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多少人婚前性行为(马上要结婚的),婚前一般一周几次,婚后一周几次算正常?

现在有多少人婚前性行为(马上要结婚的),婚前一般一周几次,婚后一周几次算正常?,第1张

就我了解,很多感情好的并且定过婚了都有婚前性行为吧!

一般性生活的频次,因不同地区和气候,不同文化背景,以及个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心理兴趣而异 如果双方不觉疲劳,而感到精神饱满,工作有劲,不影响睡眠,身心十分畅快,精力充沛,不影响次日的生活和工作,也就属于正常如次日体力疲软,精神不振,倦怠嗜睡,气短头昏,腰酸腿疼,食欲下降,影响生活和工作,那就是过度 必须自我调节20-30岁的人,性活动处于旺盛时期,每周可3次左右;31-40岁的人,每周不超过2次;41-50岁的人每月约4-6次

现在社会开放,有发生婚前性行为人的,但是主流还是好的,也要家教好的女孩会自爱自重,把人生最美好的一天留在新婚之夜

其实婚前性行为,容易让女生染上性病或意外怀孕,这对女人的伤害都是相当大的

所以,最好还是自重一些的好。男人爱女人,最好也要尊重女人

最近,一家叫《小康》的杂志发布了中国人的婚姻幸福指数调查。其中八零后的夫妻对婚姻的性满意度最高,约有六成被调查者对自己的性生活非常满意。但同时,八零后离婚率也最高。比如闪结闪离者远远高于六零后,七零后。接受调查的八零后夫妻普遍认为,性满意度对婚姻维系的重要性甚至要排在孩子前面。这一定让六零后七零后惊呼:怎么会这样?婚姻中,不是过日子最重要吗? 巧的是,多年前在俄罗斯有一个婚姻调查发现:那些当年因为爱情和激情而结婚的夫妻,其婚姻寿命普遍低于那些因为经济需求、家族之约等结婚的夫妻。这个调查曾经引起了轩然大波,它让人们思考:婚姻里的激情更重要?还是理性更重要? 有的人认为激情更重要,所以伊丽莎白、泰勒一生结了八次婚。这个好莱坞的结婚狂显然秉承了美利坚合众国的浪漫精神,一直在婚姻中追逐激情等。在她看来,如果没有激情了,那么这样的婚姻可休矣。 欧美式的婚姻里必须有浪漫和激情观,其实是文艺复兴开始的。此前,欧美基督教精神下的保守婚姻观,一向认为夫妻相结合,激情和性绝对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什么呢?大体是这样一些东西,比如组成家庭、生儿育女以及社会责任等。 但是骑士文学代表的浪漫主义恋爱观随着中国的五四运动一起传入了中国。此前,中国夫妻的婚姻观和欧美基督教主导下的保守婚姻观有一脉相承的地方。比如强调门当户对、家庭责任、生儿育女和社会责任等。但是浪漫主义的恋爱观很快因为更人性受到了中国人的欢迎。,因为浪漫主义恋爱观的核心就是激情,而激情,潜台词就是性激情——两情相悦而不是相敬如宾。 今天的中国八零后夫妻,显然在浪漫主义恋爱观上比上一代更前进一步。但是,浪漫主义恋爱观里有一个对婚姻的致命伤:过于看重性激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事实上,相信大多数人都会承认性激情是不可持久的,让一对夫妻长久的保持性激情相当有难度,因为这受制于方方面面的影响,比如性技巧、性知识、性偏好、性生理等,更重要的是人性本质对于性审美有喜新厌旧的元素。 正因为有难度,所以如果过于看重性激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那么闪婚闪离便是八零后的必然了。当性不和谐时便分手,其实恰恰是最不值得称道的作为。它有可能掩盖了婚姻中其他更重要的部分:比如性格和谐、志趣相投,以及长久的亲情等。 那么,面对性激情渐渐消失,我们该怎么办?我们的教育恰恰缺乏这一课:帮助夫妻们如何重燃爱火。如果有太多的未雨绸缪和对于性激情的起死回生的灵丹妙药,我相信大多数的男人和女人在自己的婚姻出现性危机时,不是忙着换人让危机加重,而是一定会求助于良方。毕竟,象某些发达国家的人那样一辈子忙着结婚又忙着离婚不断折腾的劲头,不适合中国人。 所以,除非你能够象结婚狂伊丽莎白·泰勒那样,可以有勇气不断结婚,当激情没有了再离婚,否则,因为性激情消失便离婚,你会获得一位性激情慕道友一样的感受和结果:当他和第一任妻子因为性不和谐而离婚后却发现,同样的问题在不久之后又出现在他与第二任妻子的婚姻中。但此时,他已经没有再离婚的勇气了。

你这种情况叫手*!!!

手*是用手抚弄自己的生殖器官满足性欲的自慰行为,也包括不限于生殖器官的自我性刺激。通过手*可以释放内心积聚的性冲动的能量,以缓解性冲动的矛盾。手*在青少年中极为普遍。据日本一位学者的调查表明,男青少年手*的初始年龄集中于14―17岁,最早为9岁,17岁的男性和19岁的女性大都有过手*史,到20岁时几乎100%的男性都有过,女性略少些。而美国的一份调查资料统计,15岁的男孩80%有手*史。国内的一项调查指出,中学生有手*行为的约占35%,但考虑到我国文化传统较保守,这个数据可能低估了。既然大多数人都曾有过手*,而临床上因手*致病的人极少,这说明手*本身并无多大害处,偶尔为之,不必担心。但过分的话,则会使中枢神经系统处于兴奋状态,致使头脑昏沉,身体疲乏,可能引起失眠,注意力不集中和记忆力减退等不良反应。

而心理学家认为手*的危害并不在手*本身,而是由于它引起的心理负担。长期以来,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一直认为手*是罪恶之源。小至身体不好,大至流氓犯罪,似乎都与手*有关。从而使得手*的人容易产生羞愧感,内疚感,受到良心和道德的谴责。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对待手*的正确态度,应是不以好奇去尝试,不以发生而懊恼。至于过度手*的情况,则应从以下方面加以改变:

1注意起居卫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如内衣裤不要太紧,盖的棉被不要太重。保持外部清洁,不随意触弄。注意作息时间的合理安排,积极参加体育锻炼。青少年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晚上不宜过早地躺在床上,早上醒后不要赖床。学习要认真,要有计划而充实,同时要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强健身体,这对改变手*行为是很有好处的。

2多与外界接触,转移注意力。心理学家认为,当人独处时,心理活动就会朝向自我,范围变窄变小,常使自己陷于某一方面不能自拔。所以有手*行为的青少年要多与人交流,陶冶情操,丰富心理,健全个性。从而转移自己的注意力,改掉手*这种不良行为。

3要注意培养自我的分析鉴别能力。青少年时期可以说是人生最重要的、最关键的一步,此时的他们好奇心重,思想感情不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差,易受外界影响。所以青少年要注重对自己这方面的培养,提高分析鉴别能力。不能良莠不分,对**书刊、*秽影视要自觉抵制,以免诱发性刺激。

4制定改变手*的目标应循序渐进。实践表明,最佳方案是计划具体,逐渐增加间隔时间,不必急于求成,完成后,给予自我奖励。

个别手*特别严重的青少年还可求助专科医生治疗,或去心理门诊进行咨询。

婚前性行为使男女双方在性欲和其他方面都获得了一定满足,但人在情中不知迷,乐极生悲,祸起于喜。从近年来全国部分地区对未婚人流者的调查结果来看,婚前性行为给当事者,特别是直接给女方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是毋庸置疑的。 <BR>

1给女方心理带来极大压力 <BR><BR><BR> 婚前性行为的发生,有时是女方主动提出的,而更多的是男方要求女方迎合或抵御不了,但事前事后心理状态大不相同,它给女方造成的心理压力如恐惧、自卑、冲突等接踵而来。调查发现,有273%的人性交后怕怀孕,213%的很懊悔,21% 的惧怕败坏名誉。在接受人流手术时,怕手术痛苦者484%,不敢告诉家长者173%,不在乎者13%,手术后怕产生后遗症的623%,怕失恋后不易再找对象的207%,无所谓者17%。 <BR><BR><BR>

2给女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BR><BR><BR> 在不想生育的前提下受孕,其补救措施就是人工流产。对婚前性行为者来讲,人流的不良后果有三:一是不能正常地恢复身体的健康状况。有的女青年为了不让别人知道,做完手术后不休息,立刻去上班、学习,严重影响了健康状况的恢复,甚至导致大出血;二是容易损伤生殖器官,出现意外事故。有的青年不敢去医院人流,找那些江湖医生,在极不科学的条件下施术,使生殖器受到很大损伤,有的甚至送了命,也有的遭到品质恶劣的江湖医生的凌辱,身心均受摧残;三是引起许多并发症。 <BR><BR><BR> 医学研究和临床资料表明,人流对女性可造成:月经量少、闭经、性冷淡、不孕,再次妊娠易导致流产、子宫内膜异位症、生殖器官炎症、前置胎盘,胎盘粘连植入、子宫穿孔、产后大出血、甚至引起宫颈癌等。 <BR><BR><BR>

3使恋爱关系出现不利于女方的发展趋势 <BR><BR><BR> 在未发生婚前性行为时,恋爱双方是相互平等、自由选择的关系,可发生之后情况则有所不同:一是双方吸引力比过去逐渐减弱。原以为两性关系很神秘,现在变得“不过如此”,过去的光彩、魅力显得不夺目,不充满力度了;二是女方再选择机会减少。原来男方十分迁就女方,自女方委身于他之后,便以为“她再也离不开我了”、“非我莫属了”,故对女方开始态度随便、任意支配。 <BR><BR><BR> 反之,女方则因把贞节已交给他了,“已经是他的人了”,可又担心男方改变初衷,唯恐被抛弃,于是对男方一再迁就、容忍,即使发现他有较大缺点,可事已至此,只得将就成婚,贻误了终身大事。调查表明,性交后女方想报复男方的占107%,既悔恨又摆脱不掉男方的占213%,其缘概出于此;三是使男方对女方的猜疑开始萌生。恩格斯曾讲:“性爱是排他的”,女性如此,男性也不例外,男子总希望女友只信任自己,对自己开放,一旦与之发生关系,便又开始猜疑女方,“她对别人是否也这样?”若女方过去已谈过几个对象,这种疑心就会加重,或导致中止恋爱关系,或婚后生活不和谐。 <BR><BR><BR>

4使新婚蒙上阴云 <BR><BR><BR> 新婚是人生最快乐的事件之一,但婚前有过性行为或新娘子已有孕在身,这样的新婚就会失去应有的欢乐,蒙上一层阴云。从新婚夫妇而言,双言已没有新鲜感,只不过走走形式;周围人也会有议论、看不起,以为“有伤风化”。虽然传统观念中有些东西比较苛刻,但要一下子扭转“国情”、对传统文化进行扬弃并非轻而易举。 <br>

5给婚后生活造成诸多不愉快 <BR><BR><BR> 婚前性行为往往是在提心吊胆、唯恐别人发现的“犯罪感”心理状态下进行的,缺乏良好的怀生活环境,双方不仅难以从中体验到性快感。反而留下了痛苦的性经验,容易造成夫妻某一方的性功能障碍,如性冷淡、阳萎等,导致夫妻性生活不易和谐。婚前性行为没有法律保证,女方因被抛弃而受哑巴吃黄连之苦,就会对男方怀恨在心。婚后将此苦诉诸丈夫,丈夫愤愤不平,就会找“负心汉”讨公平,造成纠纷、违法事故,甚至引火烧身,导致家庭不幸。 <BR><BR><BR> 婚前性行为,目前正呈现着数量愈来愈多、年龄愈来愈小的发展趋势,它已成为世界性普遍关注的社会性问题之一。近十年来,据国内外大范围调查表明,社会对婚前性行为的认可程度,在国外也并非全都允许,比例在60-70%之间,国内虽有所松动,比例也仅达305%。 <BR><BR><BR>

6永远失去了新婚之夜的甜蜜 <BR><BR><BR> 新婚之夜是迷人的。男女双方接受了亲友美好的祝福,其一切性行为不但合乎两个人感情发展的需要,遵循个人自然欲望,更被社会认可,并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在那个时候把你和他的灵和肉结合在一起,这是新鲜的、神秘的、永远也值得回忆的。 <BR><BR><BR> 有人说:“这是一个使人兴奋激动而又迷人的时刻”在这样的时刻,一切关于男性和女性的最后一帷轻纱都将被揭开,一切神秘的关于男性和女性的传说都将被证实。唯其秘密,所以我们必须谨慎。以使新婚之夜的记忆永刻在相互心灵的丰碑中。神圣的新婚之夜也会极大地召唤男女双方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让他们明白自己在以后生活中的责任和义务,为将来建立一个稳定和谐家庭打下基础,这才是神圣“新婚之夜” 最重要的使命。 <BR><BR><BR> 可是,对于发生婚前性行为的双方来说,“新婚之夜”已经永远丧失了。“生活在一起”对他们来说已经没有任何新鲜感和神秘感了。婚姻对他们来说已经程式化,甚至成了可有可无的鸡肋。 <BR><BR><BR> 而同居关系则为以后维护女方的正当权益埋下了祸根-----要知道,婚前同居可是你们自愿的,没人拿刀逼迫你,它也不会为社会认可,为法律所保护。如果你将来的正当利益受到了侵害,我们只能对你们报以同情,却无法帮助你们。 <BR><BR><BR> 要知道,社会和法律认可并保护的是他的合法妻子。那些婚前性行为的男女偷偷摸摸,十分草率地撕去了男女之间的最后一层轻纱,但没有条件让你去仔细品尝爱的甜蜜。他们的性欲匆匆来又匆匆去,除了留给他们一些原始的刺激和沉重的负罪感以外,什么也没有留下。这一切怎么能和那朦胧的,温柔的,蒙着玫瑰色轻纱的新婚之夜相比呢?他们实在是把应该加倍珍惜的东西给浪费了。 <BR><BR><BR>

7会引起许多矛盾和纠纷 <BR><BR><BR> 由于婚前性行为可能造成遗弃,未婚先孕,丢脸,怨恨,报复,暴露马脚,受到惩罚等许多后果,这常常会引起某些意外事故。

适当的婚前性行为可以增加男女之前的感情,彼此情投意合,婚前性行为无可厚非。双方都要有安全意识,尊重彼此、保护自己。

在中国,因为传统的一些因素,往往会给性生活强加上一些道德的束缚,认为性是肮脏的,不洁的,不能公开谈论的,于是造成了夫妻或情人之间性生活的障碍。

其实先贤早就强调了,食色性也,性欲是人天生的生理反应,就跟人饿了要吃饭一样,完全是正常的需求。有了和谐的性,才能维系婚姻,深化感情,身心健康。

正因为我们不能正视性,造成中国人性教育的缺失,不能持有正确的性观念,于是容易造成两个极端:滥 交和保守。

如果滥交,且不说道德情感问题,从健康角度讲,还很容易引起很多性疾病;如果过度保守,放不开自己,连正常的性生活也享受不了,性生活的障碍,又会直接影响到双方之间的感情。

据有关调查表明,家庭生活不和睦的因素,夫妻性生活的不协调占了50%的比例。既然性和谐这么重要,为什么不在正式走入婚姻前去试婚?更何况除了性生活,同居也可以充分了解对方的性格和生活习惯,是不是跟自己合拍,是不是适合组建家庭。但我要强调的是,在同居前要问清楚自己,双方感情是否到位,你是否认同对方其他的方面。

如果只是为了一时激情,或者抱着玩玩的心态,甚至是一种金钱交易,那这样的性就是扭曲的,心理上的伤害不说,如果双方都还年轻,不具备一些生理知识,女孩可能出现意外怀孕、染上妇科病等风险,那这样的同居就得不偿失了。

关于婚前性行为,我认为只要双方有感情,彼此尊重对方,懂得理解对方的感受,在情投意合之下,做出这样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

作为男方来说,要懂得尊敬女性,考虑女性的生理感受,做好避孕措施,不伤害女方的身体。而且,在性传播疾病上面,也得做好这方面的保护。

现在在社会里,确实存在着诸多不好的现象,堕胎、人工流产、出轨等行为,让人对婚姻望而却步,而在性生活上也变得愈加保守。

所有的社会都认为性是重要的,即使在性受压抑的社会。有人以为这是因为性能够导致生育,但是,在那些不了解性与生育关系的部落社会中,性也是重要的。性之所以重要有三个原因,第一,性能带来巨大的肉体快乐;第二,性与人的自我有极密切的关系;第三,性与人的自由权利有关。因此,它是所有的权力都不会忽视的资源。由于性是权力要加以管制的领域,因此性也就成为个人自由与权力斗争的前沿。

对现代性文化变迁影响最大的是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在西方发生的性革命。性文化变迁的主要表现包括:性规范大大放松;两性首次性交的年龄大幅度下降,其中女性更甚于男性;婚前性活动显著增加,特别是在女性当中,大多数女性在结婚时仍是处女的情况已不复存在;青少年怀孕和非婚生育剧增,但是非婚生育率的升高被已婚生育率的下降所抵消,其结果是总体生育率的下降;每个人的性伴侣数量增加;人工流产的合法化;性教育的增强;避孕工具的普及;结婚率下降;离婚率剧增;未婚同居增加;由于非婚性行为的普遍存在,婚外通奸一词已不再被当做法律用语使用;对于兄弟姐妹之间**行为的处置从逮捕逐步改变为帮助教育;由于大多数“体面”女性不再反感婚前性行为,卖*活动的规模有缩小的趋势;*秽色情品广为传播,很少受到法律干涉;社会对于非强迫性的自愿异常性活动的宽容度增加,例如发生在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异性恋夫妇的肛交活动和同性恋活动,在许多国家和美国的许多州已经非罪化;夫妻感情联系的增强;邻居亲属的关系减弱;个人独立感和追求快乐的个人自由权利增强;性快感与罪恶之间的联系感减弱;个人身体隐私欲望的增强。上述行为和观念首先在西方社会形成,随后通过广播、录像等大众传媒手段传播到世界的各个角落。

婚前性活动

在所有的性活动中,婚前性活动在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的变化是最大的。如果说我们的社会发生了性革命,那么其中最主要的指标就是婚前性行为的增加。

婚前性行为增加的过程不是突然发生的,而是从20世纪初年就开始了。例如,金西美国调查的数据表明,1900年以前出生的女性中只有8%在20岁时有过婚前性交;出生于1910至1919年间的女性在20岁时有过婚前性交的比例就已经增加至23%,是过去的3倍。《花花公子》杂志在70年代初的一项以已婚女性为对象的调查表明,55岁以上年龄组中只有31%有过婚前性交,最年轻的年龄组中有过婚前性交的比例却高达81%。最极端的数字来自瑞典,男女两性中有过婚前性交的比例均高达95%。

我在1989年所做的一项北京市随机抽样调查表明,无论两人确定关系与否,有过婚前性关系的占样本的155%。这一数据与日本70年代的情况接近,可能与我们两国的文化背景接近有关。根据最新调查,婚前性行为在上海达到69%,在广州更高达86%。

随着广大人群婚前性行为方式的改变,人们结婚时对童贞的要求也有了很大的改变。在美国,对18项择偶标准的统计表明,在30年代,童贞的重要性被列在第10位;到1977年,女性将其列为第17位(倒数第2位),男性列为第18位(倒数第1位)。另据对33个国家约10000人的调查,最看重童贞的有亚洲人、中东人和南美洲人,如中国、印度、印尼、伊朗、以色列;最不看重童贞的有瑞典、挪威、芬兰、荷兰、德国和法国。美国也不太看重童贞,但其程度不如北欧国家高。

对婚前性行为持肯定态度的人们认为,婚前性交的有益之处包括:在性交存在的意义上,它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是有利于健康的,因为人的迫切需要不可以被拖延至成年期,人从进入青春期到成年期还有大约10年的时间。有些人结婚更晚甚至不结婚,很难要求他们保持童贞。目前在美国和法国,保持单身的人群都要占到人口的约四分之一,如果要求他们保持童贞是完全不现实的。无论社会对婚前性活动的规范有多么严厉,随着参加这一实践的人数日益增多,规范将不得不改变,过去被认为违反社会性行为规范的婚前性行为将逐步为社会规范所接纳,虽然在很多社会中,这种接纳是很不情愿的。

婚外性活动与同居

婚外性活动也是人类性行为改变的一种主要形式。社会学关于婚外性行为的研究发现:婚外性关系在美国男性中介于20%至50%之间,在女性中介于10%至69%之间。在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男性45%,女性42%;在芬兰,男性44%,女性19%。根据我在1989年所做的一项北京市随机抽样调查,样本中承认有过婚外恋的人占调查对象的比例是64%。

在西方国家,最主要的变化是女性婚外性行为增加较多。例如在美国,金西调查中女性有婚外性行为的比例是26%,目前已增至30%到36%。男性婚外性行为比例仍保持在40%到50%之间。

婚外性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是非婚同居。它与典型的婚外恋性活动的区别在于,同居当事人多为单身者,而不是像典型的婚外恋那样,至少有一方在婚。同居者的特点是保持一对一的关系,维系关系的力量主要靠文化因素而不是经济因素。二人关系中的劳动分工不如婚姻关系中的劳动分工那么明显,相互的性满足是同居的主要目标之一。在现代化及其后的社会中,同居现象大量增加。在美国,金西时代只有下层社会的人会同居,现在各阶层的人同居者都很多。

根据1990年调查,美国有40-50%的女青年到30岁时会有同居经历,1988年当年有4%的人同居。同居在美国虽有增加,但远远达不到瑞典的程度,在瑞典,90%的成年人有过同居的经历。已婚者中有99%婚前曾同居。在法国,这一现象从数量上已具备了具有统计学重要性的规模。1977年5月的一项调查表明,在18-19岁年龄组中,有10%的人同居。在同一年龄组中,已婚者中的30%在婚前有过同居经历。

如何对待日益增加的同居关系,西方许多国家都在现实需要和利益团体的积极督促下创立了一些新的对策。1989年,纽约州法通过批准同居者注册家庭伴侣关系(domestic partnership),美国还有一些城市也承认了这种关系,目的是使同居者享有同已婚者相似的权利,例如,在买保险时可以将一对同居者视同于一对夫妻。瑞典、丹麦和法国也批准了家庭伴侣关系的立法提案。根据家庭伴侣关系法,同性恋伴侣除孩子的收养权和监护权以外,将享有与异性恋夫妻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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