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不会有刑事责任,因为您没有碰到病人,没有实施人身伤害行为。
但是,可能会有民事赔偿责任,就是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理由在于,您们吵架,对某人构成了精神刺激,导致某人发病,您们吵架和某人发病,存在了因果关系,所以,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精神病人尤其是发作期,如果控制不住和别人吵架很容易使矛盾升级,导致严重后果。但是精神病人发作期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不是精神病人不能和别人吵架,应该反过来,是“别人不能和精神病人吵架”。
我在住院期间,经常听到很多病人说医院和医生太坑人,当然我也和病友、朋友们也做过类试抱怨和探讨,有些年龄大的叔叔阿姨更是出现了和医生争吵的尴尬局面,弄得大家都不好看!
医生和病人争吵
我最近的一段住院经历,让我知道了出现这种问题主要原因,简单用一句话概括就是: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
任何医生他们的职业就是看病救人,他们做出的任何的决定都是从你的安全、健康角度来考虑,他们会用上一切设备,哪怕有一点作用,他们也会用上,他们不会考虑你的经济状况,即使考虑也是从让你早一点康复,不用再受第二次痛苦考虑的!
病人就不一样了,他们必须考虑自己的经济问题,特别是像我这种来自农村的病人们。
由于出发点不同,导致医生和病人看问题不在同一频道,难免出现病人认为医生不近人情、不让出院、医院太黑的说法和看法。
说到底其实就是经济水平达不到,一些来着农村老乡们,来到市里大医院看病,每天几百甚至上千元的治疗费,这样的消费相对于他们每天幸幸苦苦在工地的200左右的收入,的确是天文数字,再加上有部分医院不能走医保,让他们看病更加不容易!
我住院期间,同屋有位大爷,来自农村,没法走医保,全自费,3天在医院花去2万元,第四天就急着出院,其实他的做法正是很多农村老乡的做法!
什么时候才能到大城市看病没有这种感觉?什么时候才能让农民到大城市看病更方便?何时医保能全国化?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因此,要撤销该行政处罚,须证明女人发案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如果正常则不能撤销,反之,则可以申请撤销。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对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有双方的询问笔录,也就是如你所说的事实方面双方是否有争议。如果对方承认是故意挑逗加害人,则无相关的治安处罚,但是对于民事赔偿责任,为适当赔偿。 其次,对于是否由公安派出所给予刑事或者治安处罚,是依据已确认的事实来判断的,你方如果主张加害人是偏执性精神病人,那么公安机关会就加害人进行司法精神鉴定来确认。 第三,既然没有严重到涉嫌刑事犯罪,那么建议你们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和解,必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要承担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本人自有财产承担。 祝福!
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
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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