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势所趋,一些较晚的浪漫主义者在他们创作辞藻华丽、充满怀古情调的作品的同时,也不能不考虑到祖国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他们中间,有人写出爱国诗歌,有人挖掘中古时代的文学遗产,有人搜集和整理了民间童话和民歌。也有个别作家在反对市侩习气、揭露社会不合理现象的作品中显示出现实主义的因素。此外,浪漫主义者在翻译介绍外国文学方面也有过卓越的成绩。这可以说是德国浪漫主义文学对德国文学做出的带有积极性的贡献。
创造社
成立时间:1921年
主要成员:郭沫若、郁达夫、成仿吾、张资平、穆木天、冯乃超等
主要刊物:《创造》季刊、《创造月刊》、《洪水》等、、、
四、 简评创造社的文学主张和浪漫主义倾向及其对新文学的主要贡献:
1、 强调艺术是自我表现、内心自然流露;强调文学的本质是感情;强调灵感在创作中的作用。
2、 属于富有反抗精神的浪漫主义文学流派。
3、浪漫主义文学在青年中产生很大反响,对当时和以后的新文学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创造社作家翻译了许多外国浪漫主义文学名著,和文学研究会成为我国新文学第一个十年双峰并峙的两大新文学社团,使浪漫主义形成新文学的一股强大文学思潮。创造社是我国最早介绍和尝试现代主义创作的新文学社团。后期创造社,还积极提倡无产阶级革命文学。
“五卅”以后为创造社后期,倡导革命文学。
1921-1927年浪漫主义文学思潮的表现:
1、 异军突起的创造社,拥有一批创作力旺盛的作家。
2、 当时最重要的新诗流派之一的新月诗派,其理论主张和创作实践虽具有唯美主义倾向,追求诗的形式美,但就诗歌的主要倾向而言,是浪漫主义的。
3、 欧美重要的浪漫主义作家及其代表作品被大量翻译。
4、 社会黑暗,封建复古派对新文化运动和文学革命反扑。
还有,郭沫若和田汉的剧作:郭沫若的历史剧创作《三个叛逆的女性》(包括《卓文君》、《王昭君》、《聂莹》);田汉这一时期的剧作显示出鲜明的浪漫主义风格,产带有深厚的“世纪末”情调,爱与美的追求为基本主题,名作有《咖啡店之一夜》、《获虎之夜》、《苏州夜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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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文艺美学要略·论著·《论浪漫派》
十九世纪德国的诗人作家亨利希·海��著。1831年5月,海��受到法国七月革命的鼓舞来到巴黎。在巴黎,他看到了法国浪漫主义者史达尔夫人的《论德国》,认为其中有些观点是错误的,所以才写作了《论浪漫派》给以驳斥。
《论浪漫派》发表于1833年,原名《德国近代文艺史料》,后来与他的另一部著作《论德国的宗教和哲学的历史》合为一本书,改名为《论德国》。 《论浪漫派》,在批驳史达尔夫人和施勒尔兄弟的观点的同时,表达了海��自己的浪漫主义思想,探讨了德国文学的许多问题。 《论浪漫派》所反映的海��的文艺思想,是深刻的丰富的。
《论浪漫派》的内容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综合论述了中世纪的德语文学和以歌德为代表的近代文学,沿着历史发展的线索揭露了德国消极浪漫派对莱辛、歌德的古典主义传统的背叛,批判了耶拿派浪漫主义企图复辟中世纪精神的反动本质。第二、第三部分通过记叙轶事、阐明掌故、引录原作,对德国的浪漫派作家进行了分析评价,肯定了积极浪漫主义在翻译世界名著和发掘民间文学方面所做出的贡献,驳斥了一些人对歌德的攻击和盲目吹捧。 《论浪漫派》认为,浪漫主义文艺不同于古典艺术, “古典艺术只表现有限的事物,它塑造的形象都可以和艺术家的思想完全一致”;而浪漫主义艺术表现的则是“无限的事物”。 《论浪漫派》认为:歌德的最大的技能就在于他所描写的一切无有不是完美的; “在这里不是一切部分写得强而其它部分写得弱,不是一部分描写得详尽而其它部分粗浅草率”,他作品中的人物都是主角,没有所谓的配角。海涅的这种主张虽然属于无差别主义的范畴,但他强调要成功地塑造好作品中的每一个人的思想却是可贵的。海��指出,积极的浪漫主义文学应该戒除一切神秘主义,它的形象应当与造型艺术的形象一样的透明、一样画得轮廓清楚。他把德国的艺术比做“真正德国的女孩子”,认为她应当是“一个自由的、开化的、不矫揉造作的”女孩子,不应该是那种“苍白的尼姑和夸耀门阀的骑士**”。这里所说的“尼姑”和“骑士**”,指的是脱离现实的消极浪漫主义文学。《论浪漫派》称作家霍夫曼为“病魔鬼”。 《论浪漫派》论述了艺术要与生活结合、与人民愿望一致的思想,要求艺术家要象希腊神话中的安泰,一刻也不离开母亲大地;宣传了积极浪漫主义的精神、宣传了反封建的革命思想。但是它把积极浪漫主义的实质理解为神对心灵所赋予的不满足性,就是唯心论影响的结果。
正是浪漫主义的激流薰陶下,他加入了现代柏林上层社会的浪漫派圈子,例如与浪漫派精神领袖施勒格尔在一起住了两年,并每天去亨利得、赫茨(H Herz)的沙龙。他是一位与人文主义作家、艺术家、诗人、哲学家交往密切的神学家,他没有神职人员对浪漫主义思想的偏见,他认为每一个人都能因为敬虔而将自我的情感表达出来。他相信艺术的价值与友谊,他成功的将宗教敬虔情感与浪漫主义作一结合。对于艺术家而言,他将情感表达在创作上,这也是敬虔,而神是创造的神,注重每一个细节,从被造物的身上即可看见他是注重美感的神,因此浪漫主义也许是神派来一个天使,敲响了教会的钟声,唤起了教会沈闷的礼仪。在这种对理性越发枯燥,对人类“感觉”越来越重视的背景下,看士来马赫的贡献便格外清楚。 对情感他深爱格如诺,但却无法一起厮守,士来马赫在感情生活遭受挫折后,以对柏拉图著作的翻译来弥补伤痛、保持清醒,并以批判的手法批评历史中各样道德理论。对一位牧师而言,他将神学与现代哲学注入新的阐释。
卢梭与法律浪漫主义谈起卢梭,人们不免想起轰轰烈烈的启蒙运动。但实际上,卢梭是个启蒙运动中的异类。启蒙高扬理性与科学的大旗,奠定了现代性的思想基础。而卢梭却象个闯入“启蒙”阵地的莽汉,要将启蒙大师们心爱的珍宝夺取打碎。卢梭痛斥“理性”,鼓吹感性与激情;否定文明与进步,高扬人的自然性。清明理性如伏尔泰,狄德罗的这些同时代启蒙大师,纷纷与卢梭划清界限,表明自己与卢梭是“天堂与地狱的分裂”。仔细考察卢梭的思想,其论述不及洛克,霍布斯精细;在现实制度中的可操作性较后者也大有逊色。卢梭真正影响人类历史是他的灵魂与气质。卢梭是一个具有浪漫主义情怀的哲人,一生也未摆脱“恋母情节”的纠缠,他也从不掩饰对女性的依恋与依赖。从某种意义上说,卢梭具有一颗“女人心”,细腻而又善感,喜爱审美与自然:厌弃理性与功利,强权与压制。因此,一直不见容于以男性气质为主流的思想界,只有在温情脉脉的,充满女性气质的“沙龙文化”中,卢梭才找到共鸣与寄托。虽然卢梭也有批判与控述,激扬的一面,但他反对的从来都是那些充满男性气质的社会特征。“理性,强权,功利”,这都是卢梭挥舞利刃与之搏斗的东西。具有这种浪漫主义气质的人物与思想自古有之,但最早只是在文学运动中出现。通过卢梭,这种思想便与政治,社会哲学与法律思想联系在了一起。浪漫主义并没有一个非常确定的标准,他更象是一种气质,一些具有类似这一气质的人被归为一类。浪漫主义气质的特点主要有○1善感性;○2激进的道德;○3“取消时间”;○4审美特征;○5追求变化;○6强烈破坏性;○7打动人心的特征;○8孤独的情感。从本质上讲,浪漫主义具有阴性特质,与女性主义的许多特征十分相似。同理,法律浪漫主义也并非一个十分确定的流派,而只是具有这种气质的法学家与法律思想的统称。他们强调用法律这种制度来改变现实,竟可能地缩短时间;相对忽视法律的统一,确定,理性与逻辑一致,而强调法律的多样性,灵活性,道德性;具有批判性与破坏性的特质。具有浪漫主义特质的法学家与法律流派在西方并非很多,流派如批判主义法学运动,后现代主义法学,女权主义法学运动;著名人物如萨维尼,昂格尔,弗兰克等。法律浪漫主义长期处于主流法学话语之边缘,这主要是因为现代性法律与法学思想肇始于主流启蒙主义运动,追求形式理性,统一性与确定性,逻辑上的严密自恰,并且相对独立于道德伦理等因素。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男性主义的法律,与女性主义的法律浪漫主义思想格格不入。因而,与卢梭的命运一样,法律浪漫主义在西方也是长期放逐于主流法学思想之外的边缘思想。但是,在中国的特殊语境下,卢梭与法律浪漫主义的命运有了另一种景况。在中国思想界,卢梭获得了远高于其他启蒙导师的地位,其思想被广泛宣传,作品几乎被全部翻译过来,尊荣备至,一时无出其右。这里面当然有用卢梭为无产阶级革命作辩护的考虑,但卢梭如此受欢迎,并非完全是政治需要可以解释的。中国的传统文化,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阴性文化。追求自然和谐,重感情,伦理道德,审美多于理性。这与卢梭的气质不谋而合,因此中国思想界在接受卢梭时毫无排异感,倍感亲切。同样,中国法学界在接受与卢梭气质一脉相传的法律浪漫主义时,也是顺手拈来,毫不排异。有很多学者都认为,中国传统上并非是没有法律,而是“中国传统法律是女性法律传统”。因此,中国法律传统与卢梭,而不是洛克或边沁具有结构同源性。这就不难解释为何我们在接受洛克,边沁时倍感艰难,与实证主义法学始终格格不入;但在接受后现代主义法学,批判主义法学时却毫无障碍。因为它们暗合于我们的“本土资源”。但是,就象西方早已开始反思法国大革命一样,在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各种带有浓厚浪漫主义色彩的“狂飙突进”式运动之后,我们亦应当反思卢梭之类的浪漫主义情怀带给我们的究竟是什么。具体在法学界,虽然我们对卢梭以及我们那温情脉脉的传统始终难以忘怀,但我们更应当清醒认识到,我们已经义无返顾地走上了法律现代化之路。现代化的法律,从其核心本质上讲,是一种确定,刚性,理性与严密逻辑性的法律类型。现代性的法律,之所以呈现出这种样式,与现代工商社会日益理性化的发展分不开。现代性的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具有相对最有效的功能,它的本质特征与表现形式,正是对于现代工商社会,而不是其他社会类型,具有最大合理性。既然我们走上了现代化之路,那么现代性法律的进路我们就无法退出。从另一方面看,我们当下正处于法治秩序建构的时期,最迫切的需要是建立,而不是批判。而法律浪漫主义从本性上讲,在对现行法律秩序进行批判,甚至摧毁时作用不小;但在承载建构功能时却略显不足。当然,法律浪漫主义在批判与反思主流法学话语时自有其功能,但它不应当成为当下中国法学话语的主流。考察历史趋势与社会需要,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我们现在最需要的并非是卢梭,而是洛克与边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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