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很多独生子女都不愿意结婚,他们的遗产没有立遗嘱,并不会被国家没收。即使独生子女没有遗产继承人,但是家里面一定会有亲人,例如父母,或者是七大姑八大姨。如果独生子女和七大姑八大姨的关系比较好,也有权利去享受独生子女的遗产,而且应该针对性的去了解一下独生子女的遗产究竟有多少。这样在分配的时候才能够减少亲人之间的矛盾,如果独生子女在还没有去世的时候,就提前了立遗嘱,能够把自己的身后事进行交代,而法院就会按照立遗嘱的人意愿去进行分配。
当代的一些独生子女并不是不愿意结婚,主要还是因为结婚的压力比较大,让一些年轻人都觉得结婚两个人在一起过日子。倒不如选择一个人过日子来得更轻松一些,但人生本身就是一道选择题,不管面对怎样的选择都会让一些人觉得非常的懊悔。能够想象到对于一些独生子女在老年生活时,也会显得非常的无奈,因为一个人过日子没有两个人来的更热闹,越是在老年生活时,一个人会显得更孤单。
对于独生子女父母的想法本身就比较开放,认为在家里面养孩子是一件比较辛苦的事情,从而也受到了政策上的影响。在80年代90年代的时候,只能生一个孩子,一些父母都迫于无奈,不得不考虑只生下一个孩子。面临家里面只有一个孩子的情况下,父母的经济压力也会比较小,所以在给孩子挣钱时也就没有那么操心。
随着时代在变,对于独生子女想着即使没有父母的遗产,自己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能力去打拼。对于独生子女而言,有利就有弊,虽然能够享受父母所有的恩情。但是在父母老年生活时,如果面临着父母双方都生病了,独生子女一个人去照顾父母就会显得有些疲惫。
你好!首先,若被继承人生前订立过遗嘱,则按照遗嘱进行继承。若没有订立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继续继承。因此,夫妻一方只有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需要进行下述判断:若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没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则只有构成事实婚姻,一方死亡,另一方才有继承权。若不构成,则没有继承权。此外,若双方只是遗失了结婚证,则一方死亡,另一方仍然有继承权。
以下方法是事实婚姻的判断方法: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曾今与另一方举办过酒席、婚礼等能够被认定为结婚实质要件的行为,则这段婚姻即使没有结婚证,在法律上也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与另一方举办过能够认定为结婚实质要件的行为,则在法律上无法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因此,这段婚姻关系符合事实婚姻,则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条,一方有继承权。
最后,根据《民法典》,我国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继承。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原则上均分被继承人的财产,在第二顺位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能继承。因此,被继承人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会被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兄弟姐妹无权继承,除非第一顺位继承人无人继承。
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无论有多少,均应同时继承,没有先后次序之分。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8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具体要看儿子有没有遗嘱,有遗嘱的就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就按继承法规定执行。
如果没有遗嘱,父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儿子的遗产在分割了儿媳妇的共同财产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均等继承,也就是儿子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均等继承属于儿子部分的财产,具体比例要看继承的人数。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她死前应该有分配,知道自己快要死了,下面又有子女,会提前把嫁妆分好。
如果这人死的急,没来得及分配,嫁妆还是子女继承,多少应该是这对儿女自己分配。
女儿带走的嫁妆应该是家族给拿一部分,然后母亲的嫁妆可以继承一部分,夫家不能动妻子嫁妆,给多少要看儿子,一般是儿子拿大头,分给女儿一部分,要是关系好平分或是全拿也无所谓,这个需要商量。
不过同胞兄长呀,这是女子在夫家的底气,拿一半留一半,感情也是需要维持的。
但女子嫁妆里面会有田契地契,这些在嫁妆单子上应该会有标注,比如只能有妻子所出的孩子继承,或是只能由儿子继承,如果没有儿子,等到妻子过世之后,这部分嫁妆是要归还给妻子娘家的。
如果儿子没成亲就挂了,嫁妆应该给女儿都带走,那是她生母留给她的,夫家和庶出子女没资格拿。
当然也有可能会有人想要贪了这份嫁妆,报官的话是可以拿到,但子告父犯法,最后可能还是要私下协商,也要看女儿夫家够不够强硬。
要是妻子留下的儿子女儿都死了,而且没有亲生子嗣,那嫁妆理当退归妻子娘家。
其实这嫁妆也代表着一份姻亲,嫁妆留在夫家代表还认这门姻亲,要是嫁妆退回去了,就表示姻亲断了。
有的人家是不退嫁妆,两家还当亲家走,有的人家是退了嫁妆,直接断了姻亲。
也要看嫁妆多少吧,要是嫁妆多估计妻子娘家会要回来,要是不怎么多,就放在妻子夫家,当时多一门姻亲也挺好。
要是妻子过世,没有子女,夫家还不肯退嫁妆,妻子娘家可以报官,不过报官就代表撕破脸了。
当儿子去世后,处理遗产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首先,家人应该收集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如遗嘱和保险文件,并与律师咨询,以确保遗产的合法处理。其次,确定遗产的价值和负债情况,以便进行正确的分配。家人可以考虑将遗产分配给其他亲属或捐赠给慈善机构,这取决于家庭的具体情况和儿子的意愿。最后,为了避免家庭内部纷争,家人应保持开放和诚实的沟通,并尽可能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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