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员要写干部自传吗

科员要写干部自传吗,第1张

要。

干部自传是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档案建立后收集补充的主要材料,对之后的仕途非常重要,所以科员也是要写的。

干部自传主要包括个人成长经历、思想演变、家庭情况等,需要经过组织审定、传记。

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首次参加工作被录用或者聘用为本条例第六条所列人员的,由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以其入党、入团,录用、聘用,中学以来的学籍、奖惩和自传等材料为基础,建立档案正本,并且负责管理。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协管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副处级或者相当职务以上干部的干部人事档案副本,并且负责管理。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构成。正本有关材料和信息变更时,副本应当相应变更。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并且全力查找或者补救。确实无法找到或者补救的,经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负责管理档案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协调有关单位重新建立档案或者补充必要证明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专门出台“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制度”,强调凡发现干部档案弄虚作假的都要全程倒查,存在隐情不报、把关不严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有以下10大类材料:\x0d\第—类:履历材料\x0d\1、干部、后备干部(提拔)、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工人。教师、学生、公安人员、医务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队员、学员等各类人员的履历表、登记表、简历表;\x0d\2、军人履历书,在重新装订时可按履历、自传、鉴定、政历问题审查结构四个部分分别归入一、二、三、五类。其第一类履历部分可包括本人履历、家庭情况、爱人情况、社会关系。军衔等级登记表等项、中间空白页如不影响材料内容的可以取出。\x0d\3、主要反映个人经历的各类登记表、调查表、审查表;\x0d\4、个人参加革命活动简历材料;\x0d\5、更改姓名材料(包括个人报告、组织批复、旁证材料);\x0d\6、其他由本人填写反映个人经历情况的各种表格;\x0d\7、履历表、简历表中兼有组织鉴定、意见等其他内容的,可按其主要内容、材料性质归入第一、三、九类。\x0d\第二类:自传材料\x0d\1、干部本人在各个时期所写的自传;\x0d\2、其他由本人写的叙述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的自传性质的材料。\x0d\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x0d\1、个人鉴定;\x0d\2、干部、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党员、团员、学生等各类人员的鉴定材料;\x0d\5、毕业、结业、出国、出境、调动、疗养、劳动鉴定及其他一些鉴定性质的材料;\x0d\4、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干部表现情况材料;\x0d\5、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x0d\6、党员民主评议表;\x0d\7、干部任职考察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考察材料附干部任免表后的归入九类);\x0d\8、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x0d\9、高等学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察表;\x0d\10、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x0d\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x0d\1、各类学校的报考书、报考表;\x0d\2、各类学校选拔学生登记表、审查表;\x0d\3、毕业生登记表、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登记表;\x0d\4、学习成绩单、记分册(包括自学考试、业务培训成绩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x0d\5、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材料;\x0d\6、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出具的学历证明材料;\x0d\7、干部本人业务自传;\x0d\8、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x0d\9、聘任、套改、晋升、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称)审批表、登记表;\x0d\10、干部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x0d\11、毕业论文的评语及论文获奖通知书;\x0d\12、各大学毕业生学位评定书、晋升学位审批表;\x0d\13、反映千部学历才识、专业技术方面情况的其他材料。\x0d\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x0d\1、有关干部本人历史重要关节问题的审查材料(审查材料是指包括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x0d\2、党籍、党龄、国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查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x0d\3、更改民族、出生日期、家庭出身、本人成份的审查材料(个人申请、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主要证明材料);\x0d\4、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证明材料、平反通知、平反决定或复查意见等(父母亲走资派平反通知、平反决定归入十类);\x0d\5、带有组织上政治历史审查意见的登记表、调查表、审查表;\x0d\6、各类学校学生(考生〕政治情况审查表;\x0d\7、应征公民政治情况登记表;\x0d\8、干部爱人情况登记表;\x0d\9、入伍时间批注、入伍时间证明;\x0d\10、政治历史问题与违纪错误混同一起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一律放第八类,凡未给予处分的,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归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归第八类。\x0d\第六类:参加国***、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x0d\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退团报告和上级团组织批复;\x0d\2、团员登记表、团员民主评议申请登记表;\x0d\3、中国***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转正申请书;\x0d\4、培养对象考察表;\x0d\5、中国***党员登记表,党员重新登记表;\x0d\6、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党员登记表;\x0d\7、党员暂缓登记表,认定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x0d\8、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如果预备党员被取消资格时,没有单独形成处理意见、处分决定等材料,只在“入党志愿书”中注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经有关党委批准盖章后,其“入党志愿书”归干部档案(并在目录上注明已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以备查考。凡是单行材料中已明确取消预备党员的,只收集单行材料归档,不再收集“人党志愿书”归档。\x0d\9、保留中国***党员籍的批复及报告;\x0d\10、退党材料;\x0d\11、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一般只收集一份登记表(申请书或批准吸收为该党派人员的通知材料)之类的材料即可,不需要收集全部过程的材料。\x0d\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x0d\1、正式命名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和事迹材料,如劳动模范、战斗英雄、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国家科技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团员等;\x0d\2、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事迹材料;\x0d\3、立功受勋,嘉奖表彰材料;\x0d\4、创造发明事迹奖励材料;\x0d\5、各种业务、技术奖励材料;\x0d\6、授予各系统三十年荣誉证书登记表。\x0d\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x0d\1、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上报批复,本人对处分、处理的意见和检查、交代材料;\x0d\2、清查“文革”中“三种人”的审查结论,综合报告,处分决定,上报批复,本人对审查结论、处分的意见及检查材料。\x0d\3、“文革”中犯有一般性错误的上级批复、决定、报告、专题考察材料。主要证明材料;\x0d\4、行政处分材料,如记过、记大过等材料;\x0d\5、通报批评材料;\x0d\6、法院的刑事判决书;\x0d\7、劳动教养审批材料;\x0d\8、撤销处分材料;\x0d\9、虽不作处分,但错误比较严重,如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经济等问题,并经组织查实,本人也有交代的材料;\x0d\10、原定“右派”、“中右”或因“右派言行”受处分,经复查改正的,其复查结论、报告和所依据的主要证明材料,以及原结论(或决定)材料(其他材料抽出销毁,其中少数有其他问题的,有关的原主要证明材料,仍应存于本人档案);经复查仍维持原结论的,其档案材料不做处理。\x0d\11、原定为“右倾机会主义”或“右倾机会主义错误者”,经平反、改正后,其平反改正结论材料(原组织结论、决定,调查报告、调查证明材料、揭发批判材料,抽出销毁);如果过去已经甄别平反,本人对甄别结论没有意见,或这次复查仍维持甄别结论的,只保留甄别结论。\x0d\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议登记表等材料\x0d\1、工资\x0d\(1)工资级别登记表,工资核定表;\x0d\(2)见习期、试用期、定级、晋级、升级等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x0d\(3)关于工龄津贴年限说明;\x0d\(4)奖励工资登记表、审批表;\x0d\(5)享受专家特殊津贴的呈报表;\x0d\2、任免\x0d\(1)录用、招聘、选举、提拔、转干等登记表、审批表;\x0d\(2)干部任免、调动、辞退、退职、离休、退休、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x0d\(3)公务员过渡登记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解聘审批材料;\x0d\(4)上山下乡人员登记表,兵役(入伍)登记表,入伍、退伍审批表;\x0d\(5)军(警)衔晋升、评级登记表,审批表;\x0d\(6)复员军人登记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x0d\(7)组织员、纪委委员、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呈报表、登记表。\x0d\3、出国、出境\x0d\(1)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x0d\(2) 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x0d\4、其他\x0d\(1)出席县团或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党代会、人代会、工会、妇联、共青团代表会议及民主党派会议代表登记表;\x0d\(2)政协委员提名表。\x0d\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x0d\1、有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验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残废等级材料;\x0d\2、新录用干部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体检表。毕业生分配工作体检表;\x0d\3、民事纠纷调解书、判决书、离婚材料;\x0d\4、工会会员及各种协会会员、理事登记表;\x0d\5、领取《独生子女证》登记表;\x0d\6、历次运动中普遍写的思想总结、思想检查(有组织鉴定的归第三类);\x0d\7、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及讣告、悼词或生平;\x0d\8、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申报表;\x0d\9、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记载有关情况的遗书等;\x0d\10、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根据中组部1991年颁发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及1996年颁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其内容一般分为十大类:

1、履历材料:包括各个时期的干部履历表、简历表、个人简历、各类人员登记表。

2、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1)民主评议综合材料,由组织上出具的鉴定性质的材料;

(2)年度考核登记表、各种鉴定登记表;

(3)干部提拔、调动时依据的考察综合材料;

(4)涉及个人的审计意见和考核材料等。

4、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情况材料:

(1)学生(学员)登记表、报考各类院校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学历证明材料、授予学位材料;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聘任或解聘审批表、套改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业务自传;

(3)个人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论文的目录和评价材料。

5、政审材料:

(1)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代或情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证明材料、证据材料;

(2)甄别、复查结论、调查报告、批复及主要依据材料;

(3)入党、入团、入伍、出国的政审材料;

(4)干部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国籍、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等。

6、参加党团的材料:

(1)入党志愿书、申请书、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

(2)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依据材料;

(3)整党工作中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依据材料;

(4)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退党材料;

(5)入团志愿书、申请书、登记表、退团材料;

(6)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7、奖励材料:各种先进人物审批表、先进模范事迹、先进模范事迹登记表。

8、处分材料:

(1)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代材料;

(2)通报批评材料;

(3)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

(4)法院审判工作中形成的判决书等。

9、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1)工资变动审批表、定级、升级、调级和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奖励工资及享受特殊津贴的审批材料,有调资项目的军警(衔)审批材料;

(2)干部任免审批表;

(3)公务员过渡审批表,招工、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入伍审批表(兵役登记表)、军人转业(退伍)审批表,军警(衔)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

(4)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

(5)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工青妇等群团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会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政绩材料。

10、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1)独生子女登记材料,军人结婚审批材料;

(2)各种体检表、残疾等级材料;

(3)干部逝世后在报纸上刊载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

(4)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说明、遗书等。另外,在实际分类时,遇到一些难以把握的材料,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登记表和简历表以自传为主的归第二类,以鉴定为主的归第三类;

(2)后备干部登记表及考察材料在提拔使用后归到第三类;

(3)入党、入团申请书有多份的,一般只归较为系统的首尾两份;未批准或未转正以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入党志愿书不归档;

(4)奖励工作中形成的决定、通报及证书一般不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只归审批表);

(5)政审与违纪错误混在一起给予处分的决定、报告、结论等归第八类。只有批复或结论而未给予处分的,以政审为主的归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归第八类;

(6)学生入学、毕业、军人入伍体检表归入第十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四条 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六条 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一千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下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档案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 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六)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第十条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十一条 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十二条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分工如下:

(一)干部档案正本,由干部的主管部门保管;

(二)干部档案副本,由主管或协管干部的部门保管;

(三)军队干部兼任地方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军队保管;地方干部兼任军队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地方保管。

第十三条 干部退(离)休以后,原属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仍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保管;其他干部的档案,由该干部的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四条 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

(三)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十五条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第十六条 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 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第十八条 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 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 为了使干部档案能够适应干部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有计划地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做鉴定,写自传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干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要建立主动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及时地将新形成的干部档案材料送交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二十三条 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凡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第二十六条 干部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干部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

(一)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需20至25平方米。库房内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二)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5%);

(三)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五)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二十八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十九条 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必要的设备和业务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本地区本部门预算统筹解决。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二)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查阅注意事项。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七)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的借阅范围、批准权限、登记、归还手续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第三十四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五)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六)为使干部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第三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以改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的干部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其具体任务是:

(一)了解干部档案工作情况;

(二)研究解决干部档案工作中的问题,根据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推广干部档案工作先进经验;

(四)召开干部档案工作会议;

(五)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加强干部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选调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的***员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并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和培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要妥善地解决他们职级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专业职务,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对那些为档案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在干部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四)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五)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等的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干部档案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会同档案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为了保护干部档案材料,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对干部档案卷皮、档案袋的规格、样式规定如下。今后凡新制做时,一律按统一的规格、样式制做。

一、档案卷皮(卷面、卷底各一页)

1、卷皮规格:长274厘米,宽205厘米;左边设三个装订线眼,眼距(从眼中心算起)83厘米;线眼中心距左侧边沿15厘米,上、下眼线中心距上、下边沿均为54厘米。

2、卷面标签:由装订线处向左设“标签”两个,供填写编号、姓名、籍贯用。规格为上下高65厘米,左右长9厘米。两个“标签”距卷面上、下边沿各为6厘米,并与卷面装订相连接。

3、卷皮材料:一般可采用三百克左右的单面白板纸加包布面,或只用布包边角,也可以用纸裱糊,但不宜过厚,以减轻档案重量。

4、卷皮颜色:应采用浅淡色,如浅黄、乳**等,不要用大红、大绿,或黑、兰、紫等深色。

卷面上的字,一律用红字。

5、卷面项目:“干部档案”、“正本”(或“副本”)、“姓名”。

6、字体与军间距离:“干部档案”用楷体(72磅),字与卷面上边沿距离为7厘米:“正本”(或“副本”)用小初号宋体,在“干部档案”下方,相距25厘米:“姓名”用大一号宋体,与卷面下边沿相距55厘米。

7、卷面里页印“注意事项”:

①注意保密,不得遗失,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

②爱护档案,不要涂抹、勾画及乱加批注。

③卷内材料不得拆散,不得随意增加或抽出材料。

二、档案袋

1、规格:长30厘米,宽23厘米,厚(折叠部分)25厘米。

2、材料质量:可根据条件选用较好的牛皮纸。

3、袋面项目:“干部档案袋”、“姓名”、“制作单位”。

4、字体和字的颜色与档案卷面同。“单位”在“姓名”下边,各项目字间距离参照档案卷面安排。

一、履历表:职业不同,履历表也不同,军人有军人履历表,干部有干部履历表,工人有职工履历表。

二、自传:有的人档案中有,有的没有。一般写入党申请书附带写个人自传,入党后自传随入党材料一并归入个人档案。

三、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学期考核鉴定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有每年度的考核表,企业技术人员有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

四、学历职称材料:1、学历材料:从高中开始到大学、读研毕业。有中学生学籍册、中学生登记表、高考成绩单、高校招生志愿表、大学生登记表、研究生登记表、年度学习成绩表、大学生毕业登记表、研究生毕业登记表、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2、职称材料:有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表、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3、重大科研成果材料:科研成果获奖审批表、申请专利审批表等。4、专业技术培训材料: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登记表、培训鉴定表,公务员培训表等。

五、政审材料:个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的政审材料,干部三龄二历确认表、干部档案审核表等。

六、党团材料:是团员的有入团申请书、入团志愿书。是党员的有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的考察记实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党课培训合格证等。

七、奖励材料:学生的有三好学生登记表、大学生奖学金登记表、优秀团干部登记表,参军的有优秀士兵登记表、立功登记表,参加工作后有先进工作者登记表、优秀党员登记表、公务员奖励登记表等。

八、处分材料: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调查处理材料或受刑事案件判刑处理的个人材料、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审计中发现问题后的调查处理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材料:1、工资: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调整表、工资变更审批表等。2、职务任免:招工审批表、入伍审批表、上山下乡知青审批表、以工代干审批表、劳动合同、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事业单位参公人员审批表、公务员审批表、干部任职呈报表(附考察报告)、干部免职审批表、现役军人退伍审批表、职工退休审批表等。3、出国审批表、保密协议等。4、参加各类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

十、其他材料:体检表、独生子女证领取审批表、大学生、研究生毕业就业派遣证、大学生、研究生毕业就业通知书、军人领取身份证登记表等。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一)省委组织部负责师职(含文职局级)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收、审查。省军转办负责在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安置的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文职处级以下和

专业技术干部)档案的接收、审查。各省辖市军转办负责在本地区安置的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文职处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的接收工作。

(二)各省辖市军转办接收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构移交。

(三)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我省接收:

1原籍河南或从河南入伍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河南的;

3配偶取得河南常住户口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河南的;

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河南有常住户口的;

6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河南的;

7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配偶的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河南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公因战致残的;

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四)团职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我省接收计划:

1年满50周岁以上的;

2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不含正常晋职晋级的干部);

3军人伤残等级五级以上或患有严重疾病的;

4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和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5被开除党籍、受刑事处罚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61994年以后从军队院校毕业、提干,缺少《入学批准书》的;

7连续3年转业安置后不到地方报到的;

8其他原因不宜接收的。

(五)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档案与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同时接收。

更多军转政策信息请登录http://jzgoffcncom/

如果军人配偶结婚时未达到23岁,虚报年龄结婚,可能会对军人的档案产生一定的影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对结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审查。如果结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事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建议军人配偶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该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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