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反感演唱会现场求婚的行为,有以下几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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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理解观众的感受:在演唱会现场求婚,可能会打扰到其他观众,因为他们可能会因为这个突然的举动而分心。有些观众可能会觉得这是一次浪漫的经历,而有些观众可能会觉得这很烦人。
2 尊重演唱会的气氛:演唱会通常是为了欣赏音乐和表演而设立的,而不是为了求婚。在这种场合求婚可能会破坏现场的氛围,让其他观众无法充分享受演出。
3 考虑安全问题:在演唱会现场求婚,可能会导致安全隐患。观众在观看演出时通常会站起来,如果求婚者突然离开座位,可能会导致其他观众摔倒。
要在演唱会现场以不打扰别人的方式求婚,可以尝试以下方法:
1 提前与演出组织者沟通:了解他们是否允许求婚,并询问有关如何在现场求婚的建议。有些演唱会组织者可能会提供特殊的求婚区域,或者建议在演出结束后进行求婚。
2 使用LED灯或荧光棒:在演唱会现场,使用LED灯或荧光棒可以创建特殊的图案或文字。这样,你可以在不打扰其他观众的情况下表达你的感情。
3 利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通过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播放求婚视频或音乐,可以在不打扰其他观众的情况下表达你的感情。
4 与演出嘉宾合作:如果你的求婚对象是某位演出嘉宾,可以提前与他们沟通,看看他们是否愿意在演出过程中为你的求婚提供支持。
5 安排在演唱会结束后的庆祝活动:在演唱会结束后,组织一个小型的庆祝活动,例如烧烤、跳舞或观看**。在这种轻松的环境中求婚,可以减少对其他观众的干扰。
总之,在演唱会现场求婚需要考虑到观众的感受和安全问题。通过采取一些适当的措施,你可以在不打扰其他人的情况下表达你的感情。
这个问题的重点不是在于向明星求婚犯不犯法,而是在于骚扰艺人,妨碍艺人的工作。
在2020年的6月7日的晚上,湖南卫视的助农直播中,在热巴正在讲解助农产品的时候,一个男子突然冲上舞台,拍了下热巴的手臂,然后掏出戒指向热巴求婚,但是汪涵的反应也是很迅速的,立马抓住了这名男子的手,并圆场说:“你可以下单,请我们现场的工作人员把这位朋友请下去,并教他怎么下单。”紧接着这件事就上了微博热搜,迪丽热巴的粉丝也是非常的担心,并感慨道:“幸亏汪涵老师和其他主持人的反应速度快”、“还好有一群男主持”。在6月8日时,这名扰乱湖南卫视直播的男子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接下来,有网友扒出这名男子是个“惯犯”,不仅向热巴求过婚,之前还向王珞丹也求过婚,而且居然用的还是同一枚戒指,这就不得不引起网友的重视了,因为这并不是正常的粉丝行为,而是赤裸裸的骚扰。首先在节目直播时,这名男子既不是嘉宾也不是工作人员,却混了进来向热巴求婚,破坏了直播的进行和现场的秩序,而且在此前这名男子不仅向王珞丹求过婚,还在机场骚扰过热巴,摆明了不是粉丝,而是骚扰女明星的变态,试问被他骚扰过的女明星的心理阴影面积?而迪丽热巴还得继续管理好表情,说:“感受到了粉丝的热情。”
但这次事件也不得引起我们的反思,现场的安保没有做好,这名男子明明是个“惯犯”,却还是混进了现场,并成功地冲向了舞台。而这背后却有个更大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那就是艺人作为公众人物难道就应该被人骚扰窥探隐私吗?这样的事件已经不仅发生了一起,之前有“神仙姐姐”刘亦菲在路演宣传时被一名男子扑倒在了地上、在发布会上一名赤裸上身的男子冲上去抱韩雪。而且这些事情并不单单发生在女明星身上,有些男明星也遭遇了这样的问题,歌手薛之谦被女粉丝强吻、杨坤被女粉丝蹲守家门。试想,如果有一个陌生男子突然冲出来向你求婚、你被人强吻强抱、蹲守家门,这难道不是一件很可怕的事吗?
明星虽然是公众人物,但是也是有隐私的,而且这种骚扰严重地侵犯了艺人的人身安全,如果安保和经纪公司不做好防护工作,那么这样的事情难免再次发生,也希望各位粉丝理智追星,不要对明星的私生活穷追不舍。
(源自网络,侵权即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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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拍了他人视频,未经他人同意发抖音犯法。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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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了他人视频,未经他人同意发抖音犯法。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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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法律分析:手机随便录别人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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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是侵权行为。
2、未经允许严格意义上就是偷拍,即便公众场合,法律拟制为个人隐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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