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只要自己认为生活困难的都可以申请低保。能否批准低保是另外一回事。官方认困难,就是困难,不困难也困难,将会获得低保补助。官方不认可你的困难,你困难也不困难,低保补助同你没缘。
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直白的解释则是:“低保”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主观:
1、不可以,禁止结婚的疾病知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 精神分裂症 、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2、概括起来,不应当结婚回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
在我们的身边,拥有着各式各样的人群,而大家都为自己的生活各方面而奔波着。在大家的眼中,这样的忙碌和奔波已经成为了一道独特的风景,而在开放的社会当中,大家都愿意把自己的心声土吐露出来,也能够让大家倾听自己的声音。在社会中我们也会看见不少的残疾人存在,他们失去了身体的一部分,对于他们来说,无论是在工作,生活,亦或者婚姻当中,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使得他们的生活拥有了不一样的色彩,我们也更加愿意倾听残疾人的心声,更加愿意帮助他们、了解他们。
也有不少的残疾人在生活中找到了独属于自己的归属感,让他们可以融入到生活当真去,而残疾人也会更加坚强的生活,不愿意因为自己的残疾使得生人再无光彩可言,而国家对于残疾人也是给予一定的补贴,为的就是帮扶他们艰难的生活环境,那么在申请补助之前他们都会为自己办理好残疾证,以便日常可以使用,而残疾证上是必须填写残疾人监护人信息的,如果这一位残疾人已经结婚了,那么残疾证上的监护人信息会自动更改为夫妻双方吗?
残疾证上的监护人信息是不会因为残疾人的婚姻状况变化而随之更改的,一般来说残疾人的监护人都是长期性对他们有一定的照顾,不会因为婚姻的关系而自动转变为夫妻双方,监护人信息是需要经过原监护人同意以后才能够更改的,在提交了更改监护人信息以后,至此新的监护人信息才会被录入到系统当真,才那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监护人,婚姻也不过是残疾人现下的婚姻状况,对于监护人信息来说是不会受到影响的。
你好: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
请问我结婚一年后老公变成了残疾我能申请离婚吗可以提出申请,可能在财产分配上不利于你,另外要离建议与男方协商处理。谢谢!!!
通常情况下,残疾人结婚后,家庭收入是否不符合低保准入标准,可能会被取消低保福利。
因此,在残疾人与正常人结婚后,那些在家庭收入满足标准条件下认定的低保,才能保持有效。除此以外,还有一类情况,就是只要残疾人结婚后,就会取消他以前的低保资格。
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残疾人就业后,但又不符合低保准入标准的情况下。针对这种情况,建议残疾人提前考虑婚后生活,并确保自身收入能达到低保准入标准。此外,在一些城市,部分残疾人就算结婚也能获得低保资格,只是视情况而定。例如,在上海,残疾结婚且家庭收入和支出及资产仍符合低保准入标准的,仍可保留其低保资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如果双方符合以上条件可以准许离婚,个人认为你是否应当提出离婚,主要从夫妻关系稳定程度,自己能够忍受的程度及个人幸福角度来考虑,至于公公婆婆对你好只能是你考虑的次要方面,我想信公公婆婆对你好的话也不会强迫你一定要跟他们得了精神病的儿子生活一辈子吧,你仍然有权追求自己的幸福。当然最终还是你自己把握。
该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法官对精神病患者诉讼主体资格应否主动审查。案件当事人诉讼目的不同,其诉讼心理状态也不同,有的患者的亲属因经济问题、社会影响问题,不愿公开承认其病情,甚至拒绝对其精神状况进行鉴定;而对方当事人也会因诉讼成本和诉讼期限的延长问题不会主动提出申请;有的法官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证明主体资格,法官不应主动介入。
2、鉴定机构问题。在司法上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鉴定费用相对有病的当事人来说是昂贵的,因为该类病人要靠长期的药物来维持缓解的症状,数额不菲的医疗费让当事人的生活艰难,无法承担该病费用,而当地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精神病院,在医学上有鉴定的资格,费用也相对较低,大部分当事人更愿意选择该类医院,但涉及到鉴定结论是否有效问题。
3、精神病患者是否准予离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或其近亲属,往往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过高的要求和条件,如对方不答复所提要求和条件,则坚持不同意离婚;或者要求让对方对精神病人给予完全性的治疗,要求待治愈后再离婚不迟的现象;或者要求离婚不离家,仍想由对方继续进行关照、护理精神病人的各项生活。
4、对双方(其中至少一方由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达成离婚协议的,是否应当制作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该条的理解为该类离婚案件,可以调解的形式结案,也可发给调解书,只有在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情形下制作判决书。而根据一些婚姻法教程的内容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离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判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不应当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
解决以上问题的办法
1、在诉讼中法官应主动审查精神病患者的诉讼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患有精神病的一方当事人,由于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不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就需要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应为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一方患有精神病的离婚案件中,由于患有精神病的一方当事人,因为受精神缺陷的制约,本身既不能依法参加诉讼行使权利,也不能正确表述自己的意志,法律规定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代理人代为诉讼,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离婚诉讼纠纷案件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其法定代理人的全部民事诉讼活动对精神病人有效。其所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民事行为,即为法律所认可的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诉讼中法官应主动审查其诉讼行为能力,确定适格的诉讼主体。可由承担精神病人监护的监护关系顺序代为诉讼,或者由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
2、在诉讼中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的确定,应当依据民法原理规定的采取个案审查确认制度。精神病人在诉讼中能否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关系到精神病人在诉讼中的各项诉讼活动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即程序是否合法,实体处理是否正当。因此,应首先考虑采用何种标准来确定或认定其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的程度如何。其采用的具体标准应为以下几种:
(1)人民法院一般应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认定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轻重程度,应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理论性、科学性的根据,即采用医学鉴定标准确定。诉讼中当事人为证明肯定或否定患有精神病,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以合法、真实的鉴定结论为定案根据,来认定涉案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可以参照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鉴定加以确认。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诊治过程中,有关专家对精神病人的病情所作出的科学检查、检测等结论性意见,仍可以由法官在作出确认时成为证明材料使用。但应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或者经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或者由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认证为审查条件。
(3)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必须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法定代理人)对所公认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为限。群众公认的事实,应该是精神病人的住所地村委会出具的具有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同时,也包括周围群众即精神病人的左邻右舍,对精神病人长期的起居、生活等基本情况的感知和认识。对这类事实要求是:能够起到证明精神病人因先天或后天形成的精神疾病和现在仍然继续持有的精神状态,并且是人们均普遍认为和说法一致的事实。
(4)关于在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该精神病人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为解决当事人对此项诉讼争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需按民事诉讼法程序作出认定的,可比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修正后的婚姻法对于该类精神病人感情破裂没有明确的标准。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的,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可准予离婚。具体应掌握两点:一是婚前隐瞒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该情况无须多次治疗,也无须时间上的考虑。二是,婚前虽知有病,或是病为婚后所得,应属于多次治疗无效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多次一般应掌握在三次以上。
4、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应以判决的形式结案。离婚诉讼是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愿,法定代理人是无权表示这种意见的,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明。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因精神性障碍,对于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理性方面,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实质性法律问题因缺乏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无法用正常的语言正确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思。在立法上,从精神病人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方面,已体现出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即归于无效,该类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离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即使法定代理人与婚姻当事人的一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也不应当用调解的形式结案,但可在判决书中将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