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求婚习俗,世界各地的求婚习俗都有哪些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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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地的求婚习俗不难理解,就是不同国家的求婚习俗。中国有五十六个民族,五十六个民族的求婚习俗都存在很多种,更何况世界的其他国家。想必很多人都是非常的想要了解世界各地求婚习俗的,那么到底世界各地的求婚习俗都有哪些内容呢?

世界不同的国家都有自己的礼仪,比如说有些国家是喜欢见面有碰鼻礼,贴脸礼等等。而世界的不同国家的求婚习俗都是存在差异的,,那么世界各地求婚习俗大家都知道哪些呢?下面就来说一说一些国家的求婚习俗是怎样的。

一:英国,在英国的约克市,男子想要找伴侣还是比较容易的,因为适龄结婚的女子都会穿上红黄绿三种颜色的衣服,三种颜色就像是交通灯一样的意思。红灯代表对于男子没有感觉,黄灯代表交往试试,绿灯则代表同意。这样的求婚习俗是不是特别的有趣味呢?

 二:刚果,刚果的男子向女子求婚是非常有意思的,男子会将一只烤熟的鸟送给女子,告诉女子这是自己亲手所打来的鸟。女子的回礼则是一个玉米棒子,并说这是我亲手种出来的。

 三:墨西哥,墨西哥的男子如果说爱上了一个女子,他就需要聘请乐队到女子的窗下来演奏小夜曲求婚,当然自己若是会演奏的话更加分,这在影视剧中是有看到过的,一般都是唱到天亮如果说女子没有回应的话,女子回应就可以演奏结束。

 四:南美洲,南美洲大都是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在马怀安族,大多数是女子向男子求婚,女子中意哪一个男子就可以在男子田里劳动的时候下田帮助男子干活,如果说男子没有离开的话就是代表男子同意女子。

 看到这里大家是不是觉得世界各地求婚习俗很有趣呢?其实要说求婚习俗最多的还是中国,中国古代人就非常的重视求婚,而中国人即便是非常的喜欢西方的婚礼形式,但是依然的保留着对于老祖宗的求婚习俗的传承,这足以说明老祖宗留下来的求婚习俗等等都是好东西,是非常有深远的意义的,有无尽的文化价值的。

好吧,楼主你这不算啥。我跟那个罗国的杰哈茂尔他娃密瑞雅结婚,是先狂加竞技大会,然后把礼物送给他,好感到5时我才点那个最热情的追求者,然后扣,扣到3,之后她给我发信封,我把所有诗歌都学了挨个往过念。同时给杰哈茂尔喂了起码20个罗军(做任务),也做了做其他任务,与他的关系到了20+,之后等两个人的关系都是30+后我才求婚,这中间把我累的呀,烧个村都有拜访**的任务,结果是15000+的彩礼,我嘞个去,烧了仨村方才完成,然后,就成功了。所以说,楼主你是要么在等等,要么果断放弃,追别人。给你个建议,诺德的都挺容易的,我最高是40天在诺德结婚的。

那种把我们嫁给老外的女性都说成是另有目的的人,显然是受传统性别歧视的影响,忽视了当今中国女性的独立性看了网上很多的文章和评论,我也在反思,当初我为什么嫁给他我老公是挪威人挪威是个很不起眼的小国家在我认识我老公之前,对挪威的了解仅仅在于海盗和寒冷而且我是一个较保守的人,并不前卫,也不时髦对于大学时,周围人的异国恋和异国婚姻从来都抱有怀疑态度(在国内我是学外语的)在那个ICQ,OICQ刚刚流行的时断,我对网恋和网友见面也很不屑可是谁又会想到呢,我的老公竟然是个老外,而且我们是不折不扣的网恋,但我一直觉得我们很幸运,因为网恋成功的例子太少了,而且还有那么多的负面报道我们是在ICQ上认识的,第一次聊天我们聊得很尽兴,以致于他忘记了去上班之后,我就我们讨论的一个问题给他写了封信,他很快给我回了信就这样,在我们认识到结婚的两年时间里,互相写信EMAIL成了我们每天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不管是出差,还是旅游不可否认,我们一开始对对方挺有好感的,但是恋爱和结婚毕竟是很现实的事,我们在认识的开始阶段都没有往这方面想,而是把对方当成是笔友,一位知己当时我是大四,毕业找工作,对人生有很多感悟,正需要有这样一个倾诉对象,而一个远在天涯的人,更是可以无话不谈而且当时我在感情上遇到挫折,发现原来男朋友一直在欺骗我在那个阶段,我发现我的单纯正被社会的复杂一点点吞噬我也曾经想放纵过,我曾经一个星期和四个对我有好感的男性约会,同时我又和男朋友继续来往,因为我下不了决心和他分手但我发现我不是那种可以放纵女孩子我的困惑,我的惆怅只能跟这个能交心的陌生人说 我老公是个很单纯的人(我认识的另外一个嫁给挪威人的北京大姐也是用单纯来形容他的老公也许是因为社会制度的完善和相对平静缺少竞争的社会生活吧),每次听完我的苦恼,他都用那些最简单大家都会说的那些话来鼓励我 但对于我来说,正是这些简单的话语让我找回了我自己,我的单纯和我的人生目标所以我们的交流是从内心的最底处开始的所以当我们第一次在北京机场见面的时候,我觉得眼前这个金发碧眼似乎和我们不一样的人是那么陌生,但又那么熟悉我大学毕业后,去了上海,又一个完全陌生的城市,因为最终找回自己的我,终于结束了那一段不应该的感情,我下定决心去一个新的城市,开始我新的生活我和他还是每天写信,我告诉他每天都发生了什么,我怎样布置我的第一个家,哪个同事对我不好了,也给他讲我的家人和朋友我发现跟他聊天我是那么放松,那么自然, 但我一直没有想过我是爱上他的吗 直到有一天,我病了那个晚上我们是约好要聊天的,但我突然很头痛,而且痛得都忍不了了,于是我给他发了封简短的 EMAIL,说我病了,不能聊天我打的去了医院后来在医院,我在广州的好朋友给我打电话(他也认识我现在的老公),问我是不是病了,我很惊讶,问你怎么知道,他说你挪威的网友很着急,他给你家里打电话,没人接,打你手机,没联系上(在医院急诊部信号不好),所以看见我在网上,就让我想办法联系你我当时很感动,一个人在他乡,病了的时候是那么的脆弱,有个人在这么远的地方关心你,我当时直想哭后来打钓针的时候,他终于打通了我的手机我告诉他没事,照过CT了,头部没问题,只是一个人坐在那里打钓针,看见别的病人都有家人陪,觉得很悲惨,很孤独,想哭,因为不想打电话告诉家人,怕他们担心他说,没有关系,你就想象我在你身边吧"You know, no matter what happened, there is always a shoulder for you to rely on"这句话,是我每次遇到挫折的时候,他都会对我说的话可是那一次,我觉得心里是那么的温暖,内心有一种说不出感觉,是那种很好的感觉,脸上不知不觉会露出一丝笑容,心里甜滋滋的感觉我第一次问我自己,你爱上他的吧,可是这现实吗 后来我给他打电话了,我考虑了很久,很紧张地,电话里是个女性的声音,对方的英语不大好,她只告诉我他不在家他告诉过我他和他前女朋友分手后都是一个人居住的,难道他也是骗我的 可是他骗我什么了,如果骗我,为什么还每天都花时间给我写信,他从来没有要求我什么,倒是他在我毕业的时候寄了份礼物给我,他是那么的真诚,难道我的直觉错了,社会比我想象的更复杂我很纳闷,也有点伤心和失落最后我给他写了一封长长的信,信里,我坦诚地告诉他我对他感觉的变化,和质问他接他电话的女人是谁第二天一早我到公司,习惯性先打开邮箱,果然他的信在哪里,也好长好长他告诉我接他电话的是他妈妈,他妈妈说接到外国人的电话也好奇怪,还问我是谁他也告诉我他早对我有好感了,只是不敢告诉我,因为怕如果我拒绝他,连友谊都会破坏,连朋友都做不了 看了信,心里暖暖的,美美的,甜甜的,我们就这样算是确定了恋爱关系吧!我们还是每天都写信我觉得每天抽一点时间给他写信是每天最重要的一部分他也每天给我讲述他的生活,所以,虽然我们各在天边,但对对方的"行踪"都一清二楚没有那些很壮丽震撼的誓言,我们就在生活的琐粹中平静地分享生活,偶尔的甜言蜜语也会让我陶醉和兴奋我们开始计划第一次见面,我们把时间选在春节,一是我有时间,可以带他去看长城,我们在网上的相识就是从长城开始聊起的,这也算是我们的第一个诺言吧;二是在中国过春节,可以感受中国的传统文化氛围我们约在北京见面我乘坐晚上的列车从上海到的北京,火车上接到他的电话,告诉我他在OSLO的机场了,马上就要搭飞机到中国了,我们都那么渴望见到对方,但又有那么一点紧张我一大半早就到北京首都机场,还傻呼呼去买了束花,迎接他的到来我很快就认出了他,不仅仅是我见过他的照片,而主要是那种感觉,还有我送给他的那条我亲手织的围巾我们站在那里,面对面,都有点害休,真是很微妙的一瞬间,一方面我们已经谈恋爱了,另一方面,我们又是第一次见面最后我说了句,WELCOME TO CHINA,他笑了,过来给了我个拥抱,西方普通礼节的那种拥抱 他比照片上略胖了点,ANYWAY,他本身就不是那种外表很吸引人的那种,但在我眼中,总觉得他很憨厚可爱 在计程车上,我们好久没说话,他一直望着窗外,好奇地望着这个陌生的国家和城市后来他告诉我,其实他想看我,只是很不好意思,不过第一次到中国,跟他以前想象地完全不同,因而也很好奇在北京的头两天,我们交谈不多,主要是我给他介绍北京的名胜我带他看故宫,看天安门,逛庙会直到有个晚上,我们吃完晚饭,在北京的街头漫步,我很紧张地跟他说,我觉得现在我们不象是在谈恋爱,因为你很安静 他想了想,然后牵住了我的手,说现在是谈恋爱了吧 我笑了,他说他想给我留个好印象,他很安静,因为他觉得这是礼貌,对我的尊敬 不过他现在知道了,没有必要,因为我,眼前的我就是网上那个他的"小傻瓜"那个晚上,我们在街上走了好久好久,没有方向的他给我讲了好多好多笑话,第一个是西红柿的,第二个是兔子和熊的,第三个他妹妹小时候的北京的春节是很冷的,但他一直握着我的手,放在他的皮外套兜里,我觉得好暖我们边笑边走,距离越来越近了,大家也越来越自然了,俨然恋爱中的一对 在北京时,我上海的好朋友给我打电话问,他人好不好,有没有照片上那么帅,我只说了一句,跟他在一起,感觉越来越好 后来我们又去了杭州和上海 我也带他见了我的几个好朋友,他们都对他印象很好,觉得很重要的一点,他很真诚,很善良,而且很风趣他们甚至开玩笑地说,如果以后我们分手了,肯定是我不对 他对我的确很照顾,记得在北京看古迹的时候,好多地方都要换鞋,每次要换鞋,他都主动弯下腰,跪在地上给我换好多周围的游人都看着我们,我很不好意思,说不用,不用可他总笑着说,IT IS MY PLEASURE连负责管换鞋的老大爷直跟我说,小姑娘,你男朋友对你真好啊,这个外国小伙子人不错嘛因为他特有礼貌,又老帮人家照相,提东西,一路上好多人都跟我说,你这个洋男朋友人好,憨厚,老实 我听到这些,心里特高兴,特自豪不是因为他是外国人,而是他是一个好人,我当时的直觉没错同时我也希望我爸爸妈妈能听到就好了,因为那个时候,他们还不是很赞同,特别是我妈妈,相当反对的,就怕一点,他是骗我的,网上的东西,怎能信呢第一次来中国,他没有去我老家看我父母 他回国之后,我们除了写信,聊天,还几乎每天都通电话,每次都是他打过来我爸爸妈妈这才开始相信我们是认真的 我们开始计划我们的第二次见面,这次,我们计划他先来中国见我父母,然后我和他一起去挪威看他的国家,也拜访他的父母半年以后,国庆节的时候,他终于见到了我的父母,在我的老家,重庆 我本来担心保守的父母如果有外国人在家会不自然,就给他订了我家附近的一个酒店,可是后来,我父母主动提出来,人家这么老远来看我们,我们怎么好意思让他住酒店,回家里来住吧 在我家里,我父母安排他睡我的卧室,而我睡在父母的卧室外阳台的小床上 我问他会不会觉得这样很奇怪,他笑着说,当然不会,我会尊重他们的安排 我爸爸妈妈和他虽然语言不通,但他和我爸爸手势交流也还不差 有好几个早上,我起床,看见我爸爸在教他做家务事,和擦皮鞋 看他那苯手苯脚的样子,妈妈和我都直想笑 后来他跟我说,他不是家务做得不好,只是东西方的方式不同特别是擦皮鞋,其实他很在行的,以前在部队,这可是必修课只是想到我爸爸这么用心的教他,他也不好意思做得太PROFESSIONAL,免得让我爸爸难堪 和我父母相处一个星期,我爸爸对他的评价是,人老实忠厚,靠得住妈妈虽然嘴上不说什么,其实也默许了,只是不想我以后和他们分离得更远 之后我和他一同去了挪威,在他父母家住了半个月 我很快感受到他家里人的朴实和善良 他带我出海钓鱼, 带我去森林后面的湖泊和他好朋友一起野炊在美丽奇妙的北极光下,他突然向我求婚,没有戒指,没有鲜花,但我答应了,这已经够浪漫了,不是吗(虽然后来戒指和鲜花也在上海结婚的时候补了) 我被挪威的自然风光所吸引,同时也沉浸在爱情的幸福之中,我真的觉得自己很幸福他来中国的第三次,也就是我们在上海注册结婚我一直觉得我很幸运,两个相隔这么远的人,可以相识,相爱,到组成家庭,在以往的社会想都不敢想的可是我们做到了,而且我们很幸福我老是想,要是我们认识的那天,我没有上网,他也正好在上班,又或者我没有加他聊天,那么就没有我们的今天 他也说,我们从最内心的交流开始,最坦白,真诚的对话,让我们其实很了解对方,这比从面对面的相处的开始的恋爱基础要稳固得多和他谈恋爱以后,知道的同事很羡慕我,如果就因为他是外国人,那没什么好羡慕的,他就那么一个人,普普通通的一个人如果有什么好羡慕的,那就是我找到了一个爱我的人,感情上我有了归属 其实我是一个很低调的人, 除了好朋友, 我从不主动跟人说起我的异国恋 第一次带他回老家的时候, 在大街上,我不大情愿牵他的手, 因为怕其他人说三道四 我妈妈很忌讳人家说我们崇洋媚外, 我妈妈是个很保守固执的人 我也不想人家来羡慕我有个洋男朋友,因为在我眼里的确没啥好羡慕的 后来我觉得这样对他很不公平 为什么我要在意别人的感受而这样对待他 如果我自己也因为他的肤色而在公众面前拗拗捏捏, 那我岂不是自己也把他当成了"异类" 他就是一个普通的人,我的爱人 管人家怎么说,牵他的手,我很自豪有时我会想,如果我没有碰到他,也许我会很幸运地找到一个象他一样的中国男孩,恋爱,结婚,生小孩,也很幸福;也许我没有那么幸运,还在感情的边缘地带徘徊可是我找到了他,这就是缘分吧 我没有为了嫁给一个老外而去和一个老外恋爱,结婚一切都是一个缘字 那种如果认为和老外结婚会有很多好处的人,其实大错特错了 不要以为老外很有钱,世界上发达国家也好,第三世界的国家也好,都跟中国一样,有穷有富 在欧洲所谓的中产阶级,顶多也就是有房有车,而存款则根本不多, 而且多数还要付银行的贷款我现在居住在挪威,虽然北欧的福利体制非常完善,生活水平很高,但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都还是在中国好看看网上那些海外学子写的文章,不管是美国,英国,德国,还是澳大利亚,新西兰,都还是觉得中国最好因为我们的根在那里,有属于自己的语言,自己的亲人,朋友,还有世界上最可口的中国菜 我和老公的计划是这两年先多读一点书,为以后能在中国找工作打基础 如果是嫁给老外是为了出国,那我可以说根本没有必要我以前的工作本身就有出国的机会 而且我们现在最想的是回国其次,有的人在网上说,某人某人嫁给老外,婚后老公对她不好我很想问,难道她嫁给中国人,她老公就一定会对她好了 这不是国籍的问题,而是感情的问题,而感情是没有国界的 人,不管是哪里的人,都有共同的地方,都会渴望爱和被爱所以只要是真心相爱,又何必在意对方是哪里人呢 如果你正和一个外国的男孩,女孩谈恋爱,但你又有这样的顾虑,我想对你说,别考虑太多,只考虑一点他(她)对你是不是真心的,这一点就足够了 和我老公谈恋爱,结婚的过程中,我感触很深的是,挪威人,虽然说对性很开放,但男人一旦结婚,或建立起稳定的关系,对婚姻或这种关系是相当认真和忠诚的比如我们结婚前,各在两地时,他老是每天要打个电话,有时我会觉得很没有必要,太花钱,后来来了挪威才知道,这跟他父母影响有很大关系 他爸爸工作的地方离家里开车单程要四个小时,所以他爸爸只有周末才回家三十年来,不管天气如何恶劣,(挪威冬天会经常有暴风雪)他爸爸都会在周末开车回家和妻子团聚在七八十年代,路重修以前,回家的路途还要搭渡轮,有时天气不好,渡船关闭了,他爸爸和汽车就等在暴风雪里而且每天他爸爸都会给妈妈打电话,一直到现在都是这样,有时一天还要打几次我老公在这方面受家庭影响很深 而且在挪威,或北欧,感觉人们在婚姻和感情上,更多考虑的是纯情感的因素,而其他现实的因素不太重要而在竞争很激烈的中国,婚姻要考虑的实际因素太多太多这一点来讲,我又觉得自己很幸运因为在人性都要被金钱所埋没的今天,能够单纯地只考虑爱情而建立一个家庭太不容易了现在我们结婚两年半了,住在挪威,有一个很可爱的儿子我们一直计划以后回中国工作和生活一方面他很热爱中国,很尊重中国的文化,也很喜欢在中国生活,另一方面,他也理解作为独生子女的我,在我父母年老以后,应该按照中国的传统,好好照顾他们 我老公可以说是半个中国人,他可以熟练地使用筷子,偶尔还能炒几个中国小菜(当然也是我这个师傅教导有方),而且他非常尊重中国的文化和传统每次和他的挪威朋友讲到中国,他都给他们讲中国现在的建设是如何如何的好,有时侯碰到有人对中国的认识有误解,他还很较劲地和他们争,以他自己的经历消除他们对中国的误解这一点,我非常自豪 为了以后能在中国找工作,我老公结束了他自己的出租车小公司,而回到学校学习教育学,因为我告诉他在中国外国人最好找的工作就是做外语老师,而我也转学社会学,想以后能把西方福利国家好的经验和体制介绍到中国这两天初到这里的论坛,看到好多姐妹和我一样有美满的涉外婚姻和家庭生活,我很高兴我完全体会得到在她们那叙述着她们幸福的言语之间的甜蜜和知足在这里叙述了我自己生活,很平淡,但真的很幸福希望和我有一样体验的姐妹们来一起分享吧最后祝所有的人都爱情甜蜜,生活美满!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1994年1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下发后,各地政府和民政部门都非常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有的省(市)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布署。北京、上海和山西、河北、江苏、安徽等省(

市),还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婚姻介绍进行了清理整顿。但目前各地进展还不平衡。为进一步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加强婚姻介绍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婚姻介绍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婚姻介绍管理是各级民政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做好婚姻介绍管理工作,有利于保障求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为

民政部门发展婚姻服务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难得的机遇。因此,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切实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

二、要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通知》中明确规定“民政部门要对国内婚姻介绍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这既是对各级民政部门的信任和支持,也是婚姻管理工作面临的新的社会课题。所以,要认真清理社会上的婚姻介绍机构,做到心中有数,边清理边整顿。特别是在清理中,如发现继续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机构,要会同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三、各地于八月底前将婚姻介绍清理整顿情况(婚姻介绍机构数量、类型、经营形式、收费等)及今后婚姻介绍有序管理的意见书面报送民政部社会事务司。1995年5月24日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修正)

(1994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19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根据1999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的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管理,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与此相关的婚姻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禁止任何个人采取欺骗手段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涉外买卖婚姻和其他违法的涉外婚姻活动。

第五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涉外婚姻的主管部门。

外事、侨务、台湾事务、公安、司法行政等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外婚姻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涉外婚姻咨询

第六条 (咨询机构性质)

本市涉外婚姻咨询机构,是提供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

第七条 (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设立涉外婚姻咨询机构。

第八条 (申请设立的条件)

设立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市妇女联合会、市总工会或者团市委以群众团体的名义举办;

(二)有机构章程;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必要的自筹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五)有具备涉外婚姻咨询服务资格的主管人员和咨询员。

第九条 (申请审批程序)

设立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市民政局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颁发《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并报民政部备案;经审批不合格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

第十条 (咨询服务人员资格)

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经市民政局培训考核,取得《涉外婚姻咨询员证》。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涉外婚姻咨询员证》的人员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业务范围)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业务范围由市民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对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要求)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列的群众团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合办涉外婚姻咨询机构。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据实提供涉外婚姻咨询服务。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邀请或者接待以婚姻介绍或者变相婚姻介绍为目的的境外团组在境内活动。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德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 (咨询服务费)

接受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缴付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的标准,由市民政局提出并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除收取咨询服务费外,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人员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

第十四条 (复核和换证)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在《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前1个月到市民政局办理换领新证手续。

未持有效证件的,不得继续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活动。

第三章 结婚

第十五条 (结婚登记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结婚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第十六条 (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第十七条 (婚前健康检查)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十八条 (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结婚证》的通知。

第十九条 (领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离婚后再婚的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的同时,应当将离婚证件交市民政局注销。

第二十条 (撤回申请)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前要求撤回结婚登记申请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撤回结婚登记申请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暂缓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暂缓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二)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手续不满6个月的。

第二十三条 (复婚登记)

离婚的当事人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复婚登记。

市民政局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发给《结婚证》,并注销双方的离婚证件。

第四章 离婚

第二十四条 (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诉讼)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离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居民同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在本市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应当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本市居民同外国人离婚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离婚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正本。

第二十六条 (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领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在领取《离取证》的同时,当事人应当将《结婚证》交市民政局收回。

第二十八条 (不予离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第五章 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九条 (申请出证)

当事人的《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部门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 (委托出证申请)

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当事人不能亲自来本市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代理事项,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审查出证程序)

原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查阅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天内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证明)

市民政局应当根据婚姻登记档案记载,向有正当申请理由的当事人出具其已离婚或者死亡的父母的婚姻登记证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涉外婚姻介绍、咨询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并根据下列情节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不到1年、或者非法介绍不满2对,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或者非法介绍2对以上5对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在3年以上,或者非法介绍6对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对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活动。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四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执法程序)

市民政局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罚没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三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民政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民政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重婚检举)

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知情者应当向市民政局或者检察机关检举揭发。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分)

本市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涉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或者虚假证明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没收,并可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执法要求)

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工作人员,市民政局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或者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办理婚姻登记的,由市民政局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证书印制)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涉外婚姻咨询员证》,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1999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的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第三条合并修改为: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管理,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与此相关的婚姻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涉外婚姻的主管部门。

四、第七条修改为:

本市涉外婚姻咨询机构,是提供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

五、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六、第十八条修改为: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离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居民同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在本市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应当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本市居民同外国人离婚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八、增加一条为第三十条:

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当事人不能亲自来本市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代理事项,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九、增加一条为第三十二条:

市民政局应当根据婚姻登记档案记载,向有正当申请理由的当事人出具其已离婚或者死亡的父母的婚姻登记证明。

十、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增加一条为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并根据下列情节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不到1年,或者非法介绍不满2对,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或者非法介绍2对以上5对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在3年以上,或者非法介绍6对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二、增加一条为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活动。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四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十三、对部分条文的顺序、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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