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女子被母亲以死胁迫与相亲对象结婚,法院是如何判决此类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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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女子被母亲以死胁迫与相亲对象结婚,法院判决此类婚姻关系是作数的。

中国其实是一个有5000年历史的文化古国,在我们国家是有非常多的优秀文化,历史一直被传承至今的,可是我们要知道我们国家的历史以及文化并不是每一项都是非常的优秀的,有一些古朴的思想,其实在现在这个社会我们就应该把它屏弃,因为在新时代有很多年轻人都是有自己的想法的。特别是在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恋爱自由已经是社会的一个常态,如果在这个时候,我们依旧像以往一样去包办婚姻,那对于这些年轻人来说是非常的痛苦的。

在江苏有一个女子就被自己的母亲以死胁迫,让她与相亲对象去结婚,这就让这个女子十分的困扰,因为她对于这个男子并没有任何的感情,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被迫和这个男子结婚了,那么接下来的婚姻关系也是非常的不幸福的,而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也是有一定的判决方式的,因为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女子在结婚的时候就是十分的不情愿的,其实在法律上可以被判定为被迫结婚,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虽然是生效的,但是如果这个女子提出离婚关系的话,那么法院会第一时间同意离婚请求目的你就是为了保障这个女子的合法权益,在现在这个社会,我们知道婚姻自由已经是一个正常的现象了,如果我们被强迫结婚,那么我们就是有资格以及有理由进行反抗。

婚姻对一个女性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找一个自己相爱的人共伴一生,那么是非常幸福的一件事情,但如果被迫和一个不爱的人共度一生,那么对于她来说是非常的痛苦的,也是非常难熬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分析:

不能。因为目前这属于道德范畴,刑法上面没有法律规定这一行为的处罚。如果涉嫌重婚罪才会追究刑事责任。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姻破裂的,合法婚姻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配偶)请求赔偿。在婚姻关系中,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影响别人夫妻关系的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第三者都是故意去破坏别人的婚姻关系的,有的有配偶一方隐瞒婚姻事实真相,使无配偶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者是有配偶一方隐瞒婚姻关系致使第三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有配偶一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第三者在被有配偶一方欺瞒,对有配偶一方的婚姻关系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则不构成重婚罪,反而第三者还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与有配偶者的婚姻关系无效,如果第三者是被有配偶者胁迫结婚或者胁迫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属于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构成重婚罪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与配偶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再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准备登记结婚的;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再与他人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

3、与配偶和他人均没有登记结婚的,但是与配偶和他人先后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4、明知对方存在上述情况,仍与对方登记结婚或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

衍生问题:

第三者破坏婚姻有罪吗?

第三者破坏婚姻很多时候是道德层面,但是也可能构成犯罪,如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还领取结婚证的,则构成重婚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罚。而第三者破坏军人婚姻的,情节严重则构成破坏军婚罪。

法律分析: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胁迫结婚是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所以不会判刑。但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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