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证不代表结婚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是中国的一种法律文书。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但是,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已下发通知,规定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依据民政部2015年10月23日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规定:要求全国各婚姻登记机关不再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专家表示,结婚证、离婚证是国家出具并加盖国徽的法律证明,具有证明公民婚姻状况的法律效力。政府应加强对公民信息的收集、整合,建立查询平台,而不是让公民再去开具其他证明。
《通知》下发前已与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协商,并正式发文征求意见,“上述部委并未提出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对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此证明无不同意见”。这就是说,这些部门都不再要求使用婚姻证明,而是只要结婚证、离婚证即可。民政部发言人陈日发指出:“由其他部门出具证明来证明当事人自己的婚姻状况,不仅不利于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法律精神的培养,也混淆了社会和政府的责任界限,增加了群众的负担。”
因此,你可依据以上民政部《通知》规定酌情解决!
2、3、4、以上详细解答了结婚证明的问题,此3条就可忽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要求,经与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协商,现就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民政部关于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民函〔2013〕183号)确定的各项任务。省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大资金、人力投入,不断完善本省(区、市)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快纸质历史数据补录工作进度,为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核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记录情况提供有力支撑。
三、做好政策落实和宣传工作。各地要从转变政府职能、方便群众办事创业和坚持依法行政的角度,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使此项简政放权的工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办事窗口(大厅)公告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多种渠道特别是微信、微博、互联网等新媒体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开具首套房证明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产权市场管理处产权产籍档案馆进行办理。办理流程需要经过预约号、查询、缴费、盖章四个步骤。
一、开首套房证明流程
1、预约号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夫妻之间谁到场拿谁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预约;查询以家庭为单位,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需本人到场,不能代办,代办时需持委托《公证书》);
(2)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查询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男方(含单身)原件、复印件一份,女方(含单身)原件、复印件一份;
(2)户口簿:男方(含单身)主页和本人页的原件、复印件一份,女方(含单身)主页和本人页原件、复印件一份;
(3)集体户的需开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有未成年小孩的需户口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结婚证的原件、复印件一份;
(5)单身(丧偶、离婚、未婚)需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单身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查询以家庭为单位,夫妻之间可以代办,其他人不可以代办,夫妻双方来一人就可以办理。在查询后进行缴费盖章即可办好。
办理《婚育证明》的公民,到村(居)民委员会开具介绍信,然后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办理。
一、办理资料: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申请人照片
二、办理流程:
1、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经村(居)委会审核盖章。
2、携带身份证、两张小二寸近期本人照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到计生办办理《婚育证明》。
3、《婚育证明》为免费发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
1、申请人未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2、已婚育龄人员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政策外生育未处理完毕的;
3、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关于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是指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当事人婚育状态的证明文件。已婚已育的文件样式和未婚未育的大致一样,都要有名字,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分类
未婚未育
婚育证明
兹有我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属未婚无违法生育,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某地计生办(公章)
年月日
已婚已育
婚育证明 兹有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于某年某月某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于某年某月某日政策内生育第一胎男孩(女孩),现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为宫内避孕节育器(或工具或药具),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现无子女,望给予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卡。
公示十天无异议,特此证明。
某地计生办(公章) 年 月 日
资料来源::婚育证明
调取婚姻档案证明,是当事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的,也就是当事人备齐资料后去当地的民政局调取。需要调取婚姻档案的,当事人可以带是婚姻证、个人身份证明等的材料到结婚时的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相应的结婚档案。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果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结婚档案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其办理调取结婚档案,当然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都是要去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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