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发现,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女性在孕期打掉孩子离婚,或者生完孩子后立刻选择离婚,特别是那些闪婚闪孕的女性。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
以我多年情感zi询的经验来看,这主要是因为,在孕期和哺乳期,婚姻生活中容易出现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 婆媳矛盾
在孕期和哺乳期,最容易爆发矛盾的其实不是夫妻关系,而是婆媳关系。
当妻子怀孕或者生完孩子需要照顾的时候,很多家庭都会让婆婆来照顾她,这段时期通常是两人第一次长时间相处,自然很容易爆发各种各样的矛盾。
比如婆媳生活习惯不同,饮食起居上不能互相满意;或者婆婆爱唠叨,总对夫妻俩的事指指点点;又或者婆媳之间育儿观念不一致,在如何照顾孩子上两个人总发生矛盾,彼此逐渐心生嫌隙。
这些时候,男人如果扛不起事儿,总是和稀泥,或者没原则地偏向自己的妈,就会伤了妻子的心,让她逐渐对婚姻失望,最终提出离婚。
值得说的是,无论婆婆多不好、多难缠,只要男人给力,女人孕期和哺乳期还是能够安稳、舒心地度过。
2 家务分工矛盾
在孕期和哺乳期,很多女性会停工待在家里,这时家庭的经济开支就需要丈夫多承担一些;另外,女性怀孕、生孩子,会承担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生理疼痛,在家务事上难免会心有余而力不足。
这个时候,两个人如果做不到相互体谅,妻子看不到丈夫挣钱的压力,丈夫不理解妻子怀孕生子的艰辛,两个人就会在家庭开支和家务事上相互计较。两个人都会觉得自己付出得多,觉得伴侣不理解自己,进而彼此心生不满,开始争执、吵架、冷战,慢慢地感情就会破裂。
总之,如果夫妻俩在妻子孕期和哺乳期阶段能做到相互理解,并明确好家庭分工,两个人就能避免很多夫妻矛盾。
3 小事被放大成影响夫妻关系的大事
在女性孕期和哺乳期,婚姻生活里的任何事情都可能会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关键性事件。
比如,妻子想要丈夫去晒衣服,而丈夫懒得动,妻子这一刻很容易情绪爆发,觉得丈夫不顾家、不心疼自己,顷刻间所有的委屈都涌上心头,产生一种所有付出都不值得的感觉,这时她对丈夫、对婚姻的评分就会降低。
像这类小事发生多了,妻子对丈夫和婚姻的评分就会一点点降低,最终她就会对婚姻彻底失望,然后提出离婚。
可以说,孕期和哺乳期,是对婚姻关系的一个考验,它考验的是两个人的情绪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感情问题的能力、解决家庭纠纷的能力等一系列影响夫妻关系的关键性能力;如果夫妻俩本来就缺乏这些能力,感情原本就存在问题,那么在孕期、哺乳期这些问题就会迅速显现并不断被放大,最终演变为导致婚姻破裂的严重问题。
另外,女性孕期和哺乳期除了反射婚姻关系的优劣,也是男人的照妖镜,很多男人在这个时候展现了自己的本性,把原本自私、暴虐、不负责任、懦弱等恶劣品质暴露无遗,正应了网上那句调侃“嫁得是人是鬼,生个孩子就知道了”。
愿你珍惜身边所爱之人,学会爱,付出爱,收获爱。
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孩子法院会判给女方,除非双方协商一致且不伤害孩子、女方有严重疾病、女方由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抚养的,那么孩子可以由父亲抚养。两周岁到八周岁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主要参考平时谁照顾孩子更多,目前随哪方共同生活,其次看双方的经济条件,最后看双方学历、户口等其他因素综合做出判断。如果是北京地区,孩子满六周岁法官就会参考孩子的意见。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归属法官主要看孩子的意见,孩子表明愿意跟谁共同生活,法院一般就会将抚养权判给谁。
针对本案例,如果双方都要求婚后生育孩子的抚养权,因为男方是初婚,且二人只有这一个孩子,或者男方存在生育困难,而女方初婚已经有一个孩子的话,法官会出于公平原则,在不损害孩子利益的情况下,判决孩子由父亲抚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最高法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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