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世代的年轻人为什么不着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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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年轻人越来越“不着急”结婚了。中国民政部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2018年第一季度中国的结婚人数3017万对,同比下降57%。与5年前同期结婚人数的高位4282万对相比,2018年一季度已经下降了2954%。

专家分析认为,适婚人口数量下降、婚龄推迟、城市化进程加快都是结婚人数不断下降的原因。

剩男剩女越多的城市越发达?

从2013年达到顶峰之后,中国的结婚率似乎进入了一条漫长的下降通道。

广州《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这一点,在中国民政部近期公布的一季度结婚数据中再次得到验证。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结婚对数为3017万对,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81万对,降幅为57%。

而从不同地区来看,今年一季度结婚率最高的是贵州、宁夏、西藏等地,而结婚率最低的几个地区是上海、天津、北京等地,除江苏等个别省份之外,经济较发达地区的结婚率普遍偏低。

这背后原因是什么?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认为,最主要的是适合结婚人数在下降。“如果按照22岁年龄看,相当于1996年出生的人进入到可以结婚的阶段。但是当时人口出生率在快速下降,这意味着后续几年达到结婚年龄阶段的人会迅速减少。”

今年一季度中国结婚对数为3017万对。这一数据相比2017年一季度的3198万对,2016年一季度的345万对,2015年一季度的360万对,2014年一季度的4128万对,2013年一季度的4282万对,出现了明显的下降。尤其是和2013年相比,跌幅达到295%。从年度数据看,2005年到2013年,结婚率持续上升,从63‰上升到992‰。但此后结婚率进入下降通道,2017年中国结婚率只有76‰。

为什么结婚率在不断下降呢?这一方面和此前的人口出生率下降有关。数字显示,1996年的中国人口出生率(出生人口占常住人口的比例)为1698‰,相比1987年的2333‰,已经下降了约6个百分点。

从地区不同的数据来看,结婚率高低与经济发展水平也有一定的关系。比如,2017年结婚率最高的前五大地区,分别是贵州、安徽、西藏、青海、河南。而从人均GDP看,这些地区在2017年的人均GDP均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而在2017年,结婚率不足07%的地区,包括北京、广东、河北、辽宁、湖南、山东、江西、天津、浙江和上海,有6个地区在2017年的人均GDP超过7万元,其中3个地区超过10万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口与健康研究中心主任石智雷认为,经济条件越好,对于单身和各个生活方式一般来说会越宽容。“现在社会越发展水平高,社会越宽容,社会越多元化,不结婚单身或者随时离婚,都是个人选择。”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家庭与性别研究室副主任马春华说,对于很多国家而言,结不结婚并不重要,重要的生育率是否高。“但是不同的国家制度不同。在法国等国,未婚是可以生孩子的。但是在东亚国家,未婚的情况下生育不太被允许。举例说,日本家庭非婚生孩子不容易拿到养育儿童津贴。对于中国而言,未来个税按照家庭征收的话,有利于促进个人结婚和生育。“很多国家都是以家庭征收个税,这是能促进婚姻和生育。”

女性地位趋高 心态转变致使结婚率下降

2015年30至34岁女性不结婚比例比1990年提高10倍左右

同时,专家认为,结婚率下降的另一个原因是选择不结婚或者推迟结婚的比例在上升,尤其是女性。

综合广州《21世纪经济报道》、前瞻网报道,如果选择放弃一样东西而保持继续幸福的生活,那么崔舒心(化名)会放弃婚姻。这位29岁的女士在北京的一家全球性公关公司担任董事,她不想在不久之后与男友结婚,不像她的母亲,在20岁就结婚了。

“我想专注于职业,”崔舒心说,并补充说她正在写她的第三本书。“在建立一个家庭之前,你必须首先安顿好自己的生活。”

崔舒心并不是唯一这样想的人。结婚率下降这种趋势在发达经济体中已经很普遍,对中国影响则严重得多——要减缓人口老龄化和推动与家庭有关的购买消费行为,结婚率的高低产生着重要的作用。

婚姻的下降,部分原因是三十多年的计划生育,但最主要是由于中国女性的心态转变。随着国家的快速发展转化为越来越多的机会,女性不再将婚姻视为安全之路。他们延长了教育和职业生涯。而早在2007年,27岁的未婚女性就被称为“剩女”。

原新透露,据他了解,在2015年,中国30岁至34岁女性不结婚比例在6%左右,比1990年左右的数字提高了10倍左右。原新表示:“中国社会对于不同生活方式肯定越来越宽容。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不结婚,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合伙人。”

政府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新婚人数下降67%至1140万人,这是自2013年以来连续第三年下降。与此同时,自2012年以来,离婚率连续上升,2016年增长8%至416亿。

石智雷认为,这背后反映出女性的社会地位越来越高。“很多女性地位高的地方,结婚率会低,而离婚率会高。中国结婚地域差距就反映了这一点。同时不同的国家结婚率和离婚率差异大,也与文化有关系。”

香港社会学家桑迪也表示,离婚率飙升的部分原因可能在于女性对自身价值的认识有所改变。

“女性现在不愿意容忍不幸的婚姻,”桑迪说。“她们更独立,更具财务能力,如果事情出错,她们可以选择退出。”

有房才有婚 城镇化进程加速或是推手

在经济方面,结婚率下降增加了支出的不确定性

城镇化带来的压力同样是导致结婚率下降的一大原因。

综合广州《21世纪经济报道》、前瞻网报道,从1990年到2010年,超过25亿人从农村迁移到中国的城市。 这次大规模的移民对中国千禧一代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20岁出头的中国千禧一代现在居住在城市的几率是30年前的三倍。 在英国同一时期,年轻人的城市生活水平仅上升了三个百分点。

考虑到中国房价暴涨,他们的婚姻前景进一步复杂化。买房是一个长期以来的传统,即一个男性必须能够提供房子和汽车才能结婚——这并非易事。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教授Yu Jia认为,经济负担意味着男人在攒够钱之前不会结婚,导致“剩男”越来越多。

“我结婚的人必须比我赚更多的钱,因为我不希望我的丈夫拖累我的生活,”在北京一家全球性律师事务所工作的27岁女性Allen Yang表示。“如果我找不到合适的伴侣,我不介意保持单身。”

所有这些都使中国难以化解它的人口计时炸弹:到2050年,1/3的中国人预计会超过60岁。

原新说,在经济方面,结婚率下降增加了支出的不确定性。有争议的是,单身人士在家用电器和家庭相关服务上花费少于已婚家庭,促使企业销售冰箱和电饭煲等便宜和小巧的产品,及建造较小的公寓。

“所有这些都可以让人们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过上舒适的生活,”咨询公司Mintel的高级生活方式分析师Alina Ma说。“这意味着他们在单身状态下会保持更长时间。”

此外,还有专家认为,结婚率降低与经济发展也有间接关系。中国人均GDP将接近1万美元,将逐步进入人均GDP达到12万美元的高收入国家行列。

数据显示,中国千禧一代占据了绝大多数人口,尤其是生育期人口。但千禧一代对婚姻或生孩子的兴趣不大,虽然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生育率的下降还没那么明显,但婚姻和抚养子女倾向于增加家庭支出,让许多人选择不再结婚生子。

社会应尊重多元化选择 但政府层面需关注

离婚率增加也与社会舆论环境以及个人观念更多元开放有关

面对逐年下降的结婚人数,多位专家表示,这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社会应多尊重多元化、个性化的个人选择,予以年轻人更多选择空间。

综合大陆央视、北京《人民日报》、中新网报道,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认为,“80后”“90后”跟“60后”“70后”明显不同。“经济的发展带来收入增长,互联网提高信息化水平,更多年轻人看到了外面社会的变化,了解到世界的发展。对他们而言,结婚生子不再是必要的人生经历,而是个人选择的结果。”他认为对于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改变,人们应当转变思想,与时俱进,应对推迟结婚、事实婚姻、不婚等给予更多宽容。

然而,相比5年前,结婚人数下降1265万,这一变化仍值得政府层面关注。中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2011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326%,较2000年的第五次人口普查上升293个百分点,凸显中国老龄化加速的现状。结婚率和出生率的走低势必进一步加深老龄化社会的问题。

专家建议,针对二者的紧密联系,国家应当重视该问题,认真研究、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年轻人结婚生育。比如,可以适当延长婚假产假,倡导人们平衡家庭和工作,从而促进结婚生育。此外,政府也应推出家庭友好的公共政策,比如以家庭为单位纳税的财政政策,降低家庭的税务负担;一线城市聚集了大量的优秀青年,但是高昂的房价让很多人难以在年轻时开始独立的家庭生活,因此稳定房价、为大家庭提供廉租房等措施将能缓解部分压力。

中国民政部公布的《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中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841万对,粗离婚率为28‰。相比2002年中国粗离婚率仅090‰,13年来,粗离婚率逐年攀升。

专家看来,离婚率增加也与社会舆论环境以及个人观念更多元开放有关。“以前一个人提到离婚,周围的人会对此议论纷纷,对离婚当事人形成一定压力,如今,社会环境多元开放,公众对离婚及结婚的决定也变得更加容易,选择也不如以往慎重。”

对此,有观点分析,在更开放的社会环境里,人们做出婚姻和离婚的决定不能轻率随意,但也应该尊重个人离婚自由。

专家表示,一门婚姻若压抑个人情感或者让当事人不满意,离婚后,可能对个人感情和发展更有益。

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做好“土特产”这篇大文章,要因地制宜,“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让广袤乡村产业更兴旺,让广大农民生活更富裕。珠峰脚下的西藏日喀则市白朗县,年产12亿斤瓜果蔬菜,成了雪域高原最大的“菜篮子”,全县3200多农户从事大棚蔬菜生产,年人均增收1万元以上。

白朗蔬菜产业发展离不开山东省寿光市技术支持。为了适应白朗县海拔高、风力大、光照强等条件,寿光技术人员对大棚进行了一系列针对性改进,定制了防紫外线的棚膜,创新使用了固定棚膜的卡槽。

发展特色产业是实现乡村振兴的一条重要途径。做好“土特产”文章,要学习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也要因地制宜,不能简单照搬。比如寿光的蔬菜大棚技术,是当地农民通过反复试验总结出来的,在白朗县应用推广,就要结合当地特点进行针对性改进,大棚才能够“扎根”高原。大棚建设方案如此,作物的种植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也是如此,只有结合当地的水土、气候等特征,因势利导,才能为我所用。

做好“土特产”文章,“种什么”同样需要因地制宜来谋划。每一方水土都有自己独特的物产,这是“土特产”的自然之根。很多地域标识、制作方法往往渗透了特定的历史文化内涵,这是“土特产”的文化之根。

要基于一方水土,靠山吃山,靠海吃海,善于分析新的市场环境、新的技术条件,用好新的营销手段,打开视野开发好乡土资源。依托林下资源和气候条件,地处长白山林区的吉林省汪清县盛产高品质黑木耳,这几年陆续开发了速发木耳等品种,大力发展电商,小木耳成了大产业。

做好“土特产”文章,要立足优势、突出特色。既立足本地,找到最能体现地域特点和当地风情的产业;又跳出本地,打造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可、能形成竞争优势的特色,通过品种、品质、品牌优化,谋求产业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这方面各地有不少成功的实践。赣州脐橙、延安苹果、金乡大蒜、大同黄花等,都扎根乡土,凸显特色,成为知名度和辨识度高的乡村特色产业,有力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地方发展。

“土特产”背后连着千家万户农民的生计,要科学谋划、科学决策。当下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要求深入扎实考察,多问计于民、问需于民。汇集众智通盘考量,确保把风险降到最低,把效益发挥到最好。山东省平度市等地成立专家组,对发展乡村产业项目进行评估把关,类似做法值得借鉴。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做好“土特产”这篇大文章,要因地制宜,“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让广袤乡村产业更兴旺,让广大农民生活更富裕。

在西藏隆子县有一座常年云雾缭绕,被积雪覆盖的山峰,它和周边的其它山峰一起合围着山脚下的玉麦河谷,在这座河谷里散落着我国人口最少的乡,这便是玉麦。

玉麦位于中印边境,这里山峰林立,道路险阻,也成为了最难抵达的一处地方。河流在这里被高山所阻隔,形成了一条长约七八百米,宽300米的河滩谷地。

来到玉麦村要经过陡峭的山路,这一条路可谓一边是峭壁一边是悬崖,在每年的11月大雪开始封山,一直到第二年的5月,通往玉麦的交通会更加不便。

曾经玉麦乡的住户仅有一家三人,如今的玉麦居民已经越来越多,也有越来越多的游客来到这里。随着游客的增多,村中的人家也大多实现了WIFI覆盖,并且很多居民家中都改建成为了家庭旅馆,这些家庭旅馆不仅干净卫生,性价比也很高。

很多人认为玉麦靠近中印边界,交通不便,人烟稀少,孩子们上学会成为一个难题,但让人意外的是在村中央就有一座崭新的学校。

这座学校不仅负责学生们的饮食住宿,学校里的设施也很完善,国家每年还会有边境补贴,孩子们上学不仅不用交钱,家里还会获得额外的补贴。

孩子们在这里学习文化知识,将来可以用自己学到的文化来促进玉麦更好的发展,用知识来改变玉麦。

玉麦气候湿润,海拔只有3430米,比拉萨还要低,但是这里却无法耕种粮食。原来,这里特殊的地理位置,造成了玉麦冬季多雪,春夏秋三季多雨的气候特点,常年的阴冷潮湿,光照少,就连高原上常见的青稞在这里也无法存活。

因为没有耕地,玉麦人只能用畜产品和土特产去附近的曲松村来交换粮食。目前玉麦乡仍是以畜牧业为主,靠酥油、奶渣、奶酪以及一些手工特产竹编篮子等来增加现金收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西藏山南玉麦也成为了十条中国“西部行”自驾游的精品旅游路线之一。

站在蜿蜒的道路上俯览玉麦河谷,可以看到山间云雾缭绕,几十栋藏式小房子伫立在玉麦河边。玉麦乡周边林木参天,雨水充沛,千百年来形成的原始森林默默地守护着这一处避世天堂。

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军队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 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 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 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 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 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 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 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 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 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 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第四十二条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二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 待遇照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西藏暂未查到有关文件。

产前1个月,产后2个月,总共有3个月时间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长,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自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来,各地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据查,目前至少已有安徽、山西、江西、广西、广东、湖北、天津、浙江、宁夏9个省份的新计生条例正式出台。这9个地方在新规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做出一定调整。调整后,山西婚假达30天,安徽、江西等地的产假有158天,广西和宁夏男性的陪产假延长到25天。

此外,北京、吉林、辽宁、山东、四川、云南等地的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已在征求意见或等待省级人大审议通过。[2]

省份 婚假 晚婚假 产假 陪产假

  (护理假)

安徽 3天 原20天取消 158天 10天

  (异地生活20天)

山西 30天 原30天 158天 25天

江西 3天 原15天取消 158天 15天

宁夏 3天 原15天取消 158天 25天

广西 3天 原12天取消 148天 25 天

广东 3天 原10天取消 128天 15天

湖北 3天 原15天取消 128天 15天

天津 3天 原7天取消 128天 7天

浙江 3天 原12天取消 128天 15天

婚假天数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3]

晚婚假天数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具体见《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4] 》。

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法律法规

编辑

法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婚姻法中无任何提及关于婚假。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没有提及婚假天数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980]劳总薪字29号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该《通知》仍然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1980]劳总薪字29号)

相关提示:(59)中劳薪字第67号指的是《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其中“二、关于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下有如下文字:

“3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地方政策

编辑

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军队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0]市劳险字第60号 颁布时间:19800310

里面转发了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即[1980]劳总薪字29号文件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5]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1、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

2、“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6]

法定婚假根据有关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七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第四十二条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二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八条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四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藏计育字[1992] 第06号)

       这次我们去旅游的云南香格里拉县,原名叫中甸县。位于云南省西北部滇、藏、川三省区交界处,隶属于迪庆藏族自治州,所以这里看到的全都是藏族风貌。香格里拉县域总面积11613 平方千米。总人口 15 万人(宁波大市总面积 9365 平方公里,户籍人口760 多万人)。

       县城叫建塘镇,小得可怜,也是州人民政府的驻地。房子不高,一般三四层,街上行人很少基本不易看到,好象全是店铺,酒店,机关,少有看到住宅小区,其支柱产业就是旅游业。外围看到快要建成的医院,学校,据导游介绍是央地援建的。那里的天确是很蓝,山也确是很清,马路干净整洁,环境煞是清静,给人以空旷大气的感觉。香格里拉,是藏语,意为“心中的日月”。2001 年中甸县更名为香格里拉县。旅游推介中这样描述:雪山环绕之间,分布有许多大大小小的草甸和坝子,土地肥沃,牛马成群。在这片宁静的土地上,有静谧的湖水、神圣的寺院、淳朴的康巴人,一切都如人们梦想中的伊甸园——香格里拉。“不必到西藏就可领略藏族风情”。不仅有西藏高原雪山峡谷的风貌和藏族风情,还可领略到内蒙古大草原“风吹草低见牛羊”般的壮丽景色。 海拔 3280 米的香格里拉,将可让来自低海拔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更舒服自在地观赏大自然美景和领略民族风情,而不必担心发生“高山反应”。

       导游是个有二个孩子的 28 岁藏族**,她清秀、干利、大方、爽快,极其能说会道,一句:我们不象你们汉族只一个老公一个老婆,我们可有多个老婆多个老公。一下子吸引了全部游客。虽然她说得天花地坠,有板有眼,但我还是很怀疑,同一个国家,同一部《婚姻法》,到他那竟然不管用了?到家后查了许多资料,才证实了她所说的话的可靠性。

        80 年代初,一位是来自拉萨的西藏的女干部说一妻多夫的习俗在拉萨附近的农村还存在。“我已经结婚。按照传统规矩,我丈夫的弟弟应该也是我的丈夫,只是我当了国家干部,所以我才不按传统办。”一位山南地区朗县县政府的女干部(时年 42 岁,家在日喀则)说:一妻多夫习俗,在后藏农区、牧区都较普遍,在城镇则普遍是一夫一妻。香格里拉就在迪庆藏族。

       导游说的是多夫多妻制。一家子的几个兄弟,娶多个老婆,共享。他们认为哪家人多哪家就势力大,就劳力多,就牦牛多,就青稞米多,就生活好,就脸上有光彩。象她的丈夫是三兄弟,一共先后娶了五个媳妇。社会上有一种普遍的评价标准:如果能搞好几兄弟之间的团结又孝顺父母,一家和睦相处,则认为妻子们很贤惠,受到舆论的称赞。反之,如果弟兄们婚后闹着要分家,则说明妻子偏心,会受到舆论的指责。这种观念根深蒂固,大家都知晓。女人做他们的媳妇,必须全部接受他们的兄弟。结婚都是与大哥结婚的,结过婚后大家都便睡在同一个房子里,以便共享。生出的孩子不会去测算是谁的,也不涂鸦雅集之散文会计较是谁的,大哥甚至于可把老婆作为礼物让给朋友睡,如生下孩子也如同已出,说这样生出来的人聪明,还是优生呢。反正是这个家族的,孩子叫大哥为爸爸,其他则为叔叔。居住主要是二层或三层的土墙碉楼式建筑,一般为三、四大间一栋,墙为泥,其它为木,中间大客厅足有近二百平方米大。设于二层室中的火塘是炊饮之所,也是待客之处。边为房间,左边是父母及未成年的孩子。右边就是成年的几个兄弟和媳妇共同居住。

       问她:这样没难为情吗?答:都是老公老婆了,还怕啥难为情?这里村子里的男女同浴还流行呢,哪能有想得这么多,我们这样做目的特别简单:就是为了传种接代。我们一起睡觉,就好比你们一个大家庭一起坐在一起吃饭,无论哪个哥与哪个姐坐在旁边。我们任何二个去制造孩子,就好比你们无论哪个哥与哪个姐一起做事。就这么简单。“那人总是有感情的呀,我喜欢老三不喜欢老大怎么办?“我们一般都很好,个人感情管个人感情,但那个义务总是要尽的。

       ”“你出来在这,要是碰到心仪的情人怎么办?”“那不会,我们对爱情也是很忠诚的。”

       “那要是觉得不爱老公了怎么办?”

        “可以提出离婚的,男人一般会这么想:你既然不爱我了,我何必爱你,就很爽快离了。“那你们女人都出来工作?”

        “一般不的。现在男人们都放牧去了,我出来做点生意,因为我学过汉语,会普通话,出来做个导游赚点外快。等天气冷了,没游客了,家中的老公们也放牧回家了,我也带点穿的回去。回家造孩子去了。再说一些这里的闻给予她们听听。”“那你出来几个月想他们吗?特别是想孩子吗?”“不想,又没有手机信号,怎么想呀。孩子有这么多老婆们管着,有好多个哥哥姐姐一起玩,放心

        “你们有哪些与汉族不同的风俗呢?”我们问那藏族导游。她指着不远的山峰:“天葬”。指着湖边:“水葬”。藏族丧葬受喇嘛教影响,相信人死后会转世,故死后要请喇嘛超度。有水葬、土葬、火葬和天葬等。她说:天葬是人死后当着全村人的面牛奶沐浴,然后解肢,剔骨。肉让乌鸦吃了。同样水葬就是肉与青稞面和在一起喂鱼。他们把乌鸦看作是神鸟,因为它有可贵的反哺习性。把鱼也同样看作是神,不吃的。

       你们不太洗澡?答:是的。因为高原干燥,洗过澡后皮肤会难受。还有,女人生孩子被视作脏的事。女人是自己在一楼牛栅蹲着生孩子,并且是自己的接生的。一般别人不给予帮助,生下,用牛初乳洗好,才可抱到二楼见神灵。所以产死的概率很高。小孩子二个月就断奶了,在家中放好食物,让他们自己去觅食,适者生存。一般不给他们读书,一是学校很远,二还是学习生活本领要紧:学会放牧,挤奶,打酥油茶和青稞酒。他们理念还很简单:有牦牛就会有好生活。看似不理解的生活风俗,习惯了成了习俗也就变得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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