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后我因婚嫁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会收回

土地确权后我因婚嫁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会收回,第1张

1,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以当事人的户口是否本集体的体制内户口(农业户口)来衡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结合你老婆这个情况,就算村里收回土地,也得给你老婆相应的补偿,至于金额可咨询当地的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在承包期内,承包户承包的农田(耕地)不会被强制收回,除非承包户自愿交回。

而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以及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不过,如果承包方的所作所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那发包方是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农田(耕地)的。比如,如果存在以下情况,那发包方就可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家庭承包方式;另一种是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承包方式。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耕地是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获得农田(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无权承包农村农田(耕地)。但需要说明的是,虽说农田(耕地)的承包方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但并不是说取得农田(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户口迁出后,就失去农田(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了,发包方就能收回其承包地了。因为从目前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来看,即使承包户户口迁出,在承包期内,也是不能强制收回其承包地的。

不是,首先外嫁女结婚后户口如果没有迁出,根据法律规定所承包的土地是不会被收回的,因为农村土地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只要外嫁女的娘家户口本还有人在(包括外嫁女本人),村集体就不会收回承包地,所以你说的情况应该是娘家人希望独占家里承包土地的好处,希望外嫁女不明白相关政策情况下自动放弃自己的权益。

  不合法:

  1,只要当事人是本村的集体内户口,村里就应该给当事人分配本村的集体利益(土地等);

  2,但是,外嫁女还是要接受村规民约的调整,如果村里的其他外嫁女都是一视同仁的(户口不管迁不迁走,都只是挂靠关系的),那当事人的权利也得不到主张。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是1980年代初期在中国大陆的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现行中国大陆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2,“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陆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于农村改革,农村改革的标志为“包产到户(分田到户)”即后来被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大包干”)。

  二,农村土地流转:

  1,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2,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3,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合不合理看具体情况,那就是你家里的承包地是否还由你娘家人耕种,首先家里承包地被村里收走法定情况只能是全家人户口已经迁离,而你虽然结婚外嫁,但户口并没有迁走,不属于这种法定情况。

因为法律规定农村承包的土地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只要外嫁女娘家户口本还有人在(包括外嫁女本人),村委会就不可能收回土地,因为那是明显违法违规(不管到乡政府投诉还是法院打官司村委会必输无疑)。

但还有一种法定情况,那就是你家的承包地长期(两年以上)无人耕种撂荒(可以通过土地流转避免),村委会就有权收回承包地作为村里的机动地发包给其他村民耕种。

以上两种情况都是法律规定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的依据,但如果你娘家承包地一直有你娘家兄弟耕种,而你娘家人说你的土地已经被村里收走,那情况可能就是娘家人希望独占家里承包地的好处,和村委会就没有关系了,因为家里承包地和村集体的关系,村委会只是把土地发包给村民家庭(人均合计)不管任何原因是无权把某人的土地份额单独收回。

1、土地承包法

30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根据上述规定,你结婚后,发包方不得收回你的承包地。

3、你可与发包方协商、或者由乡政府调解、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意见供参考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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