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如果 出车祸了 ,和车主是否有责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司机是车主的雇员。这种情况下,因雇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车祸的,司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责任应当由车主承担。 2、司机系因租用、借用等关系而驾驶机动车。这种情况下,出车祸与车主是否有关系,根据车主是否有过错,分为两种情形: (1)车主无过错。这种情况是指司机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以及车主没有指使司机违章驾驶,发生车祸的,车主不承担责任。“发生 交通事故 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车主有过错,即指车主将车辆交由没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或者指使司机违章驾驶,这种情况下,根据车主的过错程度,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朋友为免费接送,则双方为好意施惠关系,搭乘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给予适当补偿。
所谓好意施惠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好意施惠一般为免费,无其他利益交换的无偿施惠行为,是行为人出于善意的行为。比如免费搭乘,请人吃饭,帮忙照顾老人孩子等等。
好意施惠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乐善好施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且大量的发生。助人为乐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应当在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上得到鼓励和肯定。
本案中,接送人如免费且无附加条件接送搭乘人,则搭乘人和朋友之间为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中的帮忙行为,是一种情谊的表达,不具有法律上的效果意思,正常情况下不会产生法律责任。但若在好意施惠关系中发生意外伤害事件的,且施惠人和受惠人均无过错的,则可以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本案中,接送人作为朋友义务帮助搭乘人,当车祸发生,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搭乘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基于公平原则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故搭乘人应给予朋友一定的补偿。
义务帮忙出车祸责任划分如下:
1、无偿帮忙出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是由被帮工人承担;
2、但是如果帮工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此时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该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则由交警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帮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有哪些
1、帮工人是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2、帮工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如果交通事故不存在侵权第三人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存在侵权第三人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5、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6、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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