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结婚的夫妻正处于感情升温阶段,情到深处鱼水之欢自然少不了,甚至有很多夫妻因为过度放纵而有性生活频繁,却不知感情升温同时也要控制住性生活时间和次数,毕竟频繁性生活会带来伤害,新婚夫妻要了解清楚性生活的次数和时间,保持在这个数才能避免伤害。
新婚夫妻性生活时间和次数维持在多久为宜?根据相关调查,男女性生活次数会随着年龄增长而减少,而新婚夫妻因为感情正处于升温阶段,性生活次数会多一些,但由于新婚夫妻年龄阶段不同,所适合的性生活次数也有所不同,22~25岁期间的夫妻每周进行三次为宜,32~35岁的夫妻每周两次,41~45岁的夫妻每周进行一次性生活是最合理的。
而性生活的时间会因为每个人的活动量不同而决定,有的男性性功能强,在性生活时维持时间较长,而有些男性会因为年龄以及其他原因维持时间较短,只要性生活时间不低于五分钟并且彼此能感受到愉悦,就说明是合适的性生活时间。
新婚夫妻进行性生活要注意什么?1、做好避孕措施
一些年轻的新婚夫妇因为正处于工作上升阶段,此时意外怀孕会影响彼此工作,因此在没有打算怀孕的情况下要做好避孕措施,避免意外怀孕打乱生活,并且给女性带来负担。
2、佩戴避孕套
刚结婚男性容易因为紧张焦虑而有性功能障碍,而大部分是阴茎敏感度过低导致,因此性生活时佩戴避孕套可以提高阴茎敏感度,防止在刺激下而快速射精,或者其他射精异常。
3、疲劳下不能进行性生活
彼此都处于疲劳的状态下不能进行性生活,不要勉强自己,疲劳进行性生活会因为血液流通过快,心脏跳动快速导致心脏大脑出现问题,特别是存在慢性疾病的人,在疲劳状态下要先休息,保证身体精神以及精力足够再进行性生活。
温馨提示,新婚夫妻性生活要注意避免过于频繁,虽然刚结婚感情热乎,但也不能放纵而过度性生活,过度性生活会导致一系列不适,特别是上了年龄的夫妻,更要注意自己身体,也不要为了提高性生活质量以及时间盲目服用壮阳药,了解清楚科学正确的对待,营造良好的气氛才能进行一场高质量性生活,让彼此享
一般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的归共同所有,具体见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感觉你应该不是因为公公得病,而是因为公公一门心思靠在你们这个小家上了,比如提出盖房子神马的。
还得看看老公的态度吧,他是否表现出不管家里提出怎样的要求,不考虑你们这个小家,也要满足他父亲的各种不切实际的要求呢?如果是的话,那么不建议继续,可以考虑分开了~是财政分开还是离婚,还得你自己考虑,毕竟结婚离婚也不是那么简单的事,再加上你俩谈了七年,感情应该还不错~其他没矛盾的话,可以先财政分开,没有你的收入供他家里开销,让他知道自己有几斤几两,学会拒绝不合理的要求~
你公公也是不通情理啊感觉,自己年轻时候就开始不工作指望儿子养老,自己做不到的就使唤儿子来做,也不看儿子家庭情况,也是让人心累。
结婚后才发现原生态家庭的影响真的很大,我的情况跟你很像,我前夫从小没妈妈,爸爸双目失明,去年他爸爸心脏不好住院花了好几万,那时候我们不光要出钱还要在家伺候,也是只有一个姐姐,去年8月份结的婚,今年4月份他在网上炒原油亏了20万,唯一一部价值16万的车让他抵押给高利贷了,到现在事情都没有完全解决,我们是前几天刚办的离婚手续,说实话我自己到现在还是懵的,真是不想相信自己坚持了多年的感情以这种方式结尾,他跟你老公很像,我再吵再闹他基本没有脾气,可是现在看看这人就是自私,他没反应是因为他根本没有上心,两个人结婚真的是两个家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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