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恋爱婚姻自由。
回族和汉族一样,都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的法律也明示了回民和汉民可以结婚的。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结婚的主题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扩展资料:
回族是中国人口较多的一个少数民族,总人口98168万人(2000年,不包括台湾省),全国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分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是其主要聚居区,全区拥有回族人口18625万,占全国回族总人口的189%。
回族人口在20万以上的地区还有: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安徽、山东、河南、云南、甘肃和新疆等。以东、中、西三大地区来看,回族人口在西部地区最多,占其总数的6075%。其次是东部地区,中部地区最少。
回族主要分布在黄河流域的北方各省区,南方分布的回族人口较少。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在56个民族中,回族按省区市显示出的人口分布离散度仅次于汉族和高山族,位居第三,这表明回族是我国分布最广的民族之一。
伊斯兰教婚姻的条件很多,下面简述七条:
一、穆斯林男子理应娶穆斯林女子
真主说:“真主绝不让不信道者对信道者有任何途径。”(4:141)
非穆斯林不可娶穆斯林的女子,因为丈夫统治妻子是很明显的。由统治产生顺从,由顺从变为俘虏,从而丧失宝贵的信仰。
二、穆斯林男子可以娶曾受天经的民族女子
真主说:“信道的自由女和曾受天经的自由女,对于你们都是合法的,如果你们把她们的聘仪交给她们。”(5:55)
穆斯林的男子允许娶曾受天经的女子,可是不允许穆斯林的女子嫁给曾受天经的男子。其道理是:穆斯林男子绝不能轻视非穆斯林的妻子的宗教根本。因为伊斯兰教让他坚信所有天启的宗教。
真主说:“我们对他的任何使者,都不加以歧视。”(2:285)
可是非穆斯林的丈夫不相信妻子的真教,他就轻视她的宗教,不让她立行她的教规,这将导致双方分手,或导致于使妻子叛教(愿真主护佑),真的,叛教是今后两世的亏折。
三、不可聘娶的女子有两种
1、永远不能聘娶。2、暂时不能聘娶。
永远不能聘娶的妇女
1、由血统关系被禁止的有七种:
真主说:“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4:23)。
2、由哺乳关系被禁止的也是七种:
真主说:“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乳母、同乳姐妹。”(4:23)
穆圣说:“禁止同乳关系,就象禁止血统关系。”
3、由姻亲关系被禁止的:
真主说:“严禁你们娶你们的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母亲同房的,如果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末,娶她们无妨。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4:23)“你们不要娶你们父亲娶过的妇女。”(4:22)
暂时不能聘娶的妇女:
1、绝不可同时娶姐妹两人,除非姐姐去世,再娶妹妹,或和姐姐离了婚后可以娶妹妹。
真主说:“严禁你们同时娶两姐妹。”(4:23)
2、不可娶有夫之妇。无论她在婚姻中或是在待婚期中。因为待婚期按婚姻来决定。
真主说:“严禁你们娶有夫之妇。”(4:24)
3、不可娶*妇,直至她虔诚悔过。
4、也不可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至她坚信真主独一。
真主说:“奸夫只得娶*妇或娶多神教徒;*妇只嫁奸夫或嫁多神教徒。信士不可娶*妇。”(24:3)
真主又说:“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至她们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2:221)
5、离婚是三次。当一个男子休离妻子三次,那末他再不可娶她。除非她另嫁了一个男子后,他又离了她或他去世了。那么,前丈夫可以娶她。
真主说:“他如果休了她,那末,她以后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给其他的男子。”(2:230)
四、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条件是有两个成年的穆斯林出席作证。或一男二女见证。
真主说:“你们在男子中邀请两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末,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男二女来作证。”(2:282)
穆圣说:“没有作证就没有婚姻。”
五、禁止临时婚姻
临时婚姻是一个男子邀请了两个证人后娶了一女子,数十天后又离了。穆圣对圣门弟子们一直严禁这种行为,直到复生日。
六、关于订婚条件
年龄小的儿女,父母为其作主订婚。至于年龄大的女孩,她纯粹有自主权。因为她有能力分别好坏。
真主说:“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她们喜爱的丈夫。”(2:232)
可是马立克和沙菲尔主张:无论年龄大或小的女子,不可自作婚姻主权而自己嫁自己。因为穆圣说,“没有主婚人就没有婚姻。”
七、聘仪及彩礼
婚前送给女人聘仪或彩礼,婚约已订。即使没有写下聘仪。如果一直没交给聘仪就通婚了,那么,婚约已解除。绝不允许把酒、猪当聘仪送。最少的聘仪是十个银币。
真主说:“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礼,当做一份赠品交给她们。”(4:4)
结婚的条件
一方要求,一方答应;阿语为伊札卜,格不力。
双方愿意。通常情形下,男方的愿意是很明显的,男方很少有讨厌结婚者,或讨厌有一位长期结伴的妻子者。
女方的愿意则是多方面的。如果是孀妇,她一定对她的求婚者表示愿意与否。因为她了解到了结婚是终身大事。所以,她并不羞于表示。如果是处女,对求婚者的愿意便是她的沉默。是她的愿意的沉默,而不是愤怒拒绝的沉默。如她哭,是为了分离时伤感,而不是愤怒和逃避。
穆圣说:“不和寡妇商量就不能和她结婚,不经少女同意不能和她结婚。”
圣门弟子们曾就此询问穆圣,她的同意是怎样的
穆圣回答:“她的沉默就意味着同意。”
无论是处女还是孀妇,在婚姻之事上,父亲不可强迫。
阿绮莎传述说:“一位女青年来对我说:她父亲把她嫁给他侄儿以此来提高他侄儿的地位,可是她却讨厌他。阿依莎说:‘你坐下等等穆圣。’穆圣来了后,她把这事告诉了穆圣,而后穆圣派人去找她父亲。最后穆圣让其父把婚姻权交给了那女子时,她说:‘穆圣啊!我现在同意我父亲订的这桩婚事,我来问你的目的,只是想让妇女们知道:父亲们决不可独占女儿们的婚姻权’。”
哈达姆的女儿罕澈绮说,“我父亲把我嫁给他的侄子,可是我不愿意。我把这事告诉了穆圣,穆圣对我说:‘你执行你父亲的愿望。’我说‘穆圣啊!我不愿意。’这时,穆圣说:‘你去吧!嫁你所愿意的人。’穆圣给我以自主权后,我就说:‘现在我执行我父亲的愿望,但是我要让大家知道:父亲绝不可垄断女儿的婚姻权’。
我是回族人,首先预祝你们能白头偕老
关于孩子的民族问题,由于回族有特有的民族习惯,孩子民族是回族又如何,以后什么也不受影响,而且回族高考还能+5分呢,同意的话首先你没有什么损失,而且能使女方家得到尊重而感到满意。重要的是这个问题你能迁就女方,那孩子不就随你姓了么,孰重孰轻可要考虑清楚。
关于你结婚后入教的问题也不要想得太多了,不过是遵从回族的生活习惯,参加回族的民族活动而已,不影响你工作升迁、娱乐活动、社交旅游等任何方面阿,而且绝大多数的中华民族保留下来的传统习俗或者节日,很多少数民族都是愿意共同去庆贺的,没有什么不同啊。
当然可以结婚,只是民族习惯不同,双方容易产生一些矛盾。
首先你要做好各方面的心理准备,因为成立一个家庭,不单单是不能吃猪肉,有斋月或节日那么简单。
结婚的时候,我们回族不拜天地,如果你们结婚的话,注意提醒你们请的婚礼司仪这一点。
如果你们婚后在你母亲家住的话,也需要你母亲、你父亲尽情配合回族的饮食习惯,注意分开锅灶,餐具等,如果你家里人吃一些我们回族不能吃的饭,建议分成两桌吃。
如果你们婚后搬出来住的话,请你一定要说到做到,不该吃的东西一定别吃,哪怕两个人吵架拌嘴,也不要赌气拿一些我们不能吃的东西回家。
还有就是孩子的问题,如果你让你的孩子成为回族人的话,要先考虑一下你父母的接受程度,还有就是要注意你家小孩回你父母家里的饮食,爷爷奶奶如果给自己的孙子吃了不该吃的东西,怎么办?
还有很多问题可能是我没预想到的,具体问题你自己分析吧
总之,事情不是想得那么简单,如果你们结婚的话,你女朋友可能还要面临她家里的压力,她父母可能也会阻挠你们的婚事,因为你的父母和她的父母都不想你们的婚姻面对这么多的问题,长辈们也是为你们着想呀,你还是好好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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