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志13如何与诸葛亮结婚

三国志13如何与诸葛亮结婚,第1张

三国志13和诸葛亮结婚步骤如下:

1在“个人”栏里面可以看到“配偶”的情况,前提是有好感的话且对方没有配偶。

2看诸葛亮的喜好,记住喜好。

3到诸葛亮所在的城市并帮助他,增加亲近感。购买名品也可以。

4和诸葛亮谈话,进一步增进“亲近感”直到亲近感达“80”

5诸葛亮提出“任务”时,选择“接受委托”。

6和诸葛亮成为“朋友”。

7成为“莫逆之交”。

8关系到“求婚”时,点击“是”。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1994年1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下发后,各地政府和民政部门都非常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有的省(市)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布署。北京、上海和山西、河北、江苏、安徽等省(

市),还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婚姻介绍进行了清理整顿。但目前各地进展还不平衡。为进一步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加强婚姻介绍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婚姻介绍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婚姻介绍管理是各级民政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做好婚姻介绍管理工作,有利于保障求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为

民政部门发展婚姻服务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难得的机遇。因此,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切实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

二、要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通知》中明确规定“民政部门要对国内婚姻介绍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这既是对各级民政部门的信任和支持,也是婚姻管理工作面临的新的社会课题。所以,要认真清理社会上的婚姻介绍机构,做到心中有数,边清理边整顿。特别是在清理中,如发现继续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机构,要会同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三、各地于八月底前将婚姻介绍清理整顿情况(婚姻介绍机构数量、类型、经营形式、收费等)及今后婚姻介绍有序管理的意见书面报送民政部社会事务司。1995年5月24日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修正)

(1994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19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根据1999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的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管理,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与此相关的婚姻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禁止任何个人采取欺骗手段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涉外买卖婚姻和其他违法的涉外婚姻活动。

第五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涉外婚姻的主管部门。

外事、侨务、台湾事务、公安、司法行政等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外婚姻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涉外婚姻咨询

第六条 (咨询机构性质)

本市涉外婚姻咨询机构,是提供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

第七条 (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设立涉外婚姻咨询机构。

第八条 (申请设立的条件)

设立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市妇女联合会、市总工会或者团市委以群众团体的名义举办;

(二)有机构章程;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必要的自筹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五)有具备涉外婚姻咨询服务资格的主管人员和咨询员。

第九条 (申请审批程序)

设立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市民政局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颁发《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并报民政部备案;经审批不合格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

第十条 (咨询服务人员资格)

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经市民政局培训考核,取得《涉外婚姻咨询员证》。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涉外婚姻咨询员证》的人员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业务范围)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业务范围由市民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对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要求)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列的群众团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合办涉外婚姻咨询机构。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据实提供涉外婚姻咨询服务。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邀请或者接待以婚姻介绍或者变相婚姻介绍为目的的境外团组在境内活动。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德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 (咨询服务费)

接受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缴付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的标准,由市民政局提出并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除收取咨询服务费外,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人员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

第十四条 (复核和换证)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在《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前1个月到市民政局办理换领新证手续。

未持有效证件的,不得继续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活动。

第三章 结婚

第十五条 (结婚登记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结婚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第十六条 (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第十七条 (婚前健康检查)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十八条 (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结婚证》的通知。

第十九条 (领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离婚后再婚的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的同时,应当将离婚证件交市民政局注销。

第二十条 (撤回申请)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前要求撤回结婚登记申请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撤回结婚登记申请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暂缓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暂缓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二)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手续不满6个月的。

第二十三条 (复婚登记)

离婚的当事人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复婚登记。

市民政局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发给《结婚证》,并注销双方的离婚证件。

第四章 离婚

第二十四条 (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诉讼)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离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居民同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在本市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应当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本市居民同外国人离婚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离婚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正本。

第二十六条 (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领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在领取《离取证》的同时,当事人应当将《结婚证》交市民政局收回。

第二十八条 (不予离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第五章 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九条 (申请出证)

当事人的《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部门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 (委托出证申请)

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当事人不能亲自来本市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代理事项,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审查出证程序)

原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查阅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天内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证明)

市民政局应当根据婚姻登记档案记载,向有正当申请理由的当事人出具其已离婚或者死亡的父母的婚姻登记证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涉外婚姻介绍、咨询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并根据下列情节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不到1年、或者非法介绍不满2对,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或者非法介绍2对以上5对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在3年以上,或者非法介绍6对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对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活动。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四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执法程序)

市民政局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罚没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三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民政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民政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重婚检举)

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知情者应当向市民政局或者检察机关检举揭发。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分)

本市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涉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或者虚假证明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没收,并可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执法要求)

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工作人员,市民政局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或者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办理婚姻登记的,由市民政局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证书印制)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涉外婚姻咨询员证》,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1999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的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第三条合并修改为: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管理,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与此相关的婚姻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涉外婚姻的主管部门。

四、第七条修改为:

本市涉外婚姻咨询机构,是提供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

五、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六、第十八条修改为: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离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居民同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在本市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应当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本市居民同外国人离婚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八、增加一条为第三十条:

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当事人不能亲自来本市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代理事项,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九、增加一条为第三十二条:

市民政局应当根据婚姻登记档案记载,向有正当申请理由的当事人出具其已离婚或者死亡的父母的婚姻登记证明。

十、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增加一条为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并根据下列情节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不到1年,或者非法介绍不满2对,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或者非法介绍2对以上5对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在3年以上,或者非法介绍6对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二、增加一条为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活动。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四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十三、对部分条文的顺序、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婚姻介绍合同纠纷的处理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较少涉及。此类案件应首先明确其属性,婚姻介绍合同是广义的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但不是雇佣、承揽、委托合同,在法律性质上更符合居间合同的定义,可以认定为一种特殊的居间行为。参照居间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婚介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婚姻介绍人未促成婚姻成立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但婚姻介绍人因婚姻介绍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委托人偿还。

2婚姻介绍合同履行过程中,未促成婚姻成立前,委托人请求解除婚姻介绍合同并退还已经支付的报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婚姻介绍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3婚姻介绍人所介绍的人侵权造成求婚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婚姻介绍人对该人的真实信息未尽调查义务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婚姻介绍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订婚到结婚的流程

订婚到结婚的流程,结婚是男女双方的大事,我们在结婚前需要准备的事情有很多,想要举办让自己充满美好回忆的婚姻就需要无比的用心,订婚到结婚的流程有很多,以下分享订婚到结婚的流程。

订婚到结婚的流程1

提亲定亲到结婚流程表

一、提亲

提亲是什么意思呢?就是男方带着礼物和诚意去女方家说明想娶他家女儿的愿望。这个场合一般是双方父母和新人们。

1、提亲时间一般在早上时间,

2、新人不要插嘴:让大人们自己谈,以表尊重。

3、提亲前:新人服装要整齐,要有礼貌,告诉他们你们打算要结婚了,获得同意后,再确认定亲的日子,询问女方父母亲可以的日期及时间,表示尊重。

4、提亲日期:不用看日子。农历正月、七月不宜提亲。农历双号提亲。有的长辈喜欢有6的日子。

5、提亲人数:最好是双数,6人(不含小孩)。双亲一定要到(或家族的长辈代表或有力人士出席)+准新郎,老一辈的人提亲只要媒人到而以。

二、定亲(订婚)

定亲也就是代表这个婚事定下来了,指女方同意男方的求婚,女方父母也同意娶女儿的要求。然后双方父母张罗好一切事情,准备告诉所有的亲戚朋友来宣布男女方关系。订婚后,两个人就是未婚夫和未婚妻。

1、定亲双方沟通好:交流双方地方习俗,这是对女方父母的尊敬,双方父母商讨完定一下订婚当天流程就可以了。

2、提前半年可以给双方充分的时间准备婚礼,定日子前男方要上女方家要新娘的八字,要到后男方父母要拿着新郎新娘的八字找算命的算日子,及伴郎伴娘所忌属相等。

3、所需物品准备妥当、订婚的礼金要准备。

三、结婚

结婚就代表两家人正式成为一家人了,然后看新人们要举办什么样的婚礼,是中式婚礼还是西式婚礼呢?中式婚礼就要根据大家的当地习俗来了,需要新人们了解下当地的习俗和禁忌,因为每个地方的习俗都有所不同,很多东西都是有差别的,所以就不给大家列。西式婚礼要求到没有那么多,基本婚礼流程都差不多,委托给婚庆公司就可以。

另外结婚之后一般第三天是需要回娘家的,也称为回门,回门的时候新人两个人都必须要回去,回门的时候记住不能空手去哦,会被人说不礼貌。另外回门的时候服装也要整理好,因为回门的时候会有回门宴,回门宴主要是女方邀请女方的亲戚来参加。

订婚到结婚的流程2

订婚流程是怎样

1、男女双方长辈商定订婚事宜,虽然现在是自由恋爱的时代,但在结婚这等终身大事面前,还是需要征求父母长辈的意见与建议,因此在订婚之前需要与双方父母长辈沟通订婚事宜。特别是在思想相对传统的家庭,或者是大家族,订婚是整个家族的大事,必须要跟长辈商议的。

2、聘礼,大部分地方有订婚金饰的说法,如三金或者是五金,这是男方需要提供给女方的订婚礼,包括:金项链、金耳环、金手链等,很多人会说金戒指,其实现代很多订婚已经不需要金戒指了,很大一部分用的都是钻戒。当然除了这些属于男方给到女方的金饰之外,男女双方还需要给对方的长辈准备礼品,这部分现代订婚流程已经没有特别的限制了

3、戒指,在古代的订婚中,男方是需要给女方提供金戒指的,但是随着钻石进入中国,以及人们观念的改变,订婚钻戒越来越受到广大青年男女的喜爱。特别是订婚戒指的寓意,是在选择订婚戒指时最在意的,比如说:唯一印记的戒指因其独特的理念:一生只能买一枚,成为了订婚戒指的首选。意味着当一个人把这枚戒指送给你的时候,你就成为对方的唯一,唯一印记戒指代表着永恒的爱。就像是钻石的意义一样: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

4、订婚的场所也是非常重要的,许多女方的父母都希望男方可以主动到女方家拜访,以表示对女方的尊重。所以一般订婚的场所会选择在女方的家里,同时在家里大家的交谈也相对来说比较亲切,免除了外人的打扰。当然也有选择在外面酒店举办订婚的,这种情况很可能是相对大的家族一起吃饭约定,在选择酒店时一定要照顾到双方家庭的口味区别,以及酒店环境,一定要选择在安静优雅的酒店。

怎么挑选订婚三金

1、要到正规的店铺去买三金,而且记得一定要把发票和国检证书收好,这样如果以后有什么问题还可以找商家的。

2、掂重量:黄金的密度会比银、铜、铅、铝等金属都更大的。黄金放在手上会比白银等其他金属更重的,有沉甸甸的感觉。

3、看色泽:黄金首饰的纯度越高,它的色泽也会越深的,我们通常买的足金颜色是黄中透紫的。

4、听音韵:将金首饰扔在地面上,落地时发出的声音是低闷、厚实、沉重、没有余音的。假黄金则有当当的声响,还有余音。还有就是真黄金掉落到地上的跳动没有假黄金那么剧烈的。

5、试硬度:纯金的硬是比较小的,用手都能将它弯曲。而假黄金是比较坚硬的,所以划痕也是比较模糊的。

6、如果自己在购买时没有把握可以请有经验的熟人带你去挑选黄金饰品的。

订婚首饰有什么要求

现在如今的订婚首饰,已经没有什么具体的要求了。现代女性完全有能力为自己选购喜欢的订婚的首饰,除了女性自己,有的父母也开始为自己的女儿提供一些出嫁的'首饰,以证明自己的家境很不错的,有着希望自己的女儿嫁到男方家的时候不被欺负之意思。

但是女性对订婚戒指上面还是有需要的,一般都要求是钻戒,如果可以是克拉钻石那是最好的,如果男方的条件不是很好的话,最起码也要是30分左右的钻戒。也就是说,现在的订婚也是存在男方赠与女方首饰的习惯的,只是现在选择更多的是不再是黄金,而是钻石了。

1、预算。一定要先确定好自己要买多少到多少钱以内的订婚首饰,然后再去看在预算内的首饰,这样才能选到价格和心里都满意的订婚首饰啦。因为这是很现实的问题,如果你没考虑了预算,就去随便看了,然后看上很漂亮,超喜欢的首饰,却超出预算接受不了,留下的只是落寞和遗憾和不开心,影响订婚的喜悦之情啦。

2、购买场所及品牌。订婚首饰常见的购买场所有:商场专柜、网上购买、找信得过的朋友定做(首先你得有这种熟人),线上线下都有的店对比购买。一般在商场专柜的传统品牌,价格都是会比较高,不过售后也比较方便,质量方面也比较有保证。找信得过的朋友定做,就有点点不靠谱了,质量方面保证不了,也没有售后,朋友间也不好翻脸退换什么的。除非是非常非常信得过的朋友,就可以一试。

订婚到结婚的流程3

一、订婚到结婚的流程

1、女方应备的礼品:

挑礼品礼红包若干,预备甜茶,准备甜汤圆、点心,招待酒席,回赠新郎6件或12件(帽子、领带、衣料、袖扣等),媒人礼若干。

2、 男方应备的礼品:

聘金:又可分为大聘和小聘,应为双数,且用红纸包装妥当。

聘礼:通常男方的聘礼可分为简单的六件礼或隆重的十二件礼,送至女方家。

酒席礼:女家款待男方家所备办的酒席约值多少,而以现款置于礼袋内给付。

媒人礼:男方比女方家稍多。

出发:男方家同赴女方家人数6或10、12人皆可。

3、订婚当天的仪式:

祭祖男方在出发前,首先祭祖,然后上香祭告列祖列宗,请祖先保佑这段姻缘美满幸福。

出发:男方赴女方家的人数应成双数,由男方家之年长亲朋担任,而礼车数一般为六辆车。

纳采:男方纳聘车队到达女方家约100米时,男方须燃放鞭炮,女方也应燃引炮相迎,并由女方兄弟一人替新郎开门,再端洗脸水让新郎洗手、擦手,新郎应回以红包答谢。贡礼官将聘礼交予新娘父兄。

奉甜茶:准新娘在媒人的陪同下,捧甜茶献请前来纳聘的男方亲友。

压茶瓯:甜茶饮毕,准新娘再捧出茶盘收杯子,此时男方来客应将红包与茶杯同置于茶盘上,即俗称“压茶瓯”。

踩圆凳:准新娘由好福气妇人牵出,坐於大厅中一高脚椅上,脚踩一小圆凳,面朝门口,若是招赘,则面朝内。

戴戒指:由新郎取出系有红线的金戒、银戒套在新娘右手中指上,表示永结同心。婆婆亦在此时为新娘戴上项链、耳环之类的见面礼。

燃炮:订婚礼进行至此,可谓大功告成,此时女方应燃鞭炮道贺。

二、领证结婚流程

1、需要的证件复印件:在办结婚证时需要,新郎新娘都需要自己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便利的话还是自己复印为好,民政局也可以复印,但是比较贵。

2、了解户口所在地民政局:男女双方在任一方的户口所在地都可以办理结婚证,确定一个地点和时间都方便的民政局去办结婚证。而且不同的民政局开门办结婚证的时间可能不一样,最好提前了解领结婚证的具体时间要求。

3、领证照片形象准备:毕竟结婚证这么关键的证件,上面的照片我们还是很在意的,所以有必要的话自己整理整理比较好。另外办结婚证需要3张2寸彩色的2人合照,建议当场照即可,以免不符合浪费。

4、确定领证日期:领结婚证可以自行挑选日子,毕竟是大事,别太草率了。举办婚礼的日子一般都是提前订好的,办结婚证可以两人自行决定啦。

小伙伴们是不是看完以后感觉好麻烦呦,那不是结婚是件大事情马虎不得的,这可是结合两大家子的事情,所以各位小伙伴一定要重视呦!

在我们国家的习俗里,结婚是需要经历3个步骤的,分别是提亲到定亲(订婚)再到结婚,那很多新人表示不清楚里面的一些流程,以及很多人经常把提亲和定亲混淆一起,那么接下来本网站就来给大家详细的分享下吧。

提亲定亲到结婚流程表

一、提亲

提亲是什么意思呢?就是男方带着礼物和诚意去女方家说明想娶他家女儿的愿望。这个场合一般是双方父母和新人们。

1提亲时间一般在早上时间,

2新人不要插嘴:让大人们自己谈,以表尊重。

3提亲前:新人服装要整齐,要有礼貌,告诉他们你们打算要结婚了,获得同意后,再确认定亲的日子,询问女方父母亲可以的日期及时间,表示尊重。

4提亲日期:不用看日子。农历正月、七月不宜提亲。农历双号提亲。有的长辈喜欢有6的日子。

5提亲人数:最好是双数,6人(不含小孩)。双亲一定要到(或家族的长辈代表或有力人士出席)+准新郎,老一辈的人提亲只要媒人到而以。

二、定亲(订婚)

定亲也就是代表这个婚事定下来了,指女方同意男方的求婚,女方父母也同意娶女儿的要求。然后双方父母张罗好一切事情,准备告诉所有的亲戚朋友来宣布男女方关系。订婚后,两个人就是未婚夫和未婚妻。

1定亲双方沟通好:交流双方地方习俗,这是对女方父母的尊敬,双方父母商讨完定一下订婚当天流程就可以了。

2提前半年可以给双方充分的时间准备婚礼,定日子前男方要上女方家要新娘的八字,要到后男方父母要拿着新郎新娘的八字找看命的算日子,及伴郎伴娘所忌属相等。

3所需物品准备妥当、订婚的礼金要准备。

三、结婚

结婚就代表两家人正式成为一家人了,然后看新人们要举办什么样的婚礼,是中式婚礼还是西式婚礼呢?中式婚礼就要根据大家的当地习俗来了,需要新人们了解下当地的习俗和禁忌,因为每个地方的习俗都有所不同,很多东西都是有差别的,所以就不给大家列。西式婚礼要求到没有那么多,基本婚礼流程都差不多,委托给婚庆公司就可以。另外结婚之后一般第三天是需要回娘家的,也称为回门,回门的时候新人两个人都必须要回去,回门的时候记住不能空手去哦,会被人说不礼貌。另外回门的时候服装也要整理好,因为回门的时候会有回门宴,回门宴主要是女方邀请女方的亲戚来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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