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和主人可以谈恋爱吗?

奴隶和主人可以谈恋爱吗?,第1张

你说的这是什么话,咋还奴隶,还又主人,我觉得,当今社会,只是职业不同而已,尊卑贵贱,那都是扯蛋。

奴隶和主人,从封建主义思想来说,就是人和猪的问题,人和物品的问题,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根本没有交集,所以,不可能谈恋爱。

再有,随着社会文明不断的进步,这种态度,也许会给你造成价值观的扭曲,所以,建议你还是,在现代文明中,寻求生活的未来。

1、罗马公民不能和奴隶通婚。

2、私生子的身份可能是奴隶也可能是自由民,由于罗马法律当中存在以下规定:

1)生母为奴隶者,不论父亲身份,生而为奴。

2)受孕期间父母一方为自由者,孩子生而自由。

因此公民与奴隶的私生子没有一定之规,完全看个案环境。不过按照记录,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奴隶。

可参考: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tatus_in_Roman_legal_system

“丫头”的由来  古代女孩子在及笄之前,头上都要梳着两个“髻”,左右分开,对称而立,像个“丫”字,所以称为“丫头”。唐代刘禹锡《寄赠小樊》诗云:“花面丫头十三四,春来绰约向人时。”  另外,古代婢女经常梳丫髻,所以“丫头”又成为婢女的称呼,宋代王洋在《大阳道中题丫头岩》诗中写道:“不谓此州无美艳,只嫌名字太粗疏。”并自注说:“吴楚之人谓婢女为丫头。”可能由于“丫头”称呼流行于吴地,北方人不明白,所以王洋写诗为注。从此以后,“丫头”称呼广泛流行,直至现在有的地区仍在沿用此说。奴婢    奴婢是指我国秦汉时期受人奴役的奴隶。是秦汉社会中身份最低贱的人,同牛马、田宅、器物一样是主人的财产,主人可以任意役使、打骂、赠送和买卖。但法律限制随意杀害奴婢,要杀须报官获准,称为“谒杀”。  秦代奴婢称为“隶臣”、“隶妾”、“人奴”、“人奴妾”、“人臣”、“人妾”等,汉代奴婢亦称“僮”、“家人”、“苍头”、“卢儿”、“臧获”等。奴婢所生子女称“奴产子”,仍为奴婢身份。  秦汉蓄奴婢是普遍现象,有官奴婢、私奴婢之分。官奴婢属封建国家所有,数量最多时估计有十余万人到二三十万人。从皇室以下直到庶人中的富者多有私奴婢,贵族、达官、富豪蓄奴达数百人乃至千人以上,但一般为数人。估计全国官私奴婢总数为二三百万人左右,这在秦汉全部人口中所占的数字不大。  官奴婢的来源:①是没入官府的罪犯及其家属。汉文帝元年(前179)一度废除秦的收孥相坐律,但不久即恢复。②是没收罪人的私奴婢。如汉武帝行告缗令(见告缗),没入商人的奴婢以千万数。③是私奴主为了赎罪、拜爵、复身、为郎、增秩等目的将私奴婢纳于官府。④是战争俘虏,秦较多,汉代较少见。  私奴婢的主要来源是购买,汉代市上往往有专门的“奴市”,或将奴婢与牛马同栏出售,价格一般为一二万钱,约与一到两亩膏腴田地的售价相当。也有不经市场私相买卖的。被卖为奴婢的多系贫民及其子女。有的是自卖,有的是被“略卖”,即由奴贩私掠出卖,有的是贵族官僚倚势强买。此外还有“赘子”,即贫民因负债将子女典与富人役使,到期不能赎,则被没为奴婢。另一来源是封建国家将官奴婢出卖或赐与臣下,转为私奴婢。  官奴婢主要从事宫禁和官署中的各种劳役,如侍奉、洒扫、乐舞、豢养禽兽等,也有在官府手工业作坊中劳动或从事畜牧、营建和耕种公田的。私奴婢主要也是从事家务劳动,有一部分则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乃至经商活动。秦代对私奴主杀害奴婢的限制,仍很有限度。秦律规定不受理对主人擅杀、刑、髡臣妾的控告,如仍行控告,控告者反要治罪。汉代不许擅杀奴婢的限制虽较秦代严格些,但实际上私杀奴婢仍常见,甚至仍有用奴婢殉葬的。  奴婢一般劳役繁重,生活困苦。但是,由于皇室、贵族、官僚、富豪奢靡享乐的需要,也有相当数量的官奴婢和一部分私奴婢随着主人过着优裕的生活,被罗曳绮,浆酒霍肉,拱手遨游,赏赐无度,甚至倚仗主势,横行市里,欺凌吏民,直到杀人越货。  汉代大量奴婢多系从破产农民转化而来,不事生产的奴婢的增加又不免加重了广大农民的负担。因此,从保护封建生产关系,避免农民破产的需要出发,汉代统治阶级中的某些人曾提出改善奴婢地位的主张。如董仲舒在武帝时曾主张除去对奴婢专杀之威;贡禹在元帝时曾认为官奴婢十余万人,戏游无事,靠税良民供养,岁费五六巨亿,应免为庶人;新莽则指责买卖和杀害奴婢是“逆天心,悖人伦”;东汉光武帝下诏说:“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汉政府也有时发布免奴为民和限制蓄奴的诏令。如汉高帝五年(前202)令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汉初规定奴主需为奴婢缴纳比平民多一倍的算赋;文帝后四年(前 160)免官奴婢为庶人;武帝建元元年(前140)赦吴楚七国之乱后没为官奴婢的人;哀帝即位,令官奴婢年五十以上的免为庶人;并曾企图以法令限制贵族、官僚、富人占有奴婢的数量;新莽时,又曾企图冻结奴婢买卖和向奴主重征奴婢口钱一人三千六百的办法来限制奴婢数量;东汉光武帝六次颁布释放奴婢的诏令;安帝永初四年(110)又令诸没入为官奴婢者免为庶人,等等。另外,奴婢地位也逐渐有所改善。秦和汉初,奴主对奴婢尚有“谒杀”权;汉武帝以后,擅杀奴婢获罪者不少。光武帝更进一步下诏规定杀奴婢者不得减罪;敢炙灼奴婢者论如律,免所炙灼者为庶民;又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东汉私买奴婢亦为法律所禁。上述措施,有些虽是具文,或未能彻底贯彻,但在限制奴婢数量的增长和使奴婢地位得到缓慢改善方面,多少收到一些效果。

在中国,与欧洲不一样,从古到今中国的社会等级都不是很森严。中国的奴隶社会分时期。在初期,奴隶就是财物,没有任何其他的意义。到后期,奴隶就相当于封建时代的农民,只不过是没有自己土地和其他的权利,在古代,你有本事你就可以跳出奴隶身份。中国的奴隶制向封建制发展远比欧洲自然,春秋末期大都自然发展了。所以,奴隶的结婚生子,在初期由奴隶主决定,后期大都自然了。

法律确认奴隶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奴隶主对其握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可随意奴役、买卖和杀害。奴隶没有独立的人格,没有任何自由和权利,奴隶的后代也世代为奴。夏商周三代,并不具备强大的中央集权以及军事能力进行管控,而夏商周三代,主要通过“贡”、“助”、“彻”赋交于上,真正的生产力是庶民、众人。夏商周存在奴隶,周朝之后一直到魏晋南北朝,奴隶制才逐步消亡。从时间上来看,周朝的奴隶制发展是比较成熟的,学界则直接认定为古代奴隶制度社会的鼎盛王朝。

严格说周朝是封建社会,封邦建国、分封制,封建这两个字是周朝的发明,而到秦统一封建制结束。对于历史阶段的划分,尽量不要标签化,这样反而强化对于一些片段的认识,当然要兑现他的政治诺言,那就是让自己的亲戚和功臣带领奴隶到各自的封地内生息。周朝严格意义上说是封建社会,分封诸侯建立属国。

奴隶等同于奴隶主家的类似于牛这类的生产工具,奴隶的生育就是在帮奴隶主增加私人财产,奴隶主没有理由阻止。而不是奴隶制下的无偿掠夺。真正的奴隶只是比例占少数的罪人和战俘,他们并没有取代庶民主体成为三代社会的主要劳动力,而更多的是用于人祭。

周朝时期的奴隶真的和畜牲差不多,只不过是高级畜牲,会说话、懂事罢了,可以随便用绳子铁链把他们绑住,长得漂亮的女奴更是可以随意糟蹋。

如果奴隶不能生儿育女,那么这批奴隶都不在了,奴隶哪里来呢?当然可以再去掠夺,通过战争将战俘变成奴隶,但是那个毕竟需要成本,且周朝几百年中也不是奴隶的主要组成。

奴隶制时期的"婚姻"概念,可以这样来理解。"婚"即黄昏的"昏",封建时代的"娶妻以昏时",就是它的遗意。"姻"同"因"。曹魏时的古汉语训诂学者张揖的《广雅释诂》说:"因、友、爱,亲也。"意思是说,男女在黄昏时约会,结成亲密的伴侣。

处于父系氏族社会时期的云南基诺族,称得上是一个懂得爱情的少数民族。该族青年男女在16岁举行成年仪式后,就可以开始谈情说爱了。这些男女参加叫"饶考"或"米考"的社团组织,开始结识异性朋友。经过"巴漂"即私下相恋、"巴宝"即公开爱情和"巴里"即追求同居三个阶段,表明爱情已经成熟,然后由父母出面议婚,订婚,举行结婚仪式。

生活在云南的傣族的青年男女,在父系氏族社会时期也有自己的组织和首领,男青年的首领称"乃欧",女青年的首领称"乃绍",均由选举产生,其职责是让青年懂得社交和婚配的习俗,调处相互关系。他们通过"丢包"、"赶摆"等社交活动,寻求自己的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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