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结婚难的原因,看看有没有你家!

农村结婚难的原因,看看有没有你家!,第1张

“结婚难”是当今农村人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在农村生活的人都清楚,现在找媳妇是越来越难了。春节期间,不少农村地区也出现了“相亲热”,很多父母为了能让儿子娶个称心如意的媳妇是使出了浑身解数。但还是有很多大龄男青年没有相中对象。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呢!专家对结婚难这个问题做出了几点分析。农民朋友认同吗?

彩礼重,结婚成本高。现在农村的彩礼节节攀升,彩礼重这个突出问题让不少有儿子的家庭头疼,现在农村结婚成本是越来越高了,彩礼的起步价一般都在10万元以上,甚至还要求有车、有房。这对中等收入的普通家庭来说,负担实在太大了,根本就无法承受。甚至有些地区还讲究“三斤三两、“一动不动”、万紫千红一点绿”等等,不少适婚男青年最后因“天价的彩礼”放弃结婚的念头。

②男女比例失调。过去,农村人的观念比较封建,一直以来都有着重男轻女的思想,所以在农村生男孩的比较多,加上现在的经济负担重等其它因素,农村人也不敢生太多,只需要有男孩就行,所以生女孩的就更少了。这样一来,导致现在农村的男性青年比女性青年多。致使农村适婚青年在村里找媳妇是越来越难。

③生活流动和观念改变。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口流动速度加快。农村女孩的思维观念也有转变。很多进入婚恋年龄的女孩都选择外出求学、务工、创业。很多女孩进城后就不想留在农村务农。城市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对农村女孩的虹吸效果日益突出。外出打工形成跨省婚姻日益普遍。这样一来农村女孩就更少了。因此农村的小伙在村里找媳妇变得更加困难。

现在农村的光棍是越来越多,如果按照这种趋势发展下去,将来农村会面临严峻的社会问题,不过,有专家提出,要破解这个难题,必须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通过婚姻介绍所以及网络信息平台,在农村举办交友联谊,增加大龄男女青年的交流机会。还有专家表示,农村结婚难的背后是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唯有提高农民收入,协调发展的均衡才能解决问题,此外,在发展的过程中要改善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服务,为其建立婚姻家庭创造条件。对此大家是如何看待的!你觉得专家说的这些解决方法如何?如果你有不同的意见,欢迎在评论区发言交流。

最近十余年,回老家时,听得最多的莫过于“光棍多”、“娶妻难”“离婚多”等话题。

“一妻难求”已经成我国农村,特别是经济困窘、思想落后、交通的广大农村最严峻的社会问题之一了。

俗语有言“成家立业”,“安居乐业”,没有妻子的家不叫家,没有妻子的业也难成,终身光棍的日子哪来快乐?

而农村“妻荒”衍生出的3大怪象,更让人堪忧。

01、男多女少,一妻难求。

“以前的生意好做啊,你看看我这个本本,是十年前我刚开始在农村做红娘时搜集的资料,男适婚青年,从前往后记录;女适婚青年,从后往前记录,数量差不多各占一半,再根据各自要求条件,成功率很高的。”是农村红娘李建国的记忆。

据李建国介绍,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他看村里好事者给别人介绍对象,能得到不菲的酬谢,自己就当起了专职红娘。

最初,他走街串巷,摸排记录,将附近村里适婚男女青年的年龄、八字、学习、家庭状况,要求条件都记录在自己的小本本上,再为当事人拍一张照片贴在资料的背面,就算齐活了。

当时他会根据年龄、条件等,每月至少给附近村里的男女青年安排相亲的次数不低于20次,成功的十分六七,仅凭“媒人酬谢”这一项收入就能达到3000元,在上世纪90年代的农村可谓是高收入,惹人眼红的。

“可近十年,生意可是真难做。”李建国叹气道。

说着,他打开了自己的电脑,有3个记录表格,一张是男青年的信息,足足有7页那么长;一张是女青年的信息,只有不到1页那么短;还有一页,是他以前本本上不曾有的:再婚女人,再婚女人这一张,也短短不到1页就。

“你说这生意怎么做?不光是女少男多,男女比例严重失调,更重要的是,女人要求的结婚条件太高了:婆婆要低于45岁的、要家里是独子的、要有新楼房的、要有轿车的、要彩礼18万的……哎,别小看离婚女人,条件丝毫不会降低!你说,这婚怎么结?”李建国感叹道。

不过李建国也介绍,虽然现在生意难做了,但是做成一桩就了不得,一单生意分段收费,如果当事人最终结婚,一次性付清3000元,收入也可以勉强维持下去。

李建国透露,现在自己只针对男青年收费:留资料100元,安排相亲200元一次,定亲1000元,结婚3000元,这个价格不能再低,再低就没法做这桩生意了。

至于女青年,李建国要去上门抢生意的,讨好着把资料要到手,恭维着安排相亲。

“现在的农村,真是女孩的天下,找对象随便挑拣,真是个个飞上枝头变凤凰。”李建国感叹道。

李建国举例,最近一年他为一个腿脚不利索,28岁的女孩儿介绍对象,安排相亲21次,最终和一个25岁的健康小伙子结婚,彩礼18万,小洋楼、小汽车、小婆婆一应俱全。

而前两天李建国的收入来自一位离异女士再婚,这个二婚女士,带着自己的两个孩子,嫁给小自己5岁的初婚男,彩礼12万,新房、新车。

“残疾?二婚?嫌弃不得,即便如此,也是“手慢无”。”李建国总结道。

02、缺乏感情,有妻难保。

正因为娶妻难,保妻更难。

这个道理很好想明白,在“一妻难求”情况下结合的婚姻,缺乏感情基础,只讲条件高低,结婚就是为了享受,可生活的苦和难谁来受?受不了,怎么办?离婚!

现年34岁的小乔就正在遭遇“被离婚”!

他和妻子于7年前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虽然经济紧紧张张,但小乔是知足的,毕竟在周围同龄人眼中,他是幸福的,他有家有妻、有儿有女。

可小乔的幸福感,丝毫没有传染给妻子。

其实,小乔是很听妻子的话的。

婚后,妻子想过二人世界,小乔就将父母赶出新房,送回老屋;妻子怀孕期间想有人陪,小乔就辞工将近两年,陪伴妻子孕产;妻子觉得没车和同学聚会太丢人,小乔就借钱按揭一辆车让妻子开……

可即便如此,妻子还是觉得小乔没本事、不会挣大钱、借的债太多、挣得供不上花……

可小乔外出打工挣钱,妻子又嫌没人陪,两个老人岁数大了,带孩子不给力,遇到老人孩子有个头痛脑热的,妻子更是火冒三丈,让小乔即刻回家。

而妻子每天想着的除了享受生活,就是打扮变美。

“她一套化妆品就要五六百,我在外打工要白干一礼拜;她打一场麻将输二三百,够我打工吃一个月的泡面了;她拉着亲朋好友去兜风一趟,够我买双棉鞋,换下我露脚趾的靴子的……”小乔说着,都快哭了。

即便如此,妻子还是因为对小乔的不满和寂寞难耐,背叛了他们的婚姻,而且闹得人尽皆知。

之所以闹得人尽皆知,是因为妻子根本不怕小乔知道,而小乔和婆婆知道了,也假装不知道,唯恐窗户纸捅破了,这婚非离不可。

最近小乔的妻子突然提离婚,是因为妻子故意找茬让小乔给自己买最新款的手机,4000余元,而妻子用的手机才刚买不到半年,小乔用的手机,都是妻子淘汰下来的。

小乔当然买不起,也不想买,就顺势劝妻子跟自己一起外出打工,断了和别的男人的联系,远离是非。

可妻子哪里肯,直接亮出线,不买手机就离婚。

小乔说,结婚7年来,自己就像是妻子的支付宝、取款机、信用卡和垃圾桶,丝毫没有得到过妻子的体谅、关心和温存。

可即便如此,小乔表示,除非法院判离,否则他坚决不离,因为父母为他结一次婚早已债台高筑、倾家荡产,一离婚,自己就是终身光棍、两个孩子没妈。

“我自己受任何苦和辱,都没有关系!”说完,小乔这个大男人还是无奈地流下了眼泪,哭了。

03、一女多嫁,老妻少夫。

今年33岁的小杨迎来了自己的初婚。

新娘37岁,带着一儿一女,已离过两次婚,和小杨的结合是三婚。

“相比于当新郎,更让我紧张的是结婚就当爹这件事,但是娶了她,就要对她的孩子好。”小杨不好意思地搓搓手。

小杨介绍,自己之所以结婚晚,还要找个拉家带口的三婚新娘,原因有三。

一则,自己家庭条件差,父亲身体不好,常年生病,不能干重活,家里少有的收入,仅够供自己念书,自己也不挣钱,只是中专毕业,毕业后高不成低不就。

二则,自己生性腼腆,不爱说话,既不会哄女孩子开心,也不会吹牛自夸,放人堆里,没人注意到。

三则,自己个子不高、长相一般,在这个相亲看脸的时代,没钱没颜,错过了相亲结婚的最佳时机和年龄。

转眼过了30,父母和小杨都开始着急他的婚事。

托亲戚、告朋友、登记婚介,拼命节省、努力攒钱,借钱翻盖房屋,就差媳妇进门了。

“我也相过亲,可条件好的,人家要求的条件也高啊。像我这种父母年迈、身体不好、借钱盖房、没有轿车、彩礼不够的人,是没人要的。”小杨低下了头。

很快,小杨就认清了现实。

当他听说自己现在的新娘因为丈夫盗窃入狱,有离婚的念头,他就悄悄央求媒人去打探过口风。

“不敢怠慢,万一别人知道了,抢先了,我就没机会了。”小杨说。

很快,小杨就和现在的新娘走入了“讨价还价”的程序。

新娘亮出自己的底线:彩礼12万,10万以上的车。

这对于小杨来说,不亚于难比登天。

可小杨和父母都知道,机不可失、失不再来。

也是借亲戚、求朋友、拿出所有积蓄,可算是凑齐了彩礼钱。至于买车,小杨和新娘商量,由于现在用不上,暂时不买。

当被问及和新娘是否有感情基础,对未来生活的希望时,小杨有点无奈,又难掩兴奋地说:“要说感情,那还真是没有。从她离婚到我们结婚,也只两个月而已,她比我大四岁,都有代沟了,而且她明知我没有钱,还总是为难我,可有什么办法呢,现在农村都这样。我只希望她是能够过日子的女人,把人家哄高兴了,给我生个一男半女的,我就知足了。”

04、40年前种下因,今日尝苦果。

以上出现的3个怪象,只是今天的苦果而已,早在40年前就埋下了罪因:

一、重男轻女,罪魁祸首。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鼓励、要求、限制“只生一个”。

在“重男轻女”“传宗接代”愚昧思想绵延数千年的农村,那么这只允许生的一个,是男是女就很关键了。

于是,有了女孩就打掉、就送人、或者再生;有了男孩就留下,这就造成男孩家家有,女孩真稀有。

40年过去了,这最初被人为选择而留下的男孩女孩,都已到了适龄婚育年龄,男多女少,一妻难求也不足为怪。

二、女孩流失,雪上加霜。

在女孩数量本就少的农村,女孩流失更让农村婚恋市场雪上加霜。

随着经济条件的好转,很多女孩有了外出求学和进城务工的机会,而女孩一旦入城学习、工作、见过世面,就再也不想回到农村成家了。

三、男孩劣质,根本原因。

“一妻难求”背后更根本的原因是大量农村男青年的不优质。

留守农村的男孩,大多学历低、无技术、没有发展潜力,不过是借父母财力,谋得一门亲事,勉强度日。

所幸的是,随着“男女平等”思想的普及、女性地位的提高、经济的发展、二胎政策的放开,农村现有的“一妻难求”、“有妻难保”、“一女多嫁”的3大怪象最终会成为陈迹,退出历史舞台,农村也会迎来更有活力、更健康、更美好的未来。

转载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1\ 关于离婚案件中彩礼款的定性处理(案例分析)

李宪华 柳海峰

婚姻、家庭法

2009年

一、 案情

原告毕某,女,1982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住东阿县大桥镇毕庄村,农民。

被告赵某,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东阿县大桥镇双凤村,农民。

原告诉称:由于与被告相识之间性格差异较大,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只因些许小事发生矛盾纠纷,但并未影响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即使判决离婚,原告亦应退还我彩礼款19000元,钻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当时原告在家务农,被告在部队服役。2008年5月14日原、被告自愿于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1月被告自部队退役。原告诉称于2008年5月24日至8月12日、10月1日至10月12日先后去被告所在部队并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不予认可,仅承认退役后曾在原告家中共同居住二天。2008年古历11月,在媒人撮合下商量催娶事宜,并拟定于2008年古历12月6日举行婚礼。此时原告发现自己怀有身孕,但未告知被告。被告在爱为原告送结婚所需棉絮时,因原告嫌弃棉絮质量不好双方发生争执,同时二人性格倔犟均不予妥协,致使矛盾愈演愈烈,原订婚礼亦被迫取消。2009年1月5日被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09年1月7日送达前原告告知被告怀孕之事并要求被告陪同前去中止妊娠手术,被告未允,原告独自做了人流之行为,更加激起原告对被告的不信任感,自此双方未再谋面。2009年1月22日被告自行撤回起诉,期间被告通过媒人和亲戚多次和好工作,但均未奏效。被告称订婚时曾给原告见面礼6000元、满水钱1000元、认家钱1000元,定娶时给与原告催娶钱10000元、满水钱1000元,原告父亲住院时,其父又给与原告2000元,对上述款项原告认可。被告另辩称原告之弟结婚时曾给原告1000元、退婚后给付原告钻戒一枚价值1500元,原告主张该1000元款项系被告给其弟的结婚礼金,不属借款,并否认收取被告钻戒。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求,并以已共同生活为由不退还被告彩礼款,被告自认双方隔阂太深,无和好希望,亦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以符合法律条件为由坚持要求应退还彩礼款。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能达成一致。

合议庭合议时,对下列事实无争议:

1、关于离婚问题:原、被告虽有着良好的婚姻基础,并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定娶过程中因细微小事产生矛盾,且互不妥协让步,终至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继而造成信任危机,对婚姻的存续失去信心,虽经本院多次调解,终未奏效,现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之希望,并一致同意离婚,根据《婚姻法》“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应依法准予离婚。

2、关于彩礼的范围问题:一般来说,在定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它与婚约均有直接关联,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带有浓厚的习俗风味。而在订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来往中,男方主动给女方的礼品,如烟酒、食品、衣物、少量现金则不认为是彩礼,而理解为一般的婚前赠与。同时对满水钱、认家钱系女方在定亲过程中因改称谓或某一行为而获取,付出了一定代价,具有明显的道德意义,一般情况下亦不按彩礼对待,均按婚前赠与。

3、关于彩礼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主张在订婚、定娶过程中共给付原告彩礼款19000元(包括满水钱,认家钱3000元),钻戒一枚,借款3000元,原告认可收取彩礼款16000元、满水钱和认家钱3000元、借款3000元,原告认可收取彩礼款16000元,满水钱和认家钱3000元、借款2000元,主张给其弟1000元系结婚礼金,否认收取钻戒。双方争议并不太大。根据上述界定范围满水钱、认家钱应按婚前赠与认定,故本案的彩礼款应局限于16000元。原告主张借款应由权利人主张相关权利。另给其弟1000元,被告虽予否认不属礼金,但确因原告之弟结婚时给付,在为由该种情形时亦就不会有该款给付的发生,故该款应认定为结婚礼金,应按赠与性质对待。原告否认收取被告钻戒,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该理由不予采信。

二、关于彩礼款的定性分析:

目前理论界对彩礼款的定性大致有五种意见:一是赠与关系,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的规定。赠与行为完成,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再行索要缺乏法律依据。二是无效民事行为。以给付彩礼以限制婚约违背了《婚姻法》婚姻自主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故应认定因订婚给付或接受财物的行为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三是附条件赠与行为。以附条件赠与行为。以结婚为成就条件,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赠与目的实现,赠与行为保持原有效力,双方未能最终缔结婚姻关系,所附条件未能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财产回复原始状态。四是不当得利。女方因婚约取得的财产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行为,并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在物权法上表现为用益物权,即他主占有,这种占有权根据所有人的意思可以消灭。占有权消灭之后,所有人根据返还占有权请求权可要求占有人返还不当得利,占有人负有返还义务。因双方未能结婚,当事人期待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故一方取得财物缺乏法律依据,应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五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以婚约的解除为所附条件,若条件不成就,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的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若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效力,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彩礼恢复婚约前状态。。目前对第五种意见的倾向性越来越大。

诚然,本案涉及的不是婚约的解除,而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理解与适用。但未明确彩礼法律定性和范围界定的前提下,仅靠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远远解决不了一些具体的审判问题。2007年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依据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和公平原则,将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发生的各种情况细化量化,并详细制定出“不予返还”“减少返还数额”具体情形。值得参考借鉴。

本案争议最大的问题在于对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支持返还彩礼款的法律规定。即对该条文中“共同生活”的理解。原告主张登记后随即去被告服役不对并与其共同居住三个月。“十一期间”又居住十余天,同吃同住,已构成该法条中“共同生活”的基本条件,故彩礼款不应再行退还。被告对原告上述主张不予认可,仅认可在退役后仅在原告家中住过三日,并与原告有过性关系,但主张偶尔的性行为并不能认为系“共同生活”,故要求原告退还婚前彩礼款。

对“共同生活’含义的理解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在认识上也存有差异。有人认为,只要双方共同居住,无论时间长短,即便是一天,也应视为共同生活。也有人认为,共同居住应当经过一定期限,否则不应认定为共同生活。还有人认为,认定共同生活应当以双方发生性关系为必要。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多样,对于共同生活的认定,确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共同”是指一同、一道。“生活”《辞海》解释为1、人的各种活动;2生存活着;3、生计;生涯;4、指工作或手艺。依照原意,共同生活应指意项1即一起参加的各项活动。按一般理解,共同生活应指在一定时间内夫妻或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持续稳定的家庭生活,是指双方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在经济上相互抚养,在生活上相互照顾,在精神上相互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各项活动的过程。其中即要求双方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应要求双方有相互扶助、共同承担的经历。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只有举行了该项仪式,人们才普遍接受双方成为夫妻关系的事实,共同居住生活才名正言顺。否则广大群众很难认为男女双方已构成真正的夫妻关系。综上,“夫妻共同生活”必须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夫妻双方,二是相互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和共同扶助的经历;三是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参照河南周口中院的“指导意见,该期限不应少于三个月。”

被告给付原告彩礼即非处于自愿赠与,又非原告索取,而是出于本地的风俗习惯使然,这种基于婚约所产生的财产流转关系,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婚约的效力。无论从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还是道德上的社会友善和和谐去评判彩礼行为,都不免失之公正。如支持男方诉求,则女方什么也得不到,未免失之公允;如不支持男方诉求,则极易诱发道德危机,甚至引发恶性冲突事件。鉴于赠与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正当理由,应从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社会公道等民法基本原则出发,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可判决受赠与人部分返还,全部返还或受赠范围内适当补偿。《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有“对一方因彩礼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的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款的诉讼主张。对适当返还作出的理论依据,德州和部分地区也有了相关案件。故本案考虑到这种特殊情况,亦可作出按比例返还的判决,以10000元为宜。

这个情况,因人而异。对于大多数来说,结婚后与公婆一起生活,多少会带来一些生活上的矛盾。

1、婆媳观念不同。

毕竟婆媳之间的年龄存在着很多年的差距,两者的生活习惯及个人价值观是完全不一样的,观念不一样矛盾必然就会出现,毕竟婆婆之前的老规矩对于现代年轻人来说是未必符合他们,两者之间各有个的观念,各有个的想法。所以会出现很多互相抵触的现象,好比鸡蛋与牛奶那个营业价值高一样,这是很难缺点的毕竟要看个人身体,婆媳之间一旦观点出现变化,冲突必然存在。

2、与公婆一起生活,容易产生婆媳矛盾。

受传统礼教影响,在一个中国家庭,媳妇是处于从属地位的,中国女人过去有很强烈的‘双重父母′的概念。婚前,新娘的妈妈会告诉她要待公婆比自己的父母更好。所以婚后,媳妇就会卑微自己去融入大家庭,根据她小时候看到的母亲是怎样做的去服侍好丈夫、公婆和婆家的其他长辈、兄弟。而正是因为如此,矛盾才更容易出现。因为现在社会很少有儿媳妇能够低三下四的去伺候公婆了,最多的是尊敬,如果婆家的人稍微有一点不尊重她,她也是会很窝火的,谁以前在家里还不是个小公主呢?凭啥受你这个气呢?但是面对这种事情,老公也没办法帮媳妇撑腰,毕竟那是他亲妈,还能怎么样呢?就是这样媳妇会觉得委屈,时间长了就觉得日子过不下去了。当家庭出现"争"时,丈夫需要出面去解决去安抚,通常在处理婆媳关系时男士也会因为处理不当,增加事态的严重性,让男性在中间成为最大的”受气包“。 

3、与公婆一起生活,也有很多好处。

婚后住在一起也是有许多优势的,比如说下班后有热饭热菜,家务活也有人帮着干,而自己在累的时候也会有长辈们在旁边关心与照顾的,再有就是以后有了孩子后,婆婆也会帮忙的。总之,好处还是非常多的。如果自己认为不太方便,或是想在婚后有自己的小空间,也是可以与婆婆进行沟通商量的。

总之,婚姻是需要经营的,尤其是和公婆生活在一起。作为媳妇,尊重长辈是应该的, 良好的婆媳关系在于相互的包容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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