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婚姻生活中有“同姓不婚”的习俗,它大概始于周代,一直延续至民国年间。
周代同姓不婚是周先族实行族外婚时遗留下来的规定。由于周先族属于氏族部落,所以实行外婚制一定要靠姓氏来区别。春秋时代,有人从生理上作解释,同姓婚配会造成不育或后代畸形。《左传》有语:“男女同姓,其生不繁。”
战国以后,以氏为姓,自汉代始,姓氏不分,因此同姓不婚多有不禁。但到了唐代对同姓结婚不仅强调循古制,并有法律限制。宋、金、元代均与唐代相同。《明律例》、《清律例》以后比较开通。明清律分同姓同宗为二,并禁止其通婚,虽表面上合乎旧制,但实际上同姓同宗也可以结婚。清末删律,只禁同宗婚而不禁同姓婚。
这一禁律创自周代。《魏书·高祖纪》记载:“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绝同姓之娶。”自周以降,历代相承,不令为礼教所倡导,而且从唐朝开始还被规定进了法律条文。唐代法律规定,同姓相婚的处徒刑二年(《唐律·户婚》)。宋代法律规定与唐相同。元代规定:“同姓不得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为始,以前者准已婚为定,以后者依法断罪,听离之。”(《元典章》)《明律例》与《清律例》也均规定同姓为婚的各杖60并勒令离婚。
那么,周代为何要禁止同姓结婚,其原因何在呢?考察诸家所言,有多种说法。
(1)遗传原因说。这一观点认为禁止同姓为婚是在于避免亲近繁殖带来的不利因素。周人已十分清楚同姓相婚会造成后代的畸形和不育,不利人口繁衍和继嗣,所以便作了同姓不婚的规定。《左传·僖公二十年》记载:“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又《左传·昭公元年》载:“侨闻之,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君子是以亚之。故志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违此二者,古之所慎也。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国语·晋语》也说,“同姓不婚,恶不殖也。”
(2)宗法原因说。这一观点认为,禁止同姓为婚是出于宗法原则考虑,其目的在于维护以男权为中心的宗族利益。在周代盛行自上而下、完整有序的宗法制度,当时社会的基本组织是宗族,同一祖先的后辈们根据与其祖先血缘关系的亲疏,形成严格的尊卑贵贱的等级,并由此享有相应的社会政治地位。因此,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尊卑等级成为整个社会统治秩序的基础,为了维护这种秩序,周代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表现在婚姻制度上,即作出了同姓不婚的规定,以避免同姓婚给这种等级秩序带来的混乱。因为同姓为婚,自然不能亲兄弟姐妹结婚,而只能是嫡、长、亲者与庶、幼、疏者之间通婚,但是,通过这一方式结成婚姻之后,“夫与妇齐”,就可能把同姓内部原来的嫡庶、长幼、亲疏,尊卑秩序打乱。相反,实行异姓通婚,则可以把两姓间的嫡庶、长幼、亲疏相对应,而又不损及本姓内的嫡庶、长幼、亲疏秩序。并且异姓通婚结成两姓间的姻缘关系后,两姓间还可以借此友好相处,互相支持、互相依靠。所以《礼记·郊特牲》说:“夫婚礼万世之始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附远”即指异姓间的依托,“厚别”即指同姓内的区别。
(3)伦理原因说。这一观点实际上是由宗法制度的原则衍释并附之以伦常观念而产生的。它认为同姓不婚的目的在于定名分、别男女、防*佚。《礼记·大传》认为同姓不婚是最根本的礼法,它可以起到维系人伦的作用。《白虎通·姓名》说:“人所以有姓者何,所以崇恩爱、厚亲亲、远禽兽、别婚姻也。故礼别异类,使生相爱,死相哀,同姓不得相娶,皆为重人伦也。”又《白虎通·嫁娶》:“不娶同姓者何,重人伦,防*佚,耻与禽兽同也。”《通典》在谈同姓不婚的原因时也持此议,认为同姓相娶是禽兽行,故当绝。
(4)迷信原因说。这一观点从“异类相生”的迷信观点出发,认为“娶妻避其同姓,畏灾乱也”。《国语·晋语》云:异姓通婚,可以使“男女相及,以生民也”,而同姓相婚,则会“男女不相及,畏默敬也。黩则生怨。怨乱毓灾,毓灾灭姓,故娶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
(5)政治原因说。这一观点认为,周王朝同姓不婚之制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异姓部族的统治而制定的。他们认为,周人原来只是一个小国,代商而有天下后,苦于兵力单薄,不足以镇压东方各族人民,于是一方面大封同姓,以作为周王室的“藩屏”。另一方面,对异姓之邦则联以婚姻,以此来维系与异姓之间的政治、军事联盟,加强对异姓的统治。《礼记集说》:“夏商以前,容取同姓,周公佐武王得天下,取神农、黄帝、尧、舜、禹、汤之子孙,列土封之,以为公侯,而使姬姓子孙与之婚姻,欲先代圣王子孙共飨天下之禄也,乃立不取同姓之礼焉。”今人邓伟志在《中国家庭的演变》一书中也讲到,周人规定同姓不婚,“在统治者那里,还有扩大异姓联姻的用意。天子与诸侯,诸侯与大夫,以及士大夫之间盘根错节、密如蛛网的联姻关系,构成了天子的家天下。”即通过联姻达到了统治全国的政治目的。
为什么古代规定娶妻不娶同姓之人?
随着时代的发展,姓氏的规则不再像古时那么严格,一些外人或胡人迁徙到了当地,通过赐姓的方式来混乱了氏族的界限。不同血统的人也拥有同样的姓,但古代同姓不婚的习俗规定逐渐被打破。一般认为,“同姓不婚”是夏商周三代的规定,而自秦汉以后,姓与氏混乱在了一起,遂使这个规定不再能发挥严格的作用。
“同姓不婚”是先秦时期重要的宗法规则
古人娶妻不娶同姓的规定
在春秋战国时期,虽然世系已经略微混乱,但重族姓的风俗依然盛行。《国语》记载叔詹曾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这说明古人已经从经验的角度发现同姓通婚之弊,因为同姓之人共有同一个祖先,在血缘及基因上相近,故而所生下的后代生命力较弱,难以存活。
郑国的国相子产在当政的时候,曾规定内官不准同姓通婚;而晋国的司空季子也说:“异德合姓”。在古人看来,同姓通婚就像同性相恋一样,不能够繁衍后代,故而婚姻不仅要求双方必须是男女异性,而且还要异族异姓。周王室的子女不能与晋、吴、卫、鲁通婚,只能纳聘于齐、楚、宋、燕等异姓诸侯。所以《左传》中齐国嫁过来的女子都叫哀姜、孟姜,周鲁出聘的女子叫作诸姬。姓是女子世系血统来源的重要标志,不能混乱之。
在当时,古人也对异性不通婚进行了解释。例如郑史伯就对桓公说:“先王聘后于异姓,务和同也,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对此,顾炎武说:“是知礼不娶同姓者,非但防嫌,亦以戒独也。”娶同姓之人,会因为同宗的关系太过亲密,有失于妨嫌;而且异姓通婚才有利于加强人们之间的交流,使氏族不至于陷入孤立。
此外,古人还用一套五行的理论来解释同姓不通婚的道理。
齐鲁时代通婚
“五行有相生,故同姓不婚”
根据古人的传说,姓来自于五帝。五帝之所以得姓,是因为他们本于五行。传说五帝之首是伏羲氏,他以木德继天而王天下,所以姓风。在《周易》中,八卦之一的巽卦就同时有木和风的含义,《说卦传》云:“巽为木、为风”。以木德而兴的伏羲就获得了风姓。
接替伏羲而皇的是神农氏,在五行生序中,木能生火,所以神农属于火德,也叫炎帝,史书说炎帝长于姜水,故而姓姜;炎帝之后是黄帝,因火能生土,所以黄帝为土德。跟炎帝类似,黄帝长于姬水,所以姓姬;黄帝之后是少昊,因土能生金,故而为金德;少昊之后是颛顼,因金可生水故为水德。因此,古人认为“姓之所从来,本于五帝,五帝之得姓,本于五行,则有相配相生之理。”
但是这套理论显然是属于术数谶纬的,缺乏科学依据,因此在现代人看来并无说服力。我们要弄清“同姓不婚”的问题,还需要探究一番姓和氏的起源以及演变。
古人根据五行来制定婚配制度
“同姓不通婚”原则为何逐渐失效?
在古籍《春秋》中我们能够考证出二十二个姓,这些姓又分别代表着二十二分封的小国。其中妫为虞姓,出颛顼,封于陈;姒为夏姓,也出颛顼,封于杞;子,殷姓,出高辛,封于宋。姬为周姓,出黄帝,封于全国各地。这些三代的姓都是女字旁,可见性与女性相关。
到了战国时期,大国兼并、小国亡灭,异姓之人也同处一城,人们逐渐的“以氏为姓”,使五帝以后的姓混乱,不再是不同祖先才相互异姓,而是有着同一个祖先,但因居住地不同而相互异姓起来。
《礼记正义》记载说:“诸侯赐卿大夫以氏,若同姓,公之子曰公子,公子之子曰公孙。公孙之子,其亲已远,不得上连于公,故以王父字为氏。”屈原的祖先熊绎与楚国同姓,但由于他的儿子被分封到“屈”这个地方,所以以氏为姓,改名为屈瑕,他的子孙便都叫屈而不姓熊了。
战国时期的命名规则不一,有以所食之邑为氏者如韩赵魏,有以官为氏者如司马、司城等等。“以氏为姓”使春秋时候的二十二个姓扩充为数百个,这是人口增多的结果。到了秦汉时期,姓氏就混在了一起不做区别了。如司马迁在写《史记》时,说秦始皇“姓赵氏”,汉高祖“姓刘氏”。其实从祖先渊源来看,秦始皇本姓嬴,因祖先封为赵城,才以赵为氏,嬴是秦始皇的姓,赵是秦始皇的氏。徐氏、郯氏、莒氏、终黎氏、秦氏、江氏与赵氏等其实都是同一个嬴姓,如果要严格按照“同姓不婚”的原则来婚配的话,他们之间都不能通婚。但因为世系久远,血亲变疏,所以战国末年至秦汉时姓氏合一,本身也就淡化了“同姓不婚”的原则。秦始皇的母亲是赵国人,父亲庄襄王是秦国人,本不该通婚,因为他们是同姓异氏,但由于“同姓不婚”原则已经淡化,故而才发生了通婚。
姓是从血统得来的,氏是从居住地得来的
顾炎武在《原姓篇》中考证说:“男子称氏,女子称姓。氏一再传而可变,姓千万年而不变。”姓代表的是血亲纽带,氏则类于宗族。《左传》里只有女子称姓,从无男子称姓者。崔武子曾想娶棠姜,东郭偃劝阻说:“男女辨姓,今君出自丁,臣出自桓,不可。”崔氏与东郭氏在很久以前是同姓,所以即使年代久远,他们的后代依然不能联姻,这是周朝的婚配制度。古人立姓是为了区分男女间的世系来源,立氏则是为了区别男子间的宗族关系。
春秋的婚姻流程,根据后世《仪礼士昏礼》所总结的一套理想化的程序,可称之为“婚仪六礼”,依次稍作介绍:
其一为纳采:即男方请媒人去女方家说媒,女方应允了,再送上大雁为礼物,并正式提亲。这一步很重要,尤其贵族家庭,如果无媒,就算是男女两厢情愿,可能也难成婚,即《氓》说的:“匪我愆期,子无良媒。”
其二为问名:男方派使者在纳采礼后询问女方基本情况,比如一般秘不示人的女方的名字、排行、出生年月日时等,这一点与后世相似,问清状况有利于占卜吉凶。然后还要问女方生母之名,以区别嫡庶(是不是正妻所生)。在这一步骤中,还是要送大雁为礼,然后女方设宴款待使者,女父亲送使者离开等。
其三是纳吉:男方拿着女方的基本情况去祖庙占卜,问祖先或天神婚姻吉凶,假如得到的结果是吉,则派使者拿着大雁(呃,又是大雁)去报喜,称之为“纳吉”,凶兆的话,婚事就吹了,大雁也省了……当然,自由行过纳吉礼,前面所做的一切才有意义,婚姻也才算正式确定了。
其四是纳征:也称“纳财”,看名字就知道,和今日“送彩礼”的习俗很像。即男方送聘礼去女家,双方宣告订婚。不过,周人比较质朴,礼仪上要求送的不是金银珠宝等物,而是“玄纁束帛”和“俪皮”,前者是黑色(三匹)与红色(两匹)的五匹帛,后者是成对的鹿皮。顺便说一句,纳征礼即是《红楼梦》里面那个“虽善无征”的谜底。 三国时 陈宫:“从下聘礼到成亲,不同的等级时间长短不同。天子一年,诸侯半年,大夫一季,平民一月……”
其五是请期:男方家占卜,选好一个吉日,然后派使者又带着大雁(第四次出场)去征求女方的同意——同不同意只是意思意思,实际上这个日子的决定权在男方,只是礼节上需要知会女方一声罢了,因此也有称作“告期”的。
其六是亲迎:这一步是整个婚姻仪式中最重要的,也是最繁琐的,几个部分,1,迎亲,2,饮宴,3,相见;4,拜舅姑。
1,迎亲
迎亲是最麻烦的(古今一如),首先在出门之前,男方在家里摆上一大堆东西(基本上都是能吃的)。然后新郎穿着“爵弁服”,浅绛色的黑边的“裳”,再带着一票身穿“玄端”的遂从,驾着黑漆车前往女方家迎娶新娘。
一路上,前面有人举着火把带路,新郎的车后面有两辆从车以及准备给新娘的婚车。
车队到女方大门口停下,然后等女方梳妆打扮(红边的“纯衣”),站在房里等着(朝南边)。女方的父亲出门接新郎进门,新郎又递上大雁(哈哈)为礼,双方行礼(没这么简单,事实上是对一堆人行一堆礼,略过),然后新郎带着新娘出门——
完了吗?没有。麻烦的是新郎还要假装坐在车上驾车,请新娘上车,新娘上去后,新郎再跳下来请人代为驾车,自己跑上另一辆车,急匆匆地先赶回去,跑到自己家门口,再站着等车队回来。
2,饮宴
麻烦的迎亲过后,是更麻烦的饮宴,首先,如果我们信《仪礼》的话,新郎、新娘、舅姑、媵等还要各自找好方位,行一大堆不知所谓的礼节——让我们快进,反正饮宴上最重要的环节是新婚夫妇共吃祭品,象征双方尊卑相同,互相扶持。
具体来说,新人们要吃牛羊的肺、肝,菜酱、肉酱、黍稷、猪肉等等,两人先祭黍稷、肺,然后夹着肉食蘸菜肉酱共食,一共吃三次,就结束了。
结束之后举行“合卺礼”,把一个匏瓜剖两半,双方各执一个饮酒,饮漱三次,称为合卺。这之后将新婚夫妇吃剩下的食物撤走,有意思的来了——食物撤出,但是,新郎吃剩的交给女方家人一扫光,新娘吃剩的交给男方仆从大快朵颐。
3,相见
下人和仆从们给新人们准备好婚房,新郎、新娘脱衣——礼服,新郎的礼服交给女方的人,新娘的礼服交给男方的人。然后红烛摇曳,新郎亲自为新娘摘下头上的“缨”,缨据说是发带,男方送给女方,订婚后新娘用它束发,直到成婚后才能由新郎亲手取下,浪漫得很。
再之后,撤除室内的蜡烛,不相干的人离场,女方的陪嫁人员待在门口(据说是为了“呼则闻”)。
4,拜舅姑
婚后第一天,新妇得早起,沐浴整洁(没说新郎要沐浴),身穿着“俪笄、霄衣”拜见公婆,她双手捧着笲,里面盛着腶脩、枣、栗子,并将枣献给阿公,腶脩给婆婆,公公得摸一下枣起身答谢,婆婆则手持着腶脩拜谢。再之后新娘再出去,回来时手上端着牛肉猪肉等,在一系列的繁琐不堪的手续中侍奉公婆进餐,婚姻到此,终于皆大欢喜,告一段落了。
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和士的婚礼在一些关键环节上是有差异的,表现出中国文明早期即已产生的社会成员的等级层次。
周天子一般娶诸侯公室的女子为王后,诸侯的嫡女、庶女、同父姐妹乃至大姑、小姑都可以作为王后人选。天子娶后从择女求婚到定婚、迎娶王后的礼仪是有特别规定的。周天子是地位最高的社会成员,即使在春秋时期,在名义上其身份也远比诸侯高贵,因此周天子不亲自参与迎娶诸侯公室女子的礼仪,而是委托同姓诸侯代为主持。但迎接王后的婚使应是周王室的大臣,身份必须是卿。周桓王娶纪国的季姜为后时,迎娶的礼仪是同鲁桓公主持的。王室的婚使祭公先前往鲁国,从鲁桓公那里接受了使命,才去纪国迎接季姜到京师洛邑。周惠王娶陈妫为后,请虢公、晋献公、郑厉公代为主持迎娶,婚使是世为王室卿士的原庄公。《左传》庄公十八年记载为“虢公、晋侯、郑伯使原庄公逆王后于陈”。使人感到奇怪的是,周灵王娶后时,《左传》中没有再提到代为天子主婚的同姓诸侯,而且去迎接王后的婚使刘夏也并不是卿,《公羊传》称他是“天子之大夫”,《谷梁传》中称他为士,《左传》中称他作“官师”,并清清楚楚地写着“卿不行,非礼也”。从中,我们可以体会出一些王室衰微,礼崩乐坏的春秋后期的气象。
诸侯的妻子一般称为夫人,多为各国公室之女;也有的是周王室的女子,通常被称作王姬;少数是卿大夫家的女子,如郑庄公娶了宋国大夫雍氏的女儿——后来郑厉公的母亲雍姞。《左传》中提到的诸侯婚礼礼仪很多,如聘、纳币、逆女等。聘是表示通婚之意,也即是求婚,要派卿或大夫专使。如《左传》成公八年所载“宋华元来聘,聘共姬也。”又《左传》昭公四年载“椒举遂请婚”。(椒举,楚大夫。)纳币是指前往女方赠送礼物以定婚,一般诸侯不亲自出行,委派卿、大夫成礼即可。所以《左传》庄公二十二年所载鲁庄公如齐纳币一事,《公羊传》、《谷梁传》都评论说:“新纳币,非礼也。”诸侯婚礼中重要的礼仪是逆女,也就是把新妇迎接回国。诸侯不亲自出国境逆女,但一定要派卿前往成礼。所以《左传》隐公二年说:“纪裂繻来逆女,卿为君逆也。”又《左传》文公四年说:“逆妇姜于齐。卿不行,非礼也。”《春秋》经传中也有两起诸侯亲自逆女的例子。一是《春秋》庄公二十四年所载“夏,公如齐逆女。秋,公至自齐”。二是《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所载“晋侯逆夫人嬴氏以归”。其中,晋文公重耳迎娶文嬴事出偶然,在此之前,他为躲避国内吕、郤之乱,已经悄悄地来到秦国。可见,周代诸侯亲迎新妇的事极为罕见,而诸侯不亲自逆女才合乎当时礼制。与娶妻一方逆女相应地,嫁女一方有送女、致女和聘等礼仪。送女,是遣嫁之礼,一般不出国境,如《诗·邶风·燕燕》记载卫君之妹远嫁也只是“远送于野”,即送到国都郊外罢了。致女则是把所嫁之女送至目的地。无论送女还是致女,诸侯都不亲自执行。《左传》桓公三年记叙送女之礼说:“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于先君;公子,则下卿送之。于大国,虽公子,亦上卿送之。于天子,则诸卿皆行,公不自送。于小国,则上大夫送之。”若所嫁女非诸侯正夫人,则遵循“送从逆班”的原则,即送女者的位次依逆女者的位次而定。[5]送王姬之礼又与此不同,天子不与过问,由同姓诸侯主持。如《春秋》庄公元年所载“夏,单伯送王姬。秋,筑王姬之馆于外。王姬归于齐”即指鲁庄公代天子主持送女。是以单伯先送王姬至鲁,接着鲁国就于国都外为王姬修建馆舍,以备齐国来迎娶。至于嫁女之国所行的聘礼,如鲁桓公三年齐即嫁文姜,“冬,齐仲年来聘(鲁),致夫人也”,[6]是嫁女之后使大夫随加聘问,所谓“存谦敬,序殷勤”。诸侯公子娶妻,礼仪稍异于诸侯,要亲自迎娶新妇。如《左传》隐公八年所载:“四月甲辰,郑公子忽如陈逆妇妫。辛亥,以妫氏归。甲寅,入郑。”即行此礼。诸侯公子立为太子者,娶妻不亲迎。《左传》昭公十九年记载楚太子建聘娶秦女,就由少师费无极前往迎接。
卿、大夫婚礼礼仪也有聘、逆女等步骤。聘,见于《左传》文公七年“穆伯娶于莒,曰戴己,生文伯,其娣声己生惠叔。戴己卒,又聘于莒,莒人以声己辞,则为襄仲聘焉”。又《左传》成公二年载“巫臣使道(夏姬)焉,曰:‘归,吾聘女。’”《左传》昭公元年载“郑徐吾犯妹美,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黑又强委禽焉。犯惧,告子产。子产曰:‘是国无政,非子之患也。唯所欲也。’犯请于二子,请使女择焉,皆许之”。杨伯峻注:“聘即近代之订婚,古亦谓之成昏……盖已纳币。”并不恰当。如上诸例,若聘即是订婚,莒人又何以能拒绝穆伯呢?再者,徐吾犯之妹尚未择婿,又与谁定婚呢?这里聘还是视为求婚妥切。至于上面第三例中的委禽,也是伸通婚之意的礼仪。杨伯峻注:“古代婚礼,第一件事为纳采。纳采用雁,故亦言委禽。”卿大夫娶妻一定要亲自前往女方迎接新妇。《左传》中不乏其例。如宣公五年载“秋九月,齐高固来逆女,故书曰逆叔姬,卿自逆也。”卿大夫婚礼中又有反马之礼,上文提到的高固,于迎娶叔姬的当年冬天,又同她一道回到鲁国,《左传》解释为行反马之礼。杨伯峻说:“至大夫以上娶妇者,则乘母家之车,驾母家之马。即婚三月以后,夫家留其车而返其马。郑玄注:‘留车,妻之道也。’者,盖谓妻不敢自必能长久居于夫家,恐一旦被出,将乘此车而归,杜注所谓‘谦不敢自安’之义也。郑又云‘反马,婿之义也”者,夫家至以后不致发生出妇之事也。”已解释得很清楚了。
士之娶妻,其婚礼应如《仪礼·士昏礼》所言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等步骤。《诗·卫风·氓》中还有关于士婚礼的形象描述。诗中以女子口吻写道:“匪我衍期,子无良媒。将子无怒,秋以为期。”“尔卜尔筮,体无咎言。”“以尔车来,以我贿迁。”清楚地记叙了周代士阶层婚礼中媒聘、占卜、定婚期、亲迎等仪式。而且也明白地记载了士是以车来迎娶新妇。这与卿大夫以女方车、马迎娶新妇不同。
对周代各层社会成员的婚礼过程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后,我们就会自然而然地体会到蕴含在婚礼制度中的社会成员的等级差别。例如在迎娶新妇这一环节上,各等级所应遵循的礼仪制度明显不同。天子、诸侯不亲迎,派卿为婚使逆女。天子又使同姓诸侯代为主持迎娶礼仪,更突出了地位的高贵。卿大夫、士都要亲自迎娶新妇,但在礼仪的细节上仍有差异。由此可见,中国上古时代礼制的职能在于肯定并维护社会成员等级分化和以它为中心建立的社会秩序。礼制不但固化了不同社会阶层间的等级差异,还详细规定了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们的行动准则。反映到婚姻上,就是以上提到的天子、诸侯、卿大夫和士婚礼礼仪的不同。此外,当时人们是自觉遵循、维护礼制对婚姻的指导和干预的。可以说,礼制精神已渗透到道德和价值观念的体系之中。如周代婚礼始于媒、聘,所以当时人们对此很重视,未经聘娶的妻子,地位很低贱。《左传》成公十一年记载,鲁大夫声伯的母亲未经聘娶,以至于同为人妻的穆姜耻于跟她作妯娌,待声伯出生,她就被遗弃,嫁给了齐国的管于奚。《诗·卫风·氓》中描述的女子虽钟情于抱布贸丝的男子,却因他还未托媒人来求婚,而不愿仓促草率地嫁给他。
周代婚姻除具有严密完整的婚礼制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点。
周代贵族婚姻形态普遍为一夫多妻制。以各国诸侯为例,《左传》中提到他们配偶的名称有夫人、元妃、次妃或二妃、下妃、诸子和嬖人等,其中只有夫人或元妃是正夫人。诸侯配偶很多,如齐桓公的妃妾见诸记载的就有夫人三位:王姬、徐嬴、蔡姬,又有内嬖如夫人者六位:长卫姬、少卫姬、郑姬、葛嬴、密姬和宋华子。晋文公的妃妾也很多,曾为怀公妻又嫁于他的辰嬴只排在第九位。
周代贵族婚姻还普遍实行媵制,即陪嫁制度,这也是使贵族配偶数目增加的一个原因。媵制又分为两类:一是诸侯之间相互以女陪嫁。杨伯峻解释说,古代,诸侯娶于一国,二国以庶出之女陪嫁,曰媵。《左传》成公八年说:“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更为详备。但当时礼制虽然如此,也有异姓诸侯媵女的记载,媵女之国的数目也不限于二国。象鲁成公八年鲁共姬出嫁,不但同姓的卫国、晋国来媵女,后来异姓的齐国也来媵女。《左传》襄公二十三年也记载“晋将嫁女于吴,齐侯使析归父媵之。”又是异姓媵女。据杨伯峻的解释,诸侯媵女的具体过程是,媵女一国派大夫护送庶女至嫁女一国国都,再与出嫁之女同至娶女一国。[18]但《左传》中成公八年至十年卫、晋、齐遣女陪嫁鲁伯姬的记载却反映了如下事实:只有卫人媵女在伯姬嫁往宋国之前,至成公九年二月,鲁伯姬已被迎婚到宋国,但夏季晋人才来媵女,而齐人媵女更在成公十年。可见,媵女之国一般把陪嫁的庶女送到嫁女之国,再由嫁女之国遣送,但不一定与出嫁的女子同行。二是周代贵族婚姻中,妇家以妹、侄陪嫁的现象普遍存在。试举数例。《左传》隐公三年载:“卫庄公娶于齐东宫得臣之妹,曰庄姜,美而无子。卫人所为赋《硕人》也。又娶于陈,曰厉妫,生孝伯,早死。其娣戴妫,生桓公,庄姜以为己子。”《左传》闵公二年载:“闵公,哀姜之娣叔姜之子也,故齐人立之。”《左传》文公七年载:“穆伯娶于莒,曰戴己,生文伯。其娣声己生惠叔。”《左传》襄公十九年载:“齐侯娶于鲁,曰颜懿姬,无子,其侄鬷声姬,生光以为太子。”《左传》哀公十一年载:“冬,卫大叔疾出奔宋。初,疾娶宋子朝,其娣嬖。”以上,戴妫、叔姜、声己、卫大叔妻之娣等都是以妹的身份陪嫁,鬷声姬则是以侄女的身份陪嫁的。
1、分封制:是西周最重要的政治制度它将亲族、功臣、先代贵族分封到各地,建立诸侯国;受封者则必须对周王承担各种义务,并受周王控制 2、宗法制:是与分封制紧紧联系的、以血缘、姻亲为纽带的政治制度嫡长子继承制是其核心内容,与分封制互为表里 3、礼乐制度:维护宗法分封制度必不可少的工具 4、分封制度、宗法制度和礼乐制度,三者互为表里,紧密相连,反映了周朝政治制度的成熟 西周分封制 西周分封制 西周时期分封诸侯的制度分封制是西周王朝立国的基础武王灭商以后,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此外,还封纣子武庚禄父分封制的大规模实施是在周公摄政和成康时期,目的在于“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吕氏春秋·观世》谓“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荀子·儒效》谓“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谓西周分封“兄弟之国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西周所分封的诸侯国,属于文王子辈的有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鄷、郇等,属于武王、周公子辈的有邗、晋、应、韩、凡、蒋、邢、茅、胙、祭等以上这些封国地望多在今关中地区和今黄河中下游一带,是当时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此外的姬姓诸侯国还有芮、息、随、贾、沈、密、郑、虢、滑、樊等除了同姓诸侯国之外,西周时期还分封了不少异姓国,如姜姓的厉、吕、申、向、许;妫姓的陈;嬴姓的江、黄;偃姓的蓼、轸;姒姓的蓼;子姓的宋;曹姓的邾、邹;曼姓的邓等异姓国里最强大的是齐国,有很大影响的是楚国诸侯国的分封延续了很长时间,并不都在周初,例如郑国之封就晚至周宣王二十二年 分封制是西周王朝巩固统治的重要措施,是周人对被征服土地和人民实行统治的一种措施,也是当时统治阶级内部在权力和财产方面的再分配制度分封的原则与对象是根据与周王血缘关系的亲疏,功劳的大小(辅佐与同盟)分封,其前提是承认周王的统治,或古帝王之后在分封中,授民授疆土是分封的核心内容 宗法制是西周统治者创立的利用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护政治关系的上下尊卑贵贱秩序的社会政治制度,是分封制和井田制的基础,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权力、财产继承与分配秩序的原则 宗法制的基本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周王为周族之王,自称天子,奉祀周族的始祖,称"大宗",由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分封为诸侯,对天子是"小宗",在其本国则是大宗诸侯也由嫡长子继位,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被分封为卿或大夫,对诸侯是"小宗",在本家则为"大宗",其职位也由嫡长子继承从卿大夫到士,其"大宗"、"小宗"的关系与上同世袭的嫡长子即是宗子,地位最尊如此层层分封,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大宗、小宗的宗法关系,同时也是政治隶属关系对于异姓有功的贵族,则通过联姻,成为甥舅,分封为诸侯,也纳入宗法关系于是,在全体贵族内部,举国上下形成了以周天子为核心,由血缘亲疏不同的众诸侯国竞相拱卫的等级森严的体制,使政权不但得到族权而且得到神权的配合"亲亲"、"尊尊"在这里获得完备的、严格的体现,成了宗法制的精神支柱,从而也是周礼的根本原则 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现,则是周代的事情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制度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是严嫡庶之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目的在于稳固贵族阶级的内部秩序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以划定贵族的等级地位,从而防止贵族间对于权位和财产的争夺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子开始传宗继统,并且世代均由嫡长子承继这个系统称为大宗,嫡长子称为宗子,又称宗主,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权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么庶子才可代为祭祀和大宗相对应的是小宗在一般情况下,周天子以嫡长子继统,众庶子封为诸侯,历代的周天子为大宗,这些诸侯就是小宗诸侯亦以嫡长子继位,众庶子封为大夫,这些大夫为小宗,而诸侯则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长子继位,为大宗;众庶子为士,即小宗在宗法系统里,诸侯和大夫实具有大宗与小宗双重身份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区别与贵族等级里的层层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说分封制从政治结构方面建立了贵族间的等级秩序,那么,宗法制则以注入了特定内容、贯彻了崭新原则的宗族传统观念使这个等级秩序得到稳固文献和彝铭记载中屡有“宗周”的记载,《诗经·公刘》说:“食之饮之,君之宗之”从宗法系统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诸侯间实施,以后逐渐及于中、小贵族,以至士与庶民之间,具有了普遍性质 宗法制、分封制与姓氏 夏、商、周被史学家称作“三代”夏、商两代的国家最高元首称“帝”夏朝的帝位由儿子接任,偶尔也有传给兄弟接任的商朝的帝位大多传给弟弟,最后由最年幼的弟弟再传给长兄的长子,或以行传给自己的儿子公元前八世纪,周武王灭商建周,都于镐京,并改“帝”为“王”周王朝的王位明确规定只传长子,而且是“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 周王朝的这一制度就是“宗法制”,它的内涵对中国姓氏有着直接的关系宗法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制度,其主要精神为“嫡长继承制”,这是一种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准绳的“遗产(包括统治权力、财富、封地)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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