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签文应是这样的:晨昏全赖佛扶持,须是逢危欲不危。若得贵人相引处,那时财帛亦相随。
此签求婚姻可能让你有点失望了。签文说你的姻缘未到,如想得到姻缘,你需学点佛法,行善积德,并求佛菩萨多多保佑,这样自然化险为安,待你人生中的贵人出现时,自然金钱,财富,姻缘都拥有了。
签文喻意你仍是单身,及贵人暂时未出现,需要静心等待。
恭喜你了,求姻缘应该是上上签吧!琴瑟调和,鸾凤和鸣,都是指男女之事可成。正此时,宜早不宜迟是说你的姻缘已在眼前,现在要好好抓住,不要错过了(关系到了一定程度的可以结婚了)。并且你的姻缘早已注定了,会常常久久,幸福美满。
(当然,这种事情怎么可以全信,否则科学就无用武之地,很多人去求签,就是求个心安)
如果在中国办理,你要有身份证,户口本,对方要有美国方面的婚姻状态证明,证明是未婚人士,双方履行婚姻法规定的条例,到你驻地的涉外婚姻登记处登记,待审批合格发给你们结婚登记证书,结婚手续就算完成了。如果在美国,安装美国法律登记。
签证申请,在美国领事馆要一份相应的家庭团聚签证申请表,按照要求填写,和申请要求的各种证明文件(复印材料)递交,等待领事馆要求补充材料和约见,最后就是获签或者被拒。
附上海市相关规定: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第十八条 (婚前健康检查)
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必须分别到指定的本市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九条 (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结婚证》的通知。
第二十条 (领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离婚后再婚的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的同时,应当将《离婚证》交市民政局注销。
第二十二条 (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暂缓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暂缓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二)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手续不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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