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因所在地区的法律和具体情况而异。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在婚前,妻子从丈夫那里借钱,那么这笔钱是她个人的债务,除非另有协议。
在婚后,夫妻之间的财务通常是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妻子在婚后还了这笔债务,这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如果夫妻之间有约定或协议,这个问题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特殊或您有更具体的问题,请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或律师,以了解更准确的法律规定。
曾经以为备胎是个很遥远的概念,这辈子和自己无关,可是自从认识了娇娇,我发现自己彻底陷入了无法自拔的泥潭。我们通过亲戚介绍认识,她活泼灵动的性格深深吸引了我。有了初次见面之后,我便对她展开了疯狂的追求。好像平生做事情从来没有如此认真过,可是她总是含糊其辞,不答应也不拒绝,搞得我一点脾气也没有。
尽管如此,我仍不放弃,毕竟追女孩子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慢慢感化才是。娇娇只有25岁,比我小2岁,她那大大咧咧的性格特别招人喜欢,用朋友的话形容我就是,我不是在找对象,是在找一个能降服得住我的小妖婆。爱情让人迷惘,我也心甘情愿成为娇娇的“手下败将”。
一天晚上,娇娇主动打电话约我出去吃饭。我很诧异,同她交往了这两个月,每次都是我死皮烂脸的请她出来吃饭,这次她如此主动,我兴奋不已,暗想我们之间的关系终于破冰了。我做足了充分的准备,还特意为她买了一大束鲜花,可是,饭桌上她一副满腹心事的样子,总是自顾自的喝酒,好像并不理会我的存在。
“娇娇,你有什么烦心事吗?说出来,我帮你想想办法。”我尝试着劝她。
“你们男人没一个好东西!”娇娇恶狠狠的说了这么一句。
我心里咯噔一下,听出来这话里有话,什么叫我们男人?没等我追问,娇娇就说出了心事。原来,在认识我之前她就一直谈着恋爱,男朋友是她的大学同学,两个人相恋4年,感情一直不错。这次她和男朋友闹了矛盾才主动约我出来解闷。
听完这些,别提我有多伤心了,可我还是疑惑的问她:“既然你谈着恋爱,为什么还要相亲?”
“要不是碍于妈妈同事的面子,我才不会相亲。”娇娇之后还向我诉苦,说她妈妈不赞成她和男友的交往,嫌弃男友家庭条件不好。
我不知道是该庆幸还是该安慰她,看着她不断地灌着啤酒,我拦住了她,最终还是劝她想开些。那次,我把有些醉意的娇娇送回了家,她妈妈见到我的时候,很热情的寒暄,问我是不是她同事上次给娇娇介绍的对象。我礼貌性的点头,内心却有些慌乱,从她那热情的态度上,我意识到她对我还是有好感的。
事后,我理性的考虑过这个问题,既然娇娇的妈妈主动委托同事把女儿介绍个我认识,肯定也了解我的家庭,对我这个人也没有异议。在老人眼里,我们俩才是门当户对的一对,可是,她妈妈或许还不知道,我只是她们家的备胎女婿……
自从知道了娇娇的感情经历后,我有些患得患失,直到朋友提醒我,既然喜欢娇娇,只要她一天没嫁人,鹿死谁手都是未知数,何不拼一把,反正有“岳母大人”在后面支持,我们俩有七八成的希望。我鼓起勇气,准备放手一搏,却在不久后的一天听娇娇说,她怀孕了,是她男朋友的孩子。
我又纠结起来,满脸微笑的安慰她别心烦,未来的日子会慢慢好起来的。果然,7天以后,娇娇告诉我,妈妈终于同意她们结婚了。我握着手机,手有些不自主的发抖,尽管很伤心,还是笑呵呵的祝福她。
几句简单的寒暄后,娇娇扭捏的求我帮她最后一次,希望我借给她8万块钱,她为了和男朋友结婚,骗妈妈说男朋友准备这几天在城市买房,可是男朋友家里拿不出那么多钱,所以……
听着娇娇无助的声音,我沉默了片刻,最后告诉她容我考虑下,明天给她答复。那一天,我彻夜未眠,一个人坐在客厅里喝了很多酒。我想不明白,自己现在有车有房,生活无忧,却得不到自己喜欢的女孩。而那个穷小子一无所有,却深得娇娇的欢心,难道这就是所谓的爱情?
胡思乱想了一夜后,我仍然不知道该不该借给她钱。我这个窝囊的备胎,到底是自私的不管她,还是大爱无疆的慷慨一回呢?
您好,在婚前借的钱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没有用于婚后生活,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婚姻关系的缔结必须领取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只能作为一种仪式宣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其借的钱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并且没有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婚前的个人财产属于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前债务不需要女方承担,即另一方没有偿还的法定义务,除非另一方自愿偿还。
婚前一方通过借款等方式购置的财产,婚后该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婚前一方借款买房,婚后房屋为夫妻二人共有,该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2、婚前一方所负债务,但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的;3、婚前一方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但是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的;4、婚前一方所负债务,婚后用于履行法定义务的。例如,履行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夫妻扶助义务等;5、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__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应当返还所欠的债务,二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不会因为婚姻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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