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当然可以结婚,一般不得在驻地找对象,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年龄就可以向提出结婚申请,经过批准后就可以结婚。妻子随军是有条件的,对于现役士官家属随军的,只有在驻扎在艰苦边远地区部队的四级以上军士长(高级士官)。
这要看是军官还是士官(兵)了。
按规定,一般部队的军官在25周岁以上可以谈恋爱结婚,士官(兵)则要求不允许在驻地找对象结婚,特殊情况除外,根据去年新修改的士官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签定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士官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置户口。
有些具有特殊性质的部队要求会更严格一些,像是三军仪仗队的军官的结婚年龄大概在30岁左右。空军虽与陆军不同,但基本和陆军的规定是一样的,都是按照全军的标准执行的。
法律分析:军官和士官可以结婚,但有职务、军阶、年龄等方面的限制;普通士兵(义务兵)在服现役是不可以结婚的。 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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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期士官,可以在部队服役期内结婚。不过,要符合年龄的规定,另外,结婚对象不能是驻地的。
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根据《规定》,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2、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法律依据:《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晚婚年龄的特别规定。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其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配偶条件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
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2、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3、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双方同时达到或超过晚婚年龄申请结婚的为晚婚。未达到晚婚年龄的军官、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予以照顾:
1、男方在艰苦边远部队工作,超过晚婚年龄1岁(满26周岁)以上,女方接近晚婚年龄(满22周岁)。
2、男方接近晚婚年龄(满24周岁),女方是农业户口,接近晚婚年龄(满22周岁),家庭确有实际困难,需要给予照顾的(需男方家庭所在街道或社区初具证明)。
3、女方超过晚婚年龄1岁(满24周岁)以上,男方接近晚婚年龄(满24周岁)。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
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2016年军改中已改革委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根据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
人民网-继续完善有关结婚的规定
-士官
法律分析: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军人结婚年龄规定如下: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如果军人一方达不到部队规定年龄,但符合国家规定的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切双方年龄之和大于50周岁的也可以,比如:男性士官23周岁,但是他对象27周岁,这种情况部队也可以批准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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