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结婚户口落户政策如下:
1、申请人必须达到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超过46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达到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如果有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如果是独生子女,年龄不能高于25周岁且未婚,没有参加工作的要求;
4、被投靠人是本市非农业户口。
随迁人若是独生子女的,要提供《独生子女证》,是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要出具准生证,北京司法部门要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要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的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需出具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结婚后办理落户的方法:首先,当事人携带户口本、结婚证,向迁入地申请迁入户口。然后,携带准迁材料,前往户籍地,申请迁出,并注销户口。最后,返回迁入地,凭迁出材料,办理户籍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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