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结婚证三天可以撤销吗

领结婚证三天可以撤销吗,第1张

法律主观:

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两人领了结婚证,一般是不能撤销的。但是,一方或者双方因胁迫结婚的,或者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没有在结婚前如实告知对方的除外。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客观: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主观:

可撤销婚姻的办理方式:(一)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材料,亲自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请求;(二)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进行审查;(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审查属实的,应当做出撤销婚姻关系的决定书,并收回结婚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分析:可以撤销结婚登记,但是是有条件的。根据法律规定,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四)当事人持有: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以撤销结婚证登记,因受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除受胁迫之外情形是不能撤销婚姻的,只能通过离婚来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六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最新规定,婚姻可撤销只存在两种情形,具体为: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一方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但是并未在婚姻登记前告知相对方,那么对方可以在婚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一、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况如下:

1、其中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是什么疾病导致的不能发生性行为,并且治不好的;

2、婚前了解不多,闪婚,婚后两个人不合没有感情,没法在一起生活的;

3、一方患有精神病,婚前隐瞒对方的,婚后治不好的,或者是两个人结婚后一方患有精神病,治不好的;

4、一方欺骗另外一方,骗取的结婚证的;

5、父母包办的婚姻或者是买卖婚姻、婚后没有感情,没法一起生活的;

6、因感情不好分居超过两年的,并且不可能再和好的,或者在第一次申请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后分居又超过一年的;

7、隐瞒婚史,让对方发现重婚,提出离婚的;

8、一方有不良嗜好,比如说赌博,吸毒、懒惰等,并且不知悔改的;

9、一方因为违反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出离婚的;

10、一方突然失踪,下落不明超过二年,起诉离婚,经调查,确实下落不明的;

11、一方有暴力倾向,殴打自己或者亲属,并屡教不改的。

二、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如下想;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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