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当然是有效的,但有一定的问题,也许是一个陷阱。
如果起诉到法院,对方不承认收到你的钱,你就麻烦了,法院可能会判决你败诉的,因为钱你确实没有给他。
如果对方要求你将钱给另外一个人,必须由借款人出具书面说明,或者直接在借条上说明,你才能将钱给另外一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欠钱有借条起诉有用,无论是欠条还是借条,都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
借条常见陷阱:
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2非亲自书写借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3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4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引言:恋爱本来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可是有很多人去爱错了人,导致在爱情上栽了大跟头。在湘潭就有一个女子陷入了爱情的陷阱,结果被骗了200多万元,那么这件事给予了我们什么样的警示呢?
一、要擦亮眼睛有些人在现实中找不到对象,于是就想借助于网络世界去寻找。在网络世界中确实遇到了一些优质的对象,其实这些优质不过是骗子伪装出来的,并不是真正的优质对象。所以说在恋爱的时候就要擦亮眼睛,即使是现实世界中遇到的人也要学会进行分辨。有一些人虽然说开着豪车住着豪宅,其实那只不过是包装出来的,是骗子们故意用这些方式来吸引其他的人。就像湘潭的女子一样被接连骗钱,骗到了200多万元。
二、不要随意的转钱同时不管是网恋还是现实生活中的恋爱,都不要随意的转钱。因为即便是亲兄弟还要明算账,何况是爱人之间的。有些时候可能会资助自己的爱人进行事业的创造,但这很多时候都是骗子们的借口。所以说在恋爱的时候一定不要随便的转钱,如果说是借钱的话也应该打好欠条,不要没有限度的一直被骗,导致湘潭这个女子被骗了200多万元。
三、加强安全意识还是要加强安全意识的网络上有很多骗子,他们包装的很好,以为是现实世界中的好人,其实还是骗子一个。而且不要被别人的花言巧语就冲昏了头脑,如果说自己是有资产的,那么就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知识,从而保住自己身上的钱财。毕竟很多人之前那么努力奋斗,受到了许多苦才赚到了钱,结果被骗子的几句话就骗走了,想一想,真的是太亏了。
借条、欠条、收条在法律上的区别
借条、欠条、收条是日常生活或经济活动中最常用的基本凭证。虽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相差甚远。在法律效力、诉讼时效和当事人举证责任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现实生活中,有的把借条写成收条或欠条,有的书写内容不完整,有的使用不规范,往往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引发纠纷;尤为严重的是因欠缺常识落入他人陷阱,上当受骗,造成款物有去无回。张印富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在此提醒: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解决,未雨绸缪远胜亡羊补牢;注意理解借条、欠条、收条的含义及区别,正确、缜密、规范使用,即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又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非常必要。
一、借条、欠条、收条的含义不同。
1、借条,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债权凭证,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这在法律上是一份表明因借贷而形成的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具有证明借款合同存在和借款已经交付的作用。2、欠条,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一种状态,打欠条的目的只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对欠条产生的原因则无法表明。3、收条,是接收人向送收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款物的凭证,用来证明“收到”的事实。单独的“收条”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债的必然凭证。如果“收条”附有基础合同,可以表明义务人履行了送达义务,但不能表明合同双方是否进行了结算。
借条与欠条均可以用来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但收条只是证明发生给付与收取钱物的事实,不能表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债权的凭证。
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表明了债权债务关系是因借贷而形成,是简化了的借款合同;而欠条形成的原因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买卖产生的欠款,劳务产生的欠款,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只表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形成的原因无法表明。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收条本身即不表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表明发生给付与收取钱物事实的原因。三者不可以混用。
二、借条、欠条、收条的法律效力不同。
借条本身反映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借款人有按约定返还借款的义务。如果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证据,而且证明力较强。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其诉讼请求就会得到法院支持;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借款人不依约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或物品,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欠条是对欠款状态的确认,是一种债权凭证。借钱只是其中一种形成的原因,不是形成的唯一原因。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还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及欠条事实的合法性,不真实的欠条及违法的欠条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赌博、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条,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再比如“爱情欠条”因没有真实的欠款事实,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有欠条未必赢官司”就是其中的原因。
收条,表示接收人收到款或物后向对方当事人出具的书面凭证,只能证明“收到”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交接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非债的必然凭证。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仅凭收条主张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有其他证据佐证。
三、借条、欠条、收条在诉讼时效上的不同。
(一)借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已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注明还款日的次日起计算。如果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没有还清借款,按照民法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开始计算,期限为三年。出借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三年,将失去法律的保护;如果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则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自出借人追讨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种,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一直不主张权利,则出借人的债权也将丧失胜诉权。第三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借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出借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欠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已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从注明还款日的次日起计算。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相同。分批还款的分别计算。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主张一次,诉讼时效中断一次;主张多次,中断多次。二是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在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表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当偿还而未偿还;债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出具欠条以后偿还,视为诉讼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该批复对此作了明确答复。如果权利人在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三)收条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收条只是接收人对“收到”事实出具的一个书面凭证,不能反映“债”的关系,其本身对诉讼时效没有影响。如“收条”附有基础合同,诉讼时效由收条背后的合同关系决定,一般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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