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送花圈犯法吗?

结婚时送花圈犯法吗?,第1张

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对社会风气造成恶劣的影响,应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

法律分析

婚礼上送花圈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婚礼上送花圈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尽管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立法精神,婚礼是有纪念意义的,送花圈破坏婚礼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

根据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结婚礼金一般都是一万(不算订婚) 然后三金 条件好的买车 拍婚纱照就不用说了 每个女人都希望自己做个美美的新娘 至于棉被 都是找有儿有女的妈妈做被子 沾沾福气 男方做四床 女方做六床 寓意十全十美 其实一个地方也有不同 要看个人喜好和经济情况 。

  详细状况:

  婚嫁 建国后,废除封建婚姻制度,贯彻婚姻法,实行婚姻自主,换帖、换柬的方式终止。经人介绍的婚姻亦不少见,自由恋爱始成风气,新式婚姻只有定婚、结婚两种形式。

  定婚 择吉日,男方设宴款待女方家人,照定婚相,或男方赠女方衣物、现金等。也有的以男女双方换手绢为名,男方赠给女方现金或礼物。

  结婚 男子结婚是一生之喜庆大事,街坊邻居、亲朋挚友历来有贺喜之习,在喜事前送钱或挂喜帐。一般关系者凑分子,称“挂公帐子”。亲戚、朋友送钱,称“道喜”。对送礼者,确定时间设宴款待,谓之“喝喜酒”。对一般贺喜者以喜烟、喜糖答谢。给女方送钱或礼物谓“添箱”。此俗愈来愈盛行。80年代始,有的由单位迎送新娘,有的旅行结婚。有些单位为青年举办集体婚礼,这种新式结婚形式,不收礼,不请客,既节俭又隆重,颇受群众欢迎。

  生育 妇女生孩子,俗称“坐月子”或“占房”。婴儿出生后,丈夫到岳家报喜和通知吃面时间。娘家让报喜者带回数目不等的鸡蛋。产后3天,娘家母亲(或嫂子)带鸡蛋、红塘、挂面、小米等看望。婴儿出生1个月内,其祖父或父母要给孩子起乳名,称“小名”,也有外祖父或其他人起名的。

  送粥米。产妇分娩1个月内,亲朋、乡里送鸡蛋、挂面、小米、大米、面、红塘等,称“送粥米”或“看月子”。主家压回米、面或回赠染红皮的熟鸡蛋。现在除送鸡蛋、红塘外,还赠送婴儿装、婴儿毯等物。

  吃面。 产妇产后6天、9天或12天,娘家亲族近户凑礼,装上“面盒子”、“菜盒子”,另外各提1个装满鸡蛋、米、面的篮子,到产妇家“吃面”。席间除酒菜外,必备鸡蛋、挂面。

  满月。 产妇满月这天,早饭要吃油饼,称“壮腰”并卧床出汗。满月后,娘家把母子接去住“满月”。产妇回到婆家,娘家要给孩子一身衣裳或布料,称“退毛衫”。

  百天。 婴儿出生第100天,旧时无庆贺仪式。70年代后不少父母给婴儿照“百天相”,以作纪念。

  周岁。 俗称“一生”。生日这天,桌上摆放书本、笔、算盘、馒头、秤等,任凭孩子去抓,谓之“抓生”。以孩子先抓到的物件,评判一生的作为。如今许多人家虽还沿用“抓生”之俗,但多为游戏而已。

  祝寿 境内有“六十六,吃块肉“之说。老人到66寿诞时,子女要为老人上寿,谓“过生”。老人过生,一般从60岁开始,或更早几年。至70岁以后,除子女外,亲朋邻居晚辈或平辈也有的带礼祝寿,主家设宴招待。出嫁女儿给父母上寿,以带猪肉为主,其余不拘。80年代后,给小孩过生日的逐渐增多。

  迁居 迁入新居后,亲朋好友带礼物或钱前去庆贺,主家设宴款待,俗称“温居”。

  丧葬 旧时,境内有丧葬习俗,封建迷信色彩浓重,礼节繁多。

  入殓。 老人临危,子女为其先洗脚,洗手脸,急速穿戴寿衣,以免气绝后“穿不去”。并在气绝前,将其移至明间,置毡子或席上,以免把魂隔在屋里。气绝后以火纸盖面,白纸盖身,然后烧“倒头纸”,以示“赴阴”。此时家人放声痛哭,为故者修容整装,将尸体移入棺内。若故者为女性,要等娘家人来“验尸”后盖棺。人死后,儿子到本族长辈及外祖母门上磕头,谓“跪门”,以求帮助料理丧事。长辈们议定丧事,请“总理”总揽丧局。一切事物由“内外柜”办理。

  总理请定后,立即商定须报丧的亲戚朋友等,着人写“丧贴”。丧贴要派专人报送。发丧日期不能更改,亲戚必须按期参加丧礼。死者女儿家要最先通知,女人要哭至娘家“讨服”。

  旧时老人故,子女为其扎“摇钱树”、“聚宝盆”、“金童、玉女”等。有钱人家还扎纸“轿”、“车马”、“阴宅”等。送殡时至墓地在坟前焚烧,以祈故人在阴间不吃苦受穷。50年代以后,此俗逐渐革除。

  旧时,老人去世,子女披麻戴孝。男穿白布长衫,名曰“孝袍”。戴“孝帽”,麻绳拖地,曰“拉孝绳”。趿拖着白布覆的鞋,手执缠有白纸条的柳木棍,即“哀杖”。孝子弯腰垂首,以示哀痛。女儿、儿媳穿白“孝衣”,扎白布头巾。未婚女子则戴白布“塔头”。孙子戴白两角帽。父母逝世,子女服孝3年,侄孙服孝 1年。服孝期不能穿红着绿。妻亡,夫不戴孝。夫亡,妻服重孝3年。建国后戴孝着俗渐废,多戴黑纱表示对死者哀悼。

  送殡,又成“发丧”、“出殡”,一般在人死后第3日。丧前,孝子抱鸡到祖林“点穴”、烧纸、磕头,然后破土挖穴。富裕人家事先请风水先生择目的,以砖石砌穴。送殡前,孝子南左女右在棺木两旁守灵,邻里亲朋吊唁时,陪同放声嚎哭。亲友吊丧付礼钱,或送青纱、花圈。乡里人付“人情”钱。女儿家和其他至亲要办鸡、鱼、肉“三牲祭”。

  亲朋到齐后开丧,先送“盘缠”,再拜“路祭”,棺材抬起时孝子摔“老盆”,手持哀杖和引魂幡在前面引领棺灵,女眷随棺后。至墓地,葬时子女儿媳等“游坟”。亲朋脱孝衣,礼毕。丧后第3天,子女端供品、酒具到坟地烧纸、祭奠,叫“复三”。之后,“三七”、“五七”、“百日”、“祭日”,亲人均带供品到坟前祭奠。“五七”之内,孝子逢认识的人皆磕头,下至孙子一辈,谓之“老的死了小三辈”。

  建国后,丧仪大简,迷信礼俗逐渐革除。70年代初期,县内推行火葬,死人火化后带回骨灰盒,举行追悼会,然后将骨灰盒深埋,或送骨灰堂存放。

  宴席礼节 80年代后始用圆桌。一桌为一席,一次多席者,以北屋正间为首席。

  八仙桌、方桌,与桌缝平行面朝上菜的方向,左为上座,右为陪座;垂直与桌缝的两边为偏座,亦以左为尊;背朝上菜的一边席口,多有主人或陪客者就坐,负责递菜、斟酒。圆桌亦有主坐陪之分。

  每道菜上席,先置于桌中央,陪客者举筷示意,请主客动筷吃菜,众人随之。每次先吃同样菜,即使不合口味,也要举筷应酬。大家吃过的菜,方可随意吃。

  喝酒也以主客为主,众人随其举杯、放杯。宴席临近结束,陪客者不能早放碗筷,并陪客人离席。

  50年代以后,此习仍然延续,但已不象旧时那样呆板。

  其他礼仪 送礼。亲朋、庄乡、邻里等遇有喜事,或逢年过节均有送礼之习。

  串亲。俗称走亲戚。每年走2次。一次是春节后,正月至二月初;另一次在麦收、夏种之后。

  祝你们幸福!

法律分析: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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