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的四种结婚方式为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都是神圣幸福的结婚方式,通过这四种结婚方式所生的儿子,在有关吠陀的知识上出类拔萃、长命百岁,而由买卖、自主结合、强行绑架和偷盗所结成的另外四中婚姻,则被指责,其生出的儿子,定是凶残的、虚伪的、仇视吠陀和圣法的。那罗陀认为:女子出嫁,应由下列人负责:一、父亲;二、兄长,但要有父亲的授权;三、祖父、四、舅父、五、有能力的母亲;七、如母亲无能力,由其远亲承担。印度婚礼奢华、讲究。出嫁妆、送彩礼、设宴会、接待来客和迎亲队伍等等如同盛大庙会一样,张灯结彩,锣鼓喧天,他们认为花费越大,越光荣体面。
在古代印度的吠陀时期,寡妇是可以改嫁的,没有什么限制和规定。往后,寡妇改嫁逐渐减少,尤其到了公元2世纪以后,寡妇改嫁就开始遭到反对了。大约到公元10世纪以后,情况进一步恶化,尤其到了11世纪,制度的严峻几乎达到了顶峰,寡妇不许改嫁,即使幼年寡妇也不许改嫁。
古代印度的后宫制度自印度文明期(指公元前3000年左右在印度河流域发展的上古文明)就存在了,特别是在丘比塔王朝,一般后宫约有230名宠妾,国王后宫则超过几百人。国王后宫的婢妾大多是大臣的妻妾或是各地方的美女,她们要在后宫待一个月以侍候国王。
印度的初夜权制度:印度孟加拉的土著民族,处女非奉侍了兼祭司的酋长后,不得结婚。而记录中古代的印度王于新婚的三天内不得与新王妃接触,这三天要交给最高的僧侣和王妃共寝。
印度还有一些落后的部落地区,其婚姻关系更为复杂。有些部落盛行一妻多夫制,一个姑娘嫁给某家的兄长,同时也是其他兄弟的妻子。梅加拉亚邦迦洛族盛行舅表兄妹结婚,一个男子可以与姊妹俩同时结婚,在岳父死后还可以娶丈母娘。在喜马拉雅山区印巴停火线附近,有一处被遗忘的雅利安人部落,他们盛行一妻多夫制,处于母系社会的发展阶段。在印度史诗《摩词婆罗多》中也有坚战五兄弟共同娶了黑公主为妻的故事。
[《摩奴法典》]
《摩奴法典》是印度古代的圣典,印度教法中的最有权威的一部法典。该法典在婚姻家庭方面有以下的规定。1、实现种姓内婚制。不同等级种姓间不得通婚,但允许上等种姓男子娶下等种姓女子为妻。这也叫“顺婚”。逆婚之所生子女要降为最低种姓。此法典还规定,种姓从高到低的顺序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种,根据教义不允许最高种姓娶首陀罗之女。2、一夫一妻制只对下级种姓而言,对于最高种姓可以多妻。例如,婆罗门可以有四个妻子、刹帝利可以有三个妻子、吠舍可以有两个妻子、首陀罗只能有一个妻子。3、丈夫在家庭中享有特权。印度教认为子女无德只有欲,所以女子必须服从男子。在家中的地位相当于奴隶。无财产可言。对丈夫“从一而终”,甚至有“焚身殉夫”的称为“苏蒂”的习俗。4、主张童婚法典规定结婚年龄为8岁。为此,在印度,幼夫夭折和幼妻为寡夫的现象也是常见。5、有关遗产和继承方面,因种姓的不同而有区分。例如,婆罗门妇女之子可得4份、刹帝利妇女之子可以得3份、吠舍妇女之子可以得2份、首陀罗妇女之子只能得1份。而且规定,种姓妇女所生之诸子中,长子优先。
《法典》规定:“妇女幼时处在父亲的监护下,青春期处在丈夫的监护下,老年时处在儿子的保护下”,并强调“妇女绝不应任意行动”。双方家长有意向性目标后,首先要由占星师算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看两人是否相克,能否恩爱、白头偕老。如果两人八字相符,就开始谈嫁妆,然后定婚姻。
关于离婚,《摩奴法典》规定:“不妊之妻可在第八年休弃,只生女儿者可以在第十一年被代替。”
在《法典》中,抢夺婚是合法的。印度的抢夺婚曾见于雅利安民族,根据《摩奴法典》,缔结婚约可有八种合法方式,其中一种为“罗刹式”即“杀伤其亲族,摧毁其房屋,将哭喊着的少女从其家强行抢走”,这其实就是后来的一种抢夺婚。根据规定,只有“刹帝利”即种姓武士,才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另一方式“阿修罗”指的就是买卖婚姻。摩奴曾承认“吠舍”和“首陀罗”这两个较低的种姓实行买卖婚姻,但他本人是禁止的。他说:“姑娘的父亲若有知识就不应该接受财物,即使很少;因贪而接受财礼的人就成为‘买奴隶的人’”但是,“仙人式“的结婚方式中,新郎为娶妻向新娘的父亲赠送一头或两头牛的做法却被摩奴及其他法经作者视为合法。他们明确否认这是财礼,但其实这是买卖婚姻的残存方式。
[伊斯兰教对印度婚姻的影响](这段是不是换到后面,即置放入中世纪欧洲阶段?)
大约在八世纪前后,伊斯兰教传入印度后,那以后逐渐对印度的文化和人民的生活发生了重大影响。因为印度教和伊斯兰教两者的教义不同,所追求的不同,所以两个宗教之间的关系一度紧张。当穆斯林统治者利用处于统治者的优势地位并强迫印度教徒改信伊斯兰教时,印度教徒把此作法看成是对本教的侵犯和对社会的压迫,为此,在印度教社会中,婆罗门为保持所谓血统的纯洁和神圣,对婚姻等规定更加严格,从各种方面限制女子的活动范围了。因此,在这个时期,一方面种姓的狭隘性加重了,另一方面妇女们的社会地位进一步下降。由于种姓的发展和“守旧性”和“狭隘性”的加重,使低级种姓的人越半越多地改信伊斯兰教。但是,这种狭隘性产生了另一个作用:促使格比尔、纳那克等人对宗教和社会进行了改革,以缓和印度教和伊斯兰教之间的紧张气氛。
伊斯兰教传入印度后,对种姓制度和婚姻制度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印度教徒为了防止受到伊斯兰教的影响,严格种姓制度,婆罗门为了提高自己的地位不遗余力,但其他一些种姓的抵制,尤其是迦耶斯特、柯帝利种姓以及刹帝利接受了穆斯林统治者的保护。因此,这些种姓的社会地位比以前有了很大提高,其地位仅次于婆罗门。有些刹帝利种姓的人还在穆斯林统治机构中作事、当官,甚至与穆斯林通婚。婆罗门处于伊斯兰教的力量担忧,为了保持种姓制度和种种仪式的完整性,努力限制种姓成员同穆斯林发生联系。婆罗门的严格规定使低级种姓的人深受其害,、摆脱困境许多人改信伊斯兰教,促成了印度教种姓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穆斯林为了达到长期统治印度的目的,加强同印度女子联姻,甚至想同印度教寡妇结婚,遭到了印度教徒的强烈反对。为此印度教徒对婚姻给予了更多的限制:第一,实行童婚。降低女孩的结婚年龄,婚龄下降到8—9岁。第二,在高级和中级种姓中戴面罩的习俗流行起来,尤其避免同穆斯林发生联系,这样,就杜绝了与穆斯林结婚的可能性。第三,对寡妇再婚作了严格规定,大力宣传寡妇为夫殉葬。并把这种做法视为最大的贞节和最高的美德,施以宗教和道德色彩,致使殉葬制蔓延开来。
[印度教下的婚姻陋习]
男尊女卑,古今中外,不乏其例。但印度教却把它淋漓尽致地发挥到了及至。这方面的典范就是印度的嫁妆和殉葬习俗。
殉葬制度又称“萨蒂”,大约最早是从王公逝世时妃嫔殉葬之风发展而来,进而扩大到上流阶层,以后普及于一般妇女。,印度教时代在上层和拉其普特人中,寡妇殉葬的风俗非常盛行,死者若有数妻,则正妻与死夫一起殉葬,其余妻子要单独自焚。此外,为丈夫殉葬有两种形式:一种叫同丈夫一起殉葬,即妻子与死夫尸体一起火化;一种叫模仿殉葬,即妻子与故去丈夫的遗物一起火化。假如丈夫死时,妻子有孕在身,则等她分娩后再同丈夫的遗物殉葬。如丈夫死在异国他乡,他忠诚的妻子闻讯后先用丈夫的鞋接触一下自己的胸口,然后跳入火中自焚。若不殉葬,则被人认为是失去贞节的人。
如果没有勇气殉夫,她的脸上和衣饰上就要加上寡妇的标志,并要比丈夫在世时更加小心地回避任何男性。男子见到了寡妇也要回避,因为寡妇是“不祥之物”,人们甚至认为是妻子的不吉利才造成丈夫的死亡。印度教教义规定,女子一旦和丈夫结合,就是永远的结合,即使丈夫已经死去,也永远不能和他分离,一个女人一生只能结婚一次,寡妇守节至死才能上天。寡妇因为打上不吉祥的烙印,就成为婆家做牛做马的奴仆,在社会上也不再享有一般已婚妇女的各种权利和待遇,她们无权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宗教活动,不能参加婚礼、祝寿等一切喜庆大事,甚至不许修饰仪容,有的寡妇还要把头发剃光。根据印度教的习俗,寡妇还要献身于苦行与节欲的生活;在孟加拉邦,寡妇被禁止吃鱼肉;在安得拉邦,寡妇要吃长斋。
即使生活21世纪,我们依然对当代印度的婚姻倍感神秘,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曾经出现在公元之前史上的的种姓制度、嫁妆规则、一夫多妻、童婚、殉葬,种种陋习居然一路传承到了现代,并且于愈演愈烈。
翻开印度报纸,嫁妆案触目惊心,特别是在北方邦,75%的婚姻问题与嫁妆直接相关。几乎天天都有相关悲剧的报道,有些人命案甚至发生在高学历高职位人群当中。据统计,每年约有9000名印度妇女因为嫁妆达不到婆家要求而丧命,2000年新德里平均每12小时就有一名女子因为嫁妆问题而被活活烧死。女方家长倾家荡产筹集嫁妆,年轻男子明码标价:从20万到1000万卢比(120万卢比相当于2。5万美元)不等,实物包括手提电脑、手机、家庭影院、数码摄像机、微波炉、纯平数码电视、全套珠宝首饰、欧洲蜜月旅行、中型汽车和、一套房子等等,而且价格还呈不断上升趋势。有印度学者甚至认为嫁妆成了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收入再分配调节手段,大量的金钱从女方家长那儿流到了男方的家庭和亲戚手中。
印度在1757年后沦为英国的殖民地,后来开始推行了英国的法律。1831年废止了殉葬制。到1947年独立后,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全国并不统一。各教依据教规行使。1954年颁布了特别婚姻条例,规定同宗教的人或不同宗教的人通婚,以民事登记婚形式或按照条例认可的宗教仪式举行婚礼。1955年,颁布了印度教婚姻,废止种姓家庭制度;1961年颁布《反嫁妆法案》;1978年颁布了禁止童婚补充条例。但现实生活中,法律是很难改变习俗的。例如,有一媒体报道了在1983年5月17日,印度就有1万名儿童的举行了集体结婚;1993年的《印度斯坦时报》还刊登了比哈尔邦一个60多岁的部落酋长先后娶几十个妻子的故事,其中最年轻的一个妻子只有18岁;2006年5月的英国《泰晤士报》报道了当月发生的印度寡妇殉葬事件。这些情况似乎都说明了在婚姻方面,印度仍旧延续着古代的制度,与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不曾并轨。
[印度历史]
目前已知的印度河流域最早的文明是出现在公元前2300-前1750年的哈拉巴文明。后来雅利安人从南俄草原经中亚进入印度河流域,开始了印度的吠陀时代。在公元前1400-前900年是早期吠陀时代,即“梨俱吠陀”;公元前900-前600年是后期吠陀时代——“沙摩吠陀”、“耶柔吠陀”、“阿闼婆吠陀”。
公元前600-前400年进入了印度的列国时代,亦称早期佛教时代,印度文明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东移到恒河流域,佛经之所谓16国。之后,印度经历了摩揭陀在恒河流域的霸权时期。马其顿东征入侵印度河流域之后,印度在公元前324-前187年开创了孔雀王朝时期,著名的阿育王当政期间改奉佛教。在一世纪初,大月氏人的贵霜部落立国,是为贵霜王朝。公元1-5世纪之间的贵霜王朝建都于富楼沙(今巴基斯坦的白沙瓦),成为当时与东汉、罗马、安息并立于世的四大帝国。
[印度的宗教与种姓制度下的婚姻]
印度从古至今最大的特点就是生活的各个领域受到宗教的制约。约公元前7世纪左右,婆罗门教萌生于早期吠陀时代,并成为国教;公元前6世纪前后,佛教产生并迅速发展;6世纪后,在婆罗门教和佛教的基础上,印度教逐渐形成,并延续至今。
种姓制度最早产生于雅利安人,早期吠陀时代种姓以肤色为差异确定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种不同等级的种姓;后期吠陀时代种姓差异进一步加剧,并产生了诸多亚种姓(阇提)与贱民的区别。
婆罗门即僧侣和后期有资格学习婆罗门教义的种姓成员,为第一种姓,地位最高,从事祭祀和文化教育,;刹帝利即武士等,为第二种姓,地位仅次于婆罗门,从事行政管理和打仗;吠舍即平民,为第三种姓,经营商业贸易;第四种姓为首陀罗,地位最低,从事农业及各种体力劳动和手工业等。后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各种姓又派生出许多副种姓。据说这些副种姓全国有3000多种,各种姓都有自己的道德法规和风俗习惯,婆罗门的副种姓中社会地位最高的是库林婆罗门。
除以上四大种姓外,还有一种排除在种姓之外的人,所谓“不可接触的贱民”,又名“哈里真”。他们的社会地位最低,最受歧视,好像被排斥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之外,他们的工作是扫地、打扫厕所、处理动物尸体等。在农村,他们只能居住在村外或某一指定区域,不能和其他种姓的人使用同一口井,无权进庙拜神。
不同种姓有不同的地位和权利,其中婆罗门的权利最大,社会地位最高;首陀罗的地位最低,备受歧视,无权上学读书,没有资格进庙敬神,甚至有些地方的首陀罗不配让高级种姓的人看见自己的面孔。在古代,老远发现有婆罗门种姓的人过来,首陀罗就得赶紧躲在路旁,等着婆罗门过去自己再迈步,不然就要挨打,甚至会被活活打死。在有些地方,首陀罗连身体的影子都不能落在婆罗门种姓的人的身上,否则就会被认为是玷污了高级种姓人的身体而遭到痛打,婆罗门种姓的人回家后要赶快洗澡,以去晦气。
种姓制度对婚姻制度有很大影响,很多婚姻规定十分严格。在古代印度,只许在同种姓内部通婚,同种姓的各副种姓之间可以互相通婚,但是不能和副种姓以外的人通婚。一般允许“顺婚”,即高级种姓的男子可以取低级种姓的女子,但禁止“逆婚”,即较低种姓的男子不能取高种姓的女子,否则高级种姓的人会被开除出种姓之外。
由于“顺婚”的存在,许多低种姓的女子都想“攀高枝”,嫁个高种姓的男子,于是在社会上出现了你争我夺、高价购买新郎的风气,高种姓的男子立在高高的台阶上“俯视”低种姓的女子,索要高额嫁妆,这种婚姻一开始就建立在男女不平等的基础上,而且具有金钱买卖的性质,女方不得不出高额嫁妆以满足男方的需求。一些贪婪的男家,婚后还向女方索取嫁妆与钱财,有的人因得不到满足,竟将儿媳妇活活烧死。
种姓制度几乎成了古代印度社会制度的同义词,它决定了社会生活中人和人的相互关系,男人和女人、丈夫和妻子的婚姻关系。
[吠陀时代的婚姻]
古代印度的文化中有尊重妇女的一面,例如神话传说中有不少女神,史书上也记载着几位备受尊崇的女王,但是思想的主流仍是歧视妇女,也存在着一夫多妻制。在吠陀时代,从《梨俱吠陀》等经书籍的很多记载中可以了解到一夫多妻可能只限于王公贵族,而一夫一妻则被认为是普通的、自然的婚姻形式,《梨俱吠陀》中的赞美诗歌颂的是双马童的成双成对,并对夫妻恩爱做了赞美,阿帕斯坦巴曾经认为:如果做妻子的愿意履行其宗教职责,且生有男孩,那么,丈夫就不应再娶。《摩奴法典》箴言“相互忠贞,白头到老”,所以《梨俱吠陀》时代可能是从一夫多妻到一夫一妻的过度,至少有这方面的偏向。
原配之妻应与丈夫同一种姓,其地位高于其他妻子,其所生的长子地位亦高于其他弟兄。在宗教仪式中,她坐在她坐在丈夫身边,即使无子,也不影响她的地位,丈夫去世后,她可以领养一子。直到今天,尽管印度教不限制一夫多妻,但除非原配不能生养儿子,或患有不治之症,大多数种姓都反对其成员实行一多,男子要想再娶,须得到种姓中的潘查耶特(五人长老会)的同意。佛教也有类似规定,妾在丈夫死后,也以得到丈夫兄弟的赡养。
对于婆罗门来说,原则上只能结一次婚,除非没有子嗣。在婚姻中,娶妻一方总是要高于嫁女一方,娶妻的村庄从来不反过把女子嫁给把女儿嫁给他们的村庄。不论什么时代,最昂贵的婚姻形式为:将女儿嫁给一个婆罗门,还要伴以礼仪性的交付。妇女第一次结婚叫初婚,,男子第一次结婚并有了孩子,叫做主婚,如果再进行其他结合,则叫做副婚。在王族种姓中,一夫多妻相当普遍,尤其是姐妹共嫁一人的情形屡有发生。
直至19世纪初期,这种陋习还很流行。以孟加拉邦为例,可以看出问题的严重。1817年英国人开始统治孟加拉邦时,当时平均每天有两名寡妇殉夫自焚。又据统计,1819年全邦竟有839名寡妇殉夫,仅加尔各答就有544人。
印度自古流行嫁妆习俗,其历史沿革与印度社会的另一陋习—童婚有密切联系。一方面,印度教提倡童婚,认为女子来月经前可以结婚。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古代印度战乱连连,为避免女儿在战争中遭遇不测,人们往往在女孩未成年时早早将她嫁出,这样她就是别人家的人,娘家父母的担子就算是卸下了。因而,8、9岁到14、15岁就结婚的女孩大有人在,嫁妆于是成为婆家将她们养大成人的资金。可见,嫁妆的出现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
除了种姓“顺婚”的原因外,妇女地位低下,是嫁妆问题存在另一个根源。在印度,咒骂男人的话是“但愿你生个女儿”,因为没有比这更糟糕的了。大多数印度女人婚后不工作,只在家操持家务,带孩子,没有经济独立性。嫁妆陋习还与妇女的法律现状相关。由于女性受到歧视,没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女孩不可能向她的兄弟一样继承父母的遗产。因此,在她出嫁的时候,家里往往要给一笔丰厚的嫁妆,从而迫使她丧失继承权。虽然印度早在1956年就通过了关于妇女有继承权的法案,但在残酷的现实使法律几乎成为一纸空文。德里大学一位经济学教授说,只要妇女没有财产所有权,在继承权方面与男子不平等,她们的地位就不会改变。
嫁妆陋习还与妇女的法律现状相关。由于女性受到歧视,没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女孩不可能向她的兄弟一样继承父母的遗产。因此,在她出嫁的时候,家里往往要给一笔丰厚的嫁妆,从而迫使她丧失继承权。虽然印度早在1956年就通过了关于妇女有继承权的法案,但在残酷的现实使法律几乎成为一纸空文。德里大学一位经济学教授说,只要妇女没有财产所有权,在继承权方面与男子不平等,她们的地位就不会改变。
值得一提的是:公元3-4世纪婆罗门教士Vatsyayana,被认为是一位终生禁欲的苦行僧,写出了印度最色情的作品之一《爱经》。作者在书中叙述了怎样求婚,怎样保持良好的婚姻生活,怎样保持忠贞;他赞赏由爱情缔结的婚姻,他在书中告诉女人,怎样才能满足丈夫正常的、全部的性要求,从而使性爱升华,同时男子也应该尽自己所能使女方快乐。
或许这能从另一个角度上说明在为什么在印度一边是大量的文艺作品在歌颂爱情,一边传统习俗在压迫婚姻?同样的表现是:长期起来,作为印度历史与文化上各不相同却又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部落组织、穆斯林世界、印度教世界能够长期共同发展。
不需要。
一般在"六礼"完毕,婚姻成立后,才需要守寡。不过在纳征以后,婚约完全成立,女方不许悔婚。
明律、清律都规定:女家悔约者,主婚人笞五十,女归本夫,再许他人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女家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约再聘者同罪,仍须娶前女;后聘听其别嫁,不追财礼。
中国古籍《礼记》和《仪礼》都对此有所论述。《礼记》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男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筳几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敬慎重正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另据《仪礼》载:“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由此可见,这传统婚俗始创于西周时期。一般认为,此婚俗于秦朝已经定下,其后用于汉朝。
西周始创聘婚制的"六礼"程序,同时也是聘婚制的内容。"六礼"在《周礼》、《礼记》、《仪礼》中均有记载。"六礼"实际是奴隶主阶级规定的礼,起着法的作用,后来被封建统治者所承袭,经过加工,或载于礼,或定于法,使之适合封建宗法秩序的需要。
纳采,即男方家请媒人到女方家提亲,女方家答应议婚之后,男方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请求女方家收下,故称为"纳"。
问名,男方家纳采之后,请媒人问女方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卜于祖庙,占其吉凶,卜的吉兆之后,再往下进行。
纳吉,男方家问名之后,已经卜的吉兆,男方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征,也叫纳币,纳吉之后,男方家以五匹黑布,两张鹿皮作为聘礼送给女方家,即后来的订婚礼。
请期,纳征之后,男方家选择良辰吉日作为婚期,备礼去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新朗亲迎至女方家迎娶。
在旧中国,迎亲之后,还要履行"成妻之仪"和"成妇之仪"。"成妻之仪"即为婚礼,形成夫妻关系;"成妇之仪"即拜夫家族先,取的媳妇的地位,这时。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
"六礼"是维护宗法统治的需要。宗法以婚姻家族为核心,所以婚礼被当作"礼之本"。 婚姻由媒人串联,父母包办。正如《礼记o昏义》所说,结婚的目的在于"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婚姻是两个宗族之间的娶妇嫁女。"六礼"程序就是父母包办子女婚姻的程序。"成妻之仪"后新媳妇只是男方的妻子,"成妇之仪"完毕,新媳妇才成为男方宗族的媳妇。 从结婚的目的和成妇仪式看,"六礼"维护宗法统治秩序的作用非常明显。
"六礼"要求等级森严的定式。"六礼"是古代婚礼的总称。具体分为帝王、太子、王公、品官的婚礼、士婚礼、庶民婚礼等。等级不同,要求不同,特别是聘财的多寡不同。每种等级用何种仪式,说什么话,用什么东西作聘礼,喜宴每桌用多少菜,鼓乐人、彩灯各用多少,皆有等级,不得逾越。
"六礼"贯穿着男尊女卑的思想制度。妇从夫居,是随父权制出现的,形成于私有制确立之时。"六礼"就是男娶女嫁的方法。嫁为将女送往夫家,娶为男到女家娶妇。整个过程是男主女从,男尊女卑。
"六礼"充满鬼神迷信色彩。纳采用雁(后世改为用鹅),据说含有阴从阳之意;问名是向神求得吉兆;请期亲迎要选择良辰吉日等等。迷信在六礼中几乎无处不在,如此才认为是"天作之合"。
"六礼"是私有制在婚姻上的必然结果。聘娶婚把妻子当作丈夫的私有财产。这是私有制的必然结果。正如鲁迅所说:"私有制度的社会,本来把女人当作私产,当作商品。""男人是私有主的时候,女人自身也不过是男人的所有品。"这一点集中反映在纳征这道程序上。征,成也,交聘财而后婚成。按封建法律,纳征之后,女子再许他人就要负法律责任。
在我国封建社会,定婚须有婚书或私约。婚书或婚约即许婚之书。私约是指明知男方有老、幼、残、养、庶之情,女家却情愿缔结婚姻。男女不经父母之命,自行约婚,这种私约,封建立法是不承认的。
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婚约的存在等于婚姻关系的成立。如果终止或解除婚约关系,必须由男方家出具离婚书或休书。悔婚违约,另许另聘,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下面我们会专门谈悔婚的法律后果问题。
婚约时包办婚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强调守约,是礼法的要求,同时也反映了"言必信,行必果"这一传统。
西周之时,出现管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叫做媒氏。《周礼 地官 媒氏》:"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义上,皆书年月日焉;令男三十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万民之判"是指万民的结婚,"判妻"是指离婚。所以古代媒氏掌管结婚、立婚的登记事宜。结婚除在媒氏处登记外,还必须经过私媒。但私媒并非都是良媒,哪些为贪取媒金谎话连篇,两面讨好的媒人,自古便受到人们的厌恶。
按封建法律,凡嫁娶违律,媒人知情,也要惩治,媒人不得媒合非法婚姻,隐瞒男女残疾,违例索要"谢媒钱"。但贪图钱财、吃喝的媒人,总是设法逃避法律的要求。
我国古代婚制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婚姻不自主,而由父母包办。包办婚姻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已出现。据说尧舜之时结婚就已经是必告父母。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一夫一妻制,进一步发展了古代的习惯,确定父母之命为结婚的首要条件。
清律总结为:"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载:“是时卓王孙有女文君,新寡。”先秦时代,寡妇改嫁,极其普遍。
《诗经-小雅》有“不思旧姻,求尔新特”的诗句,可见当时寡妇再嫁,合乎时俗。
虽然秦始皇出巡天下广作刻石,倡表贞节,汉帝也有赐贞妇顺女帛,以倡守寡者。
隋文帝令“九品以上妻五品以上妾、夫亡不得改嫁”,但国家也设“媒官”,专事鳏男寡女再婚事宜,并分给当事人土地房屋,以便安家。(见《管子-入国篇》)两汉皇后、公主皆可改嫁。
唐代更为开明,《新唐书》载李唐公主更嫁者20余人,其中三嫁者4人。
宋代程朱理学出现之前,无论是皇室、官宦,还是百姓,寡妇改嫁也属正常,而程颐、朱熹的理学兴起将儒学礼教、秦皇石刻、烈女节妇观竭力灌输至民间,加之宋王室推波助澜,用舆论道德倡导守寡,寡妇再嫁遂成为耻事。“妇人贞洁从一而终也”(《易-恒》)。程颐更宣扬:“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他认为寡妇改嫁是失节,男子娶改嫁女,亦为失节。明代和清代是程朱理学泛滥毒害最重的朝代。
明太祖洪武元年诏:“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明正德年间又对守贞烈女立贞烈碑。帝王并督令巡官每年上报贞节烈女事例,大行表彰“长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乌头袢楔,照耀井闾”。此举煽动了女性的虚荣与家族荣耀欲望。节妇烈女竞相涌现。有夫亡陪死的,有未婚夫亡而终身守寡的,有守寡期间体肤或小脚被男人见投河的,有撞见男人生殖器或被男人调戏、侮辱自缢的。烈女碑林立,贞节牌坊四起,《明史》中仅节烈传记即不下万余。
《清实录》记载,仅康熙五十五年皇帝就亲自褒奖“拒奸殒命”9名“烈女”。雍正年间,更是下诏各地,在偏僻山乡,贫寒之家,加意搜罗“贞节烈女”。同治之后,各地又兴办“贞节祠”,鼓动妇女守寡持节。族人尤其从己利出发,“以家有贞女烈妇为荣,愚民遂有搭台死节之事。女有不愿,家人便诟骂辱之,甚至有鞭挞使从者”。寡妇再嫁低人一等,亲友鄙视,族人视为败坏门风。社会风气亦然,不守寡的女人不得走正门,要躲躲闪闪地行走,否则要被小孩讥笑唾弃。被封建礼教毒害至深的守寡者,如果其父母、兄弟、乡邻劝其改嫁,或豪强、富家逼迫再嫁;不仅坚决拒绝,且有的毁容,断指乃至自杀。“守寡”不仅剥夺了女性享受家庭温暖的愿望,损害了妇女独立人格和做人的尊严,而且压抑了无数年轻女性的正当性要求,是极其残酷的封建性风俗。
《志异续编》载一年少守寡者的苦衷:“每于人静后,即熄灯火,以百钱散抛地上,一一俯身捡拾,一钱不得,终不就枕,及检齐后,神倦力乏,始就寝,则晏然矣”。极生动地描绘了一位守寡60年的女性压抑性欲的“诀窍”。但就是这残酷的“守寡”,在明清两代却成为天经地义的社会规范。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劝守寡女“守寡”的书文充塞民间,如西汉刘向的《列女传》,东汉班昭的《女诫》,都强调:“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西晋裴氏所作《女史箴》主张:“妇德尚柔,含章贞洁,婉淑慎,正位居室。”
唐代宋氏姊妹所编《女论语》开篇便言:“立身之洁,惟务清贞。清则身洁,贞则身荣。”明代有女教书数册,而清代则更繁多,尤以王柏臬著《女诫》、《女论语》、《内训》和《女范捷录》组成的《女四书》影响最大。
直到辛亥革命后仁人志士才纷纷撰文揭露封建道德的虚伪与残忍,提倡寡妇改嫁(见贞操)。民国与苏区则制定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了《婚姻法》 ,是妇女婚姻自主的法律依据。封建的“守寡”习俗逐渐被取缔。
“唐代墓志中有关妇女守寡的记载,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即结婚不久就守寡;结婚10余年(约30岁)儿女还年幼时守寡;四五十岁开始的中年守寡以及守寡长达40-50年等多种情形。”《唐代墓志汇编》、《续编》的3000余墓志中,再婚和改嫁的妇女仅仅只有10例,而明确记载坚守贞节者就达到264例。由此可以看出,唐代守寡妇女相当多,这个历史事实不容忽视!
通过对墓志中记载的事例分析发现,这些妇女的丈夫并非都是年轻而夭亡,恰恰相反,大多是寿终正寝。年轻妇女守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丈夫比妻子年龄普遍大得多”,形成了老夫少妻的婚姻模式。在老夫少妻模式下,年轻女子在丈夫死后,便守着一份或多或少的资产,抚养子女,维持生计。
不同年龄的妇女,其进入寡居生活的心态是很不一样的,也很难一概而论,尽管墓志中都极力描述寡妇的哀戚之容,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守寡的妇女要从此“摒绝人事”,素面朝天,清心寡欲,苟度余生。丧偶之后,寡妇在坚守贞节的同时,还要履行作为母亲的职责,抚养遗孤,做到所谓“妇典母范”,这也是当时社会对她们的要求。
为了清心寡欲,求助于佛教是大多数寡居妇女们的共同选择。妇女年纪轻轻就空守闺房,承受着生活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既要抚养儿女、侍奉公婆、操持家务,还得忍受漫长的孤寂。在这种状态下,佛教的虚空世界就成为其精神上的寄托。
聘书: 订亲之书,是男女双方正式缔结婚约;纳吉﹝过文定﹞时用。
礼书: 过礼之书,是礼物清单,当中详列礼物种类及数量;纳徵﹝过大礼﹞时用。
迎亲书: 即迎娶新娘之书。结婚当日﹝亲迎﹞接新娘过门时用。
“纳采”为六礼之首。《礼记昏义》日“:纳采者,谓采择之礼,故昏礼下达,纳采用雁也。”清人秦蕙田解释说:“将欲与彼合婚姻,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许之,乃后使人纳其采择之礼。”意为男家向女家求婚,由媒妁代为转达。女家同意后,再收纳男家送来议婚的礼物。纳采礼物用“雁”。
《仪礼士昏礼》“昏礼有六,五礼用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是也。”至 于何故用“雁”?《仪礼士昏礼》者认为“:用雁为贽者,取其顺阴阳往来者。”
《白虎通嫁娶篇》则曰:“用雁者,取其随时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逾越也。又婚礼贽不用死雉,故用雁也。”
彭大翼《山北方白雁,深秋乃堂肆考》云“:《古今诗话》:来,来霜降,谓之霜信。”
郎瑛《七修类稿》却认为“:雁,诸书止言知时鸟也。行有先后。故以之执贽,以之纳采。”
另外,《艺文类聚》一书中还从其他角度解释用雁之因“:雁,候阴阳,待时乃举,冬南夏北,贵有其所。”
问名有两种,一为名字之名即女子出生三月时所命之名。二为名号之名,即以姓氏为名之类。至于男子之问名,在纳采时先已通报,故问名只问女名而不及男者。问名礼物仍用雁。礼序为“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如初礼”。
“纳吉”和“纳征”,这两项礼目往往并在一起进行。这是订婚的主要手续,宁波人对此称作“文定”,宁海人称“下定”,也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金,一般都使用实物和代金。宁波习俗按女方当事人年纪为依据,一岁用老酒一担,以16岁计,送酒16担。约合48块银元的聘金。有些地方也用稻谷计算的,每岁一担稻谷,价值与老酒差不多。这一礼目中双方都用红绿描金书帖,也叫“龙凤书帖”。帖上写的都是一些吉利话,但有一定的程式,男方写“素仰壶范,久钦四德,千金一诺,光生蓬壁”;女方回帖则写:“一枝幸附,三生契合,七襄愧极,九如庆祝”等话。“请吉日将迎亲,谓成礼也”。
即近代意义上的择日《礼仪士昏礼》云“: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男家通过卜问神灵,确定了娶亲吉日后,即派人告之女家,征求女家的意见。亲迎为六礼最后一道程序,即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新娘。
亲迎意义有二:一则表现由从妻居制向从夫居制转变以后,母系风俗的传承。男子亲自去女家迎接新娘,表现出对女子的尊重。但同时,它也含有从夫居这一婚制的到来是不可扭转的事实,表现出男子要求从夫居的强烈愿望。
先秦时代,人们对亲迎十分重视,自天子以至庶人多行此礼“。文定厥祥,亲迎于渭。”是为周文王卜得吉兆,纳征定婚后,亲迎太姒于渭水之滨。“韩侯迎止,于蹶之里,百辆彭彭,八鸾锵锵”。是为诸侯亲迎的隆重场面。反之,若不通过亲迎之礼而成婚,则被认为不合礼制,会受到世人讥讽。
故班固说孔子作《春秋》是寓褒贬,“讥不亲迎”,在当时,亲迎被看成是夫妻关系是否完全确立的基本依据。凡未亲迎而夫死,女可以改嫁。然而一旦举行了亲迎之礼后而夫死,按礼俗规定,新妇就只能认命“,从一而终”了。
六礼已毕,只意味着完成了成妻之礼,还须在次日完成“谒舅姑”,即成妇之礼;若公婆已故,则于三月后至家庙参拜公婆神位,称“庙见”。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婚姻程序,虽几经变迁,但基本上没有脱离六礼的范围,在唐律、明律中都有类似的规定。这种婚姻程序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一种风俗习惯和民族特色传统文化。古代成婚的年龄,各朝代并不相同。
春秋时期,男子20加冠,女子16及笄,即可结婚;又谓“男30而娶,女20而嫁”,是为不失时。《汉书·惠帝纪》中就明文记载:“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五算”就是罚她缴纳五倍的赋税。其实,中国古代早婚的现象也很严重,宋代曾有“凡男年15,女年13,并听婚嫁”的规定。
《后汉书·班昭传》中就记载:班昭“年十有四,执箕帚于曹氏”。《汉书·上官皇后传》中甚至有“月余遂立为皇后,年甫六岁”的记载。但一般都是在20岁前后。
古时男家去女家迎亲时,均在夜间。《仪礼·士昏礼》谓:“昏礼下达。”郑玄注曰:“士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而名焉。阳往而阴来,日入三商为昏。”并且,“主人爵弁、 裳、缁 ,从者毕玄端,乘墨车,从车二乘,执烛前马”。亦即迎亲的人均穿黑衣,车马也用黑色。此俗与后世以白天迎亲、穿红色服饰的婚俗,迥然不同。
自唐代开始,始将迎亲的时间改为早晨。据唐·段成式的《酉阳杂俎》记载:“礼,婚礼必用昏,以其阳往而阴来也。今行礼于晓。”晓即拂晓。此后相沿至今。
古代对刚入门新妇的姿态也很有讲究。据《吕氏春秋》记载:“惠子出,白圭告人曰:‘人有新娶妇者,妇至,宜安矜烟视媚行。’”所谓“安矜烟视媚行”,尚秉和注曰:“安矜烟视媚行,形容新妇之状态,可谓入微矣。然可意会,难以言诠。安者,从容;矜者,谨慎;烟视者,眼波流动不直睨;媚行者,动止羞缩柔媚安徐也。是皆新妇初入门之状态,反是则失身份。”
汉代结婚时,均以青布幔搭成帐篷,用以举行交拜之礼。《世说新语·假谲》篇记载:“魏武少时,尝与袁绍好为游侠。观人新婚,因潜入主人园中,夜叫呼云:‘有偷儿贼!’青庐中人皆出观。魏武乃入,抽刃劫新妇。”这种在青庐中成婚的习俗,一直沿续到清代,蒲松龄的《聊斋志异》中就多处提到。
史料记载,两汉之际,已经有了贺婚的习俗和新婚之夜听房的习俗。据《汉书·宣帝纪》记载:“五凤二年诏曰:‘夫婚姻之礼,人伦之大者也。酒食之会,所以行礼乐也。今郡国二千石或擅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贺召,由是废乡党之礼,令民无所乐,非所以导民也。”汉宣帝这一诏书的目的,就在于提倡老百姓在婚礼上设酒宴庆贺。
据《汉书·袁隗妻传》记载:袁隗与妻子进入洞房后,夫妻俩在说悄悄话:
隗又曰:“弟先兄举,世以为笑。令处姊未适,先行可乎?”对曰:“妾姊高行殊邈,未遭良匹,不似鄙薄,苟然而已。”又问曰:“南郡君学穷道奥,文为词宗,而所在之职,辄以货财为损,何邪?”对曰:“孔子大圣,不免武叔之毁;子路至贤,犹有伯寮之 。家君获此,固其宜耳。”隗默然不能屈。帐外听者为惭。可证汉代已有听房的习俗。
另外,古代婚俗中与后世不同的一个习俗是:古代妇女都不忌讳再嫁,并且从周朝至北宋一直如此。据《礼·檀弓》记载:孔子的儿子伯鱼死后,“其妻嫁于卫”又载:“子思之母死于卫,赴于子思,子思哭于庙。门人至曰:‘庶氏之母死,何为哭于孔氏之庙乎?’子思曰:‘吾过矣!吾过矣!’乃哭于他室。”可见,圣人后代的子妇也不免于再嫁。而魏晋、唐宋时名门之女再嫁之事,也屡见不鲜。
《三国志·吴志·步夫人传》中记载:步夫人“生二女,长曰鲁班,字大虎,前配周瑜子循,后配全琮;少曰鲁育,字小虎,前配朱据,后配刘纂。”尚秉和《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引《随园随笔》谓:“唐时公主再嫁者二十三,三嫁者四。”并且,当时不论是前夫见到后夫,或是后夫见到前夫,均不用回避。
宋代诗人陆游与前妻唐琬离婚后,有一次游沈园,巧遇唐琬及其后夫赵士程,唐、赵还将酒菜送给陆游,结果感动得陆游当场在墙上写了一篇《钗头凤》词。(事见《癸辛杂识》)可见,唐宋时妇女改嫁还是很正常的事情。直到明清时期,妇女改嫁方为礼教所不容,因此有了守节、牌坊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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