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哪里人

张扣扣哪里人,第1张

张扣扣,陕西汉中人。

张扣扣出生于陕西汉中王坪村,一家人靠种地为生,他的父亲张福如十分勤劳,包了许多亩地,用心耕耘,每到收获的季节,也能够赚到一些钱。

为母亲报仇后,张扣扣主动投案自首,同时他做的事情也被各大媒体报道,引发了热议,很多人都对张扣扣的行为大加赞赏,认为他是个孝子,为母亲报仇并没有什么错,一些人也认为张扣扣触犯了法律,应该受到惩罚。

亲眼目睹母亲惨死

张扣扣听说母亲在跟人打架立刻赶回了家里,可是父亲不在家,他和姐姐两个小孩,力气不够,反而被王家三兄弟甩到了一边,只能在一旁喊着“别打了!别打了!”

张扣扣觉得这么下去,不是办法,他必须要去找人帮忙,于是,他飞奔到自家的地里,找正在干农活的父亲,让他赶紧回家。

等到父子二人赶到家的时候,汪秀萍已经倒在了地上,脸上和额头上全是血,而王正军拿着一根木棒站在旁边,张扣扣马上趴到了母亲的身边,大声苦喊着“妈妈”。

张扣扣案件的思考和感悟,每一个社会性的事件,也许就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力量

不出所料,张扣扣最后还是被执行死刑。确实不是所有事都能够合理合情得以善终的。

二十多年了,仇恨的种子依然没有消解,也许这种结果是他想要的。只有欲望而无行为就会产生瘟疫。这是哪个哲学家说的记不得了。把憋在心中的一口气狠狠吐出来,张扣扣案例分析:也是人活一口气的现实体现。

每一个社会性的事件,也许就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力量。无论从法制的角度还是敬畏的角度,告诫一些人做事不能太绝,当弱小的个体无力抗争时,用生命力量来最后一击,也会石破惊天的。

对于生无眷恋的人来说,死对他们没有震慑力,反而是一种解脱和渴望。法律只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后防线。

在我们的文化里,死常常是一种诅咒,恨到极点,就企图从肉体上消灭对方。死也是一种失败,不得好死”,成了百姓骂人最常用的攻击性语言。谁又能保证自己长命百岁,晚年无病无灾不死呢。

其实还有一种比死更残酷的惩罚,就是让他思想彻底死了,没有任何念想,肉体还苟且活着。 所以,送壮汉上路”,其实更是一种让人荡气回肠的选择。

从20多年前的张母被害,到2018年的王家父子三人被杀,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仇恨,就这样成为两起命案,看的人很沉重,很痛心,很闷。

首先来说,张家损失可谓巨大。张福如20年前没有了老伴,这又失去了儿子,何况儿子还未结婚成家,按农村的说法,老张家这是绝后了,的确让人同情和怜悯。但是张家的问题还是不容忽视的,比如张父说凶手还活着,这是个冤案,老二才是杀人凶手,我不服……”这一句话,足可以把儿子张扣扣所谓的复仇义举”推进万劫不复的深渊。既然你们不认可20多年的那个判决,认定了老二,为何又杀了那无辜的父子三人呢?特别是王父和老大,根本没动手,中国人常说冤有头,债有主”,那么张扣扣的此举算什么?再说王家老三吧,按张家的说法,这个老三你们既然早就认定他是被王家拿来顶缸的,何必复仇时也拿他来顶缸呢?

好吧,再退一步,张家父子之间没有交流,张扣扣不了解情况,不知道谁是杀母凶手,那张扣扣苦心经营的复仇”还有意义吗?张扣扣算不算滥杀无辜?他又算哪门子英雄呢?难道仅仅因为他们是弟兄?是父子?他们就统统该死?

从张父的答记者问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失去母亲的张扣扣,很少得到父亲的关爱,更别提良好的教育了。作为张家的独根独苗,张父和张姐是不希望扣扣去复仇的,因为这样的代价太大,但又没及时和扣扣沟通,而是在多年的种种不顺”中加深了仇恨,并把这一切不幸全部归结于王家。

可是扣扣的母亲汪某当年如果没死,追着往别人脸上吐口水,大家又会如何评价这个张妈妈呢?人生如棋,一着下错,满盘皆输。

其次,我们来看看王家。老二说了一句痛定思痛的后悔话:这个事,没有赢家”。人生没有如果,老二以前也没这觉悟,好男不跟女斗”,老二如果记得这句话,当年的那个矛盾也许就不会升级了吧?一切因老二开始,一切又是老二来终结,这对老二来说,实在是个深痛而又悔之不及的教训。

冤家宜解不宜结。老王家父子四人,年富力强,在农村来讲,一般都是强势家族,俗称惹不起”,遇到了汪氏,确是个例外。舆论的风起,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王家的势力看起来比张家大太多,这种力量对比的不平衡,人们习惯的弱势心理不无推动。因为每个庄上都有那么几个大户,人丁兴旺,有时候讲理有时候不讲理,反正膀大腰圆,横几下也是有的,只不过有的人忍了,有的人没忍,于是就诞生了那句江湖名言:出来混的,总要还的”!皮锤大了就是爷”的思想,在目前的农村不无反应,而法治教育、公理教育显然没落实到位,大家认为的那个公平没有得到。明知不对而拍手称快,这种现象的一定量存在,戾气就会越积越多。

最后,公权力的行使。诚然,在此案中,并没有发现公权力滥用的情形,网友们也不必选择性视听,但笔者还是要针对社会上存在的一定数量的司法不公现象说一句:

作为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和人民执行法律公权,一定要公平公正,依法办事,所办之案更要经得起质疑,对得起良心,不枉不纵,才能树立公信力,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党和国家的重托,切实担负起人间正义”的铁扁担职责,守好老百姓寻求公道的最后防线,也是血案减少的重要一环。

如然,善莫大焉!

张扣扣案件已盖棺定论,但他的案件却引起人们的深思。小时候,我居住在农村,父母都忠厚老实,受尽村人欺凌。在我家屋后,有一邻居,家有兄弟三人,仗着兄弟人多,经常欺凌村人,做一些偷鸡摸狗的勾当。一次,他家在我家厨房后面建一猪圈,根本就不打招呼,强行建成。我那时很小,父亲又到外面去打工了,母亲跟他们理论,他们根本不听。猪圈建成,猪粪四溢,臭味熏天,苍蝇横飞,我家根本无法吃饭。父亲回来后,很生气,找他家理论,他家还拿锹,木棒等欧打父亲。当时我就有复仇的心理,后来幸亏奶奶不停劝告我们,后来我努力上学,屁得比他家强,他家又对我爸恭恭敬敬。报仇应采取更好的办法,不能走极端,视法律为儿戏。愿社会少点恃强凌弱,多些关爱。

这是一个典型的社会悲剧,可以发生在中华社会的任何朝代,一个人,一个社会,一个民族在正常情况下都要心存善念,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不必要的悲剧的发生。

看问题要客观全面,张,王两家开始的时候也都是正常的社会分子,谁也不想到今天的结局,如果说张家母亲泉下有知,也会悔不当初,如果当初能心存善念,不撒泼任性,,哪怕稍稍理性一点,也不会到今天这个最坏的地步,何况原来两家的关系是不错——应该是很好的,。王家老三失手致人死命,判刑七年也不能说法律不公。(案发时还不满18)

关键是后来,大家都没有心存善念,都没有退一步,放一着,舒缓矛盾,换位思考,才造成今天这个最坏的结局,这也是全社会要痛定思痛的,冤冤相报何时了,和谐社会很重要,但愿今后悲剧不要再有续集。

两败俱伤,都不是赢家。

警示和教育是双面的,叫(教)人不效仿,就要一开始出现了问题,处理的人要公平公正,要好好安抚被伤害多的一方,而不是这么多年,从一个小孩长成大人,还当过军人,心里依然是那没有化解的仇恨。

我想到温州有一个很好的组织,在问题发生后,首先就是组织几方来协调处理问题,于情于理于法于双方的现实解决问题,而不是谁有本事就向着谁,而更更多的是向弱势的一方倾斜。

没有人愿意生出问题,可能就是生长,来自父母的遗传,也或者自身的各种…………,既然这样发生了,参与调解的人们就应该从各个方面去解决问题。法律是生冷的,而调解是温情的。

1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而中国目前的法律尤其牛逼,它是塑造社会秩序的工具。旧有的一切公序良俗,一旦不符合法律就要被重新塑造,还活在旧时代的人就等着被继续恶心吧。而那些放弃自己旧有的道德,拥抱新的罪与罚观念的人,会看到他们的世界变得越来越好。

2在法律的世界里,逃罪是唯一的道德。所有想要捍卫自己信念的人,一定要记住,任何事情在做之前,先要把罪逃脱。

这个案例值得政法系统和教育系统和广大民众好好体会什么是社会治理。自古以来,人类在追求安定生存环境的过程中,慢慢地形成了社会群居关系,这种关系由于物质交往获得的不平衡致使社会出现了阶级,有了争夺,有了不平等,从而造成矛盾。这个案例往大的讲,是人类文明进化还过程中的污点,往小的说,这是一个小的社会群体缺失人文关怀,治理混乱的极端体现。很多事情从单个事件来看是不完整的,要把事件放到这个事情发生的场景里来分析,做系统的比较和处理,并加以总结升华到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治理范围来对待。

张扣扣案件的社会反思,反思有以下几点:

1,做人做事要留余地,不可太绝,仇恨的种子一旦种下便会结出凶残的苦果。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私力复仇还是出于什么目的,触犯法律就要接受制裁。

3,公正的判罚可以减少私力复仇。

至于对张扣扣案的理解,我们这些局外人恐怕看到的也只是皮毛,每个人可能都会得出不同的看法。

不说别的,张扣扣的父亲在儿子死后拒绝把骨灰接回来。张父的行为也很难按照正常逻辑来解释。

不过,我们不是当事人,也很难理解张父的真实想法,下面我们通过张父的角度来看看张扣扣案。

按照我们的认识,人死为大,既然张扣扣死了,张父把骨灰接回来入土为安也算是对死去的妻子和儿子一个交代。可是他却选择了不要儿子骨灰,称是因为不服气。

这位此前在本案中很少出现的老人,倒底是有苦衷还是想用这种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呢? 在潇湘晨报的采访对话中可以看出,张父称其之所以不要骨灰盒是不服气,表示抗议。

当然,这个想法我们很难理解,作为张扣扣的父亲,如果真的认为孩子冤,那才更应该把骨灰接回来吧,拿骨灰撒气,真的可以表现出骨气来吗?

就像有些网友说的,当年案发时,妻子被人家打死,作为家里顶梁柱的张父也没有显出多么强烈的骨气。二十多年后,张扣扣犯下血案,张父又在哪里呢?

我们来看几个细节:

1,张扣扣案发案发当晚张父不见了,后来在采访中他承认是自己跑了。他称不跑不行,怕被报复,只是没敢回来。 这样看来,张父也不是多么有骨气的人啊,最起码没有他儿子有骨气。

2,谈起当年妻子被打死一事,张父也是不满,他称当年是对方家的老二打死的老三是顶罪的,而老三被判了七年,最终才坐了三年半牢。对方没有道歉,赔偿也不到位。 可以看出张父对于当年的事情也是耿耿于怀,可是他在这二十年间都做了什么呢?我们不得而知,或许是在忍辱负重为了给孩子打工赚钱,或许只是选择了一种逃避现实的生活。

3,对于怕不怕对方报复,张父曾称我不怕,让他们来,只要他敢进我的院子,我就敢把他杀掉。”可是他却在案发那天躲出去了,可见说话和做事还是有区别的。 退一步讲,先不说张父怕不怕,作为一家之主,他真的应该阻止张扣扣,可是他和儿子的联系并没有那么紧密,最终酿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

那么张父到底为什么不要儿子的骨灰呢?

1,真的是为了表达不满,不认同这个结果。

2,只是出于某种为自己减少麻烦的目的。

3,迷信不让杀人犯入祖坟。

4,心结打不开,不愿意面对儿子的骨灰。

看了上面的内容,我想每个旁观者心里都会有自己的答案。 而至于张父为什么这样做,恐怕只有他自己最清楚了。

尘埃落地,孰是孰非都是虚妄,我们这些旁观者能做的就是安安稳稳地当个遵纪守法的普通人,仅此而已。

张扣扣杀人案,法律面前是绝不可因情减刑,法和情不可在一个层面上评。法是不可更改的,情是可以原谅和追究的。两个不一样。22年前的王为自己埋下以后这一结果。可以说张扣扣从小被王种下的阴影是无法抹去的。张长的越大这种仇恨越深。加之无人辅导张的心理伤害。也可说作为男人从小亲眼看到自己亲生母亲被人折磨杀害。作为一个幼小的心灵伤害随之年龄增长仇恨越大。复仇心理越强。每个人走上社会都要为自己言行负责。

以前看到过这个案子的介绍,说张扣扣的母亲是个远近闻名的泼妇,那种能够堵着门骂一天的人,村里人没有人敢招惹她,案子里涉及的两家人原本关系算是好的,因为她堵着门骂,导致年轻气盛的王家兄弟下了死手,把人给打死了。王家兄弟当时肯定是恨得想杀人,但未必真的就想杀死她,即便下手重害死了她,事后未必不后悔。量刑较轻一个考虑是未满18岁,一个考虑是张扣扣的母亲名声不好,村里人厌恶她。这些事情大概没有人对张扣扣讲过,毕竟算得上敏感话题。如果讲了这些,或许结果会不同?

张扣扣的行为是相当恶劣的,故意杀人,而且是残杀,社会影响极坏。事情刚爆出来的时候,为母报仇”成了很多人关注的焦点,王家兄弟被看作村霸、恶棍,对中国人来说这是一种很正常的情绪化反应。孝道,尤其是孝敬母亲,在中国文化里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孝道与恕道之间,选择前者的可能性更大。可是,即便心里无法饶恕,也还不至于非要置法律于不顾,公然杀人。张扣扣的动机有几分出于孝道,几分出于泄愤,不好推断,但肯定有将生活的不满归罪于王家兄弟的因素。

我们常说看问题要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实际上很多事情根本没办法这样,只要一想到那些可怕的情境,我们就会本能地抗拒。很多时候,事情不发生到自己身上,根本没办法预料自己的反应。人不能情绪化,不能想当然,要对暴力,对任何暴力,都心存警惕。

  4月4日清明节,张扣扣父亲到山上给妻儿扫墓,表示每次上山心情都很难受,大家都送来慰问,让他照顾好身体,好好活下去。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张扣扣事件的前因后果,他在去年7月17日执行死刑后,这件事才算是尘埃落定,但是张扣扣父亲不服法庭判决,多次拒绝领儿子的骨灰,最后还是他的好兄弟把骨灰带来回来,然后草草埋葬,没有举行葬礼。

  现在来了解下张扣扣为什么杀人?事情起源于1996年,张扣扣一家是普通村民,与村中恶霸张王家发生矛盾后,张扣扣母亲汪秀萍被王家打死,虽然公安调查了此事,但也只是判杀人者入狱七年。

  那年张扣扣只有十三岁,他眼睁睁看着母亲被打死却无能为力,所以复仇这个执念一直压在他心底。事情发生时,汪秀萍先是拿扁铁砸向邻居王正军,之后王正军从旁边捡起木棒猛击了汪秀萍一下,致其死亡,所以两家发生矛盾是汪秀萍先动的手,这个案子王正军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22年后,十三岁的张扣扣已经三十五岁,2018年初张扣扣把邻居王正军、王自新和王校军刺死,然后投案自首,在一审和二审中张扣扣被判处死刑。汪秀萍的死给张扣扣造成了严重的童年阴影,他隐忍了二十多年才对王家人动手,这件事值得我们反思。

  张扣扣的做法不值得被称赞,他无视法律杀死了王家三人,也把自己的命搭进去了,这样做真的值得吗?想必张扣扣在动手之前已经想到了结果,他没有逃,而是去自首。大部分网友都很同情张扣扣,但他不是英雄,也不会得到赞赏,网友更没有立场去评判他什么。

主审张扣扣她妈的审判长是谁

张扣扣案主审法官是曹建国。曹建国,男,汉族,1956年11月生,陕西蒲城人,研究生学历,1975年6月加入中国***,1980年12月参加工作。曾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任何违反了法律的人都要被制裁,他们都应该接受法律地审判。不管他究竟是什么身份,最终,他都逃脱不了法网的约束。这就是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一种社会的通则。只有维护好社会的通则,才能够保护好法律的尊严。

张扣扣事件是怎样发生的,因邻里纠纷。张扣扣的妈妈被当时17岁的王正军伤害致死,王正军因此被判刑7年。22年后的除夕,为了复仇,时年35岁的张扣扣将杀母仇人王正军及王正军的哥哥王校军和王正军的爸爸王自新杀害。

对于23年前的那场审判和判决,虽然陕西高院已经驳回了张扣扣父亲张福如的申诉,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张扣扣一家三口都认为这个判决太轻了。法院垄断了法律裁判权,但法院垄断不了正义评价的标准。

判张扣扣的法官抓起来了吗

因此,张扣扣案中,张扣扣的最终结局还是不能够避免法律地制裁。由于张QQ在犯罪过程中被判定为故意杀人,所以,他最终还是被严厉的惩罚了。这里面真的涉及到了非常多的不同各方的势力的因素。

当年错判张扣扣法官现状是停止任职。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根据纪检察院法官相关规定,任职名单显示当年错判张扣口法官现状是停止任职法官已经离开检察院,去寻找其他的任务工作,开除体内工作及取消任职环境和任命表格。

主审张扣扣的审判长是刘永生。张扣扣为母复仇,刘永生法官枉法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老百姓伤害很大。

张扣扣案主审法官是曹建国。曹建国,男,汉族,1956年11月生,陕西蒲城人,研究生学历,1975年6月加入中国***,1980年12月参加工作。曾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年7月17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张扣扣执行了死刑。

当年错判张扣扣法官现状

1、因此,张扣扣案中,张扣扣的最终结局还是不能够避免法律地制裁。由于张QQ在犯罪过程中被判定为故意杀人,所以,他最终还是被严厉的惩罚了。这里面真的涉及到了非常多的不同各方的势力的因素。

2、张扣扣案主审法官是曹建国。曹建国,男,汉族,1956年11月生,陕西蒲城人,研究生学历,1975年6月加入中国***,1980年12月参加工作。曾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3、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年7月17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张扣扣执行了死刑。

审查逮捕阶段律师

1、法律客观: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指案件已经侦查完毕移交到检察院起诉机关始,到检察院起诉机关起诉到法院为止。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等案外人员只能通过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

2、对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阶段,律师可以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

3、法律分析:逮捕后,律师可以为辩护搜寻证据,刑事案件逮捕后律师可以介入。律师自当事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作为辩护人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就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了。

4、逮捕前: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逮捕时(审查逮捕):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5、法律分析:正常情况下,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还无法阅卷,除非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情形出现在审查起诉日之后。

张扣扣案那个法官

张扣扣案主审法官是曹建国。曹建国,男,汉族,1956年11月生,陕西蒲城人,研究生学历,1975年6月加入中国***,1980年12月参加工作。曾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主审张扣扣的审判长是刘永生。张扣扣为母复仇,刘永生法官枉法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老百姓伤害很大。

因此,张扣扣案中,张扣扣的最终结局还是不能够避免法律地制裁。由于张QQ在犯罪过程中被判定为故意杀人,所以,他最终还是被严厉的惩罚了。这里面真的涉及到了非常多的不同各方的势力的因素。

当年错判张扣扣法官现状是停止任职。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根据纪检察院法官相关规定,任职名单显示当年错判张扣口法官现状是停止任职法官已经离开检察院,去寻找其他的任务工作,开除体内工作及取消任职环境和任命表格。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判张扣扣法官是谁

曹建国。曹建国,男,汉族,1956年11月生,陕西蒲城人,研究生学历,1975年6月加入中国***,1980年12月参加工作,是二审判张扣扣的法官,曾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主审张扣扣的审判长是刘永生。张扣扣为母复仇,刘永生法官枉法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老百姓伤害很大。

因此,张扣扣案中,张扣扣的最终结局还是不能够避免法律地制裁。由于张QQ在犯罪过程中被判定为故意杀人,所以,他最终还是被严厉的惩罚了。这里面真的涉及到了非常多的不同各方的势力的因素。

张扣扣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原判。审判过程:2019年1月8日,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在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当年错判张扣扣法官现状是停止任职。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根据纪检察院法官相关规定,任职名单显示当年错判张扣口法官现状是停止任职法官已经离开检察院,去寻找其他的任务工作,开除体内工作及取消任职环境和任命表格。

2018年2月15日,大年三十中午12点20分左右,在陕西省汉中新集镇王坪村发生的一起凶杀案,造成三人死亡,凶手张扣扣逃亡后自首归案。凶手并未对受害者妻女下毒手,坊间传言:凶手未失理智,只为报二十二年前杀母之仇。

该案的来龙去脉,界面新闻有详尽描述:

  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1948579html

1、先有事实判断,再进行价值判断

在进行事实判断之后再进行价值判断,这应该是每个人发表公共言论和发泄情绪之前的基本准绳。人们会经常受到一些舆论的影响,但却进行选择性关注,我们会更关注情绪和观点的部分,而忽视这些观点和情绪所赖以建立的事实基础。尚未进行事实判断,就直接进入价值判断。

这是陈少文在《要有具体关注,而不要有抽象愤怒》中的话,深以为然。公共事件刚曝光之时,我们看到的,听到的往往是一家之言,单一视角。此时,对事件本身作价值判断,难免会有失偏颇。随着媒体对事件曝光的深入,会有更多的当事人发声,详尽的细节呈现。此时,我们可能会发现之前作出判断的事实基础是有误的。

“张扣扣复仇案”中,有关死者之一为当地政府领导,王家家族势力较大的传言是否属实;为了获轻判,让未成年的王某顶包的传言是否属实;王某被判八年有期徒刑之后,未服期满就被放出的传言是否属实;这些都是有待证实的传言,传言没有被证实前,我们应理性客观的看待此案,而非先入为主的有了愤怒情绪。

根据最新的官方通报,能确定的是,张扣扣的杀人动机是其对1996年王某故意伤害其母致死一事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王家。以下是对张扣扣带有血亲复仇性质同态复仇的看法。

2、同态复仇的渊源

同态复仇源于氏族社会时期的血亲复仇,血亲复仇意为当一个氏族成员受到其他氏族侵害或杀死时,同氏族的其他成员必须为其复仇。此时,血亲复仇的程度不止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其对象也不局限于加害者本身,还包括加害者氏族其他成员。如吕思勉先生所讲:复仇之风,初皆起于部落之相报,虽非天下为公之义,犹有亲亲之道存焉。

同态复仇最早作为一项成文法律始见于约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汉谟拉比法典》196条规定:挖去别人眼睛的人也要被挖出眼睛;197条:打断别人骨头的人也要被打断骨头;200条:打掉同等地位者牙齿的人将会被敲掉牙齿。这就是通常我们常说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可以看到,相比于原始氏族时期血亲复仇,其程度仅限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其对象也仅限于加害者本身。通过限定程度与对象,《汉谟拉比法典》有关同态复仇的规定抚慰了受害者氏族,维护了这一时期的秩序。

随着文明的进步,同态复仇由于其血腥的本质受到了进一步限制。公元前449年古罗马时期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私犯”第2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第3条:折断自由人的骨头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第4条:对人施行其他强暴行为的,处25阿斯的罚金;第5条:对他人的偶然侵害,应负赔偿责任。可以看到,相比《汉谟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将同态复仇的范围进一步降低,并且引入了罚金制度。

通过以上两部法典可以看到,同态复仇随着文明的不断进步,在古代部分地区就已被抛弃。近代以来,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也指出,刑罚的威慑力在于其确定性与及时性,而不在于严峻程度。随着国家的建立,国家开始替代受害者及其家属实施刑罚,此时同态复仇就已无必要。

“张扣扣复仇案”曝光后,部分舆论认为: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张扣扣是孝子。为何部分舆论会将杀人犯认定为孝子?和“于欢辱母案”类似,这和我国古代漫长的血亲复仇史有关,其中凸显的是孝与义、情与理、礼与法的矛盾冲突。其中著名的是东汉时期董黯为母报仇的故事:

董黯,东汉句章人,董仲舒六世孙。幼年丧父,虽家境贫寒,亦尽心孝母。曾往返数十里汲水,为母亲治病。

董黯有个邻人叫王寄,富而不孝。一日,董母与王母闲谈,谈及各自儿子的孝与不孝,恰好被王寄听到。王寄嫉恨董母,待董黯离家外出时,前去董家辱骂殴打董母。董母由此卧病不起,不久而逝。

董黯愤极,思及王母年老,便枕戈不言。几年之后,王母病逝,葬事过后,董黯就杀了王寄,为母报仇,然后自缚向官府自首。汉和帝闻其孝心,宽宥其擅杀之罪,并诏他为郎中,被董黯所拒绝。后受皇恩俸禄,隐居终老于大隐。

此后历代方志文献中多有记载此人事迹,董黯被称为“董孝子”。今天的浙江宁波慈溪市,正是因董黯的“母慈子孝”而得名。

东汉董黯为母复仇,不仅未受律法的制裁,还被授予官职俸禄。这与东汉的《轻侮法》有关。《轻侮法》颁布之前,对复仇者要处死刑,颁布之后,多对复仇行为采取宽容,甚至是崇尚的态度。

然而,同样在汉和帝时期,尚书张敏先后两次上书批评《轻侮法》,认为该法的实施导致了大量的冤案,很多人钻法律的空子为自己的罪行开脱。于是,汉和帝宣布废除了这部施行了18年的法律。这之后的血亲复仇者就没董黯那样的好运气了。

汉顺帝时期,青州北海国安丘县有个叫毌丘长的,一天“与母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长杀之而亡”,毌丘长被官府抓到要明正典刑。

但是胶东相吴祐觉得他是一个孝子,不同意马上处刑,而是把毌丘长的妻子找来,特许他们同在狱中,等妻子怀孕了才处决毋丘长,好让毋丘长留有后代。没有了《轻侮法》的保护,毌丘长的行为已经构成死罪,只是胶东相吴祐不令其无后凸显了古代律法情与理的一面。

由此可见,即使是在中国古代血亲复仇之风最为盛行的汉朝,也并不是所有的血亲复仇者都能够全身而退。

3、同态复仇的弊端

同态复仇的弊端首先是,它的权利来源是不对的,是恶的。同态复仇用最通俗的解释就是“你打了我,我也可以去打你”,这种我打你的权利来源于你打我的行为。而正当的权利来源应当是善的。同态复仇中,不管我打你的权利是私力救济还是被赋权,都是不允许的,这也是告诉人们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去伤害别人,更遑论剥夺他人的生命。

其次,现代社会,我们处理纠纷的方式应当是公力救济,而非私力救济。所谓公力救济,就是说公安系统、审判系统、监狱系统来对“犯错的人”实施惩罚。这样的做法类似于“社会契约论”,大家将“武力反击的权利”上交给国家,由国家统一行使该权利,而在市民社会中没有“武力反击的权利”,大家谁都不能侵犯谁,这样市民社会就避免了暴力的出现。社会也就文明了,而私力救济在没有第三方管理制约的情形下,极易被乱用,缺乏秩序性,标准不统一。

最后一点,复仇观并不利于培养良善之心。社会的发展需要的避免摩擦,彼此和谐,在此基础上滋养德性。同态复仇虽然有理,但却代表了暴力与矛盾。

4、问题出在哪里?

我想“张扣扣复仇案”中,真正触发群众敏感神经的是死者之一为当地政府领导,王家家族势力较大,以及王某被判八年有期徒刑之后,减刑出狱的这些传言。

但凡此类案件一经曝光,便有被杀者如何有权有势的传闻,杀人行为也因此被赋予了某种正当性。人们愤怒的情绪源于朴素的正义观。但即使传言属实,该问题实质也应当是,公力救济没有途径之时,我们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正当权益?

显然这是很难回答的问题,但答案一定不是私力救济。在现代国家相对完善的司法体系和刑事诉讼制度下,都会有种种不可控力和人为因素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公,更何况毫无程序和制约可言的私力救济?

“辛普森杀妻案”在美国轰动一时,种种证据指向辛普森就是杀人凶手,而辛普森最终成功脱罪,这在美国引起了经久不息的争论。大多数公众虽然认为辛普森就是杀人凶手,但公众更相信的是程序正义,刑事案件要求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因为该案确实存在很多疑点。文明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一定是制度的完善和权力的制约,而不是退回到同态复仇的古代社会。

有人认为:张扣扣是水泊梁山武松一类人物,是一条好汉,应该刀下留人。这种观点实难赞同。道德凝聚人心,但具有盲目性。

《水浒传》中的英雄好汉,古道热肠,行侠仗义,不惧生死,为人们所钦佩,但同时他们也视人命如草芥,杀人不眨眼。这也是我从来不推崇他们的原因。其一,一个不珍惜自己生命的人,也同样会拿别人的生命当儿戏。其二,这种行侠仗义所代表的私力救济极易被乱用,该杀与不该杀全凭英雄好汉自己朴素的正义观。

借用熊培云先生的观点:这种在高歌血亲复仇者中群起、佯装而轻佻的振奋,实为报自己“正义的私仇”,更可能会把更多徘徊在不幸路上的失意者推向深渊。

5、有关法律

“张扣扣复仇案”让人想到苏格拉底的故事:苏格拉底主张无神论和言论自由,但却被雅典法庭以不虔诚和腐蚀雅典青年思想之罪名判处死刑。苏格拉底被判处有罪以后,他的学生已经为他打通所有关节,可以让他从狱中逃走。并且劝说他,判他有罪是不正义的。然而苏格拉底选择了慷慨走向刑场,视死如归。他的理由:我是被国家判决有罪的,如果我逃走了,法律得不到遵守,就会失去它应有的效力和权威。当法律失去权威,正义也就不复存在。

正如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也易于变为狂信,所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律只有被信仰,才不至于形同虚设。如果有人认为他人有罪,就可以用私力救济施以惩罚,安全和秩序就将不复存在。法律被遵守才有权威性,才有国家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存在,它虽然不完美,但也只有在人人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人们才会有更大限度的自由。

(以下无正文)

2019年1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扣扣家与被害人王自新家系邻居。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王自新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故意伤害致张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军被原南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亲被伤害致死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长期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2018年春节前,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家过年,产生报复杀人之念,遂准备了单刃刀、汽油燃烧瓶、玩具手枪、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并暗中观察王正军及其家人的行踪。2018年2月15日12时许,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及其兄王校军与亲戚上山祭祖,便戴上帽子、口罩等进行伪装,携带单刃刀、玩具手枪尾随王正军、王校军至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原三门村村委会门口守候。待王正军、王校军返回时,张扣扣持刀朝王正军颈部、胸腹部等处割、刺数刀,又朝王校军胸腹部捅刺数刀,之后返回对王正军再次捅刺数刀,致二人死亡。张扣扣随后到王自新家中,持刀朝王自新胸腹部、颈部等处捅刺数刀,致其死亡。张扣扣回家取来菜刀、汽油燃烧瓶,又将王校军的小轿车左后车窗玻璃砍碎,并用汽油燃烧瓶将车点燃,致该车严重受损,毁损价值32142元。张扣扣随即逃离现场。2月17日7时许,张扣扣到公安机关投案。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扣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故意焚烧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张扣扣蓄谋报复杀人,选择除夕之日,当众行凶,先后切割、捅刺被害人王正军、王校军和王自新的颈部、胸腹部、背部等要害部位共计数十刀,连杀三人,还烧毁王校军家用车辆,其犯罪动机卑劣,杀人犯意坚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本案虽然事出有因,张扣扣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但是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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