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男朋友准备结婚了,我是抱养的,有养父母和亲父母男方怎么给聘礼?

交了男朋友准备结婚了,我是抱养的,有养父母和亲父母男方怎么给聘礼?,第1张

你好!你与亲生父母相认了没有呢?你养父母把你养大,有养育之恩,常言道:养父母大于天。你男朋友应该将聘礼给你养父母。因为是你养父母嫁你出去,但是你亲生父母就不应该要聘礼了,这样对你养父母伤害太大了,你养父母这么多年不容易,不可能你亲生父母都没养过你,却要分聘礼,这样你男朋友也压力太大,娶个老婆要给两家聘礼,这样的情况太少见了,既然亲生父母当初把你送人了,要是你们相认了,就不要让吃过苦的养父母尴尬。现在你出嫁了,请他们来喝喜酒也是很正常嘛!

教你个招,一举两得,你现在先暂时听你亲生父母的,他们说什么你先别给他们对着干,结婚是人生大事,婚事该怎么商量怎么商量,男方拿了聘礼你自己管着,然后再让你亲生父母给你多陪送些东西,等到快结婚时再给他们要求让你养父母到场,到时候客人都通知了他们不会因为你这个要求让婚礼取消啊!他们要真的不答应说明你亲生父母不通情大理,你婚后就给他们少来往给你养父母走动

怎么说呢 你从小时跟养父母生活的 那现在自己的亲生父母为什么又来搅局呢?你有没有想过这个问题呢?小时候亲生父母为什么要把你送出去?等你现在有能力了 , 又来打破现在的局势呢?如果他们真争着给你办 ,那就中午在亲生父母家,晚上在养父母家,主场就应该是养父母。我也只说这么 多。

儿子不可以和养母结婚。

收养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 、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此外,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的,并应当提交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程序如下:

1、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

3、登记。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4、公告。

综上所述,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属于法律上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相做中关法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所以养父母与养子女不能办理结婚登记,但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解除了收养关系,纯正山拟制的清岁直系血亲关系终止,当事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必须先解除收养关系。

亲缘关系主要源自:血亲、姻亲和拟制亲。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缘关系,如亲生父母子女之间;姻亲源于婚姻关系;而拟制亲则主要就是指由法律拟制的亲缘关系,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

只要存在直接的亲缘关系就不能结婚,但是,拟制亲与血亲不同的是,拟制亲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只要你们解除了收养关系,就不存在亲缘关系,就可以合法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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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本无血缘关系,由于收养关系的成立,从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它是一种拟制血亲,又叫准血亲。

我国《婚姻法》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规定。由于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是法律上确认的拟制的直系血亲,具有同自然血亲一样的法律效力,因而是不能结婚的。因此,如果一定要结婚双方必须解除收养关系。

有什么难选择的呢?生恩不如养恩大,如果生母与养母同时上台受礼,先敬养母,再敬生母。

从情理上讲,生母当初把子女送出去本身就意味着割断了子女的联系,那就自觉地退位到在应该定位的位置。在子女成长的过程中,生母不曾尽过自己的义务,我在儿女成亲的时候,也没有必要仗着一点血缘关系,硬要让养母和子女做难。

说到底,在子女成亲的时候,如果生母非要与养母争一长短,争一高下,本身就是自私的一种表现,既然想在子女成亲的时候享受子女所带来的荣耀,当初就不该把子女送给别人抚养。

从法律上讲,把子女送给了别人,那么子女就是别人的孩子了,养母对养子女具有抚养的义务,而养子女对养母具有赡养的义务。至于生母,如果养母与那被送出的子女愿意接受她,那是养母和那被送出的子女的情分,如果不愿意接受她,法律上来说,也是应该的。

之所以出现问题中所说的结婚时这种生母和养母难以选择的情况,很大程度上是生母既自私又无理取闹的结果。如果生母通情达礼,就应该自觉退让,让养母享受自己养子女所带来的尊重和爱戴。

这个情况我家里出现过1例。

那是2020年国庆节,我的表妹黑妞在郴州某酒店举行婚礼。

这个表妹是我三姑的三女儿,三姑也重男轻女,三姑父体制内工作当时只能生一个。

三姑不认命,想生儿子,生二胎时女儿,放到三姑父姐姐那里带。再赌三胎,又是个女儿。没办法,在我父亲的姊妹轮流带,到1岁多时送到我四姑家。

四姑家是一个儿子,四姑不敢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一个之后没有再生。黑妞就由一个衡阳妹子变成了郴州妹子。

时光流逝,二女儿读初中时三姑带到身边。出嫁什么的都是三姑操办。三姑县城的家还有一个卧室归她。

但黑妞就不同,性格倔强。虽然和我们每年春节都见面,但是从来不认三姑及三姑父为亲生父母,只认四姑和四姑父。

现在,我三姑家比四姑家经济条件好多了。

婚礼上黑妞挽着四姑父的臂膀,走在T台上,四姑父亲手把养女交给新郎。

三姑和三姑父坐在贵宾席上,泪眼朦胧,心理想着:这个女儿只能当外甥女来走亲戚了。

我三姑也没有要求上主席台,只能在台下祝福自己的女儿幸福美满。三姑本来就对没有抚养黑妞感到愧疚,只想补偿她。也不好意思提这个要求。

婚礼过后,三姑也和我们一样返回衡阳,她就是黑妞的姨妈身份。

@微胖的妇产科医生认为:18年的养育之恩大于10月怀胎的生育之恩。如果不能同时上台,那就是养父母上台。亲生父母坐贵宾席,包大红包祝福就行。

至于标准是什么,生养过孩子的人都知道。生养孩子本来是一体的,但是硬要分开来,那养育的精力和财力肯定要多于生育的精力和财力。

解除收养关系后,继父母和继子女在法律上已不是父母子女的关系,没有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约束,但考虑伦理一般也不宜结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子女能否结婚,但从立法本意看是禁止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子女结婚的,其目的是防止有人利用法律漏洞解除收养关系达到结婚的目的。虽然结婚登记所需要的证件为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如果已经解除了收养关系的父母子女,其户籍不在一处的也能够登记成功,但婚姻本身因违反法律强制性的立法本意而成为无效婚姻。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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