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捐赠和获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1、婚后,未明确捐赠和获得的财产如何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先夫妻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向人民法院申请//1000
2、赠与人明确表示该房屋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可以选择分割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百零八条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妇女、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保护。
二、离婚如何分割房产
1、结婚共同购买房屋并取得房屋使用权的,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发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
2、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屋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房屋、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及共同偿还部分,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应视为共同财产。
赠与人在赠与行为发生时将房屋明确赠与夫妻双方,或者夫妻双方未明确赠与,但也未明确赠与任何一方个人所有的,自赠与行为完成之日起,该房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1、赠与书。赠与书就是房产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的房屋赠与书面合同,按照国家规定,房产赠与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签订。
2、缴纳费用。房产赠与过户免除赠与人营业税,但是受赠人仍然要缴纳契税等过户费。缴纳过户费用的时候需要赠与双方凭借房屋所有权证和赠与合同等材料在房产交易部门办理费用缴纳事宜。
3、办理公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收费情况:赠与公证费是评估价的百分之二。
4、办理产权权转移。在房产赠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赠与双方应该同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核心进行产权转移申请与登记,同时提交相应的材料(过户申请书、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和税费收据)。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房产赠予所需材料有哪些
由于房屋赠予必须办理公证,所以赠予人和受赠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赠予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赠予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丧偶等证明,赠予人未婚的,应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婚声明)。
2、赠予财产为共同财产的,由共有人作为共同赠予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或签署同意赠予声明书。
3、赠予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赠予合同。
5、赠予合同中,如有关于赠予人与受赠人亲属关系的表述,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公证处尽可能的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可以咨询承办公证员,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法律主观:
一、婚内财产赠与协议书
甲方(赠与人):xx,男,汉族,住址: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xx,女,汉族,住址:身份证号: 。
甲方与乙方于2012年x月x日依法办理 结婚登记 ,为了保持家庭和睦,增进夫妻之间的感情与信任,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甲方自愿将其名下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的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石家庄市的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赠与不附加任何条件,赠与完成后该房产为乙方个人财产。
第二条:房产状况
1、该房产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合计 平方米,产权证号为:;
2、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3、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 赠与合同 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承诺此赠与协议不可撤销,此房产在未办理过户之前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
第五条:在本房产符合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产生的税费由方承担。
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二、婚内赠与房产是否为个人财产
婚内赠与房产,如果赠与人有明确表示只给夫妻一方所有的,为个人财产。如果赠与人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房产是只给夫妻一方所有的,是 夫妻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三、婚内一方赠与另一方算共同财产吗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的不动产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取决于夫妻之间的约定。若明确书面约定是受赠方的个人财产,而且约定不违反法律,则该不动产是受赠方的个人财产。否则,该房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财产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签名真实,就是有效的,离婚时可以按照该协议处理财产。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随着大家的法律意识提高,很多夫妻都会写个婚前协议为了加强法律效力也会去办理公证,那么这时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去办理公证是需要一定的手续的,想必大家也很好奇这方面的吧,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婚前房产公证赠与手续办理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婚前房产公证赠与手续办理
1、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①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②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③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2、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3、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4、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二、哪些情形赠与不可撤销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三、婚前财产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婚前房产公证赠与手续办理首先是必须本人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婚后女方父母赠送的房子一般算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女方父母有明确表示只给女方一人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女方的个人财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法律分析:1、婚后购买,如果没有特别说明、特殊情况,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
2、如果有书面的赠与协议能证明是丈夫全部赠与妻子而且房产证上也只有妻子一人名字的,这房就是妻子的个人财产了,离婚时仍然归妻子,不分割。
3、如果仅是说赠与妻子,但房产证上仍然是2人名字或丈夫名字,房子还是共同财产,离婚时2人平均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是夫妻之间应该是添加配偶名字,或者直接更名1、在婚姻存续期间添加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添加。
需要了解的是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期间,这类情况如需办理房产证增名手续,只需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2、非婚姻存续期间
非婚期间房产证更名,不能直接添加配偶名字,只能以赠与的方式更名。
赠予
赠与范畴包括非婚姻存续期间和亲戚朋友,即房产证上加子女、父母等亲属或朋友均可以赠与方式进行。
以下是赠予的两种情况:
1、有房有贷。一般房子贷款没有还清是不能更名的,若要更名有两种途径有两种途径,一是提前还清贷款,然后再进行更名。二是向银行申请,要求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抵押人,获得银行批准后再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更名手续。
2、有房无贷,视做赠与。双方需要签订一份赠与合同,且赠与合同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一般是赠与房屋价值的1%,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费用(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免征营业税,也需要公证或者户口上的体现是直系亲属关系)。
赠与手续
受赠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这种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步骤如下: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3、办理公证。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由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书(窗口提供)。
(2)原房地产产权证。
(3)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赠与书及公证书。
(5)契税收据。
4、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交付″以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5、在办理房屋赠与手续时,赠与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赠与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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