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智力障碍人员办结婚证一事,符合婚姻法、婚姻条例、婚姻规范所规定的人员都可以办结婚登记,而有严重智力障碍和精神疾病的是不能办理的。当事人必须知道他们来婚姻登记是做什么,能表达个人意愿,履行婚姻登记的程序才可以。
法律分析:智障人没有如下情形,可以登记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实施细则》),这是救助管理工作的制度性变革,把以前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变革为群众自愿性求助,政府无偿性救助,更体现了政府的人文关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此我国的救助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其中对无法查清地址的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成为了各级政府部门最为棘手的问题。无法查清地址的流浪精神病人和普通的流浪乞讨人员有区别,救助的难度更大。根本原因是精神病人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无法表述自己的真实身份,无法讲清家庭住址,这对救助管理部门实施救助以后,在通知家属或单位接回、安置上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使精神病人流浪街头而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原因有四:
第一、救助管理不到位。新型的救助管理秉承自愿受助的原则,救助管理站不得强迫和限制受助人员进入和离开救助管理站。据此,有些救助管理站片面、狭隘地理解《救助管理办法》,机械地执行救助管理制度,强调街头流浪乞讨的精神病人的救助服务与己无关,将救助管理工作局限在仅为自愿上门求助的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往往是守株待兔式地工作,过分依赖公安等部门的告知、引导和护送,致使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和救助服务出现空白。
第二、救助体系不健全。根据《救助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救助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目前很多的救助站采用的方式是由发现机关送精神病医院先进行救治,然后由救助站进行甄别、鉴定,通过询问、查询、核实,对符合救助管理救治条件的再进行救助。这无疑将精神病人的救助推给了发现机关和精神病院。这样就出现了街头流浪的精神病人只要没人护送,就出现了无人管的局面。
第三、对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的救助,应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救助。国家虽然没有颁布明确对流浪无主精神病人救助的法律法规,但任何措施和办法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以尊重管理对象的权利为前提。根据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精神病人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有条件的政府,应成立精神病鉴定工作委员会,鉴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鉴定科学、公正,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一经发现,未鉴定之前进行强制治疗,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正确的工作流程应为:将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区别开来,公安、城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在公共场所发现流浪的无主精神病患者直接送到由卫生局、精神病医院、司法、残联等专家和人员组成的精神病鉴定工作委员会,经精神病鉴定工作委员会鉴定是精神病患者的由精神病医院收治,经鉴定为智障人员的转送救助管理站救助。
第四、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的救治经费严重不足,阻碍了对精神病人救助工作的开展。精神病人的救治不同于其他病人,他需要一个长期的治疗过程,病人的治疗费、生活费和护理费也是一笔巨大的开支。而财政将救助管理经费(包括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在年初进行划拨。我站2007年救助经费仅6万元,今年4月份接收的一名女性精神病人光治疗费就花了2万多,而且现在仍然在州荣复医院治疗。这样的病人当前我站遇到了3例,其中2人在继续住院治疗。
要彻底解决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的救助问题,真正体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人性关怀,救助工作要贵在创“新”。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要把创新思维贯穿到救助管理工作中,救助管理只有通过创新,才能解决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才能与时俱进,适应救助管理工作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探索新的对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的救助办法,满足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的服务需求,才能发挥社会稳定机制的功能。
第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是新的救助管理制度区别于收容遣送制度的重要标志,也是救助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坚持自愿,并不就是等客上门。一个城市建立一个救助站,必然占用大量的社会资源,如果救助站没有发挥积极作用,街上流浪乞讨人员现象依旧,蓬头垢面、疯疯癫癫的流浪精神病人还在日趋增多,那么这种救助管理工作,不仅党委政府不满意,人民群众也不会满意。倡导积极主动上街宣传,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受助,但决不能强迫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在坚持原则的同时,对痴、呆、傻精神病人就不能实行完全自愿,这几类人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他们的救助就不能适用自愿的原则。
第二、建立全方位的救助管理体系。政府可根据《救助管理办法》和《救助管理实施细则》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救助管理规定或救助管理工作意见,使社会救助工作做到“四化”,即组织网络化、规范化、制度化、基层化。对无主的精神病人应该明确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尽快制定流浪无主精神病人的管理办法。由于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数量大,涉及部门较多,80年代初的那种卫生部门负责精神病人的治疗管理;公安部门收容管理武疯子、政治疯子、花疯子;民政部门收养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精神病人的管理模式已不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国家应尽快制定流浪精神病人的管理的办法,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对这一社会问题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民政、财政、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建立120、定点医院、救助管理站协调运作机制;建立医务人员、民警、城管执法人员、救助站工作人员、志愿者、市民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使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从入院、查询查证、出院、经费结算、返家安置等项工作处于良性运转状态,使无主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始终沿着健康有序、符合法理的方向开展。
第五、加大救助资金的投入,切实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对于外地涌入的精神病人的救助救治,国家没有专项拨款,救治费用无法落实,按一个疗程计算需要花费6000元。因此,应将救助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的经费纳入救助的总盘子,当地政府财政也给予支持。救助经费和救助业务经费应采用实报实销的办法,这样才更有利于救助工作的开展。目前采用的办法是年初按每月核定一个基数统一下拨业务经费,这笔经费不仅包括救助人员的生活费,还包含救助人员返乡的车船费、站内治疗费,这种方式制约了救助站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因此上街主动开展救助,劝导其接受救助成为纸上谈兵,救助的越多,经费开支越大,经费更加入不敷出。
第六、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无着的精神病人;另一类是有着的精神病人。公安等机关发现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护送到救助站,由救助站进行甄别、鉴定,对有着的精神病人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监护、治疗,家属、单位拒绝接回的通知流出地的民政部门接回。对无着的精神病人,应送精神病医院收治。在收治无主精神病人期间,精神病医院向司法局提供收治病人基本特征,由司法局向社会进行公示,在公示期满后,精神病医院开始全面康复治疗,治疗经费由财政全额据实负担。通过一段时间治疗后,待病人病情稳定,能够查清住址,接送回原籍。无法查清的,报请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送到福利机构或当地敬老院按“三无”对象进行安置,同时为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七、加大宣传力度。要向群众广泛宣传《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所有虐待、歧视、遗弃精神病人的做法都是违法行为。对确实有困难的精神病人家庭,当地政府可以适当给予救济,享受农村医疗救济。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
第八、转变观念、提高意识,树立正确的救助观念。关心从事救助工作的职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救助站的职工,上街搞救助宣传服务,零距离的接触街头衣着污秽、可能带有很多传染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人甚至有暴力倾向,工作条件很艰苦,也有一定的危险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关心救助工作者,妥善解决他们在开展救助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尤其要保障他们在执行公务时的生命安全,还要解决好他们的卫生保健补贴,确保他们在为社会救助事业建功立业时,流汗不流泪,舍力不舍命。
救助管理工作只有不断引进新的救助管理理念、探索新的救助方式、形成新的救助机制,才能将新形式下的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才可能做到救助工作与时俱进。
因为智障的人可能对于照顾自己的能力不足。
如果结婚后容易造成婚后的各种矛盾。
另外智障这个问题也有可能会有遗传。
怕会生出同样智障的孩子,
所以说智障的人不能结婚。
估计也没有谁愿意和一个智障的人结婚吧。
智障人可以结婚。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以下情形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也就是说智障人士只要不是和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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