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法律规定,婚姻的缔结要经过六道程序是什么?

西周法律规定,婚姻的缔结要经过六道程序是什么?,第1张

10、六礼

西周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1、七去

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佚;不

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12、三不去

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六礼是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 亲迎。

(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

礼物前去求婚。

(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

(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4)纳徵后来也叫纳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

(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恩格斯曾说,生产包括生活资料生产,同时也包括人类自身 的生产、种族的繁衍。每个人,无论时间空间,都受劳动和婚姻 两种制约,这也是人与动物的根本不同点。了解婚姻是了解各 种社会关系的窗口。西周的宗法制度构成西周社会的基本结 构,而婚姻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两 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现有的文献中,研究宗法制度的例 子不胜枚举,研究西周婚姻制度的也很多,但是研究二者关系的 很少,本文试图通过对西周宗法制度和婚姻制度的分析,进而对 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西周宗法制度分析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 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 治形式,宗法制度是从原始社会后期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到 西周时才形成严密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在维护父权的基础上 进一步突出兄权,确保嫡长子继承的世袭特权。

宗法制度实用于王、诸侯、卿、大夫、士内部。按照宗法制的 原则区分“大宗”和“小宗”,“大宗”和“小宗”是在嫡长子继承 制的前提下为处理嫡长子和他的嫡庶之间的关系而设的。具体 来讲,周王自称是上天的“元子”(长子),代表上帝统治人民,他 既是政治上的共主,又是天下的“大宗”,其王位由嫡长子继承, 世代保持“大宗”地位。“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 臣”是最形象的说明。“西周是一个天子为总族长的庞大的宗族 体系。异姓诸侯通过联姻与周人的宗族体系连为一体,周天子 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这样,国家 就宛如一个庞大的家族系统形成族权与政权的结合。”

国学大师王国维在《殷商制度论》中曾指出:“周人制度之 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父之制;并 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礼;三 曰同性不婚之制。”可见王国维在探究商周之间制度变革的问 题时,血缘关系规范上的种种变化以及与之相关的礼法和宗法 制度已经被认为是关系全局的事情。

二、西周婚姻制度分析

《礼记》有言:“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礼作,礼

作然后万物安”,“昏礼者,万世之始也”,在宗法制度的条件下, 婚礼和继承制度构成了西周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

随着礼的成熟与完备,西周的婚姻制度相比夏商时期已经 相当系统和完善。西周统治者承袭了夏商王族的一夫一妻多妾 制,这也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 求,正妻只有一个,正妻所生的叫“嫡系”,其他妾所生的叫“庶 出”,正妻与其所生的子女在家庭的地位与妾以及妾所生的子 女的地位截然不同,而这种庶嫡之分,正是为了保证家族延续和 维持正常家庭关系的需要,对于维护和延续宗法制有重要意义。

除了一夫一妻多妾制以外,西周的婚姻制度还有两个重要 原则,其一就是王国维所说的“同姓不婚”,其二是“父母之命, 煤妁之言”。同性不婚之原则我们将留在下一部分详细说,这 里着重分析一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说:“娶妻如之 何,必告父母”“贤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在宗法制度下,婚姻 并非建立在男女双方相爱的基础上,虽然《诗经》里也有“执子 之手,与子偕老”的绵绵情话,但是这毕竟不是普遍现象,大多 数妇女是被迫结婚,作为繁衍后代、维系宗族的工具,而她们的 婚约仅仅是“父母之命”,或者是媒人简单几句话语的产物。在 当时,没有经过家长同意的婚姻之事被称为“*奔”,为礼法所 不容。这里的礼法指的就是《周礼》,西周时期没有成文法,《周 礼》在当时充当的就是法律的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结婚也 要遵循礼法。

三、宗法制与婚姻的关系

西周的宗法观念渗透到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 面,婚姻制度是怎样反映宗法制度,他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又是怎 样的呢我们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从婚姻的内涵看。

魏斯特马克(E Westermark)在《婚姻》一书中这样说:“婚 姻即经过某种仪式之男女结合,为社会所许可者,此种制度必以 社会之许可为其特征,到处皆然。”这个定义被普遍认同,即它 必须经过法律的许可和承认,而在中国古代没有婚姻法的情况 下,婚姻的社会性质属于礼制范围。所以西周时期,《周礼》实 际上充当着婚姻法的角色。“《周礼》蕴含的是一套在西周社会 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念和价值体系”。“礼”可以分为抽象的精 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精神原则方面礼的核心在于“亲亲” “尊尊”,在于强调等级差别;从具体的礼仪形式可分为“五礼”、 “六礼”、“九礼”,而不管那种分类方法,其中都包括冠婚之礼。 由此可见,礼在婚姻制度中发挥着莫大的作用,婚姻礼仪也是反 映周礼无处不在的一面镜子。从另一个角度,我们说,西周的宗 法制度构成西周社会的基本结构,而我们前面也提到,西周的礼 仪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礼记》说:“夫礼始于 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 二者是怎样的关系事实上,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只不过宗法制 是属于一种政治制度,而礼制是保证国家机器和社会秩序正常

缔结婚姻关系时女方什么情况算骗婚?

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可撤销婚姻的行为,一方故意隐瞒欺骗对方不利结婚情况,性向、家庭情况、婚史、身体缺陷或疾病等情况属于骗婚。

二、哪些情况下不认为是骗婚

1、如果一方还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只是借婚姻索取了较多的彩礼,则不能按骗婚处理。

2、在实践中,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识淡薄,对婚姻不负责任等,导致两人无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为骗婚。建议男方向女方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以向法院请求判决女方返还彩礼。

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男方必须向法院提交有利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应当支持给付人提出的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三、婚姻法中怎么处理骗婚的

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因不同形态的婚姻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即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合法婚姻的离婚制度。

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骗人要求返回财产的诉讼请求又如何适用法律。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骗婚,前两项已是既成事实,被骗人若不能为“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举证,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支持。这显然有失公允。

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对本案的骗婚进行定性时,其定性有悖于常理;处理因骗婚引起的纠纷时,很难适用到最恰当的规定,处理结果也将显失公平。

在现实生活中,缔结婚姻关系必须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一方是受胁迫与另一方缔结婚姻的,此时该婚姻关系可以请求撤销,如果是一方因钱财诱骗对方或者是故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而与对方缔结婚姻的,此时过错方便构成骗婚罪,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本段婚姻为无效婚姻,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惩处。意思就是两个人在感情方面遇到问题能够和谐解决

从来不用争吵

两个人在一起就像蜜一样粘在一起紧紧的

能够互相体谅对方

能够互相珍惜对方

是人人羡慕的好情侣

所以人们才会觉得他们有缔结良缘之象

你好,我是律师。法律上,我们国家婚姻缔结的形式只有一种,登记结婚。但对于婚姻缔结的条件做了详实的约定。

别看一句话,涵盖了多少个法律条文啊。《民法典》第五篇 婚姻家庭 第二章 结婚 1046条到1054条,对婚姻缔结的条件做了规定。

法律上有效成立的婚姻:

首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

1 男女双方有结婚的共同意思表示。

2 结婚能力,通俗的说法就是年龄合格:男22周岁,女20周岁。

3 没有法律禁止的情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 《民法典》新变化:疾病条款。

其次,结婚的形式要件:办理结婚登记。各地民政局是登记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经济行为是指为了达成婚姻关系而进行的经济交易或合作。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经济行为应该是基于双方自愿和互惠的原则进行的,经济行为涉及双方之间的财产、财务、资产或资源的合并、共同管理或分配。

中西古代传统的婚姻有何不同--我谈得以下的问题是古代西方所没有的。他们信仰得是上帝,是教堂里举行婚礼。西方既有自由恋,也有媒人之言,但是儒家婚俗文化源远流长,古代的西方只能望其项背了。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易·序卦》:“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夫子;与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措)”《礼记·昏义》:“婚礼者,礼之本也”;“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这种观念反映了古代祖先崇拜、生殖崇拜的习俗,婚姻主要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

  后世儒家经典记载了西周时期贵族的婚姻状况,当然这种状况已经被理想化了,但它仍然对后世的法制和观念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因为西周时期去古不远,许多部族和地区在不同程度上还保留着氏族时期的一些婚姻习惯。《周礼·媒氏》里说,在仲春时候,青年男女的自由恋爱和私奔,国家并不禁止。《诗经》里也有许多反映民间男女自由恋爱的诗篇。近世有学者指出,一直到汉代以前,在燕、赵、中山、政、卫、齐、楚等地区,还盛行着各种非礼制的婚俗。因此,在西周时期的平民生活中,婚姻方式还是相当自由的。我们这里所谈的只是儒家经典所记载的贵族婚姻状况。

  据记载,西周时期就有了掌管婚姻事务的机构——媒氏。《周礼·地官·媒氏》:“掌万民之判”。“判”就是判合,男女相匹配。可见,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机关。

 一、 婚姻关系的缔结

  1、 缔结婚姻的限制性条件

 (1)西周时,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都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礼记·曲礼》:“男女无媒不交”;“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2)同性不婚

  有学者指出,殷商时期有可能实行族内通婚。这种情况到西周时被完全改变了。按照周礼的规定,“娶妻不娶同姓”(礼记·坊记)。姓原是古代氏族的标志,同姓则同族,血缘关系较近;反之,不同姓则不同族,血缘关系较远。当时的人们可能已经认识到族内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所谓“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国语·晋语》四)。当然,倡导族外婚还有其政治目的。“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礼记·郊特牲》)。所谓“附远”,就是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性贵族建立姻亲关系。通过族外通婚这种频繁的政治联姻,可以用甥舅关系将各异姓贵族紧密联合起来。周族之所以能够控制广大地区,与其积极与各族联姻有一定关系。所谓“厚别”,就是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常。因为既然禁止通行亲族通婚,那么即使血缘关系亲密的男女之间也应当有所回避。“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同食”、“男女不同衣裳”、“男女授受不亲”等等礼的要求即是从此而来。

  (3)关于结婚年龄

 西周礼制规定,男子二十岁“冠而列丈夫”(将头发全部挽至头顶结为发髻,戴上保护发髻的小帽子“冠”),表示成年。女子则十五岁为“及笄”(也是将头发梳理为垂于脑后的发髻),是为成年(《春秋谷梁传·文公十二年》。男女未达到成年年龄不得成婚。

 《周礼》记载: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女子因故晚嫁的,最多不超过二十三岁。有的史籍说女子十五而嫁。说法不一。但是,后来的结婚年龄显然是大大提前了。《韩非子》:男子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据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记载,汉代结婚年龄是男子十五六岁,女子十三四岁,其后的情况也基本如此。历代法律也大都是提倡早婚的。

(4)其他不宜缔结婚姻的情况

 儒家礼制规定,父母死后子女应服丧三年,在此期间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基本解释(1)红色绳子。《金史·礼志九》:“肆赦仪,设捧制书木鹤仙人一,以红绳贯之,引以辘轤,置於御前栏干上。” 元 宋无 《春愁诗》:“金雁尘香暗凤弦,红绳风紧阁秋千。”(2)犹红线。谓缔结婚姻。《醒世恒言·钱秀才错占凤凰俦》:“不须玉杵千金聘,已许红绳两足缠。”川剧《谭记儿》第一场:“说什么人言可畏,非是奴守志不坚,想淑女 卓氏 文君 ,奔 司马 佳话早传。又怎奈红绳已被我剪断,红叶逐水去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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