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休假的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士官休假的比例是怎么规定的?,第1张

《规定》共20条,主要规范了士官探亲休假实行计划管理的原则、批准的权限,各级司令机关对士官探亲休假计划的制定、落实和办理相关工作的职责,以及士官享受假期的标准等方面内容,从制度上保证了士官的权益,体现了中央军委对广大士官的关心与厚爱。

明确士官享受假期的种类为两项,即探亲假(探望父母和配偶)和休假。其中,休假只限高级士官享受。

强调,除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及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对工作需要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士官,应在当年安排补假。

士官探亲休假的基本假期,按照服役年限和婚姻状态确定:未婚士官,一级的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五级士官每年休假20天,六级士官每年休假30天;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士官探亲、休假应当按照服从军队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法律主观:

复婚与头婚一样,可同等的可享受婚假。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我们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劳动权益的保护。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一般需要结婚证、准生证、小孩出生证明,具体的应当从所在单位规定。

现行的《劳动法》中并没有对男职工歇陪产假作明确的规定,《劳动法》只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有对女职工生育可以歇产假的规定。按照《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方24岁之后生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男方可以享受一周的带薪护理假。这个规定是对晚育的一种奖励,同时也是为了母婴的健康。

2016年10月,除了西藏和新疆外,其余29个省份均相继修改了本地计生条例,明确了本地的陪产假(部分地区称为护理假)的期限。其中,最短的陪产假有7天,最长的则有1个月之久,多数地区的陪产假为15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若是用人单位有为职工买生育保险的话,职工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则由用人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陪产假期间工资一般是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来支付的,若是职工工资高于当时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由用人单位补差额。若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那职工在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则是按照职工合同工资的标准来支付。

各地陪产假规定:

1、上海陪产假规定:陪产假是晚育护理假。

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陪产假实际上叫做晚育护理假。法律依据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注意,只限晚育,不是晚育的就没有这个假期。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2月23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2、深圳市劳动法关于男士陪产假的规定:女职工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包括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第一胎双胎的话,男方没有护理假。

3、河北:《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4、重庆:护理假15天,《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5、广东省:男方看护假10天,《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15号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6、江苏省:晚育护理假15天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规定: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7、湖南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护理假15天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8、河南晚育护理假30天,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9、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10、陕西晚育护理假10天,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11、山西晚育护理假15天第五章优待和奖励,第四十二条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12、山东晚育护理假7天,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3、辽宁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护理假15天,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4、湖北晚育护理假10天,第三十一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15、安徽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护理假10天,奖励与社会保障,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1、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2、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3、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16、四川晚育护理假10天,奖励与社会保障,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17、江西 晚育护理假15天,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8、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3月24日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变更后,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延长婚假”的规定,更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嫁外,增加假期7天”。这使得婚假的总体天数也没有改变。

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并且,增加配偶陪产假;北京女职工生育后,其配偶可享受陪产假15天。

对于再婚夫妻,规定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对于子女病残生育,《决定》规定,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未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未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各地的陪产假都有不同的规定,而且各地区中各单位的陪产假也有不同,这要看你们单位的具体约定了。国家是没有明文规定的。

29省份已明确陪产假期限,最短为7天最长有1个月。

陪产假,又名陪护假,英文(Paternity Leave)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法律地位也不高。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面的优待: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优待与奖励: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参考资料:

-陪产假

  员工休假管理方法

 1探亲假

 凡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员工,与配偶不住在同一县市的,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在同一县市的,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但员工与父母一方同住一县市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不超过30日。

 1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每次不超过20日。

 1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予一次探亲假,每次不超过20天。

 14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父母、配偶团聚期间。路途较远的,可另给路途期间。路途期间按交通部门标示的路程,往返1000千米以下的为1日,1000~2000千米的为两天,以此类推。

 2婚假

 21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晚婚年龄的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13日;

 22未达晚婚年龄的,享受婚假3日。

 3产假

 31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晚育年龄的,女方产假105天;

 32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女方产假90天。

 4丧假

 凡员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以及配偶的父母、儿女死亡的,可给予丧假3日。

 5公休假

 凡在本公司工作满3年或以上的固定工,每年可享受一次公休假。每满1年可享受1日,逐年递增,直至10日。员工享受公休假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6假期计算

 员工休假期满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的,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7休假手续

 71探亲假要提前一个月向部门总经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综合部总务科备案;

 72婚假要提前10日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综合部总务科备案;

 73产假和丧假原则上要事先请假,报总务科备案;

 74假期结束后,必须到总务科履行销假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又无正当理由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8休假待遇

 81休假期间可享受全薪工资待遇,但不发给奖金。

 82休假路费由员工自己负责。

 83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超生或者未达晚育年龄的,产假期间发给工资的50%。

 84员工工伤病休期间,医药费据实报销,发放基本工资的100%。

 9附则

 91各种假期不得累计;

 9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目的

 第一条 为保证本公司各项事业的正常运转和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考勤

 第二条 考勤内容:

 1按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者为迟到;

 2未到公司规定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擅离职守;

 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为旷工。

 第三条 考勤须知:

 1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及时进行教育;属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追究其责任;

 2对旷工者,应责成其做出书面检讨,并按下表计扣工资,扣发当月各项奖金。旷工2天以上,每增加1天,加扣年终奖10%;连续旷工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或旷工虽未达到上述天数,但次数较多、情节严重的,均应作除名处理。

 第四条 留职察看期间,只发岗位工资及各项补贴。

 第五条 请假办法:

 1公假

 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人员,以及因工(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

 2调遣假:员工异地调动,有家属随迁的,不超过6天;调往边远地区的,不超过14天。员工单人赴调不超过3天,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假期。特区内调动一般不超过1天。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员工调动工作,原则上不能将积累的工作延至新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或人事部核准以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补偿办法:(岗位工资十技能工资)÷255天×15×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岗位十技能)÷255×2×加班天数计算。

 休假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事部批准;室主任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第九条 员工申请休假须在一个星期前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薪假期申请表》,送人事部审批。未接到休假通知单不得擅自休假,否则当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事前托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假单等一律无效。

 第十条 婚假:员工申请结婚,须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假期3天,晚婚假10天(晚婚条件: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 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外给予路程假。

 第十二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1女工产假按国家标准核给;

 2临时工产假56天;临时工产假期间发给60%的工资。

 3妇女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岗位十技能资)75%发给,并据此比例计发房补,其他补贴照发。

 4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

 (4)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15 3-C 3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5)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第十三条 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予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病假3天内不扣工资,4天以上按(岗位工资十技能工资)十30天计扣工资;

 3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1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或153个工作日),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累计办法:每月以24日为截止日期往前推12个月,凡在这12个月内病休累计达6个月(或153个工作日)时,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4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2个月。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15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2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事假:员工如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假员工按(岗位工资十技能工资)十30天计扣工资。

 第十五条 探亲假:

 1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4年一次,假期为20天。

 4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以及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满1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公司的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6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7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准。

 8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而致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9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1次探亲假。

 10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事部批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路程假只给1次,往返路费只报销1次。

 第十六条 年假:

 1休假范围及条件: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满5年以上的员工均实行休假规定全国劳动模范、部省级劳动模范,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休假两周待遇;有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经企业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工龄限制。

 2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

 (1)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2)全脱产学习满1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1年的员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3)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旷工2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1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期间不能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并上报人事部备案。

 (5)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6)凡外单位、外系统调人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说明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则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人事部。

公司管理方法

 (1)劳资协商制度。1944年国际劳工大会规定,要“根据切实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和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下,把劳资双方的合作作为努力目标”。劳资谈判和劳资协商制度一直是全员管理和员工参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因为这直接关乎员工的基本待遇和物质报酬问题。

 (2)沟通参与。沟通参与是指企业通过设立相应制度,使管理层和一般员工能够就工作中的诸多问题进行沟通融合,促进双方的相互了解,建立共识基础上的信任合作,直接改善管理效果。沟通参与活动在一些时候也可以演化为共同决策。

 (3)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即定期就企业总体问题或局部问题征求员工的意见与建议,并通过一定的制度路径进行激励及将建议在企业工作中实施。如果操作成熟,这是全员管理的重要方式。

 (4)员工持股。员工持股计划是指员工或部分员工拥有所在公司的一定数额的股份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将员工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联系在一起,是公司激励人才的重要举措,也是员工能够积极参与管理过程、逐步实现全员管理的重要途径。

 (5)员工董事监事制度。员工董事监事制度即员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享有决策权、监督企业管理,这是全员管理中较高层次的形式,对参与员工的能力和素质要求较高。

 (6)员工深度参与管理过程。员工较深度地参与管理过程,是最能体现全员管理精神的活动,表现为这样一些方式:第一,授权,即就短期任务或上期职责实施上对下授权。第二,质量活动小组之类的参与管理活动,由员工自愿组织,其目的是培养员工的创造性,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降低产品成本,改善工作业绩与质量等。第三,员工参与决策与管理委员会等,如通用电气公司实行“全员决策”制度,使那些平时没有机会互相交流的职工、中层管理人员都能出席决策讨论会,还有其它一些西方企业的劳资联合委员会或雇员委员会融合工会代表与管理方代表,专注于如何提高企业生产率和如何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第四,在全新制度设计下,逐步实现员工的自组织和自我管理,如海尔集团正在推行的三级三类“自主经营体”。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九十七号,2021年5月31日(含)之后生产并符合本市生育金申领条件的单胎顺产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上海产假最新标准

正常情况:上海产假:98天+60天(生育假)=158天

特殊情况:

难产(包括剖宫产、产钳、臀位助产等)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音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上海产假丁资如何计算:

产假期间,企业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应该分两种情形判断。

第一,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生育保险。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标准是按照国家规定是生育前工资标准。如果生育前工资标准每月浮动

则司法实践中,会按照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额来确定其产假期间的月工资标准。

第二,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一般情况: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员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即生育生活津贴)。其生育生活津贴的支付标准为女职工所在单

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特殊情况:女职工已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数额=(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生育津贴标准

1、女职工的目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目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目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

其中,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

2、累计缴费满一年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目目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目的女职工,其生音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其金按已缴费目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目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3、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目平均工资高干木市上年度全市职工目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

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音假六十天,里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音假享受产假同笔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干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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