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夫妻之间的称呼

春秋战国夫妻之间的称呼,第1张

非也非也。

“妾家高楼连苑起,良人持戟明光里”出自唐代张籍的《节妇吟》,已经是后面的事情了。

我们不妨看看《邹忌讽齐王纳谏》中的段落:

邹忌修八尺有余,而形貌昳丽。朝服衣冠,窥镜,谓其妻曰:“我孰与城北徐公美?”其妻曰:“君美甚,徐公何能及君也?”城北徐公,齐国之美丽者也。忌不自信,而复问其妾曰:“吾孰与徐公美?”妾曰:“徐公何能及君也!”旦日,客从外来,与坐谈,问之:“吾与徐公孰美?”客曰:“徐公不若君之美也。”明日,徐公来,孰视之,自以为不如;窥镜而自视,又弗如远甚。暮寝而思之,曰:“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妾之美我者,畏我也;客之美我者,欲有求于我也。”

出自自《战国策·齐策》,符合春秋战国的要求。其中我们不难看出,称夫为君,称妻子为妻,小妾叫妾。

这是高中一年级的语文古文(人教版),也善意地提醒朋友们不要把唐诗跟古诗混为一谈。新版三国就闹了个大笑话,三国里的人就会吟唐代大诗人高适的“天下谁人不识君 ”了,呵呵。

新中国成立前(古代)的叫法:成亲。新中国成立后叫法:结婚。

婚姻,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 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和其他责任的夫妻的民事法律行为。

扩展资料:

法律对婚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两性依法结合的法定条件、年龄及结合后配偶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责任及义务。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结婚

  秦国和晋国两国世代通婚的原因是两国相邻,通过婚姻可使两国保持和平。

  春秋战国(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段大分裂时期。东周在战国后期(前256年)被秦国所灭,所以春秋战国时期在时间上并不全然包含在东周王朝里面。西周时期,周天子保持着天下共主的威权。平王东迁以后,东周开始,周室开始衰微,只保有天下共主的名义,而无实际的控制能力。中原各国也因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大国间争夺霸主的局面出现了,各国的兼并与争霸促成了各个地区的统一。因此,东周时期的社会大动荡,为全国性的统一准备了条件。

关于日本人的婚姻观念和婚礼形式和中国完全不同。要想了解日本人的婚姻,必须先要对日本婚姻发展历史有个了解。

《古事记》是日本现存的最古老的神话传记书籍。书中有这样的记载;‘日本历史上神话传说中的兄妹神伊耶那岐和伊耶那美竖起“天之御柱”,他们绕神柱转圈,举行仪式,之后就结合在了一起。’这被称为日本婚礼仪式的鼻祖。

到了公元7-8世纪的“飞鸟·奈良时代”时代,婚姻制度开始学习和模仿中国唐代的制度。这个制度要求;男15岁、女13岁就可以结婚。当时的婚姻形式大多为“访妻婚”的形式。就是男女方仍旧分别住在各自的父母家,到了晚上男方到女方那里居住,在天将亮前男方便离开女方家。这种制度,在当时是母系社会的结果。

到了平安时代(公元8世纪-12世纪),访妻婚、招婿婚和嫁入婚这三种婚姻形态开始共存。所谓招婿婚,就是以女方为婚姻的主体、招婿上门的一种婚姻形态,与男娶女嫁正好相反。而所谓嫁入婚(也称招妻婚),即女方前往男方家和丈夫一起同居生活。这种新出现的婚姻形态在当时并不多见。同时,这个时期的男女在定情过程上比较特别。贵族之间流行“访婚”,即男子通过写有求爱和歌的书信向女方求爱,如果得到同意的回应,男子可以悄悄前往女方住处,与其同居。如果连续3夜都在一起就表示婚姻关系成立。当然,如果男子此后不再回来,3年后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宣告离婚。这种形式有些像现代的自有恋爱的感觉了。“访婚”制在这个时代的各个阶层间都非常流行,上至贵族下至平民百姓都非常喜爱。“访婚”的第三天称为“露显”,即男女双方向女方的父母亲戚宣告结婚并设宴款待亲戚朋友,女婿和岳父首次面对面,互相进酒。这就是所谓的“披露宴”(即婚宴)了。不管是哪一种婚姻形态,都充分地尊重了男女双方的想法,订婚之前不对外公开,一旦公开就必须结婚,所以公开的形式就称为“披露式”,从现在的眼光来看,这这么都算一种先斩后奏的形式,实在是耐人寻味。 随着时代的变迁,历史开始进入镰仓时代(12世纪-14世纪),武士开始取代贵族成为政治舞台的中心力量。这一时期,即使是招婿婚这种形态,越来越多的女子在婚后前往男方家和丈夫一起同居生活。这是因为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父权”意识越来越强烈的缘故。

到了室町时期(14世纪-16世纪),嫁入婚逐渐成为主流的婚姻形式。在武士奋力拼杀逐鹿天下的战国时代,有势力的武士们通过联姻的方式联合起来扩大己方势力,借以牵制其他强敌。因此,政略婚姻开始在武士家族间流行起来,与其相应的结婚礼法也发生了改变。婚礼中更换礼服、向亲戚朋友回赠礼品、婚后回娘家探亲等结婚风俗开始确定下来,婚礼开始变得大型化、隆重化。这种情况经过安土桃山时期(16世纪中叶-17世纪初)的发展,一直持续到武士长时间执掌政权的江户时期(17-19世纪)。举行婚礼那天,新郎在自家的壁龛上挂上能剧中“高砂尉姥”的画像,并放上装饰了象征长寿的鹤、龟的蓬莱山形盆景,亲戚朋友开始汇集到新郎家里,在壁龛前面相互敬酒,祝福新婚。而此时,新娘乘坐轿子或者马车,带着化妆器具、料理器具等“嫁妆器具”,在兄弟的陪伴下前往新郎家。这个时期的婚礼仪式和日本传统宗教——“神道”有密接的联系。到了江户时期,负责介绍结婚对象、收交聘礼、以及在结婚典礼上扮演者近似父母的重要角色的仲人(即结婚介绍人)、以及男女双方当着正式证明人的面进行面对面的“相亲”等习俗开始出现并一直延续至今。另一方面,在一部分地区以及社会底层,男方结婚后在女方家常住的“招婿婚”形态依旧存在。

到了明治时期,婚礼逐渐成为家族中的大事情,所有的家族成员都开始参与其中。由于宗教信仰的自由,婚礼形式也就不拘一格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1900年(明治33年),皇太子嘉仁亲王(即后来的大正天皇)和九条节子的婚礼就采用了神道的“神前婚礼”形式,后来这种婚礼形式迅速在全国流行起来。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基督教式婚礼也开始流行起来。如今,日本有基督教式、神前式、佛前式、人前式、自由派对式等多种婚礼和婚宴形式,男女双方可自由选择。 现代日本的年轻人在选择婚礼形式时,一般不会局限于平时所信仰的宗教,而是根据预算、自身的审美喜好或者长辈的愿望等来做出选择。

古代结婚叫法众多,不同地位的人结婚叫法也不同。如官富之家结婚叫联姻,而高贵女子嫁给贫穷男子则叫做下嫁。普通家庭结婚叫成亲。因还是普通家庭较多,所以成亲之词在古时广为流传。而结婚的年龄各朝也是相差不多。大概是男15。女12到13。

一、古代普遍结婚过早

自秦朝起,嬴政颁布婚姻制度,男15,女12便要成亲。而到了汉朝后女过20未出嫁者还要罚款。后面还有朝代女子20未出嫁则由官府出面,将其指婚给单身男子。可见当时男子是不愁娶妻的。而过早结婚也是有原因的。古时战乱居多,卫生条件也不好,导致婴儿成活率不高。再加上人们去世年龄都不是很大。为了保证国家人口数量。所以帝王们统一都采取早婚制度。以此来保证人口数量呈正数增长。所以古代男女均是很小年龄便结婚生子了。二、贵族富人子孙结婚年龄

在古代也是一夫一妻制的。若强行要娶二妻,官府便会将男子与二妻打入大牢,立法上规定是判处两年牢狱。而妾则没有限制。我们也听说过,古时贵族富人们的子孙自小便有童养媳一说。那便是为儿子或孙子找的妾室。童养媳在丈夫小时便开始照顾。等大了也要教丈夫男女之事。等丈夫成年能娶正妻时,这房妾室或可做个偏室。在此看来,富贵子弟先有妾,后有妻。而对于结婚年龄的限制,也是不存在的。三、古时婚嫁叫法众多,年龄也多是过早

就我们现代来说,成婚年龄是男22,女20。而古时各个朝普遍都是男15,女12到13。战国时期,圣人孔子有说过男20,女15。方可成婚。但孔子并非当时帝王。所以并没有按孔子的说法实行过。而结婚的叫法更是不胜枚举了。

从社会礼制上来讲,春秋时期是一个特殊的时期。一方面,春秋时期沿承周礼,贵族上层的婚姻受到周礼的控制,但是另一方面,这个时代诸侯国林立,战争频繁,婚姻成了诸侯国交好的两种方式之一,这也就形成了春秋时期特殊的婚姻制度的表现形式。

春秋时期的婚姻关系大体可以分成两类,从是否可以被社会和他人认可,分成了“公认”和“非公认”两类。

公认的婚姻主要就是符合礼制的婚姻。春秋时期上层在婚姻方面所坚持的原则有两个,即“同姓不婚”和“媵婚制”。

同姓不婚

周初实行分封的时候,授予封国的对象是同姓亲族、姻亲、功臣和前代贵族。同姓不婚要求的是诸侯王在结亲的时候,要选择异性诸侯国来结亲。这主要是由于血缘关系的影响。一方面可以维持宗族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可以血缘关系过近造成后辈出现基因缺陷,这表明当时的人已经有了一定的科学意识。同姓不婚是被大多数人坚持的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春秋时期没有“同姓婚”的出现。这种情况虽然少,但是如果娶了同姓大多数情况下也不会被诟病,他们的孩子也不会受到非议。

媵妾制

另一项就是“媵婚制”。春秋时期“诸侯一娶九女”,就是媵婚的表现。就是当诸侯在娶了他姓的贵女为妻后,那么这个贵女会带两个陪嫁,这两个陪嫁也是贵族女子,一个是她的侄女,另一人是她的妹妹,称作“侄娣”。于此同时,和贵女同姓的诸侯国也会选出两名女子,并且分别陪嫁侄娣。这样,当一个诸侯国要和另外一个诸侯国联姻时,就是同时娶了她姓的九个贵女。

这八名随嫁的媵妾地位并不相同,从他们所生的孩子的继承顺序上就可以表现出来。周礼规定“嫡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嫡侄娣,嫡侄娣无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无子,立左媵侄娣。”但是对于左媵和右媵的地位,在周礼和夏礼中的规定并不相同。

媵婚制其实带有一定的伙婚制的遗存。如果一个男子和某一家族的长女缔结婚姻,那么妻子姐妹成年后,他便有权把她们收为次妻。在这种形式的影响下,为了稳固两个诸侯国之间的联系,避免出嫁贵女无法为诸侯剩下继承人的现象,将姐妹侄女们一起陪嫁,加强两个诸侯国之间的联系。

但是对于家族来说,嫡出和庶出的价值不同,相应的,享受的权利也不相同。在出嫁联姻上,因为身份的尊贵,嫡出之女不共嫁一夫,都要嫁为别人之嫡妻,而随她们陪嫁作媵的娣侄,则都是庶出。这些作为陪嫁的媵妾,和正妻有血缘关系,她们虽然也是贵族女子,能够为夫家绵延子嗣,所生的孩子也有继承权,甚至如果正妻去世,他们可以取代正妻以延续婚姻联盟。但是她们的地位是永远低于正妻的,仅仅是正妻势力集团中的一部分,如果正妻和丈夫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媵妾和丈夫的婚姻关系会随着解除。

《公羊传》中有一句叫做“诸侯一娶九女,而后不再娶”,就是在夫人去世后会将媵妾扶正,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继室之女子并非全是正妻之媵,也可另娶他女为继室。这是因为虽然周礼中有规定,但是实际情况十分复杂,对于不同的情况自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同时到了春秋时期,周礼濒临崩溃,但是新的社会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所以会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

非公认的婚姻主要是烝、报、因三类。

烝是无血缘关 系的子对母、弟对嫂的迎娶现象。

报在春秋时期多表现为侄对婶的迎娶。

因在《左传》的记载中只有一例,(公子鲍,即宋文公,是襄夫人的庶孙)

这些婚姻行为,虽然不符合礼制的要求,但是当时的人并不会排斥。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是婚俗发展。春秋时期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婚姻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始社会杂交婚的影响完全绝迹,周代仍有这种风俗。

其次是妇女的地位。在当时,妇女都是氏族和宗族里的一笔财产。在生产力不发达的社会里,氏族和宗族要守住这一笔财产是不容易的,所以从别的族里嫁来的女子不可任她流失,她的丈夫既死,弟、兄可以娶她,子、侄辈可以娶她,甚至孙辈也可以娶她。

最后是战争的影响。战争的频繁爆发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社会礼法制度,为某些特殊婚姻现象的出现提供了社会土壤。而联姻成了政治联盟的最佳手段,通过联姻弱国得以依附强国、强国得以巩固国力。

春秋时期女子的贞节观相对淡薄,社会风气较为开放,女子的*乱行为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惩罚。婚姻观出现了地域性,在商业发达的国家,对女子的束缚会少一些,整个社会环境是自由的。对婚外情持否定态度但是宽容,对**现象否定。

从上面的三种婚姻形式上,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在当时,即便是贵族女子,他们更多的也是作为丈夫、父亲的附属品,因此他们如果因为男权社会中的不可抗力另嫁或是选择他人,双方都不会受到谴责。

但是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就是“抢婚”。抢婚包括抢夺他人的妻子以及在缔结婚姻之前本为他人娶后自娶。这种行为不被社会道德认可,但是也不会被社会批判,但是大概率会引发政治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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