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职工如果怀孕了是需要照顾好自己的身体的,在有些时候是可能会影响到工作的,但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作为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的开除劳动者的,那么,怎么辞退孕期员工下面就跟着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一、怎么辞退孕期员工
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三期”女职工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法律同时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即使劳动者怀孕,如果其行为符合某些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辞退和开除有什么不同点
1、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
(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2、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违纪辞退的条件是:
(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
(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
(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三、孕妇辞退的合法情形
《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6种情形。
1、孕妇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也不例外。比如公司把无正当理由连续请假7天算作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明确记录在了员工守则,怀孕的员工就要注意,不能违反了公司规定。
2、试用期的孕妇: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随时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也不用进行赔偿。如果女员工是在试用期怀孕,公司可能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她。
3、孕妇有严重失职行为: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的,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这个规定对孕妇也是有约束的。
4、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用人单位怀孕的事情,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5、孕妇兼职并影响了本职工作:
孕妇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个劳动关系已经严重影响到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旦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妇女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的一方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也不用支付赔偿金。
以上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怎么辞退孕期员工的内容,辞退孕期员工是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的,如果孕期员工存在严重违反法律的相关行为,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主观:
女职工 的在怀孕期间其实是受到了更多的“照顾”,用人单位需要保障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因为怀孕女职工会涉及到请 产假 等情况,这就会耽误自身的工作,有些时候单位就想要将其辞退。那么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孕妇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孕妇吗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 工资 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 结婚 、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 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已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对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但是,对法律 法规 关于女工权益保护的规定应当正确全面理解。《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 劳动合同 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二、用人单位能否辞退隐孕员工 1、隐孕员工是否构成欺诈 隐孕员工是否构成欺诈,取决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员工入职时清楚的了解自己是否处于孕期; 二是明确向用人单位表示自己没有处于孕期,如在入职登记表中是否属于孕期中填写否等。如果员工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可以视为员工入职时存在欺诈行为。 2、如果隐孕员工构成欺诈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员工入职时有隐孕行为,符合上述欺诈条件,用人单位也不能引用《 劳动合同法 》第26条主张 劳动合同无效 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员工虽然在入职时有隐孕的行为,显失诚信,但是劳动者入职时隐瞒婚姻或怀孕的事实不应是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所必须排除的条件,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以女性已婚或者已孕作为招聘入职的条件,因为这是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的就业歧视行为,不受到法律保护。 当然原则之外也是有特殊情况的,即此时怀孕女职工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那这个时候虽然女职工怀孕了,其实用人单位也是可以将其辞退的,不过此时却也要支付怀孕女职工相应的赔偿。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主观:
导读: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单位不得终止合同,而是应当续延原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单位单方面辞退处于孕期的员工是违法的,被辞退的员工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其在该单位的工龄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孕妇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问题的请示》给上海市劳动局复函,其中第2条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期为由辞退。也就是说,试用期间,对处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除非能够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 签订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辞退孕妇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 不能继续履行 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法律客观: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许多地方的地方性法规都对保护怀孕妇女职工作了规定,赋予了怀孕女职工的法律权利,概括起来说,怀孕女职工有以下的法律权利:第一,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一旦发现女职工怀孕,便以种种理由予以辞退或解聘,甚至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约定几年内不得怀孕,甚至是不能谈恋爱和结婚。前几年就发生了一起大学毕业生被国家商务部录用,这位女大学生在毕业后即结婚并怀孕,商务部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将这位已经被录取的大学毕业生予以辞退,由此发生了影响全国的劳动争议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一切雇佣人员的单位。怀孕的女职工不仅在劳动合同的聘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就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也有继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12条就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二,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在我国,几乎所有的工作领域都有妇女的身影,妇女怀孕后,有些岗位就不再适应,例如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怀孕的妇女在后期,就不适合继续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时间模式;从事活动强度比较大的或者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就需要调整相对比较轻松,活动强度不大的工作岗位;对从事有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直接接触油漆、化工等工作岗位的,更要给以调换,各用人单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孕妇职工调换工作,以适合孕妇的生理要求。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9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2、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3、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第三,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怀孕的准妈妈们总是对未来的宝宝充满憧憬,希望自己生一个健康、活泼、聪明的小宝宝,从怀孕起,就时刻关注宝宝的生长发育,时常到医院进行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用人单位要提供方便,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第四,怀孕妇女的休息权。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怀孕的妇女由于种种原因而终止妊娠,享有终止妊娠后的休息权。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法律主观:
公司并不能仅以员工怀孕为由,便要求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其次,此时该类辞退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向单位主张经济赔偿金。
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怀孕期间单位不可以辞退员工,具体的原因如下:
1、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
2、任何单位不得因怀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3、只要不是规定情况,都不能解除,可以和怀孕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下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不能胜任工作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公司困难需要裁员的,单位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你好,我简单分析下利与弊:
辞退已婚未孕女性暴露出了企业管理的三个问题,留下两个企业的坏影响。
问题一,企业管理粗暴
。此事件中,新员工入职当天,不存在无过错,企业一句话就直接把新员工打发掉。企业的工作人员肯定是得到上级领导或者是企业老板的指示,不然不会、也不敢擅做主张。也就是说,企业的管理领导/老板的管理思维还是停留在10多年前劳动法还未健全的年代,或者是对企业管理是随心所欲的。
现在是法治社会,是信息时代、是互联网时代,何谓“侵权”?“如何维权”,非常容易得知和明白如何解决。但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却还如此“想当然”的去管理企业,这已经不可能了,也让人不可思议。所以企业遭网友笔伐口诛也就理所当然了。
问题二,企业把职场性别歧视公开化
。此事件中,企业之所以将新入职的女员工辞退,理由是新入职的女员工已婚但还未生育,担心工作以后若生育会影响企业的工作。是赤裸裸的职场性别歧视!
实际上,职场中人都知道,绝大部分的企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就业歧视,包括性别歧视,只不过是采取比较隐蔽的方式罢了。但此事件中,企业的做法却是明目张胆地把性别歧视公开化了,所以遭到网络曝光和网友的笔伐口诛是咎由自取。即使企业已经补偿了遭辞退的女员工,也还是没有得到众人的同情和理解。
问题三,企业HR人员不称职
,此事件中,企业HR人员不称职是最大的问题。在此亦只谈及企业管理问题,不涉及道德伦理层面问题,不煽动、不宣扬负面能量。但从企业管理层面,HR人员在处理此事时比较粗鲁,方式方法均不妥当。
此事若是由有经验的HR人员来处理这件事,可能就不会让此事件在网络上发酵,避免了企业的公众危机。所以,企业HR管理必须有阅历的积累,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参加一些企业管理的培训课程就能够做好企业管理工作,这是肤浅的做法。
影响一,打击员工的积极性
。此事的网络发酵,使得企业的“女性歧视”的管理思维公开化了,会让企业在职的未婚女员工担心日后结婚时,可能会被企业辞退;也会让企业在职的已婚女员工担心生育/再生育时,可能会被企业辞退。以致于女员工感到危机而人心惶惶。
员工感受来自企业的危机感时,为了自救,就不得不给自己铺设一条“后路”,以不变应万变。当员工有了心结,自然缺乏相应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势必严重影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最终损害的是企业的整体工作。
影响二,企业声誉遭到损害
。此事的网络发酵,使得企业的合作伙伴都能够知悉,势必会让合作伙伴对企业的信誉产生一定的猜疑,会让合作伙伴在日后的合作过程中多了防备的心理,不利于合作工作的顺畅协作。
更甚的是,商业往来中,有些特殊企业对合作方出现负面消息的影响会直接采取暂停合作的措施。比如,一些涉及对外的商业活动,若企业存在信誉方面影响或者社会面影响重大的负面消息,会被合作方暂停合作交流的关系,待一定时间后,方可再考虑重新合作。
企业管理无小事。不注重管理人员的思维和能力的提升,不重视企业的运营管理,企业必将自食其果,甚至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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