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意义上的近亲指的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亲之间结婚的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此类婚姻为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1年§纸婚、第2年§棉婚、第3年§皮革婚、第4年§水果婚、第5年§木婚、第6年§铁婚、第7年§铜婚、第8年§陶婚、第9年§柳婚、第10年§铝婚、第11年§钢婚、第12年§丝婚、第13年§丝带婚、第14年§象牙婚、第15年§水晶婚、第20年§瓷婚、第25年§银婚、第30年§珍珠婚、第35年§珊瑚婚、第40年§红宝石婚、第45年§蓝宝石婚、第50年§金婚、第55年§绿宝石婚、第60年§钻石婚、第70年§白金婚
结婚的高雅叫法是秦晋之好。
“秦晋之好”的原义是春秋时,秦、晋二国世代联姻;后遂以秦晋之好代指两姓联姻的关系。
出处:秦伯纳女五人,怀赢与焉。奉匜沃盥,既而挥之。怒曰:“秦晋匹也,何以卑我?”公子惧,降服而囚。(春秋·左丘明《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后人据此概括出成语“秦晋之好”。
结婚的其他叫法
1、结丝萝,与君为新婚,兔丝附女萝和西厢便待要结丝萝。
2、结朱陈,来源于红楼梦第九十九回仰蒙雅爱,许结朱陈。
3、朱陈之好。意思指表示两家结成姻亲。出自《朱陈村》。
4、结缡。来源于诗豳风东山亲结其缡。后汉书马援传施衿结褵,申父母之戒。古时候的女子出嫁,母亲会将悦佩中结在女儿的身上,后来就成了结婚的代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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