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备法官袍。
二、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
(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
(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
三、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
(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
(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
四、法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外的其他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其他人员在任何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
五、暂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可以不穿着法官袍,具体办法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
六、法官袍应当妥善保管,保持整洁。
是的
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
(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
(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
第三条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
(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
(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
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是维护法治尊严,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要。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长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饰等。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着审判制服。
第四条审判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条着装换季日期视各地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统一要求。
第六条着短袖夏服时,浅月白色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七条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色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八条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第九条法袍的穿着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着规定》执行。
第十条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开庭审判必须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亦应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与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高度为第一纽扣与第二纽扣之间二分之一处。
法袍在制作时法徽已绣好,不再单独佩戴。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场合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会议及大型集会时均应佩戴小法徽。
为增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进一步树立法官公正审判形象,现就法官袍穿着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备法官袍。
第二条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
(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
(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
第三条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
(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
(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
第四条法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外的其他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其他人员在任何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
第五条暂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可以不穿着法官袍,具体办法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六条法官袍应当妥善保管,保持整洁。
第七条有关法官袍穿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备法官袍。
第二条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
(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
(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
第三条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
(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
(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
第四条法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外的其他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其他人员在任何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
第五条暂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可以不穿着法官袍,具体办法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六条法官袍应当妥善保管,保持整洁。
第七条有关法官袍穿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院曾出台过这样的规定:上班时间禁止男同志留胡须、蓄长发;着花衬衣、半截裤等。禁止女同志染彩色手指甲、浓妆艳抹、佩戴过多首饰以及着无领无袖衫、超短裙、吊带装等服饰。这些规定无疑是规范法官仪表形象的,要求法官仪表端庄,衣着朴素大方。
现实生活中,法院配给法官的服饰,却与要求大相径庭。我国有一个俗语:有衣没帽不够一套。目前,法官只有衣服,没有帽子。而且清一色的小西服。这样就给法官带来了难题:不许男同志留胡须、蓄长发。那如果这个法官长一个葛优、陈佩斯的头怎么办难道就要下岗了其二,清一色的小西服固然好。但是,遇到冬天,法官在屋内有暖气也可以。大山深处的法庭,法官在冰天雪地里如何着装执行公务在一个,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就要有中国特色的法官服装相匹配。法官服饰,应该体现中国文化的特色。并不见得,带“西”就好。
近几年来,我国大地方出现寒冷天气。由于法官没有棉衣,许多法官在外执行任务时,被冻病。有左倾者还认为,法官没有着装,不是在执行公务,出现了问题,应当处罚法官。笔者,是北方人。昨日严寒,当事人都穿的棉衣等到现场。我们法官身穿西服,在寒风下执行公务,冻的直哆嗦,手就无法那起笔纸和工具。事后,有的就直接到医院了。这样的仪表,确实是给当事人“温暖”了。笔者,事后戏言:法官守清贫、耐寂寞,应当改写为法官守清贫、耐严寒。
据《词源》注释“仪表”二字的意思为:“立本以示人谓之仪,也叫表。转为法则,标准、榜样。”《管子•形势解》写道:“法度者,万民之仪表也。”《汉书玄帝纪》写道:“河间王良丧太后三年,为宗室仪表。”对此,后人在作注时专门指出:“仪表者,言为礼仪之表率”。本意为“立木以示人”,进而引申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以及在待人接物方面的榜样和表率作用。 仪表端庄、穿着得体、举止文明,是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官作为一种社会职业,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承担义务,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责。而仪表端庄、装束得体的要求恰恰出于法官的职业性质。要求法官着装规范、得体,一是由于法官职业庄重严肃;二是由于法官代表国家履行职务,也是国家权力的象征。三是由于作为人民法官,形象和言谈举止无不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本身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如果穿着花哨,仪表不整,必然会损坏人民法官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如果法官乱着衣装、歪戴帽子接待当事人,就很容易毁损人民法院的威望和声誉。
因此,笔者认为,有两点建议:第一,我们应当结合中国的特色,设计中国式的法官服装和配饰。比如,采取古今结合式的服饰,但必须要有头巾、帽子类。第二、根据所处的地区不同,四季服装的配发,应当结合四季的特点发配。北方应当有防寒的法官服饰,以防不测。而且法官也能够在严冬季节里,到农村去做当代的马锡五。
法院领带的使用方法:
法院的制式领带有两种,分别是红色和蓝色。红色审判专用制式领带一般用于重大会议、集体活动等场合;蓝色审判专用制式领带一般用于审判、执行等公务场合(着法袍开庭除外)。
佩戴领带不仅可以展现法院人的着装,更能凸显法院人成熟稳重的气质与个性,散发出法院人独特的魅力。
领带作为法院人制服的一部分,显得含蓄而缜密,在彰显出法院人的自身魅力的同时,又突出了法律人职业素养。
在审判或执行时佩戴蓝色领带,在保证严肃的同时,凸显出专业能力,形象上也更加精神百倍。
在有重大会议或集体活动时佩戴红色领带,庄重严肃又可增加一份亲和感。
领带是上装领部的服饰件,系在衬衫领子上并在胸前打结,广义上包括领结。它通常与西服搭配使用,是人们(特别是男士们)结婚以及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服饰品。
在社交礼仪中,穿西装应系领带,长度以到皮带扣处为宜,如果穿马甲或毛衣时,领带应放在它们后面,领带夹一般夹在衬衫的第四五个钮扣之间。
穿正规西服时,系上一条漂亮的领带,既美观大方,又给人以典雅庄重之感。然而,象征文明的领带,却是从不文明中演变而来的。
最早的领带,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那时的战士胸前都系着领巾,那是用来擦拭战刀的擦刀布,在战斗时把战刀往领巾上一拖,可以擦掉上面的血。因此,现代的领带大多用条纹型的花纹,起源在于此。
法律分析:法官、法警制服是审判机关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穿着的标志式统一制服。
法律依据:《干警着装规范》 第五条 在上班、开庭审理案件、执行公务、集体出席会议及外出参加其他与职务相关的公务活动时,法官、法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着法官服或者法警服。着装时应当遵守以下几点:(一)着法官制服、法警服时注意警容风纪、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和衬衣下摆外露,不准佩戴任何首饰;(二)着春秋制服时应搭配白衬衫、佩戴依赖(红色领带),着法官制服开庭或执行公务时佩戴大徽章,着春秋西装时,应将徽章佩戴在西服左领尖对应中间位置,其他时间佩戴小徽章,位置与前同;(三)不得将不同季节的法官服、警服与便装混穿;(四)着制服时穿黑色制式皮鞋,佩戴配发的皮带;(五)在审判大楼上班(开庭审理案件除外),着装时应同时佩戴上岗证;
(六)着装换季日分别为:1、夏装时间为5月1日至9月30日2、春秋、冬装时间为10月1日至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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