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和女方在婚前分别购买了房产,男方房子婚前交了契税,女方房子已网签已交房但未交契税,目前已经领取了结婚证。这种情况,契税应该按什么标准缴纳是否还能享受首套缴纳的优惠” 近日,有多位网友通过四川日报全媒体问政四川平台和民情热线(028-86968696),咨询夫妻婚前各购一套房,若婚后才缴纳契税,第二套房是否会被认定为家庭“二套房”的问题。
其中,网友万女士咨询,她和男友现名下各自仅有一套房,按现有政策交契税都按首套房优惠利率缴纳;但其所购房屋开发商在业主收房后仍未能给业主换全款发票,导致目前不能缴纳契税。如今,万女士和男友打算登记结婚,想问婚后两人的房屋还能按照购房时的首套契税缴纳吗
网友小胡也咨询,自己和男友各有一套婚前购买的住房,若女方婚后才缴纳契税是否会被认定为家庭“二套房”
市民在遂宁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契税业务办理。四川在线资料(四川省税务局供图)
近日,成都天府新区税务部门针对小胡的提问回复表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关于契税政策的规定为: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房地产税试点,如果夫妻婚前各有一套房,婚后需要按照二套房缴税。
目前的购房政策是以家庭为最小购房单位的,夫妻双方结婚后银行在批贷时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户口本外,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因此即使一方是婚前有房的,婚后该房产会被视为家庭单位的首套房,另一方再购买的,视为第二套。
交纳房产税注意事项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满意答案
公司经营范围: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生产性废有色金属回收、各种废弃物资回收,应当缴纳的税费如下:
1,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免增值税。
享受免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必须经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实地核实,认定免税资格,未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认定免税资格的,不得免(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发布的财税[2001]138号文就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作了如下规定: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2,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附加费,3%。
3,这样的企业,需要交纳以下税费:
企业所得税,25%,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附加费,3%。
是否涉及印花税,具体要看是否签订合同账册。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种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开户银行许可证;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生活废弃物时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现金。
五、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
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6、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办法。
六、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在纳税申报期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八、对回收经营单位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
九、为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管,总局决定使用防伪税控废旧物资开票子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十、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用废的生产特点,采用适当的方法对用废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发现异常应及时移送稽查。
二套房的界定是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的(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1、作为"新国十条"的配套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文规范二套房认定标准(建房[2010]83号 ),对个人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二套房认定遵循“以家庭为单位、认房又认贷”原则。
2、即若家庭成员一方已有房,再买房即算作二套房。
3、现丈夫在婚前已有房,虽为其个人财产,但婚后再买房,仍视为是家庭的第2套住房。
4、也就是说刚买的这套住房属于二套住房。需要按照总房价的3%缴纳契税。
5、办产权时契税部门核契是根据提交的房屋产权资料,在电脑上输入第一个户主的有效文件号。如果此人以前已经享受过15%的契税优惠,那么电脑在打印交款单时会自动打印收3%。
扩展资料
1、契税的15%优惠,与按揭无关、与银行无关、与公积金更加无关。
2、 我再举一个特例:如果一个人以前买了一套商铺,办产权时交契税3%,现在又买了一套住宅。按理说他这套住宅是第二套房了。
3、但是,由于上一套房是商铺,办产权时是交的3%,而并没有享受契税15%的优惠。所以在办理这第二套住宅房屋产权时,就可以享受15%的契税优惠了。
房产证上加老婆名字不要交税。房产证上加老婆名字,是不用交税的,一般就是几百元的手续费。因为房产就是属夫妻共有房产,即使不加名也是共有房产的,所以房产证加老婆名字只用结婚证,双方身材份证就可以加名。是不需要缴税了,只交点手续费的。如果是婚前房产要加上婚后老婆名,就需要缴税了,但只缴1/2之一的税费,因为这种加名是属赠与加名了。
房产证的作用
1、房产证是房产的买卖、交换、租赁和抵押时出具的重要法律文件。没有办好房产证的房产不能进行买卖交易。任何房产交易行为的第一个步骤就是验证房产证的真实和有效性,可以这样说,房产证是一切买卖交易的基础法定文件。
2、没有办好房产证的房产不能进行转让、赠与和继承。还是那句话,在没有拿到房产证之前,购房者还不能算是该房产的法律意义上的拥有者。
3、置换与出租等形式的房产交易行为同样无法进行,即使签定了相关合同或协议也会被视为无效,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4、在没有拿到房产证之前该房产无法进行质押、典当等行为。无法通过房产的质押、典当来获得贷款或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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