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卖方是老人结婚证遗失怎么办

房屋过户卖方是老人结婚证遗失怎么办,第1张

如果老人结婚证丢失,但是需要进行房产过户。这种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具体的流程就是让老人可以带上户口本身份证件,先去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补办结婚证,然后到房产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过户房产手续。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需要结婚证作为证明。

法律分析

最好先去查下结婚证是否还在,如果不在了尽量让对方开个条说明情况。补办结婚证的只要单方持户口本或身份证去民政局办就可以了,或者让民政局出个婚姻状况证明也可以,大城市的一般后期都有电脑补录过去的档案,万一没有,建议咨询民政局,可能需要户口所在地的居委出具证明再去民政办。然后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当事人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然后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_________签订: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楼_________层_________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二条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

第三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

第五条 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 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房产赠与公证书

(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

兹证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老人房产赠与子女流程如下:

1、双方签订赠与合同: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合同中应当注明赠与人姓名、身份证号、受赠人姓名、身份证号、赠与物的名称、赠与物的数量、赠与物的价值等内容;

2、办理赠与登记:双方携带身份证原件、赠与合同原件、房屋产权证原件等相关证件,到公证处办理赠与登记手续,公证处出具赠与登记证明;

3、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双方携带身份证原件、赠与合同原件、赠与登记证明原件、房屋产权证原件等相关证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完成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由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名下,并发放新的房屋产权证。

房产赠与所需资料:

1、登记申请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一份捐赠协议公证书原件,或捐赠公证书原件及接受捐赠的书面文件;

5、一份契税缴纳或减税证明原件;

6、房屋登记表、房产图一式两份;

7、捐赠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交土地收益证明和房价差异证明(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

综上所述,房产赠与过户所需资料:父母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父子关系证明,子女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同时办理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都是差不多的。

婚前得到的遗产和赠与都是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不用分给对方。

婚后得到的遗产和赠与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财产分割。举例会更加容易理解:如果老人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继承的方式就是法定继承,那么继承来的遗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老人留有遗嘱,说财产留给丈夫或妻子多少多少,那么该财产只属于丈夫或妻子一人,离婚时不用分给对方。赠与也一样,赠与时不加说明或是赠与合同上说给夫妻的,那么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说在赠与合同上写了是赠给谁谁的,那么这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给对方。

betty_612说得有点不对,赠与和继承的不同不在于得到的财产是全额还是部分,如果继承人只有一人的情况下,继承当然就是全额的。实际上,赠与和继承的不同是得到财产的方式不同,赠与是合同成立的时候或是交付的时候生效,而继承是被继承人死后才生效,而且被赠与人和继承人的范围不一样。

xiuka的说法完全不对,父母赠与未必是共同财产,婚前赠与以及婚后明确写明的赠与个人的财产不是共同财产,而是个人财产。另外继承与公证不一样,公证只能说明效力高,不能扩大继承的范围。说白了,就是继承只能是有继承权的人才可以继承,如果在遗嘱上说了给没有继承权的人以财产的话,那个叫做遗赠,不叫继承或赠与!!xiuka是完完全全混淆了!

如果你有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再问。

另外那些对我的话有疑问的人不要反驳了,不是学法律的有时候自己看再多的书也是搞不清的,只会误导别人,如果可以,请你们请教了大学教授再来质疑吧,不要问律师,很多律师也是混个饭吃,没有真才实学的。

80岁老人再婚财产房子的分割,具体如下:

1、如果房子是现在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则上男方的遗嘱只能处理属于自己一半的房产;

2、如果不立遗嘱,那么涉及男方的遗产,按法定继承,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分继承;

3、如果没有遗嘱,男方的孩子有权主张继承。

老年人再婚财产都有什么规定

1、老年再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财产继承权不变、亲子关系不变;

2、没有协议的,结婚后的夫妻公共财产归共同所有,一方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老人赠与子女的房子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殊说明,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分析

老人赠与子女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情况看。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以此,夫妻赠与的房产并不一定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房产是赠与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赠与财产则归属于夫妻受赠者一方,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或妻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当然,以上这些都是以当事人没有约定为前提的,若夫妻双方对于父母赠与的房产另有约定,则应从约定而不再适用法定条件。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的,可能是在结婚之前赠与,也有可能是在婚后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老人赠与房屋以后想要回,如果赠与的房屋还没有转移之前,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老人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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