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 彩礼返还 问题。理论上关于 彩礼 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 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入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 赠与合同 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 不当得利 ,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的; 2、双方办理 结婚 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结婚前男方给的彩礼钱能不能要回,要看男女双方有没有缔结婚约,有没有共同生活(正常夫妻共同生活),还有是不是给付彩礼造成给付人经济困难。一般来说,夫妻结婚共同生活之后,原则上法院是不支持返还彩礼钱的,如果真的有特殊情况,比如说给付造成经济困难,就要根据结婚共同生活的细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离婚时是否能够退还彩礼与结婚多长时间并无多大关系,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缔结婚姻关系后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
一方离婚要求返还彩礼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生活应当理解为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进行生产和生活,并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长期性。虽未举行婚礼但已经共同居住和生产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生活。
法律依据
: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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