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万假借条糊涂法官葫芦断案
1: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枉法判决男女离婚婚后财产比例达303万:38万
2: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枉法葫芦断案81万假借条!
3: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在开庭中间休庭期间与本案被告通话!
4: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枉法判决自认糊涂,杨凤书,杨文书不分!
5:杨有书当庭承认将杨有书名下六项专利给予樊玉花,唐兴华法官为何不判?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通州法院唐兴华现用电话010--815535XX
2007年3月14号重要开庭期间唐兴华和本案被告休庭期间通话!(以下是唐兴华和本案被告杨有书通话详单)
03月14日10:35:05 16秒 被叫 1081553508 北京 本地 040 000
03月28日17:48:10 26秒 被叫 1081553508 北京 本地 040 000
03月22日10:52:18 21秒 被叫 1081553508 北京 本地 040 000
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审判案件立场不公,实体完全显失公平
1、唐兴华法官判决财产分割不公
樊玉花与杨有书离婚纠纷一案,唐兴华法官院判决双方杨德帅由樊玉花自行抚养、同时判决分割给樊玉花的财产总值不足人民币四十万元,而通州区法院唐兴华法官判决给杨有书的财产却价值达303万之巨,其中包括家庭全款购买的位于山东省宁津县面积近千平方米、价值(原值)110万的两栋楼房(而分给樊玉花的只有通州一套面积仅86平方米,价值虽有46万但绝大多数是银行按揭贷款,截止二审总计只还了154610元),包括夫妻双方已支付21万元的转让费和92万元租金的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的34亩的租赁使用权,以及在该土地上夫妻花费共同财产约168万投资建成的面积达1824平方米的房屋。造成樊玉花不能平等地分割并享有该共有财产,但却要为其承担329014元建设债务的不公平的结果。更有甚者,因为唐兴华法官没有明确该债务是否连带承担抑或按份承担,致使法院执行庭按329014元全额强查封执行了樊玉花分得并与儿子唯一拥有和居住的位于通州区乔庄北街前林丽景园5号楼4单元801室小户型住宅。因此,我樊玉花认为,原唐兴华审判非常不公,甚至包括其一审判决书上所载大量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家电、家俱、办公设备和医疗器械法院在没有进行任何价值确认的情况下便全部判给了被杨有书。而且本人提交票据等证据支持的高值财产如钢琴、倒柜、彩电、加工机、血压机、音响、锅炉等等,虽杨有书庭上已自认存在,但是一审法院仅凭杨有书庭上一句话“这些东西中锅炉算在1218万元的施工中了,其他东西都丢了,没有了”便再未追查。况且,查有关施工合同,合同标的在承包范围中规定的很清楚,就是:主体及装饰。整个合同没有也不可能包括锅炉等设备(相反锅炉的购置和安装另有合同和合同方,该证据本人已提供)。而其他诸如钢琴等东西杨有书既承认存在、本人也提供了有关票据,其财产存在的事实和其价值便不能因杨有书一句“丢了、没了”的话而随意抹杀。故唐兴华在判决中对此有关高值财产只字不提的行为有悖人民法院的公正立场。
同时,唐兴华以北京有书中医门诊部未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租赁土地租金递增、专利无法推广等因素,声称我樊玉花与杨有书都认可上述财产现值为零,这是与事实不符的,也是不公平的,该财产虽然因前述原因增值空间受限,我樊玉花绝不认可其价值为零的说法,因为建设该建筑物和取得有关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对价和成本当然应成为该建筑物及其地下土地的现价值的组成部分。如果其价值为零,为何杨有书不放弃其使用权、唐兴华不将其判给樊玉花使用?因此,所谓当事人都认可其价值为零的说法,只是唐兴华法官立场不公的表现。
综上,我樊玉花认为唐兴华审理本案财产分割严重不公,从而导致杨有书较比我樊玉花多分得夫妻共有财产达204万元左右的不公平结果。详见附件:原审判决财产分割价值清单及附表一、二、三。
2、唐兴华法官有悖我国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立场不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我樊玉花在代理律师误导下做过放弃要求杨有书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但我认为,杨有书身患癌症不是其回避对子女抚养的法定义务的理由,更何况,现唐兴华判决至杨有书下的财产达三百多万,即使再审法院支持本人公平分割财产的主张,其名下财产仍有一百七十多万元,不会因承担区区十几万的子女抚养费而影响其就医或生活。何况根据被杨有书自己提出的由京东中美医院出具的证明表白:杨有书后期的治疗费用约为人民币50万元,且不论唐兴华采信的该证明是否真实,它至少表明承担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不会影响杨有书治疗和生活水平。然而,唐兴华法官为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竟然不顾法律强制法规定,强辞夺理支持其回避法定义务,立场非常不公!
二、唐兴华法官判决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当事人的诉请外裁判,程序严重违法。
关于杨有书名下的两项有效专利,在我樊玉花要求评估计入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时,杨有书及其委托代理人却称其不值钱,不愿将其计价列入分割财产。在我樊玉花的坚持下,杨有书当庭明确表示放弃这两项专利权,将其所有权让渡与我樊玉花。这说明当事人已对该项争议内容有了分割协议,而且是由法庭记录在卷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该说,对此无形资产的权属双方已无争议,没有也勿庸作为一项诉请提交法院裁决。然而,一审法院却在其判决第九项对该部分财产在当事人意思和诉请之外进行了裁决,将其判决给被杨有书,而且没通过价值评估(虽然一审时我樊玉花明确表示要求评估而且愿意先垫付有关评估费用)。而唐兴华确装作看不见!!
三、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事实认定不清、枉法裁判
1、杨有书对婚姻不忠是引起我与杨有书离婚的核心事实。然而,原审法院在我樊玉花提交了大量能够反映杨有书与他人同居生子的书证(书信、诊断证明)和物证(照片、化验收据、医疗卡)后仍然拒绝认定有关事实,唐兴华法官的理由仅仅是:“因证人未到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我樊玉花认为: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此理由是枉法裁判的强辞,因为杨有书对此事实并未提交证人证言,也未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所提证据皆是我樊玉花调查发现的书证、物证。虽然唐兴华法官当场曾向我樊玉花提出能否让与杨有书发生非法性关系的刘卫出庭作证,但这些证据的取得是我樊玉花得知刘卫到京后与找到其与杨有书同居的出租屋捉奸时发现的,当时只有杨有书一人在场,刘卫已仓遑逃离,正是在这种情况发生后,我樊玉花才决心离开杨有书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樊玉花如何能找到刘卫,与我樊玉花本属情敌对立关系的刘卫又如何能应我樊玉花的请求出庭出证?唐兴华法官该要求与情理不通,无非是刁难我樊玉花。况且查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都无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已经举出确实充分的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仍有提供证人出庭的举证义务,也无因婚姻不忠而起的离婚案件必须案外人第三者到庭作证方能认定的规定。不知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在我樊玉花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仍拒绝认定有关事实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樊玉花认为,依据本人提供的第三者与杨有书同居生子的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唐兴华尚有疑问可以依职权直接联系刘卫并采取亲子鉴定的方法予以解决,或向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或者测谎杨有书是否认识刘卫。何况我樊玉花提交的有关材料上已有刘卫亲笔提供的包括她自己及证人马大夫、贾师傅、王萍、张文学等六个知情人的电话。同时,杨有书也有义务对我樊玉花的证据举出反证。但如果法院不行使自己的职权、杨有书也举不出反证的情况下,我樊玉花的证据法院就应当采信,我樊玉花的主张事实法院就应当予以认定。如果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仅凭杨有书 的矢口否认便对我樊玉花的证据不予认定,这是违背有关证据法律规定的。而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是,原审法院对我樊玉花提交的与杨有书同居生子的妇女的亲笔书信、自白及照片、医疗卡、诊断证明等证据却无只言片语不予采纳的理由阐明;反而单方面谴责早已离开杨有书的我对患病的后的杨有书不尽照顾、扶助义务,这是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严重的立场不公。我樊玉花认为,唐兴华法官对我主张的杨有书对婚姻不忠的事实不予认定即是本案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在此基础上通州法院唐兴华所做不公判决即是枉法裁判。
2、唐兴华法官在杨有书所谓借款治病的有关事实上,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事实认定不清,枉法裁判。
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依据被杨有书出具的三张借条即认定杨有书向杨德瑞、陈继凤、杨文书所借共计81万巨款的事实成立。我樊玉花认为,唐兴华法官在该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上同样事实认定不清。
首先,该三个所谓借款人皆是杨有书的二代内旁系血亲或直系血亲,其中杨德瑞系杨有书的亲生儿子,陈继凤系其三儿媳,而杨文书则是杨有书的同胞兄弟。上述三个证人虽到庭作证其向杨有书借款的所谓事实,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上述三个证人皆作为杨有书的直系或旁系血亲,在本案诉争中其对杨有书当然有“利益”之关系、与杨有书当然有“厉害”之关系,因此单独其所作证言或所谓借据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不应被采信的,除非有银行转账凭证、提款凭证等物证或其他无利害关系的证人作证。然而,唐兴华法官确却硬是予以认定,故我樊玉花认为原审法院枉法裁判十分明显。
其次,三个当庭出示的借据原件与立案时提交的复印件不一致,杨有书和证人面对我樊玉花代理人的质询,也当庭自认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是因为原件皆是后补的(见一审庭审笔录第12页、第13页),而后补的原因,证人杨凤书说是因为原条丢了,而第一个证人杨德瑞却未予说明,唐兴华法官却也不予追问。由此可见,这三份借据的目的自不待言。
再次,杨有书因治病所借款的四个所谓借条中只有三个借款人出庭作证,其中一名叫杨凤书出庭作证,但有一名叫杨文书的未出庭作证。可是,法院对杨凤书的借款三万地事实未予认定,但却认定那位未出庭作证的杨文书的借据作为证据的效力,并支持杨有书的主张认定其六万元的借款有效,不知法院如此颠倒其依据是什么?难倒只是因为杨文书主张的是六万,而杨凤书主张的只有三万?唐兴华法官的立场不公于此可见。
第四,证人陈继凤称杨有书从其手中借该45万元目的是还给杨凤兰(见一审庭审笔录第14页),这与杨有书的意见相同(见一审庭审笔录第13页)。该款既然是还给杨凤兰或用于归还杨凤兰,不知为何杨凤兰却以此借据于2007年8月起诉杨有书要求其归还该笔款项?唯一的解释该借款关系本来就是子虚乌有,但是,伪证人杨凤兰却见财起意,依据杨有书向其开立的假借据向杨有书主张该“权利”。
综上,我樊玉花认为,该四个借款关系漏洞百出,该四项所谓借款只是杨有书伪造债务试图达到其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不法目的。
综合上述,唐兴华法官在审理我与杨有书离婚一案中漏洞百出,事实认定严重不清、程序严重违法、立场严重不公、裁判严重显失公正,枉法裁判!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重伤的。(二)特大案件: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死亡的。
通州区法院唐兴华枉法判决财产分割(占有)价值对比清单
一、 判决给樊玉花的财产及价值明细
1、房产一处 面积 总价 首付加分割时已还款(实际分割款)
通州区乔庄北街
前林丽景园5号楼 86平方米 46万 154610元
4单元801室
2、蓝鸟车一辆 (已使用6年零3个月、已大修3次) 评估残值:23万
3、存款 21万
合计:3876万
二:判决给杨有书的财产及价值明细
1、 房产处2处 面积: 总价 已还款(实际分割款)
山东省宁津县 99933平方米 110万 110万
2、 50年土地使用权 34亩 已支付转让费21万,4年使用费92万合计:302万
3、 地上建筑物(诊所) 1824平方米 建设投入款(基本价值):150万
4、 门诊部设备(2004年8月购置,详见附表二)
原值:52610元 70%折旧价值:36827元
5、 锅炉、电脑、空调、家具等(详见附表三) 合计原值:97329元
70%折旧价值:68130元
总计:3007万元
三未判决但由杨有书转移或实际占有的财产(附表四)
电脑治疗仪8台 价值 16万
速冻干机2台 价值17万 合计33万 70%折旧价值:23万元
四、判决杨有书承担的债务(真伪未定)
杨德瑞(其大儿子)30万、陈继凤(其儿媳)45万、杨文书(其哥)6万 共计:81万
五、杨有书实际分割(占有)财产总计(第二项 加 第三项 减 第四项):2427亏
六、原审法院判决不公导致杨有书较樊玉花多分财产合计(第五项 减 第一项):
合计:204万
北京市2中院驳回樊玉花上诉请求判决书如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终字第105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玉花,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通州区前林丽景园5号楼4单元801室
委托代理人:贾镇江。北京诚辉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何富贵。北京开创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有书,男,194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杨有书中医门诊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杨利。杨有书门诊部员工,
上诉人樊玉花因离婚一案,不服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2007)通民初字0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2006年11月,樊玉花起诉至通州区法院称:我与杨有书199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8月27日生一子杨德帅,2001年3月12日领取结婚证,我与杨有书婚后感情尚可,丛2004年2月开始夫妻关系开始不正常,杨有书经常无故殴打,脾气暴躁让我无法忍受,毫无安全感,并且不给我和孩子生活费,到2005年8月开始达到无法交流和沟通的地步,现要求与杨有书离婚,夫妻财产依法分割,我的衣物以及生活用品归我所有,杨德帅由我自行抚养。
杨有书辩称:我同意与樊玉花离婚,以及杨德帅由樊玉花自行抚养,但我现在身患癌症,急需治病,不同意分割财产。
原审法院经审查明:樊玉花,杨有书于199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3月12日登记结婚,杨有书是再婚,杨有书樊玉花于1999年8月27日生一子杨德帅,现在随樊玉花生活,。樊玉花与杨有书婚后感情尚可,后因樊玉花对杨有书与异性交往产生怀疑,双方发生矛盾,2006年4月樊玉花起诉至通州区法院请求离婚,后被通州法院驳回了樊玉花的请求。2006年2月27日樊玉花从中国建设银行通州支行杨有书账户取款21万后携杨德帅离家至今,在杨有书,樊玉花夫妻存续期间,杨有书,樊玉花出资110万在山东宁津县购买9498平方米住宅以及904。35平方米楼房一处,。(房产证号鲁宁字1021,6232号)房屋产权登记在杨有书名下,双方于2005年11月在北京通州区前林丽景园小区出资466711元购买5-4-801房屋一套,该房屋是樊玉花作为贷款人贷款37万购买,庭审中,樊玉花杨有书均认可上述房屋的现在价值等同原来价值,不要求进行现场评估,,2001年6月樊玉花,杨有书以王振瑞名字购买京GK7755蓝鸟汽车一辆,该车在2006年如修理厂之后被樊玉花之兄樊祥春取走。现在该车下落不明,原审法院于2007年4月在北京公安交通管理局对该车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庭审中,樊玉花向原审法院提供照片以及叫刘卫的女子写给杨有书的情书,证明杨有书婚内与异性交往并育有一子,杨有书对此不认可,刘卫也没有出庭证实樊玉花的主张。
另查,杨有书是北京杨书中医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业主,在其经营期间租赁北京通州宋庄村养殖场土地34亩,租期50年与樊玉花共同建设北京有数中医门诊部一处,现尚有32万工程款没有付清(债权人廖春国)此外,杨有书尚有国家专利6个,庭审中樊玉花 杨有书因为北京杨有书中医门诊部没有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租赁土地租金递增,专利无法推广因为均认可上述价值为0,并表示不需要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经过原审法院核实,北京杨有书中医门诊部现有财产分别为:真皮床一个,木床两个,诊床5个,内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TCL电视一台,保险柜一个,海尔电热水器一个,大,皮沙发各一个,鱼缸一个,电视柜一组,双人沙发一个,沙发一个,写字台一个,松下传真机一个,饮水机一台,空调一台,氧气瓶一个,会议桌一个,办公桌子四个,桌子1个,椅子21把,中药架2组,有菌器械柜一个,无菌柜一个,抽油烟机一个,煤气灶一个,液化气瓶一个水缸4个,中药柜7个。
又查杨有书2006年3月被诊断为直肠癌肝肺转移,并在中国医学科学研究院进行手术,现在已经转入京东中美医院进行化疗,并自行配制中药治,此期间分别象杨文书(兄弟)
借款6万,杨德瑞(其儿子)借款30万,陈继风(其儿媳)借款45万,用于医疗费用支出,樊玉花在得知杨有书得病后没有对其进行探视,护理,也没有对其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根据京东中美医院出、具证明,杨有书后期治疗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
在查,樊玉花婚后以照顾孩子为主,诊所事物由杨有书负责,庭审中杨有书提供欠条。证明杨有书经营诊所期间,欠魏长海工资5万元,奄回青工资60万元,张文学工资2万元,王风琴工资2万元,催风衣工资1万元,河北安国许建新购药款10万元,但上述人员均没有出庭证实其主张,樊玉花对上述债务不认可,经核实,樊玉花杨有书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有:象杨文书借款6万元,杨德瑞借款30万元,陈继风借款45万元,以及签廖春国工程款32万9千元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因感情确以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离婚后,夫妻双方因为子女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候又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原则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樊玉花与杨有书婚后因为家庭琐事以及杨有书和异型交往的问题发生矛盾,现在也已经分居,且在法院驳回樊玉花诉讼请求后双方矛盾仍未消除,,情况没有好转,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支持,杨有书身患癌症,也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故其子杨德帅应该有樊玉花抚养为宜,现在樊玉花要求自行抚养法院不持异议,樊玉花在杨有书患癌症期间没有对其进行照顾,扶助,有博于法律以及相关规定以及道德传统,行为应当予以批评,仅其以照片以及信件而要求认定杨有书与异性交往而育有一子的主张,因证人没有到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故法院对其所述的该项事实不予认可,因为杨有书的证人许建新等人没有到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故杨有书所述的中医诊所尚欠员工工资以及药款的主张,法院也不认可,樊玉花自行取走杨有书名下的存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樊玉花之哥哥樊香椿在承认提车的事实前提下没有证明该车交换杨有书的事实,故该车以分割给樊玉花所有为宜,樊玉花可在今后向樊香椿主张权利,因为法院生效的判决已确认中医诊所所欠的工程款,由樊玉花,杨有书共同偿还,故该款项应由双方偿还为宜,其他财产以及债务由法院根据财产以及债务性质,金额确定双方分担数额。据此原审法院2007年5月判决:
1:准予樊玉花杨有书离婚
2:婚生子杨德帅由樊玉花自行抚养
3:樊玉花杨有书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蓝鸟小轿车归樊玉花所有,杨有书协助其办理过户
4:位于通州区前林丽景园5号楼4-801楼房(含地下车库)归樊玉花所有所欠银行贷款由其自行偿还
5:原中国建设银行通州支行杨有书名下的存款人民币21万元归樊玉花所有(已执行)
6:位于山东生宁津县登记在杨有书名下的房产归杨有书所有
7:樊玉花杨有书所借款(杨文书6万,杨德瑞30万,陈继风45万)由杨有书偿还
8:位于宋庄镇的养殖场土地以及门诊部归杨有书所有!
9:登记在杨有书名下的专利归杨有书所有
10所欠廖春国的工程款由樊玉花,杨有书共同偿还
11:驳回樊玉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樊玉花不服,上诉至本院,称,原审第2至第11项判决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杨有书同意原判。
本院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上述事实。有房产证,购房合同,判决书,借据,诊断证明,杨文书,杨德瑞,陈继风证言,法院调取的取款纪录,与樊祥春谈话纪录,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佐证,樊玉花杨有书均同意离婚,本院对原审相应判决予以维持原判。应当指出,杨有书身患癌症,丧失劳动能力,故其子杨德帅应由樊玉花抚养为宜,在原审中,樊玉花要求自行抚养,现其上诉要求杨有书给付子女抚养费,本院对樊玉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樊玉花自行取走杨有书名下的存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樊玉花之兄弟樊祥春在承认提车的事实下未能证明将车辆交给杨有书,故原审原审法院判决将车辆归樊玉花所有,樊玉花可在今后向樊祥春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本院维持原判,因法院生效的判决已经确认杨有书诊所所欠工程款(债权人廖春国)
由樊玉花杨有书共同偿还,故该款项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原审法院依双方购买房屋,其他财产,债务,以及杨有书身患癌症继续治疗需要花费巨大医疗费用等综合情况考虑,对双方的不动产,动产,存款,债务的处理适当,樊玉花虽有异议,但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合上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圆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8905元有樊玉花担负4452(已交纳)由杨有书负担4452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用8905元由樊玉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德龄
审判员: 周文珍
审判员: 高松
2007年7月12日
书记员 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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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终字第105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玉花,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通州区前林丽景园5号楼4单元801室
委托代理人:贾镇江。北京诚辉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何富贵。北京开创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身被告)杨有书,男,194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杨有书中医门诊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杨利。杨有书门诊部员工,
上诉人樊玉花因离婚一案,不服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2007)通民初字0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2006年11月,樊玉花起诉至通州区法院称:我与杨有书199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8月27日生一子杨德帅,2001年3月12日领取结婚证,我与杨有书婚后感情尚可,丛2004年2月开始夫妻关系开始不正常,杨有书经常无故殴打,脾气暴躁让我无法忍受,毫无安全感,并且不给我和孩子生活费,到2005年8月开始达到无法交流和沟通的地步,现要求与杨有书离婚,夫妻财产依法分割,我的衣物以及生活用品归我所有,杨德帅由我自行抚养。
杨有书辩称:我同意与樊玉花离婚,以及杨德帅由樊玉花自行抚养,但我现在身患癌症,急需治病,不同意分割财产。
原审法院经审查明:樊玉花,杨有书于199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3月12日登记结婚,杨有书是再婚,杨有书樊玉花于1999年8月27日生一子杨德帅,现在随樊玉花生活,。樊玉花与杨有书婚后感情尚可,后因樊玉花对杨有书与异性交往产生怀疑,双方发生矛盾,2006年4月樊玉花起诉至通州区法院请求离婚,后被通州法院驳回了樊玉花的请求。2006年2月27日樊玉花从中国建设银行通州支行杨有书账户取款21万后携杨德帅离家至今,在杨有书,樊玉花夫妻存续期间,杨有书,樊玉花出资110万在山东宁津县购买9498平方米住宅以及904。35平方米楼房一处,。(房产证号鲁宁字1021,6232号)房屋产权登记在杨有书名下,双方于2005年11月在北京通州区前林丽景园小区出资466711元购买5-4-801房屋一套,该房屋是樊玉花作为贷款人贷款37万购买,庭审中,樊玉花杨有书均认可上述房屋的现在价值等同原来价值,不要求进行现场评估,,2001年6月樊玉花,杨有书以王振瑞名字购买京GK7755蓝鸟汽车一辆,该车在2006年如修理厂之后被樊玉花之兄樊祥春取走。现在该车下落不明,原审法院于2007年4月在北京公安交通管理局对该车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庭审中,樊玉花向原审法院提供照片以及叫刘卫的女子写给杨有书的情书,证明杨有书婚内与异性交往并育有一子,杨有书对此不认可,刘卫也没有出庭证实樊玉花的主张。
另查,杨有书是北京杨书中医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业主,在其经营期间租赁北京通州宋庄村养殖场土地34亩,租期50年与樊玉花共同建设北京有数中医门诊部一处,现尚有32万工程款没有付清(债权人廖春国)此外,杨有书尚有国家专利6个,庭审中樊玉花 杨有书因为北京杨有书中医门诊部没有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租赁土地租金递增,专利无法推广因为均认可上述价值为0,并表示不需要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经过原审法院核实,北京杨有书中医门诊部现有财产分别为:真皮床一个,木床两个,诊床5个,内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TCL电视一台,保险柜一个,海尔电热水器一个,大,皮沙发各一个,鱼缸一个,电视柜一组,双人沙发一个,沙发一个,写字台一个,松下传真机一个,饮水机一台,空调一台,氧气瓶一个,会议桌一个,办公桌子四个,桌子1个,椅子21把,中药架2组,有菌器械柜一个,无菌柜一个,抽油烟机一个,煤气灶一个,液化气瓶一个水缸4个,中药柜7个。
又查杨有书2006年3月被诊断为直肠癌肝肺转移,并在中国医学科学研究院进行手术,现在已经转入京东中美医院进行化疗,并自行配制中药治,此期间分别象杨文书(兄弟)
借款6万,杨德瑞(其儿子)借款30万,陈继风(其儿媳)借款45万,用于医疗费用支出,樊玉花在得知杨有书得病后没有对其进行探视,护理,也没有对其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根据京东中美医院出、具证明,杨有书后期治疗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
在查,樊玉花婚后以照顾孩子为主,诊所事物由杨有书负责,庭审中杨有书提供欠条。证明杨有书经营诊所期间,欠魏长海工资5万元,奄回青工资60万元,张文学工资2万元,王风琴工资2万元,催风衣工资1万元,河北安国许建新购药款10万元,但上述人员均没有出庭证实其主张,樊玉花对上述债务不认可,经核实,樊玉花杨有书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有:象杨文书借款6万元,杨德瑞借款30万元,陈继风借款45万元,以及签廖春国工程款32万9千元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因感情确以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离婚后,夫妻双方因为子女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候又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原则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樊玉花与杨有书婚后因为家庭琐事以及杨有书和异型交往的问题发生矛盾,现在也已经分居,且在法院驳回樊玉花诉讼请求后双方矛盾仍未消除,,情况没有好转,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支持,杨有书身患癌症,也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故其子杨德帅应该有樊玉花抚养为宜,现在樊玉花要求自行抚养法院不持异议,樊玉花在杨有书患癌症期间没有对其进行照顾,扶助,有博于法律以及相关规定以及道德传统,行为应当予以批评,仅其以照片以及信件而要求认定杨有书与异性交往而育有一子的主张,因证人没有到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故法院对其所述的该项事实不予认可,因为杨有书的证人许建新等人没有到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故杨有书所述的中医诊所尚欠员工工资以及药款的主张,法院也不认可,樊玉花自行取走杨有书名下的存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樊玉花之哥哥樊香椿在承认提车的事实前提下没有证明该车交换杨有书的事实,故该车以分割给樊玉花所有为宜,樊玉花可在今后向樊香椿主张权利,因为法院生效的判决已确认中医诊所所欠的工程款,由樊玉花,杨有书共同偿还,故该款项应由双方偿还为宜,其他财产以及债务由法院根据财产以及债务性质,金额确定双方分担数额。据此原审法院2007年5月判决:
1:准予樊玉花杨有书离婚
2:婚生子杨德帅由樊玉花自行抚养
3:樊玉花杨有书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蓝鸟小轿车归樊玉花所有,杨有书协助其办理过户
4:位于通州区前林丽景园5号楼4-801楼房(含地下车库)归樊玉花所有所欠银行贷款由其自行偿还
5:原中国建设银行通州支行杨有书名下的存款人民币21万元归樊玉花所有(已执行)
6:位于山东生宁津县登记在杨有书名下的房产归杨有书所有
7:樊玉花杨有书所借款(杨文书6万,杨德瑞30万,陈继风45万)由杨有书偿还
8:位于宋庄镇的养殖场土地以及门诊部归杨有书所有!
9:登记在杨有书名下的专利归杨有书所有
10所欠廖春国的工程款由樊玉花,杨有书共同偿还
11:驳回樊玉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樊玉花不服,上诉至本院,称,原审第2至第11项判决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杨有书同意原判。
本院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上述事实。有房产证,购房合同,判决书,借据,诊断证明,杨文书,杨德瑞,陈继风证言,法院调取的取款纪录,与樊祥春谈话纪录,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佐证,樊玉花杨有书均同意离婚,本院对原审相应判决予以维持原判。应当指出,杨有书身患癌症,丧失劳动能力,故其子杨德帅应由樊玉花抚养为宜,在原审中,樊玉花要求自行抚养,现其上诉要求杨有书给付子女抚养费,本院对樊玉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樊玉花自行取走杨有书名下的存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樊玉花之兄弟樊祥春在承认提车的事实下未能证明将车辆交给杨有书,故原审原审法院判决将车辆归樊玉花所有,樊玉花可在今后向樊祥春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本院维持原判,因法院生效的判决已经确认杨有书诊所所欠工程款(债权人廖春国)
由樊玉花杨有书共同偿还,故该款项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原审法院依双方购买房屋,其他财产,债务,以及杨有书身患癌症继续治疗需要花费巨大医疗费用等综合情况考虑,对双方的不动产,动产,存款,债务的处理适当,樊玉花虽有异议,但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合上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圆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8905元有樊玉花担负4452(已交纳)由杨有书负担4452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用8905元由樊玉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德龄
审判员: 周文珍
审判员: 高松
2007年7月12日
书记员 刘艳
今日记者接到一起看似简单的离婚案,但是它足以反映出中国法制建设的腐败地步!让我们读一下以上的判决不难看出。。。。
双方的财产比例是(男方)10:(女方)1
孩子归女方而男方抚养费不出一分,这确实让人气愤
杨有书所分财产400万 ,樊玉花所分财产40万 而且女方还要偿还建筑工程所欠的债务,
而男方杨有书所借的欠条是 是他的哥哥 儿子,儿媳三人共造81万借款,而法院居然承认这个借款,不难看出其中的猫腻!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财产按照比例平均分割,而这个案子在男方有过错的情况下,财产比例居然是男方分10块钱 女方分一块钱,最后孩子给女方居然没有一分钱抚养费。读者看看这样的事情在中国多见还是少见?在北京市多见还是少见?而在2中院上诉后不到个月就给维持原判,这又说明什么,这里笔者首先提出的是在本人看到卷宗的时候有一个很醒目的东西就是通州区法院在一审开庭期间居然给被告杨有书打电话,这些有说明了什么?看看最后的判决请读者们细细的品位一下,在我国构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刻这样的事情,这样的案子这样的判决结果,能和谐吗?笔者将进一步报道此案
一起持续一年半之久的离婚案终于终审判决,表面上这个判决似乎很公平,维护了女方的利益,但是经记者调查,当事人樊玉花在判决后要付给债权人廖春国16万,房屋贷款37万,在我们法制化意识日益增加的前提下,这个判决无非是一些人在光天化日之下的公然不干人事,我们仔细读一下这个判决不难看出这个判决里面的猫腻,是谁给了法官这么大的权利,是谁在破坏这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最大的破坏者,居然来自法院的内部系统,经过本报记者电话采访当事法院,法院给的答复是:我们爱怎么判就怎么判,和你有什么关系?真是让人哭笑不得,让我们在站在当事人樊玉花的立场上想一下,中国有那么多上访民众,难道他们都是无理取闹,在中国不知道有多少个樊玉花在受这不公正的待遇,难道他们的唯一错误就是没有给法官送礼,没有贿赂法官,难道他们有错吗?让我们从以上一个小小的案子来醒悟吧,中国的法制进程必须要先从根治理了。
在和谐社会下的离婚判决结果如下:
樊玉花财产如下:蓝鸟汽车(原价21万)现价1万+通州前林丽景楼房首付10万(现欠贷款30万)+法院宣称已经执行的21万+所签建筑工程款的债务 +孩子(没有抚养费) 实际樊玉花所得:0
杨有书所得财产如下:山东宁津楼房一栋价值120万+北京通州宋庄杨有书中医门诊部土地34亩50年使用权价值120万+地上建筑物价值190万+建筑物内所有生活物品包括樊玉花女士的价值30万 实际杨有书所得:450万
多的我也不说了 <篮球火> 蛮好看的小猪很搞笑的
剧名:篮球火
英文名:Hot Shot
原称:Basket Fireball
原创:可米国际影视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导演:林合隆
后制导演:张玉玫
编剧:林合隆
出品:GTV 台湾电视台
类型:言情 偶像 都市
主演:言承旭、罗志祥、吴 尊、蒋 怡、周采诗、胡宇崴、张雁名、林伯彦、张勋杰、顾宝明、赵树海
集数:16集
放映:播放第13集
每集时间长度:90/120分钟(含广告时间)
语言:国语 粤语
配音:朱华 杨营衣
开播时间:2008年8月
大结局时间:2009年1月
首播频道:八大综合台、中视无线台
外景地:台湾的桃园县、彰化县、花莲县、台中市
制作团队:
岗位 制作人员
编 剧 简奇峰 龚敏惠 邹湘琴 刘蕊瑄 黄莉雯 孙诗帆 冯文
编剧统筹 黄志翔 齐锡麟 张欣
编 审 张庭翡 王临俐
灯光 杜风 张力
制作人 冯家瑞 王信贵 王传仁
导 演 林合隆 杨利
后制导演 张玉玫
监 制 陈 浩 陈芝涵 冯家瑞
策 划 黄家新 林古
化装师:杨力
主演:
言承旭 饰演 东方翔
罗志祥 饰演 元大鹰
吴 尊 饰演 无极尊
周采诗 饰演 湛洁儿,球魁
黄薇渟 饰演 林紫璇
胡宇崴 饰演 无极威
蒋 怡 饰演 李 赢
顾宝明 饰演 李子平
张勋杰 饰演 残
赵树海 饰演 东方父
陈博正 饰演 湛父
卜学亮 饰演 唐龙
张雁名 饰演 杜飞
云中岳 饰演 老路
张 风 饰演 古明
张山 饰演 古龙
龙明 饰演大志
中视首播:2008年7月27日(每周周日)
八大重播:2008年8月02日(每周周六)
最新播放:2008年10月05日第11集
影片第12集2008年10月07日晚更新
每星期更新一集!
编辑本段剧情简介
《篮球火》是快手导演林合隆联合众位帅哥,台湾当红明星吴尊、罗志祥、言承旭上演暑期最酷最帅的关于篮球的青春偶像剧,本电视剧志在打造2008年台湾偶像剧巅峰之作,讲述了一个关于篮球的故事.两只非常有名的篮球队霹雳队和天武队,他们是长期竞争的对手.在霹雳队中担任重要角色的是东方翔(言承旭饰)和元大鹰(罗志祥饰),他们在篮球方面都有自己的一套本领.而在天武队,无极尊(吴尊饰)就是灵魂人物.两队的重要人物经常在篮球场上作战,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呢谁又会更胜一筹呢
编辑本段故事大纲
霹雳大学,是一所以优异学术研究闻名全国的高级学府,学风严谨保守,在校长李子平「重文轻武」的治学理念下,各项积极性的体育活动几乎绝迹。连一年一度激起全国青年热血参与的全国大专联赛CUBA,五大篮球名校----玄武、苍龙、白虎、朱雀、澄麟,到底谁会得到冠军金杯?在这所学园里,没人关心!就在暑假结束前夕,这沉静的校园里,意外出现了扰动的气流…曾在NBA教练团任职首席顾问、具有一眼就看穿选手篮球资质与程度的李赢,此次回国并向父亲李子平提出了在霹雳大学担任霹雳篮球队的教练一职,她对篮球有梦、有热忱,但父亲李子平却冷淡回应,甚至担心霹雳队那烂到不行的名声会毁了女儿之前在NBA球团累积的名声。李赢为向父亲证明自己的能力,她毅然决定成为霹雳篮球队指导教练。同时,为了追求心中的篮球梦,元大鹰继承了死去的奶奶所收藏的一颗金线篮球(奶奶铁兰唯一的遗物),按照奶奶的遗愿离乡前来投靠霹雳大学校长李子平的父亲。基於李子平父亲的遗言交代,李子平收留了元大鹰,大鹰因而也成了李赢的第一名社员。获得全国大专联赛最佳MVP的天才明星球员----东方翔,竟然从不败的篮球名校玄武工学院转到霹雳大学来了!东方翔的出现,在霹雳大学内引起轰动,原因除了他风光的篮球经历,还有他出众的外型与不凡的家世背景(东方集团总裁的独子),再加上他高中时曾获得全国学科竞赛优选的优异表现,他的出现带来一阵旋风!而大鹰在进入霹雳后也结识了成绩优异的保送资优生----湛洁儿,因洁儿的长相让大鹰想起儿时玩伴-咕咕鸡。因移情作用大鹰对洁儿有著莫名的好感,但洁儿同时也是东方翔家中司机的女儿,两人之间也有著青梅竹马的暧昧情愫,三人在霹雳命运的交会,也注定会改写霹雳球队的历史…
编辑本段人物介绍
东方翔
言承旭 饰
男
霹雳大学三年级转学生
绰号:战神、东方虫
位置:SF(小前锋)
东方集团总裁的独子,亦是第一位顺位继承人。外型俊美出众,孤傲寡言,不擅与人主动交往,习惯冷眼旁观一切,不讲话则已,一开口总是字字犀利见血,「毒」性十足。
大学一年级即以当家前锋的身份,代表有「不败魔鬼」之称的玄武工学院参加全国大专联赛 CUBA得到冠军,并连著两年获选最佳MVP,是标准篮球资优生。升大三时,正处篮球巅峰的他,突然放弃就读篮球名校,转学到有「运动沙漠」之称的霹雳大学研读企业管理,引起众多议论。在霹雳大学遇上元大鹰后,不但激出他隐藏多年对青梅竹马湛洁儿的情感,也严重刺激他的挑战欲,决定重披战衣,再度站上 CUBA的舞台。
元大鹰
罗志祥 饰
男
霹雳大学一年级
绰号:元帅 、猪头,本大爷
位置:PF(大前锋)
对篮球一无所知,却一心想成为篮球明星,在他的认知里,只要加入篮球社成为篮球明星他就可以长得跟姚明一样高,不再是永远的 1799公分了。
对篮球极有兴趣,但是奶奶完全不准他碰篮球,ㄧ被抓到就是打骂,因此他只能趁空档偷练,虽然一开始连运球都不会,但因长年习惯在山林间奔跑抓禽,练就不凡的弹跳能力和速度,体力也优於常人,尤其在心中永远的对手 ----东方翔的刺激下,篮球白痴的他进步神速,不但控球力增强,活跃的弹跳力,更是让他的篮板球所向披靡,成为大学篮坛最矮但却是爆发力最强的超级大前锋。
从小生长在山林乡间,和奶奶相依为命。自信过人,精力与热情十足,行动力强,鬼点子多,常会有脱轨演出,令人无法掌控,兴趣是帮人取绰号。
无极尊
吴尊饰
男
东方朔旗下的天生无极队队长
绰号:鬪魂
位置:SF(小前锋)
曾在高中篮坛创下无数纪录的超级球员,其实力就连当时的东方翔也自叹不如,众多 NBA 球探也闻名前来,争相邀请加入球队,但就在这时,无极尊却突然销声匿迹 …
在大鹰离开霹雳篮球队之后,东方朔为了顶替大鹰位置,特地安排加入霹雳球队,令人感到诧异的,是他的打球动作竟和东方翔如出一辙,除了可达到东方翔篮球极致表现的完全境界,甚至还拥有和大鹰一样的天武人资质,是一位实力坚强的超完美球员,更名为无极尊,是东方朔暗中进行的天武计画中的关键人物 …
湛洁儿
周采诗 饰
女
霹雳大学一年级
霹雳大学学生会成员
东方翔的青梅竹马
实际为[球魁],为了不让别人发现所以一直不开口说话。
东方翔的青梅竹马,外型可爱纯真,个性活泼富正义感,是个善体人意的好女孩。
由於父亲是东方总裁的司机,所以从小在东方家长大,对於一起长大的「少爷」东方翔始终敬而远之,一心想和东方家划清界线。好不容易离开家到外地求学,原以为可以摆脱和她不对盘的东方翔,没想到东方翔竟然也转学到霹雳大学,阴魂不散。
因成绩优异,一入学即被延揽入学生会。但在学生会处处牵制篮球队的过程中,被篮球队刻苦积极的热忱感动,努力以自身微薄的力量,默默帮助篮球队,却因此陷入与元大鹰和东方翔的感情牵绊。
无极威
胡宇崴 饰
男
天生无极队球员
无极尊的弟弟
无极尊的弟弟,同样身为体格特异的天武人体质,因此也和无极尊一样被东方朔列为天武人计画中一员,实力、技巧都异常惊人,更加上后天的训练,更让他的篮球技术更进一步,也因此相对於无极尊的稳重,无极威显得有些自负与不服输,除了无极尊,他不曾服过任何人,后由於哥哥对东方翔的特别注意,无极威也开始对东方翔有所关注!
李赢
蒋 怡 饰
女
霹雳大学篮球队教练
霹雳大学校长的独生女
留美主修运动理论课程,是霹雳大学校长李子平的独生女。长发飘逸,纤纤外在气质出众,其实性格十分火爆,许多人常被她不说话时的外表给骗了,在篮坛界有著「Winner」的美称。行事洋派,擅以另类方式激励球员,在篮球策略上屡出奇招,是整个篮球队的灵魂人物。
原本因为生病而离开NBA教练团而回国,却遇上了一支还尚未萌芽的队伍-霹雳烽火狼,在目睹了他们成军、球技成长,在陪伴著所有团员成长的过程中,李赢由衷的爱上这支队伍,但却因为病情急遽加重而不得不暂时离开烽火狼队
另一方面而在爱情上屡屡挫败的李赢,遇上了来自山林的大鹰,在长久相处下,看见了大鹰本质的纯粹美好,
他对篮球的热衷,甚至大鹰对洁儿热情而执著的纯真之爱,好像无形中,开始对大鹰慢慢产生了一份特殊的感情…
残
张勋杰 饰
男
体型壮硕但脚有残疾
以打败东方翔为目标
他是东方翔从小的球伴,因少年时期一次意外事件导致腿瘸,从此脚上多了支架,因此记恨东方翔,甚至以打败东方翔为目标。所以他苦练篮球,除了进球得分外,还以伤害对手球员为乐。街头篮球出身,虽然脚有残疾,但是不受影响,反而用特殊的残疾打法,让对手无法摸清球路,是个打法凶狠的球员。更是东方翔心中既愧疚又畏惧的对手。
杜飞
张雁名 饰
男
霹雳大学二年级
绰号:鬼狼
PG(控球后卫)
国中时期因为迷上乔丹,开始学习打篮球,是个超级篮球迷,对中外优秀的篮球选手如数家珍,只要看到球技过人的篮球员,总是投以迷恋的眼光,毫不吝啬给予赞美,所以常在比赛中出现崇拜对手的情况,导致敌我不分。
最大的兴趣是收集篮球员的签名,最自豪的「战绩」是拥有乔丹的亲笔签名与同游埃及金字塔前的合照。
在元大鹰进入霹雳大学之前,是个独撑「篮球研究同好会」的苦命男孩,个性单纯善良,很会鼓励赞美别人,偶有惊人之语,擅长观察敌方长项的与三分长射。
齐啸雨
林祺泰 饰
男
霹雳大学三年级
绰号:苍狼
C(中锋)
和哥哥齐啸云是球场上的火爆兄弟,虽不擅言词,只要哥哥一句话,便会努力做到,十分可靠,是个可以倚重的对象。
齐啸云
林伯彦 饰
男
霹雳大学三年级
绰号:火狼
SG(得分后卫)
在球场上有「火爆神龙」之称,高三那年高中联赛,因殴打自己的队友被判出场,一度终止他的篮球生涯,却在有「运动沙漠」之称的霹雳大学意外重新拾起篮球,走出属於自己弯弯曲曲却是风景优美的篮球路。
个性火爆易怒,自我要求高,不达目的是不罢休,希望靠自己的力量拥有卓越的地位,只要设定目标,就会勇往直前,不断挑战极限。
和弟弟齐啸雨是擅长在球场上火爆演出的兄弟档
铁兰
马之秦 饰
女
认养元大鹰的奶奶
年轻时曾为女篮的超级球员,但不知为何跛了一脚,而离开球坛。
自幼对待大鹰非常严格,甚至严禁大鹰打篮球,只要看到大鹰碰到篮球就会立刻追打他,神奇的是无论大鹰速度多快,跛脚的铁兰都能追得上大鹰。
铁兰临死前不再阻止大鹰打球,交给大鹰的遗物跟遗言,才让大鹰知道铁兰曾经是女篮的超级球员,这也成为大鹰在篮坛努力下去的动机。
东方父
赵树海 饰
男
东方集团主席
东方翔的父亲
东方翔的父亲,是百大企业的集团主席。
从小就对东方翔期望甚高,希望将来东方翔能够继承自己庞大的集团。在发现东方翔有篮球才能之后,希望他可以成为篮坛的顶峰,但是自己的如意算盘却因为东方翔的叛逆,私自将自己转学到「运动沙漠」霹雳大学去而让父亲失望。
老路
云中岳 饰
男
东方家的管家
是长年跟在东方父身旁的管家,平时没什麼表情,但都会注意主人的需要,是个非常得力的助手。
从小看东方翔长大,对东方翔有种关爱,因此就算东方父要求自己看管东方翔的行为,还是会偷偷让东方翔照著自己的意思做。
老路也曾是个篮球队员,而且是在霹雳篮球全盛时期的队员,对於霹雳变为运动沙漠有点感叹。
湛父
陈博正 饰
男
东方家的仆人
湛洁儿的父亲,早年受到东方父照顾,因感念东方父对自己有恩,所以主动愿意在东方家帮佣,东方父也将其视为家人。
因害怕洁儿与东方翔发展出感情,因此对洁儿耳提面命,希望洁儿主动避免跟东方翔的接触。
东方朔
王侠 饰
男
东方翔的爷爷
东方集团的幕后推手
天生无极队的拥有者
东方翔的爷爷,性格执著、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冷酷商人,对篮球有著一份异於常人的狂热。虽将企业交给其子,但实际操纵者仍是东方朔,连儿子仍常常对东方朔必恭必敬,东方朔从小就对东方翔极尽严厉,尤其是督促东方翔练球的态度甚为严格!
唐龙
卜学亮 饰
男
球员体能训练师
唐龙是美国体坛传奇人物之一,当初他是被旧金山美式足球联盟,请去替明星球员针灸治疗运动伤害,但没想到发现他竟然有另一项专长,他会一种十分特殊的中国功夫身法,非但瞬间移动速度飞快,并且可以防御闪躲任何强大的力道冲撞,据说当时旧金山足球联盟里最强悍的几个四分卫,都曾在瞬间被他摆平过。虽然 他外表看来相当平凡,看似与篮球毫无关联,但实际上手劲惊人,身怀特殊能力因此被李赢找回国帮忙调整激发霹雳队员的潜能。
林紫璇
黄薇渟 饰
女
霹雳大学三年级
绰号:紫魔女
霹雳大学学生会现任会长
霹雳大学学生会现任会长。气质型美女,做事犀利果决,非常懂得自己想要什麼,以争取学校整体最高荣誉为其做事守则,对有能力为学校争光的人会不吝给予支持。一开始队霹雳篮球队抱持著虽有兴趣,但其实也没那麼看好,但逐渐被篮球队的热忱感化,也被霹雳篮球队的努力与成功所感染,决定化阻力为助力,率领学生会成为篮球队的最大后援单位。
而在这当中,她更感受到大鹰那来自山林的纯粹美好特质而对大鹰有著淡淡的情愫…
三胞胎兄弟
tomorrow 饰
男
澄麟大学
澄麟大学篮球队一军主力球员,也是该校新年度问鼎全国大专联赛 CUBA的超级秘密武器。三人外貌一模一样,实则性格迥异。从小被不同家庭抚养长大,在教练龙大刻意发掘栽培下,三人从未同时在学校出现,练球、上课由三人轮流分配,常在球场上互相顶替出场,暪骗对手。
戈利亚
李佳骅 饰
男
体型高大的街头篮球手
拥有巨人戈利亚的称号,身形极为高大,约超过 200公分, 本来是蒙古的摔角大王,几次向阳教练想网罗他,他都不要,是本地的街头篮球战神。
他虽然高大,但是打起球来却没有巨人会有的笨重感,相反的相当轻巧,因此东方翔和他打球时也倍感压力,是个可怕的篮球对手。
贾登
李钧天 饰
男
向阳大学当家大前锋
他是向阳队的主力球员, 他的篮球打法是从街头出身,强劲剽悍但又宛如海豚一般的炫丽华美,擅长各式灌篮,因此也拥有广大粉丝支持 。绝招是贾登式的 360 度旋转灌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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