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婚礼当天的步骤是怎么样的啊,婚礼现场是不是一定要证婚人的,谢啦

在浙江,婚礼当天的步骤是怎么样的啊,婚礼现场是不是一定要证婚人的,谢啦,第1张

在浙江也有区分,一般城市里当天步骤:

1、早上新郎和伴郎出发装饰婚车

2、新郎和伴郎坐婚车去新娘家接新娘(一般要准备敲门红包,多少看当地风俗),给新娘父母敬茶

3、接新娘至新房,给新郎父母敬茶,中午随便吃点,有时间可以到附近饭店吃

4、下午出门拍外景,一般3-4点到酒店(婚庆公司一般2点后就进入酒店布置),因为后面基本没时间吃东西,最好叫酒店准备点吃的,防止饿晕 :)

5、到酒店后休息会,等司仪到场最好简单排练一下婚礼现场的步骤

具体还有很多细节,还是要看当地风俗,这里不细说了。

一般来说婚礼现场都是要有证婚人的。祝你结婚愉快!当然我觉得当天是没什么愉快的,累死!呵呵

法律主观:

外地人与本地人结婚能在当地领结婚证。如果双方都是外地人的,则不能在本地办理结婚证,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男方22周岁,女方20周岁,浙江省是 的一部分,也适用于法律。所以,现阶段浙江省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是男方22周岁,女方20周岁。法定婚龄不是由哪个省哪个市规定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婚姻伦理关系,中国现今是民政局婚姻是登记产生,第三方管控介入,(婚姻制度各国各时代情况都不同),以婚姻管控产生,以婚姻管控算起。属于管控型伦理。属于管控范畴,被安排忠诚对象,或在限定条件下选定忠诚对象。

中华典籍《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媒氏》 [2] :“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

意思是:在周代,男年满三十岁才能娶女子、结婚,女年满二十岁才能嫁给别人而结婚。若无缘无故不遵守这规矩的,就予以惩罚。

《周礼》所涉及之内容极为丰富,大至天下九州,天文历象;小至沟洫道路,草木虫鱼。凡邦国建制,政法文教,礼乐兵刑,赋税度支,膳食衣饰,寝庙车马,农商医卜,工艺制作,各种名物、典章、制度,无所不包。堪称为中华文化之宝库。

《礼记·内则》、《谷梁传·文公十二年》、《公羊传》以及后来的《尚书大传》等史籍亦主此说,认为这是周代礼制规定的男女适婚年龄。

爱情伦理关系,自主产生,全世界总体是一男一女,与爱情有必然关系,以双方自愿爱情信念(信仰)产生,以自愿爱情信仰(爱情伦理关系)产生算起。属于自愿型伦理,无管控方存在。自愿地选定忠诚对象,是产生于情感又超越情感的爱情关系。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现在的不良习俗还是相当严重的,大有后浪推前浪之怪势!尤其是在结婚搞排场上,非得花尽积蓄大摆阔气不可。你所指的订金应该理解为一种叫聘金或彩礼的钱,是由男方送给女方的一笔巨款,台州本地的各方也有较大差别,如靠南一边的,都要送上个上百万的大有人在,即使家里没有那么多的实力者也要向朋友们借来大摆阔绰一番,但他们一般在私下跟女方沟通好了的,如送上一百万,女方又退还八十多万。在台州三区内以及往北方向都没有这种不良习俗。

结婚前一般都是男方送彩礼,女方买嫁妆:包括大件家电、床上用品直到汽车等。男方一般是准备婚房。现在有些旧的礼俗也在不断地改变了,但有些地方还在大行其道,如见长辈要下跪等。然后长辈给见面礼等。仅提供台州局部信息。本人观点认为,以后的婚姻幸福并不是只在物质上,也并不只是谁花钱多了,有气派以后就幸福了!我还是争做移风易俗的先锋的,本人结婚可谓“裸婚”啊,几乎一无所有。但婚后生活还算是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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