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后有结婚证但女方户口没在男方上,拆迁女方有安置赔偿吗?

夫妻结婚后有结婚证但女方户口没在男方上,拆迁女方有安置赔偿吗?,第1张

如果女方拥有房屋的产权,或者按人头划分,那么拆迁款就是女方的那份。 如果房子的产权是婚前取得的,则是女方的个人财产,按人头划分的也是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女方没有财产权,拆迁补偿是按面积计算的,那么这个拆迁费跟你没关系,户籍在被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在被拆迁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有权利和义务的居民,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

现役军人(包括未在其他地方定居的应征军人和志愿者)及其配偶,原户籍在被拆迁范围内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现役军人,配偶户籍在拆迁范围内的,可以安置,如果配偶曾在军队服役,则将其计为照顾人口中的第二人,高校学生(含毕业后分配期)或毕业后等待就业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学生,该地区的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没有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实际居住是指征地拆迁公告前在征地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被拆迁人的配偶,其中一人在拆迁范围内,户籍在异地。

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后出生、结婚、退休、调兵等已登记在户的,原户籍、劳教或服刑者,小城镇建设试点,60年代户籍制度改革、知青下放、老居民下放、政策落实、政策落实、就地农民转型、 征地转换、集体搬迁、整体搬迁、被拆迁房屋实际居住者,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已婚女儿的户籍在范围内 被拆迁人,在被拆迁范围内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以列为安置人口,但不能重复安置。

  1、该前提下,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女方是可以享受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

  2、该项与当事人双方是否已经领取结婚证是无关的,只要对方是户口所在地的农业户口,并且未迁出户口的,就可以享受到该待遇;

  3、女方可以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征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拆迁前一年或是两年,拆迁地区的住房和户籍都已经冻结。不给办理住房过户和户籍迁入。

就是为了防止突击结婚迁移户籍多分住房。

这个是全国政策。

所以,不要劳神了,没用的。拆迁是以常住户籍和老房子实测认定面积来依据本地政策给予拆迁安置补偿。女方户籍不在这个家,没有用。

法律主观: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户口没迁走,也没有取得其他 集体经济组织 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 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有补偿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难度较大,需要和原驻地村委会协商,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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