的房产仍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安置房或补偿款虽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的所得,但其实是个人房屋产权的权利转换形式。就是说,由于原有个人房产被拆,拆迁人才给其补偿了安置房或补偿款,说明该安置房或补偿款的获得是以个人房产的拆迁为前提,以对被拆迁房享有所有权为基础。根据民法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安置房是原 被拆迁房屋 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的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 夫妻共同财产 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 一方的个人财产 ,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女子出嫁后能否分到娘家的土地征地款?法律依据是什么?
出嫁女户口在本村可分到娘家的土地征地款
如果户口在本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就是该村集体的成员,是可以享受村集体的土地补偿的。村集体的事项一般可以由村集体决定,但如果决定侵犯了个法权益的,此决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牴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援。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 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二条虽然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如果没有享受到相关的权利,建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出嫁女能分到娘家的征地补款吗如果结婚并且与他老公领户口了那就不能了,因为在法律意义上她分户出去就和娘家户口没任何关系了!
出嫁女娘家分给征地款娘家不给怎么办那就是跟自己的父母要去、
要是少的话。
不要也罢。
就当做给父母的零花钱吧、
不要在意那些的。
征地补偿款没到位不能动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依据是行政行为应当先取证,后行为在拆迁领域就是先将补偿款到位之后再动工。可以看一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
请问女儿出嫁户口还在能分到征地款吗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可以享受到该待遇:
1、当事人的子女户口未迁出,并且属于当地的体制内户口(如:农业户口)的,是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可以享受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征地补偿);
2、当事人的子女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当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农村房屋土地证能否证明房屋所有权 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你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合法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法院一般会判决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得到地上房屋的所有权。
2 1952年底,我国三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到了土地。他们分到土地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发出拍卖公告后能否协商解决?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应该是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吧。还是可以的,不过要求严格点,对方和法院都同意才行。根据是民诉法关于执行的部分。
求市政代征地的法律依据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许可权和程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能力有限,或有不足,见谅!
对于出嫁女到底还享不享有拆迁的补偿款?关键点并不在于该女性是否出嫁,而是在于她是否还拥有被拆迁所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你问的这个问题,正是现在全国开展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身份确认和股权分红遇到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就包括了拆迁补偿款,这还包括征地补偿款等。
可是好多人,特别是在乡村,一直有一种旧观念,便是觉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既然你早已嫁入婆婆家,那样娘家人的一切资产和权益就与你何干,实际上这类念头是错大了的。关于出嫁女是否享受这些款项的问题,国家已经有过明文规定,不能损害出嫁女特殊群体的利益。特别是2019年中央1号文件,专门将出嫁女的利益点了出来。这说明,各地损害出嫁女利益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
假如出嫁女户籍未迁出,在新居所未得到承包土地,原土地资源发包单位不可取回其原承包田,此情况下,出嫁女具有土地资源承包经营权,因此依规具有征地补偿款。由于种种原因,有很多农村女子出嫁后,并没有将自己的户口转移到男方,有的甚至就是男方倒插到女方的村里做上门女婿。结果是,女的出嫁了,却依然留在村里,不仅仅户口在本村,土地也依然在本村继续承包经营。由于是一直延续下来,这一点也没有什么疑问,也不会有什么异义。
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第三十三条还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嫁女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有权主张征地经济补偿款。
1、户口并未迁移出去。那么外嫁女还是属于本村村民,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是能够享受征地拆迁补偿。
2、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入男方村内。如果在男方那边还没有重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外嫁女的原村土地会保留,是有补偿款的。如果重新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会自动失去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没办法拿到娘家的征地补偿款。
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1、调查核实。
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
2、逐户走访。
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走访,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3、编制拆迁计划。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
4、申请拆迁。
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5、发出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6、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经双方同意,可送拆迁主管机关备案和公证机关公证。
7、实施拆迁。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能分得征地补偿款,户口已迁出的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应当分配给集体的所有成员。户口已迁出的外嫁女如遇丧偶或离婚将户口再次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权分得征地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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