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iver Twist
狄更斯生于英国朴茨茂斯的一个贫苦家庭,父亲是个海军小职员,10岁时全家被迁入债务入监狱,11岁起就开始承担繁重的家务,12岁时被迫辍学到鞋油作坊当学徒,饱受侮辱,从而对工人阶级的生活和苦难有所了解,尤其对不幸的儿童产生了深厚的同情。16岁时,他在律师事务所当缮写员,走遍伦敦大街小巷,广泛了解社,后又担任法庭速记员和新闻记者,熟悉了议会政治中的种种弊端。当时他为伦敦几家报纸拟稿。狄更斯发表1836年底的第一部长篇小说、讽刺资产阶级民主虚伪性的〈匹克威克外传〉就取得了惊人的成就,使他一举成名。此后34年中,他共写了十几部长篇小说。24岁时和凯瑟琳女士结婚,由于性格和趣味上的差异,给他的创作,特别是晚年生活带来不幸。他一生除了刻苦写作外还喜欢戏剧,曾亲自参加演出和导演,举办过朗诵会。1870年6月他在写作小说〈艾德温。德鲁德之谜〉时,由于劳累过度,谇然逝世。葬于伦敦斯敏斯特教堂。
狄更斯在小说中无情地揭露和鞭挞了资本主义社会的黑暗和虚伪。1838年和1839年,他发表了〈雾都孤儿〉和〈尼古拉斯。尼可贝〉,描写了资本主义社会穷苦儿童的悲惨生活,揭露了贫民救济所和学校教育的黑暗。狄更斯是英国最伟大的小说家之一,英国现实主义文学的杰出代表,对世界文学有巨大的影响。
《雾都孤儿》是狄更斯第二部长篇小说。这位年仅二十五岁的小说家决心学习英国现实主义画家威廉•荷加斯(William Hogarth,1697一1764)的榜样,勇敢地直面人生,真实地表现当时伦敦贫民窟的悲惨生活。他抱着一个崇高的道德意图:抗议社会的不公,并唤起社会舆论,推行改革,使处于水深火热中的贫民得到救助。正因为如此,狄更斯历来被我国及前苏联学者界定为“英国文学上批判现实主义的创始人和最伟大的代表 ”。对此,我有一些不同的见解:文学艺术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它必然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但是,我们决不能把反映现实的文学都说成是现实主义文学,把 “现实主义”的外延无限扩展。事实上,作家运用的创作方法多种多样,因人而异,这和作家的特殊气质和性格特点密切相关。狄更斯的创作,想象力极为丰富,充满诗的激情,他着意渲染自己的道德理想,处处突破自然的忠实临摹,借用一句歌德的话:它比自然高了一层。这和萨克雷、特洛罗普等坚持的客观。冷静、严格写实的方法有显著的区别。
试以《雾都孤儿》为例,(一)个性化的语言是狄更斯在人物塑造上运用得十分出色的一种手段。书中的流氓、盗贼、妓女的语言都切合其身份,甚至还用了行业的黑话。然而,狄更斯决不作自然主义的再现,而是进行加工、提炼和选择,避免使用污秽、下流的话语。主人公奥立弗语言规范、谈吐文雅,他甚至不知偷窃为何物。他是在济贫院长大的孤儿,从未受到良好的教育,所接触的都是罪恶累累、堕落不堪之辈,他怎么会讲这么好的英文呢?这用“人是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是无法解释的。可见,狄更斯着力表现的是自己的道德理想,而不是追求完全的逼真。(二)在优秀的现实主义小说中,故事情节往往是在环境作用下的人物性格发展史,即高尔基所说的“某种性格、典型的成长和构成的历史”。然而,狄更斯不拘任何格套,想要多少巧合就安排多少巧合。奥立弗第一次跟小偷上街,被掏兜的第一人恰巧就是他亡父的好友布朗罗。第二次,他在匪徒赛克斯的劫持下入室行窃,被偷的恰好是他亲姨妈露丝•梅莱家。这在情理上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但狄更斯自有天大的本领,在具体的细节描写中充满生活气息和激情,使你读时紧张得喘不过气来,对这种本来是牵强的、不自然的情节也不得不信以为真。这就是狄更斯的艺术世界的魅力。(三)狄更斯写作时,始终有一种“感同身受的想象力”(Sympathetic imagination),即使对十恶不赦的人物也一样。书中贼首、老犹太费金受审的一场始终从费金的心理视角出发。他从天花板看到地板,只见重重叠叠的眼睛都在注视着自己。他听到对他罪行的陈述报告,他把恳求的目光转向律师,希望能为他辩护几句。人群中有人在吃东西,有人用手绢扇风,还有一名青年画家在画他的素描,他心想:不知道像不像,真想伸过脖子去看一看……一位绅士出去又进来,他想:准是吃饭去了,不知吃的什么饭?看到铁栏杆上有尖刺,他琢磨着:这很容易折断。从此又想到绞刑架,这时,他听到自己被处绞刑。他只是喃喃地说,自己岁数大了,大了,接着就什么声音也发不出来了。在这里,狄更斯精心选择了一系列细节,不但描绘了客观事物,而且切入了人物的内心世界,表现了他极其丰富的想象力。他运用的艺术方法,不是“批判现实主义”所能概括的。我倒是赞赏英国作家、狄更斯专家乔治•吉辛(George Giss-ing,1857—1903)的表述,他把狄更斯的创作方法称为“浪漫的现实主义”(romantic realism)。我认为这一表述才够准确,才符合狄更斯小说艺术的实际。
小说的主人公奥利弗。特威斯特,是一名生在济贫院的孤儿,忍饥挨饿,备受欺凌,由于不堪棺材店老板娘、教区执事邦布儿等人的虐待而独自逃往伦敦,不幸刚一到达就受骗误入贼窟。窃贼团伙的首领费金千方百计,企图把奥利弗训练为扒手供他驱使。奥利弗跟随窃贼伙伴“机灵鬼”和贝茨上街时,被误认为他偷了一位叫布朗洛的绅士(恰巧是他父亲生前的好友)的手绢而被警察逮捕。后因书摊老板证明了他的无辜,说明小偷另有其人,他才被释放。由于他当时病重昏迷,且容貌酷似友人生前留下的一副**画像,布朗洛收留他在家中治病,得到布朗洛及其女管家比德温太太无微不至的关怀,第一次感受到人间的温暖。窃贼团伙害怕奥利弗会泄露团伙的秘密,在费金指示下,塞克斯和南希费尽心机,趁奥利弗外出替布朗洛归还书摊老板的图书的时候用计使他重新陷入了贼窟。但当费金试图惩罚毒打奥利弗的上时候,南希挺身而出保护了奥利弗。费金用威胁、利诱、灌输等手段企图迫使奥利弗成为一名窃贼,成为费金的摇钱树。一天黑夜,奥利弗在塞克斯的胁迫下参加对一座大宅院的行窃。正当奥利弗准备趁爬进窗户的机会向主人报告时,被管家发现后开枪打伤。窃贼仓惶逃跑时,把奥利弗丢弃在路旁水沟之中。奥利弗在雨雪之中带伤爬行,无意中又回道那家宅院,昏到在门口。好心的主人梅丽夫人及其养女罗斯**收留并庇护了他。无巧不成书,这位罗斯**正是奥利弗的姨妈,但双方都不知道。在梅丽夫人家,奥利弗真正享受到了人生的温馨和美好。但费金团伙却不能放过奥利弗。有一天一个名叫蒙克斯的人来找费金,这人是奥利弗的同父异母兄长,由于他的不肖,他父亲在遗嘱中将全部遗产给了奥利弗,除非奥利弗和蒙克斯是一样的不肖儿女,遗产才可由蒙克斯继承。为此蒙克斯出高价买通费金,要他使奥利弗变成不可救药的罪犯,以便霸占奥利弗名下的全部遗产,并发泄自己对已去世的父亲的怨恨。正当蒙克斯得意洋洋的谈到他如何和帮布尔夫妇狼狈为奸,毁灭了能证明奥利弗身份的唯一证据的时候,被南希听见。南西见义勇为,同情奥利弗的遭遇,冒生命危险,偷偷找到罗斯**,向她报告了这一切。
正当罗斯**考虑如何行动时,奥利弗告诉她,他找到了布朗洛先生。罗斯**就和布朗洛商议了处理方法。罗斯**在布朗洛陪同下再次和南西会面时,布朗洛获知蒙克斯即他的已故好友埃得温。利弗得的不肖儿子,决定亲自找蒙克斯交涉,但他们的谈话被费金派出的密探听见。塞克斯就凶残的杀害了南西。南西之死使费金团伙遭到了灭顶之灾。费金被捕,后上了绞刑架,塞克斯在逃窜中失足被自己的绳子勒死。与此同时,蒙克斯被布朗洛挟持到家中,逼他供出了一切,事情真相大白,奥利弗被布朗洛收为养子,从此结束了他的苦难的童年。为了给蒙克斯自新的机会,把本应全归奥利弗继承的遗产分一半给他。但蒙克斯劣性不改,把家产挥霍殆尽,继续作恶,终被锒铛入狱,死在狱中。邦布尔夫恶有恶报,被革去一切职务,一贫如洗,在他们曾经作威作福的济贫院度过余生。
在这本书中,奥利弗、南希、罗斯**都是善良的代表,他们都出生于苦难之中,在黑暗和充满罪恶的世界中成长,但在他们的心中始终保持着一偏纯洁的天地,一颗善良的心,种种磨难并不能使他们堕落或彻底堕落,发而更显示出他们出污泥而不染的光彩夺目的晶莹品质。最后,邪不胜正,正义的力量战胜了邪恶,虽然南希最后遇难,但正是她的死所召唤出来的惊天动地的社会正义力量,正是她在冥冥中的在天之灵,注定了邪恶势力的代表——费金团伙的灭顶之灾。因此在小说中,南希的精神得到了升华,奥利弗则得到了典型意义上的善报。而恶人的代表——费金、蒙克斯、邦布尔、塞克斯无不一一落得个悲惨的下场。
雾都的窃贼群像
《雾都孤儿》(《奥利弗·退斯特》)是英国作家查尔斯·狄更斯的第二部长篇小说。小说所塑造的人物,弃儿奥利弗·退斯特、教区干事班布尔、窃贼头目“老犹太”费根,都成为了英美文学作品中的典型人物形象。
在小说中形象最为恶劣的就是老犹太费根。这个老贼控制着一些十几岁的孩子,教唆、指挥他们去街上行窃,自己坐地分赃,不承担风险。他在盗贼行当里也是耍弄阴谋,不惜出卖、谋害同伙,直到最后被判处死刑。这个恶贯满盈的罪犯形象后来成为英文中教唆犯的同义词。
除了费根外,小说里还描写了一系列的窃贼形象。比如,凶残的惯于入室盗窃的赛克斯,良心未泯的女贼南茜,受费根控制又自甘堕落的小偷“逮不着”(杰克·道金斯),最后反戈一击的恰利·贝茨,等等。这些人物在作者笔下基本都是被否定的反面角色,作者也给他们安排了可耻的下场。老犹太最后是上了绞架的。赛克斯在逃跑过程中被挂在了绳索上,依然是个绞死的下场。机灵的“逮不着”,最后为了偷窃一个鼻烟壶而“失风”,被法院判刑,终身流放。即使是后来为了救出奥利弗而与盗贼同伙闹翻的南茜,作者也没有给她安排一个好一点的结局,而是让她被自己的情人赛克斯活活打死。
作者对于自己钟爱的主人公奥利弗·退斯特,则百般进行保护,竭力不让他堕入到窃贼中去,小心翼翼地不让他沾染到一点盗窃行为。奥利弗第一次被“逮不着”拉出去“上工”,还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懵懵懂懂地被路人追打。第二次被赛克斯拿枪逼着去入室盗窃,反倒被主人发现,中了一枪,差点送命。而且仅有的这两次与罪犯同行的结果,居然都是让奥利弗获得了命运转折的好机会。作者虽然特意安排了一个奥利弗不得沾染犯罪行为的故事情节要求(父亲遗嘱所规定的奥利弗继承财产的限制性条件),可是从今天的读者角度来看,这样的安排实在是太离奇、太勉强了。
作为社会渣滓的窃贼
在狄更斯写作的时代,杂志上的连载小说往往是家长在壁炉前向全家朗读的读物。显然,小说必须要符合正在壮大的中产阶级的道德准则与审美口味,才可能有销路。因此,狄更斯在《雾都孤儿》里对于窃贼群像的描绘以及为窃贼们安排的下场,都是当时社会主流意识的反映。实际上,狄更斯在本书开头的作者序言里,已经再三说明了这一点。他信誓旦旦地向读者保证,自己所描绘的“罪恶累累、堕落不堪之辈”是出于社会教化的道德目的。因此,他先要旗帜鲜明地批判当时有一些有意无意带着浪漫色彩描绘盗贼的作品。
和狄更斯的《雾都孤儿》立场相仿,在他那个时代以及以前的时代里,在欧洲流传最广、最著名的文学作品中,窃贼的形象几乎都是反面的、罪大恶极的。
比如,文艺复兴时代最具有反叛精神的文学作品,意大利作家卜伽丘的《十日谈》,总共讲了100个故事,以道学家的眼光来看,其中倒有一大半是在“诲* ”,“诲盗”的则一个也没有。书中出现的角色即使有做窃贼的经历,也都是偶犯误犯,并以痛改前非、终获善报而告终。同时代的英国作家乔叟的名著《坎特伯雷故事》里,也没有正面的盗窃行为描述。
窃贼以正面形象出现,并且强调窃贼行为的社会环境因素的西方文学作品,是在19世纪后半叶才开始涌现的。最著名的是法国作家雨果的《悲惨世界》。雨果在 1862年出版的这部小说里,塑造了冉阿让这个人物形象,因为偷窃一块面包而被判处5年苦役,又因为在服苦役的采石场4度企图越狱而加判14年,服刑19 年后才得以释放。雨果在作品的序言里说:文明时代这个悲惨世界,是由于社会压迫、“法律和习俗硬把人间变成地狱”,才使得“男人因穷困而道德败坏,女人因饥饿而生活堕落,儿童因黑暗而身体孱弱”。不过即便如此,雨果还是让他的主人公在经过主教感召幡然悔悟、改邪归正后,依旧因为这项窃贼经历而受尽磨难。雨果以此来批判的对象,正是欧洲社会根深蒂固的对于窃贼的痛恨与歧视。
身怀绝技的“狗盗”与“神偷”
和欧洲这些文学名著的倾向性描写相反,在中国传统的文学作品中,窃贼并非是那么可鄙的形象,甚至很多文学作品的正面形象的主人公本身就是窃贼。
早在公元前3世纪的《战国策》一书里,就已经提到了孟尝君养客三千,其中就有了窃贼出身、惯于“狗盗”的门客。后来孟尝君被秦王扣留,全靠这“狗盗”门客潜入秦王宫偷出狐白裘,献给了秦王爱姬,得以给秦王说好话,放孟尝君回国。这个故事在以后广为流传,为窃贼标上了身怀绝技者的标签,为以后文学戏曲作品中窃贼形象定下了基调。
比如,明末作家凌初的短篇小说集《二刻拍案惊奇》里,就着力描写了几个窃贼的正面形象。一个是南宋临安城里的“剧盗”,因为每次潜入人家行窃后,还要在人家墙上写上“我来也”三个大字,由此这三个字成为这位窃贼的招牌,即使入了牢房,居然还有本事将自己撇个清白,昂然出狱。另一个是明朝嘉靖年间苏州的“神偷”,绰号“懒龙”,入人家行窃后,也爱在墙上画上一支梅花,所以又号“一枝梅”。被知县追捕急了,居然夜入知县内宅,剪了知县的发髻放在印盒里,照样画上梅花而遁。知县早晨起来,吓得目瞪口呆,“剪去头发,分明说可以割得头去;放在印箱里,分明说可以盗得印去。这贼直如此厉害!”赶紧下令停止追捕。作者竭力描写了“懒龙”的仗义,“似这等人,也算做穿窬小人中大侠了,反比得那面是背非、临财苟义、见利忘义一班峨冠博带的不同”。
更著名的为窃贼张目的是《水浒传》,“鼓上蚤”时迁就是窃贼出身、以偷技见长。更不要说那一百零八个好汉里,有不少是杀人越货的强盗,却全都是作为作者歌颂的英雄面目出现的。作者强调的都是窃贼“怀才不遇”的一面,最后终于都得以为朝廷效力尽忠。
唯有一死的窃贼
窃贼的文学形象,反映的是社会意识对于窃贼行为的普遍看法。而在西方世界的文化传统里,窃贼一直是一项绝对不能被容许和原谅的重大罪过。
世界上现存的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是古代巴比伦汉谟拉比国王发布的《汉谟拉比法典》。在这部法典里明确规定,窃取神庙或宫廷之财产者应处死;拥有他人财产而不能证明为买卖所得的,也应作为窃贼处死;窃取他人财物未得手的要处以该财物30倍的罚金,如果不能交付的也要处死。显然在将近4000年前,两河流域地区已经树立起以死刑处罚一切盗窃行为的法律原则。
而地中海北岸的古希腊城邦的法律里,也以死刑处罚窃盗,据说雅典在公元前6世纪的“德拉古立法”,行窃都要处死。后来雅典的法律允许主人可以当场杀死窃贼,事后则可以索取物品价值两倍的赔偿。地中海地区强国罗马,在它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里,也允许杀死夜盗的窃贼,白天抓获的窃贼处以笞刑后任由主人处理,甚至规定在他人耕种的庄稼上放牧或趁夜偷割的成年人必须要处死。
欧洲中世纪早期的日耳曼习惯法里,盗窃行为和杀伤行为都是可以使用赔偿解决的。可是在中世纪各个信奉基督教的王国逐步建立起来后,“十诫”的戒条就开始发生影响,在国王发布的法律里对于盗窃行为就大都采用最严厉的死刑——绞刑。事实上,直到19世纪初,也就是《雾都孤儿》出版20多年前的时候,在英国窃取的财物价值只要超过了一个先令(合1/20英镑),就要被判处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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