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保姆倾诉:保姆式的有偿陪伴,雇主很满意,可我幸福在哪里?

45岁保姆倾诉:保姆式的有偿陪伴,雇主很满意,可我幸福在哪里?,第1张

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加速,家政行业也是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就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当中,保姆式的有偿陪伴成为了一个热点名词。很多人也对这样的保姆式生活有着很多的质疑,但是不可否认这样的存在也是利弊共存的

保姆式陪伴并不是任何人都能够挑战的,很多人或许并不理解保姆式的陪伴是什么意思,准确来说就是雇主要求保姆和自己需要照顾的人要24小时都待在一起,用老百姓的俗话说就是一起过日子,但并不是夫妻之间的关系。

相信很多人听起来就感到不可思议,但是很多人为了生存也不得不选择这样的方式。

(一)舒心是你的,幸福是我的

在众多这样的家政人员当中,一位45岁的保姆是有偿陪伴服务人员就说出了自己的心声,他表示这样的陪伴满意和舒心的往往都是雇主,但是自己却有可能毁掉自己的幸福。这绝不是在危言耸听,而是说出了这一想象的最根本的结果。

相信每一位雇主在选择保姆的时候,都一定会把能够照顾老人开心作为自己的要求之一,这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往往能够形成一种陪伴是最能够解决被照顾老人的心情和身体的方式。

但是这也是最为冒险的方式。这就是保姆式的陪伴。24个小时都在一起,虽然可以满足被照顾者的心理需要,但是保姆自己却可能成为众矢之的。

但是有偿两字让这一服务方式又变得看上去极为合理,这无疑与是姜太公钓鱼,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既然拿到了应有的高收入,那么就应该多付出。

不过金钱往往也是很多保姆选择这样的服务方式的原因,他们为了更高的收入和更好的生活,不得不选择暂时的委屈自己来从事这样的工作,甚至很多时候他们都是在放弃自己的家庭,只为了能够获得更好的收入。

我们下面就一起来看看这保姆式的有偿陪伴到底有什么样的利与弊

(二)被陪伴的幸福,金钱改变生活

对于雇主来说有利的一面就是被照顾的家人得到了更好的关怀,有了家人一般的温暖和更加细致的照顾。这也是所有雇主能够感到快乐的事情。家人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就会让自己少了一份负担,多了一份轻松。

除此之外,被照顾者在心情和身体上都会有不一样的改变,相信这也是雇主们所希望看到的。

对于从事的保姆来说,他们获得的就是更高的收益,和普通的保姆来说,陪伴式的照顾会有很大的工资提升,当然这也是他们付出的结果。

这对于很多保姆来说这笔工资上的提升对于他们的生活来说将会是不小的改善,这也正是他们需要生存的筹码,因此很多陪伴式保姆为了自己的家庭和自己的生活,不惜是冒着流言蜚语从事这样的工作也就是这样的原因。

当然很多保姆并不愿意从事这样的干工作,或许也是因为在他们心中这笔工资并不是他们所需要的,他们需要的则是稳定的和体面一些的收入。

(三)亲手毁掉幸福,伦理的底线

我们说过了对双方有利的一面,我们在看看不利的那一面。对于雇主和保姆来说,共同需要面对的就是外界的看法。但是保姆无疑是承担着更多压力的一方。

正如这位45岁的保姆所倾诉的一样,他虽然是让雇主感到舒心,但是自己却付出了美满的家庭的代价,自己的幸福也是因为自己从事这样的工作而一去不复返。

做这样的工作,相对于和一个自己完全陌生的,没有任何关系的人一起过日子,这难免是遭遇到外界的非议。

即使是自己的家人是非常的相信和信任自己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久而久之也难免受到外界声音的影响,因此家庭内部的矛盾很快就会爆发出来。这对于保姆来说可以说是很普遍的一个现象。

试想一下谁会让自己的妻子去和一个陌生的人过日子,放弃自己的家庭呢,这相信是很多人都想不通的一点。

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很多家里人并不会支持保姆去做这样的事情,即使开始是支持的态度,但是后面极有可能会是一个不好的结局。相比于保姆的非议,雇主主要也有着这样的伦理上的困扰。

毕竟这不是自己的家人,却要24小时的去陪伴自己的家人,这在伦理道德上显然是受到一定的挑战的,但是无疑是站在买卖的角度来看待自己,所以他们受到的质疑是相对比较有限的。

因此保姆的压力只要是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就是外界关于挑战伦理的声音,另外一个就是家庭内部的不理解。这两方面陪伴式保姆都很难去解决的非常出色,这就是目前陪伴式保姆广受争议的原因核心。

但是在我看来,保姆式有偿陪伴是一个弊大于利的。虽然时代在进步,人们的思想意识变得更加开放和包容。但是陪伴式保姆却几乎是触及我们人类伦理的底线,这对于我们每个普通人来说都是很难接受的事情。

反观很多雇主也是利用着金钱的诱惑来在市场上做这样的选择,显然是很不道德和理想的。我们也是期待着雇主可以找到自己的明确定位,而不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去挑战文明社会的底线。

法律分析:保姆和雇主之间是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50岁的保姆拒绝了复旦大学68岁的教授求婚,年龄上的差距不是婚姻的障碍。因为对于50多岁的保姆来说,认为彼此之间的身份也都存在着悬殊,所以才会有了拒绝教授的求婚这样的事情。如果两个人身份都是平等的,这个保姆也可能会接受这样的求婚,但是因为彼此之间的差距太过悬殊。保姆选择了拒绝,两个人也并非完全是因为年龄上的差距阻碍了婚姻的幸福。

年龄的差距

再提到这个保姆和68岁的教授,两个人相差的年龄也不过18岁,这样的年龄差让许多人都是能够接受的。而且作为老年人在寻找对象的时候,也都非常的不容易。当这个68岁的教授能够迈出这一步,也可以看得出来是对保姆非常的喜欢,才会有这样的举措。但是这个50岁的保姆也是出于彼此之间的身份关系所考虑,选择了拒绝教授。

门当户对

对于年轻人在寻找对象的时候,都会考虑到彼此之间的认知要达成一致和家庭地位,也都要达到门当户对才可以。而这个50岁的保姆因为自己身份比较特殊,如果和雇主发生了恋情,也很难以在婚姻生活中达到平等。可能是因为保姆考虑到自己在照顾这个68岁的教授,每月还有工资可拿,如果自己和教授结婚以后,不光没有工资,反而还会加重自己的生活压力。

彼此的认知不一样

可以想到这个68岁的教授学识渊博,这个50岁的保姆却没有一定的文化,两个人在沟通交流上也都会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个保姆拒绝教授是有许多原因,但是在考虑到彼此之间。如果真的是有爱情存在,也可以选择交往试试,毕竟作为老年人在寻找幸福的时候也都是非常困难的,老年人也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雇主应该以尊重、公平和关心的态度对待保姆。首先,雇主应该给予保姆基本的权益和待遇,如合理的工资、休假和福利。其次,雇主应该与保姆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期望,并尊重保姆的个人空间和时间。此外,雇主应该给予保姆必要的培训和支持,帮助其提升技能和发展职业。最重要的是,雇主应该关心保姆的身心健康和福祉,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同时给予关怀和理解。

保姆和雇主纠纷解决如下:

1、如果家政服务人员在向雇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只要不是家政服务人员故意自我伤害,应该由雇主负责赔偿;

2、如果伤害是由第三方造成的,雇主在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中介公司在中介活动结束后,无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3、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家政服务对象一方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保姆合同纠纷的起诉流程如下:

1、起诉;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综上所述,保姆和雇主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可以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首先需要考虑红包的性质,是否是作为雇主的一种福利或者奖励发放给保姆的。如果是这样,那么雇主是没有权利要回这个红包的。因为这个红包已经被视为雇主对保姆的一种奖励或者福利,如果要求要回来,那就有可能被视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可能会面临一些法律的风险。

另外,如果这个红包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一笔奖励或者福利,那么雇主更加没有权利要回这个红包。因为劳动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件,如果雇主要求要回这个红包,就相当于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也会面临一些法律的风险。

总之,如果这个红包是作为一种奖励或者福利发放给保姆的,雇主是没有权利要回这个红包的。如果雇主确实有特殊的原因需要要回这个红包,可以先和保姆沟通,看看是否可以协商解决,避免因为这个问题引起不必要的矛盾。

保姆和雇主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

保姆与雇主的法律关系是服务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实际上,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和约束,同时,雇主与雇员之间有着特定的利益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和其他物质利益,雇主承受这种利益,雇员据此得到报酬。

雇佣关系具有区别于其它关系的显著特点:

1、雇员的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

2、雇员对雇主有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雇主随时可以改变雇员的工作内容,雇员的工作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当雇员工作失误或违反雇主的工作纪律时,雇主还可以对雇员进行处分;

3、雇员的劳动力已商品化,雇主可以从雇员的劳务中获取利益;

4、雇员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

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雇佣关系区别于其它关系的基础,这也是雇主对雇员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基础。

综上所诉,雇主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宜认定为雇佣合同关系,而应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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