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探亲礼数

广东探亲礼数,第1张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探亲规定中,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不包括兄弟姐妹。

2、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3、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未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二,项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项探望配偶;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可按探亲规定的第三条项探望父母。

4、第四条:男女职工结婚后,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当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5、职工与父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探亲规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当年不探望配偶的,不能改为探望父母。

6、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力,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具体掌握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路程远近、交通条件作出规定。

7、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8、职工因各种原因与配偶或父母团聚连续满探亲规定假期的,即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待遇。但探亲假期工资照发原请假的假期不扣工资的,不再另发;原假期扣发一部分工资的,另补足其扣发的部分,往返路费可按规定报销。

 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探亲假的相关事宜涉及到三种人,分别是义务兵、已婚干部、未婚干部野橘,所以需要区别对待。

  二、国家相关规定如下:

  1、义务兵不能享受探亲假:

  义务兵不享受正常探亲规定,如因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请探亲的,要经团以上单位领导批准才行,其往返车船费可以报销。

  2、未婚干部探亲休假规定及要求:

  (1)探望父母的,假期为20天(旅、团以下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30天)。原则上每年1次,若因战备和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2)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一并回家结婚的,假期为30天。

  3、已婚干部探亲休假规定及要求:

  (1)夫妻分居的,双方每年均享受探亲待遇一次,干部假期为30天(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假期为40天。(均不包含途中时世老间,下同)

  (2)干部与爱人、父母分别居住三地的,干部每年探望爱人一次,每4年探望父母亲一次。

  (3)夫妇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

  (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其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许夫妻一方享受探亲待遇,时间为30天。在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原则上一次给假45天。父母有一方与爱人居住在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亲假为20天,并一般应在搜脊升第4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时间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是探望配偶、父母的。并没有探望配偶父母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注意:政策规定“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或父母生育,在产假期满后,与配偶团聚30天,或与父母团聚满20天的,则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或4年一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待遇。但其往返路费可按规定给与报销。

扩展资料

江苏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职工是否列为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对象,一律以职工的父母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确定。职工与父母户口不在一地,在按规定探望父亲或母亲时,其路费报销和路程假期按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计算(较户口所在地区近时,按实际计算)。

第七条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八条职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从失去配偶满一年后到再婚前,可参照未婚职工的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九条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产七十天)产假后,又与配偶继续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双方当年都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第十条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四年中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其不实行探亲假制度的配偶或父或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一年或四年报销其往返路费一次。职工本人当年或四年中,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河北省人民政府-产假,探亲假

江苏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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