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动迁房可以买吗?买的时候注意什么?

昆山动迁房可以买吗?买的时候注意什么?,第1张

昆山动迁房可以买,但是以下几点注意:

1、出卖人临时违约要求加价

  日前,市民费某从沙某处购买到拆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费某如约交齐了除过户时交付的2万元尾款外的所有房款,并住进该房屋。然而,到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沙某却拒绝办理,并通过该房屋办理了30余万元的抵押贷款。

  无奈之下,费某将沙某诉至法院。不料沙某“狮子大开口”,竟要加价10万元。原来,沙某吸毒成瘾,房款大都花在吸毒上。费某担心沙某以后还会再三加价但又不想失去房屋,只好替沙某还清所有抵押贷款,对房屋进行强制过户。随后,再向法院起诉向沙某追偿30余万元代偿款。

2、虚假诉讼骗取房屋权利

  前不久,在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古某要求冻结范某的一套房屋,并表示该房屋是范某借款时的抵押物。就在冻结房屋的第二日,另外一位特殊的利害关系人黄某赶来法院。

  黄某告诉法官,自己早在几年前就购买并住进范某的这套房屋,只是一直未办理过户,其间还替范某归还过抵押贷款。黄某认为,这次查封房屋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法官听后,意识到这起案件并不简单。经过隔离询问后,发现古某和范某对借款的时间、地点、在场人等基本信息回答均不一致,法官因此依法认定该借贷纠纷系假案,其二人正是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来骗取黄某钱财和房屋权益。由于法院审理正确、及时,最终保障了黄某的合法权益。

3、黑心房东一房二卖

  2005年,徐某购买了朱某的一套拆迁房,朱某承诺等可以办房产证时会在第一时间内配合办理。8年来,徐某一直和家人住在该房中,前前后后一共支付了21万余元。直至听说房产证能办了,徐某却怎么也联系不上朱某,只得到法院起诉。

  案件审理中,朱某从未露面。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突然查知该房屋刚刚卖给第三人孔某,且卖后一周就在房屋上办理了30万元的抵押贷款。眼看自己住了8年多已经全部付款的房子被过户到别人名下,徐某一时没了主意,只好等法院先判决自己与朱某的合同有效后,再向公安部门寻找维权途径,但非常艰难。

  拆迁房买卖时通常尚未办理产权证,办证时必须先将产证办在被拆迁人名下,再由出卖人配合过户至买受人,因此买房和办证中间可能有几年的时间差。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尽量不要买尚未办证的拆迁房,买房时要谨慎查看房产证等原件,在可以办理房产证的第一时间敦促卖方配合过户,避免出现一房二卖。

现在很多地方都是一房难求,是比较贫穷的家庭更是难以有一个好的居住的环境,面对这样的社会矛盾,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很好的解决了这些存在的矛盾,但是有些人竟然骗取这些政策,今天小编给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关于安置房出租举报电话是多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第一、安置房出租举报电话是多少

1、安置房是可以出租的,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安置房购买满5年,且完全取得产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在出租安置房时,需签订相关出租合同。

2、同时定向安置房不同于经济适用房,只是属于参照经适房管理的房屋。对于经济适用房,就北京而言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而对于定向安置房法律无明确禁止,应当可以。

3、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所以安置房可以进行合理的租用,但是想用来转卖的话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希望您考虑清楚。

第二、安置房出租举报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虽然各地对于安置房的政策市不一样的,但是安置房是可以用来进行租赁的,安置房依托地理和小区配套,比率与经济增长周期吻合,升幅较快,所以在还有租赁方面还是占有一定的的,所以能分配一套安置房也是不错的选择。

更重要的是,这些安置房如果没有产权,价格普遍会比市价低,当然,还有一个客观原因,安置房的业主往往享受多套房源,使其有出售的需求和可能,所以这也是出现很多安置房扎堆出现租赁的情况。

动迁房买卖纠纷有哪些处理途径

1、一房多卖情况下,好几个当事人均规定合同履行的: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各自签署数份买卖协议,在合同均是合理前提下,购房人均规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正常情况下应当按照下列次序明确合同履行的购房人:早已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迁移登记的;均未办房屋所有权迁移登记,早已具体合法占有房屋的;

均未办房屋所有权迁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充分考虑各购房人具体支付数额的是多少及依次、是不是办了网签备案、合同成立的依次等多种因素,公平公正的给予明确。

2、当事人依次签署数份合同和签署偷税漏税,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承诺不一致的:

当事人中间就出让同一房屋依次各自签署数份买卖协议,合同里有关房屋合同款、履行方式等承诺存有不一致,当事人从此造成异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规定继续履行。针对当事人在房屋交易中同样存在避开税收管理、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一并提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3、以别人为名买房,借名人与登记人产生纠纷的:

当事人承诺一方以别人为名选购房屋,并把房屋登记在别人户下,借名人具体具有房屋利益,借名人根据合同规定规定登记人(出名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迁移登记的,应予适用。可是,该房屋因登记人债务人封查或者其他原因依规无法办理迁移登记,或是涉及到真诚买卖第三人权益的除外。

这儿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中间早已就借名买房达成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证明借名这一事实。且借名人不予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理由,另一方善意第三人,但是若第三人知晓或应当知道该情况的除外。

房屋抵押贷款的渠道有哪些

1、金融机构

现在大部分银行业都件,位于质押情况房产一般不可用作抵押借款,这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可以办理银行房屋抵押贷款,但是基础是房屋必需要合乎抵押条件。

2、信贷公司

尽管金融机构可以办房屋抵押贷款,可是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得偿所愿,假如还贷能力欠缺或者个人信用有污渍,即便有房地产作抵押,也很有可能被避而不见,这时候可以选择信贷公司。

3、典当公司

除此之外信贷公司之外,典当公司也启动了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流程,贷款政策比信贷公司更加比较宽松,对借贷人收益、工作中、个人信用基本无规定,只需贷款人给予房产符合要求、手续齐全,就可以取得贷款钱。

4、贷款中介公司

除了上述三种方式以外,还有另外一种借款方式,那便是贷款中介公司了,但是需注意贷款人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贷款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中介费用,不同类型的中介收费标准都不一样。

 大场景

  当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时

  情景1:他结婚前全款买了套房,这房子是他的

  答案:必须的!

  解答:根据新《婚姻法》规定,他婚前全款买的房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万一他结婚了,夫妻感情不和出现离婚,这套房子也仍属于他一个人。

  情景2:结婚前,他贷款买了套房。这房子还是他的

  答案:那可不一定。

  解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咱通俗点说就是,结婚前他买了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他一个人的名字。结婚后,他和她一起生活,赚的钱搁一起吃吃喝喝用用加还贷。如果有一天,俩人掰了,这房子咋分,俩人可以自己商量。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这房子归他,还没还完的那些贷款就成了他的个人债务。俩人结婚后共同还贷的钱还有房子相应的增值,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时由他对她进行补偿。

  情景3:婚后他爸妈全款买了套房,登记在了他名下。这房子肯定是他的

  答案:是的。

  解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也就是说,这房子还是他的哦!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咋说,就是连墙角都分不到。

  大场景

  房产证上写着两人的名字

  情景1:这房子是他全款买的,这房子归他俩

  答案:不一定!

  解答:“举个栗子”,大牛和小妞在结婚后全款买了套房子,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但一旦他俩因离婚闹上法庭,如果说小妞没有证据能证明她买这房子时出了钱 ,这房产证上就算是有她的名字也是白搭的。在财产分割时,法官仍能判这房子归大牛。

  情景2:俩人一起贷款买的房子,是他俩的

  答案:是的。

  解答:如果这房子是他婚前贷款买的,婚后又加上了她的名字,那婚后这房子增值的部分和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如果这房子是俩人结婚后凑了首付,一起贷款买的,那自然也是共同财产,归俩人了。

  情景3:这房子是他父母出钱买的,但写了他俩的名字,这房子是他俩的

  答案:如果没有“借条”,这房子就是他俩的。

  解答:如果这个情景是真的,那么这房子将被认定为他俩的共有财产。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的,归双方共有,即便是他俩闹离婚,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

1、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2、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

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3、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动迁房买卖的风险有哪些

1、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

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在这漫长的五年时间里,房价的走势无论是谁都难以预料的。当房价大幅上涨之时,卖房者完全可能将房屋再次卖给出价更高的买方。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在最终过户之前,可能已经被买卖了十几次。

2、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

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并不鲜见。此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而买卖双方也因此对拆迁补偿金的分配时常发生争议:卖方认为,房子还没有过户,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属于卖方;买方认为,房款已经全部结清,自己已经入住,则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买方。

3、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

交易时间过长,则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将诱发纠纷。在一起案件当中,在完成过户之前,卖房人死亡了,而卖房人的继承人对于该买卖合同产生争议,认为卖给买房人的价格太低了。买房人为了完成过户,就不得不与从未谋面的继承人进行交涉,继而卷入到卖房人的家务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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