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种疾病:1
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
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
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
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
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
50%至60%,所以禁止结婚。
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
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
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
止结婚。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
婚。
5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
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6麻风病,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禁止结婚
的疾病。当然,现在医学发达了,认为麻风病只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
染病,且现在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这种病现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
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
医学上仍认为患有麻风病又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传
染性疾病。
关于有生理缺陷(即无性行为能力)能否结婚,第一部婚姻法是
作了禁止性规定的。但因为生理缺陷不属于疾病,且无传染、无遗传,
对社会没有危害。所以到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取消了这项规定,实行
愿者不禁的原则,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但愿意与之结
婚,婚姻登记机关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发现“上当”,
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查证属实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是
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应当判决离婚”。
法律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疾病传
染给他人或遗传给下一代,影响人口素质。为保障后代和民族健康,
国家从立法上作出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
结婚。防止与患有这种特定疾病的人结婚,最可靠的措施是做婚前检
查,但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以确保婚检质量。
我觉得理想结婚年龄是24岁左右。
很多女子30岁还没相亲,35岁还没生育,后面更不利于生育恢复,现在单身看似快活,看似人前风光,人后却是沧桑。
这种近乎自私的不婚做法,媒体还是不要提倡的好。这种年纪没成家,几乎都有点高不成低不就的了,其实婚姻没有百分百的吻合,都是先一起处,然后再慢慢的磨合。这个过程有泪,但是更多的是欢声笑语
1、我认为对于大多数的一般人而言,选择结婚和生育的年龄,不宜太早,怎么都要在25岁及以后,这时候身体和内心都比较健康,三观、性格、心智也已经基本健全,有了较多的阅历和经验,思考问题的深度与广度也比较成熟,工作事业、收入水平也有了一定起色,积累起来了一定的生活和养育子女所需的物质基础,无论从精神层面还是物质层面,都已经成为了一个真正的成年人,能对自己也能对他人付得起责任了。
2、结婚和生育,不是每个人都必须履行的义务,也不是人生必选项,而是一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的自由选择,作出选择的目的一定是为了过上更加稳定可持续、幸福快乐的高质量生活。
3、不用抗拒和恐惧,婚姻和恋爱,拥抱并去尝试接受,尝试创造一段好的关系,好的爱情和好的婚姻,对一个人的性格塑造、三观形成、事业发展、才学提升等方面,都是有正面影响的,会帮助自己变成一个丰富多彩的、温暖柔软、各方面都更好的人。
4、还在年轻的时候搞事业、工作、挣钱、读书提升自我,比成家更重要,并不是先成家后立业,而是先立业而后家成。恋爱可能不需要太多的物质基础,但幸福的婚姻和家庭需要建立在较为稳定的经济基础、感情基础和两个人较为成熟的思想之上,贫 贱夫妻往往百事哀、矛盾纠纷不断。
5、好的爱情、美满的婚姻,很少是可以等来的,大多数情况下,都要主动去寻找、主动去追求、主动去创造、主动去妥善维护才能得到的。主动出击去寻找幸福,并和自己的伴侣,多沟通、交流达成共识,然后一起用心地去妥善地经营、维护这段关系,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包容,才会长久、幸福、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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